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旅游合同范文集合5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旅游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旅游合同 篇1
甲方(团体或个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报名及签约
1、甲方应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含身体状况等),经甲方签名确认的报名信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付清旅游费用。旅游费用包括:乙方代订飞机票或火车票等城市间交通费用;旅游观光汽车费用;住宿费;餐费;非自费项目景点(区)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导游服务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身体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接纳甲方报名参团。
4、乙方收取旅游费用时应出具合法的发票。
5、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向甲方提供列明旅行社经营范围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旅游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饮安排及标准,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店名称,自费项目及价格,经办人及电话,服务监督电话等内容的《行程表》。《行程表》必须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的旅游广告、宣传单张如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也视为合同组成部分。
二、合同的履行
6、甲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行程表》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2)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3)遵守合同约定,配合导游人员完成旅游行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4)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是指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乙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拒绝甲方超出合同约定的要求。(2)行程中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甲方在《行程表》安排的购物店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乙方应当负责为甲方索赔,自甲方提出交涉之日起30日内,甲方无法从购物店获得赔偿的,乙方应当先行赔付。
(3)按照合同和《行程表》的内容和标准,为甲方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三、合同的变更
8、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9、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双方可协商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乙方向甲方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由双方各承担50%。
10、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行程安排,并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甲方;增加的旅游费用,由双方各承担
50%。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如政府重大礼宾活动、交通堵塞、列车航班延误或取消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行程安排,增加的旅游费用由乙方承担,减少的旅游费用退还甲方。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乙方可决定行程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
旅游合同 篇2
当今旅游已经成为一种产业,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有关"交通、邮电和旅游"内容显示,20xx年,全年国内游客36.1亿人次,比上年增长10.7%,国内旅游收入30312亿元,增长15.4%.但旅游业强劲发展的同时,旅游消费市场却是乱象频发。在报团即包价旅游中,因为全程由旅行社安排住宿、交通、餐饮等事项更是纠纷迭起。20xx年《旅游法》的正式颁布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良方,其中关于旅游合同解除的规定使得当事人双方能够从合同困境中走出来。
一、旅游合同的解除情形
除开《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可以适用到旅游合同当中,因为旅游合同的'显著特征,旅游合同还有以下特殊解除情形。
(一)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
旅游合同成立后,旅游行程未结束前,旅游者可无需提出正当理由随时解除合同。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权是因为:第一,旅游合同需旅游者的亲自参与才能完成且旅游者旅游的目的是为了舒缓身心,主观感受对合同履行影响重大,不愿时不应强迫参加。第二,旅游者相对于旅行社处于弱者的地位,旅游者对于旅行目的地的气候、风俗等细节了解很少,其获取这些内容的主要途径是通过旅行社的介绍,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倾向于保护在信息获得方面处于劣势的旅游者的利益。
(二)组团人数未达到
旅游合同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团体性,旅游经营者在组团时一般要求需达到一定的人数才能出游,如果到期未能满足,又未能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团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时,旅游经营者就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在包价旅游中,只有旅游团达到一定的规模,旅游经营者才能从航空、铁路、饭店、景区等其他旅游业者处得到相应的优惠,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才有利可图。[1]
旅游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法律不能要求经营者在明知亏损的情况下也继续履行合同。
(三)旅游经营者瑕疵给付
旅游瑕疵的概念是指旅游中出现的偏离与所约定特质的主观的、具体的瑕疵。所有非因旅游者的原因引起的整体给付或个别给付的障碍,均属于旅游瑕疵。
旅游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旅游者参加旅游是支付了对价的,因此不论旅游经营者有无过失,都应提供无瑕疵的服务。且旅游产品究竟如何旅游者事先不能体验,无法掌控,只能凭借旅行社的具体介绍。因此当出现旅游经营者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景点、严重降低服务标准等瑕疵给付行为时,旅游经营者拒不改正,致使旅游目的无法实现的话,旅游者可解除旅游合同。
(四)旅游者未履行协助义务
包价旅游是团体行为,当旅游者自身不配合旅行经营者的行前准备工作或是危及其他旅游者利益时,为了兼顾整体,旅游经营者可以解除合同。对此,《旅游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具体规定四种情形和一项兜底条款。
二、旅游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旅游尚未开始时,旅游合同溯及既往消灭。在旅游过程中解除合同,此时旅游者已经体验了部分旅游服务,无法恢复原状,旅游合同无溯及力,只向将来产生合同消灭的后果。旅游合同解除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一)双方均无过错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无法归责于任何一方,此时应是风险负担原则。《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对此有具体规定。
2.未达到组团人数。未达到组团人数而解除旅游合同是商业惯例,双方对此均无过错,而此时旅游尚未开始,可恢复原状。依据《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二)旅游者一方过错
1.旅游者行使任意解除权。依《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对于必要费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应理解为旅游经营者向其他旅游业者支付的不可退还的费用和实际产生的费用。
2.旅游者未履行协助义务。旅游者的协助义务是为了旅游的顺利进行,因旅游者不履行而导致旅游经营者解除合同时,旅游经营者可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若造成损失还可要求赔偿。
(三)旅游经营者一方过错
旅游经营者一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主要是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后不组织旅游和旅游过程中瑕疵给付,两种情形均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解除合同后,旅游经营者应当赔偿旅游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于旅游费用按比例收取,剩余部分返还旅游者。将旅游者送回始发地的费用由旅游经营者承担。此外,如果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三、结语
旅游合同解除无疑是旅游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只对此作了粗略的探讨,深度有限。并且我国《旅游法》作为旅游领域内第一部综合性法律,无疑为解决合同解除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规则指导,也符合实践的需要。但立法缺陷和空白仍有,值得继续深入加以研究。
参考文献:
[1]董玉明,陈耀东,孟凡哲。旅游法学论点评述[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xx.
