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合同编号:
云南省旅游局制
年月日
国内旅游参游须知
1,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经营,游客向旅行社报名参游时,应首先了解该旅行社是否属合法有证经营社.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与游客协商洽谈旅游业务的,应当是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
2,团队或游客委托代理人为其办理旅游业务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范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旅行社签约,其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其所代理的游客.
3,游客参加旅行社短长线团旅游,须提前3-30天报名,报名时及旅途中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16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户口册,出生证报名.
4,游客应充分了解旅游线路的行程内容并预约出团时期.旅行社应全面如实向游客介绍其服务内容及质量.
5,游客应当与旅行社签定正式的《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旅游合同应加盖旅行社公章.签定合同前,游客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如对合同条款有不同看法或理解有异议,可请旅行社作出解释,并将解释的结果在合同中注明或以签定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确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无法有效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6,旅行社应与游客共同签定《旅游行程表》,一般在出团前召开出团说明会时签定.该表上应列明每日的行程安排,明确游览点,航班号,酒店名称及标准,用餐次数,购物次数,自费旅游项目等内容.经旅行社通知无故缺席者视同为已签字认可该行程表内容的游客.
7,游客就预交团费有权索取发票.团费原则上一次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方法办理.
8,旅行社在确定出团日期后,会通知游客,故游客应预留能够让旅行社与自己联系得上的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旅行社的通知方式以合同(含附件)约定为准.
9,孕妇,健康不良者,行动不便者不宜参加旅游,有特殊病史的游客报名时应如实说明,旅行社有权决定是否让其入团参游.
10,游客在旅游中应遵纪守法,尊重旅游地的风土人情,民族习俗.
11,游客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领队,导游工作.因自身原因未能随团前行及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12,游客请不要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13,旅行社无法保证您所购买的商品没有假冒伪劣商品,游客购物须慎重辨别,由此产生的`购买责任由游客自负.一旦出现此类问题,由游客与商店解决,但旅行社会给予必要的协助.
14,游客在旅游中乘坐交通工具,住宿,饮食时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各种人身意外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危险,依照法律及合同约定,旅行社一般不承担责任;但会尽力协助游客解决有关纠纷.
15,欢迎游客对旅行社的服务及参加旅游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并对该旅游服务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16,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游客可在90天内向当地我省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各地的投诉电话是:
云南省旅游质监所0871-35373613538633昆明市质监所在地0871-31649613164995
大理州质监所0872-2121246西双版纳州质临所在地0691-2122323
丽江地区质监所0888-5123432红河州质监所0873-2137291
德宏州质监所0692-2121528思茅地区质监所0879-2145370
迪庆州质监所0887-8231460雄州质监所0878-3122440
曲靖市质监所0874-3122424保山地区质监所0875-2122583
玉溪市质监所0877-2067403文山地区质监所0876-2139445
怒江州质监所0886-3624247临沧地区质监所0883-2128388
昭通地区外事办0870-2124059
甲方:(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
电话:
乙方:(组团旅行社)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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