[2]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旅游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道路旅游运输的有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诚实守信、公平的原则,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是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相应旅游运输资格的企业法人。
2、甲方应按具体趟次合同的要求提供车辆,所提供的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交通部规定的一级车况等级要求,并具备完备的营运手续。
3、甲方所派驾驶员应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旅游客运驾驶员条件,驾驶员应严格按照乙方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提供服务,服从乙方委派的导游按照团队运行计划作出的安排。未经乙方同意,驾驶员不得搭乘他人。
4、甲方保持车内设施(如电视、空调、音响、座椅、窗帘等)的完好并正常使用,提供优质服务。
5、车辆在运行途中发生故障_______小时以内不能修复的,甲方应就近安排相同或相近类别车辆接驳。
6、乙方旅游团队人数超过车辆核定的载客人数或乙方委派的导游私自增加游客人数以及乙方团队运行计划违反了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甲方及其委派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承运。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乙方应是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具备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8、乙方在签订趟次合同时应同时向甲方提供旅游团队名称、人数、国籍、所需车辆类型及等级、旅游线路、用车时间安排及接送地点等用车情况。
乙方的团队运行计划表应在旅游团队出发前一天交给甲方。乙方提供的团队运行计划应符合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9、乙方委派的导游应负责安排好驾驶员的住宿,保证并督促驾驶员充分休息,确保旅游团队的运输安全。
10、趟次合同签订的当日,乙方应按趟次合同约定运输费用的10%向甲方交纳订金,合同履行完毕合同_____天内向甲方付清合同约定运输费用,乙方不再承担甲方运输过程中的其他费用。
11、车辆运行途中发生故障_____小时以内不能修复,甲方又无法安排接驳车辆时,乙方可自行组织车辆,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不得超过约定运输费用的_____%。
12、乙方安排的团队运行计划应符合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乙方组织的旅游团队人数不得超过客车核定的载客人数。
三、甲方的违约责任
13、甲方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退还降低服务标准多收的费用,并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运输费用_____%的违约金;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加收费用。
14、由于甲方或驾驶员的原因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向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延误接团时间造成旅游团队滞留而延误行程计划的;
2)车辆在运行途中发生故障,造成旅游团队滞留而延误行程计划的;
3)因驾驶员违章驾驶或客车技术状况、装备的问题,造成团队人员人身伤害及行包毁损、灭失的;
4)甲方所派驾驶员不按照乙方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提供服务的;
5)甲方所提供服务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的。
四、乙方的违约责任
15、由于旅游团队原因延误行程计划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6、乙方及其委派导游改变运行计划应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增加运输里程或时间所产生的费用。擅自改变运行计划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7、旅游团队人员造成车辆设备、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约定
18、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征得对方同意。
19、车辆运行途中发生不可抗力(如暴雨、地震、山体滑坡、塌方等级)造成道路中断而需临时改道行驶增加里程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按_____元/公里支付;行程被迫中止的,乙方按实际用车情况支付费用。
20、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甲、乙双方应共同配合,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21、赔偿金或违约金应明确责任之日起10日内偿付,逾期偿付的每延迟一日加付5%的滞纳金。
22、甲乙双方签订的旅游运输趟次合同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24、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合同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或提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可选择以下_____ 的方式解决:
A、向______申请仲裁;
B、向人民法院起诉。
25、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旅游合同 篇4
甲方(组团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乙方(地接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平等友好协商,双方就乙方地接甲方组织的国内游团队,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为组团地接业务而往来的电子信息及传真件属于本协议的有效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 甲方按计划将组织成行的旅游团委托乙方接待,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所提出的接待标准和行程安排,为旅游团安排旅行游览活动。
第三条 甲方应在旅游团出发之日起10天前向乙方预报计划;乙方接到甲方预报计划之日起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相关费用以单列的形式提供给甲方,如住宿、餐饮、门票、交通等费用。 甲方旅游团出发之日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确认下列资料:接待标准、行程安排、旅游者名单、所需房间数、航班(车次、船次)。甲方增加团队,应在出发前提前3天将资料报乙方,由乙方按计划落实各旅游服务项目。
第四条 在旅游团游程结束后,乙方应于一个月内把团队结算单原件盖章后寄给甲方,甲方核对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团款结清。乙方在收到团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发票寄给甲方,如有逾期,甲方将顺延下一团队的团费支付。团队团款的结算不超过三个月,如有非甲方原因造成团款结算滞后,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旅游团行程延误、更改、取消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接待标准和日程安排向旅游团提供服务,乙方应当将低于服务标准的费用差额退还甲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或旅游者的经济损失。如因乙方原因变更旅游行程、交通工具、食宿标准等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必须委派持有导游证的导游人员提供服务。
乙方导游不得强迫或诱导旅游者到非旅游合同约定的商店购物或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乙方导游不得诱导旅游者涉足黄赌毒场所,不得强迫或诱导旅游者参加非旅游合同约定的自费项目。
第七条 甲、乙双方必须高度重视旅游者安全。
乙方应保证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服务供应商具有合法资格、资质(由甲方直接采购的服务供应商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旅游团搭乘飞机、轮船、汽车或在饭店、餐厅等各项旅游设施(区)中受到损害,如不属乙方责任,乙方应积极协助处理;如属乙方责任,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乙方应当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向旅游者兑现甲方的服务承诺,发生意外情况、质量问题或旅游者投诉时主动、及时处理,并向甲方报告,因此出现取消行程、机票、酒店等情况的,事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退赔差额。
第九条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有必要应当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因不可抗力造成行程变更所增加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或一方违约,应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并防止损失扩大,如措施得当,减轻或避免了守约方的损失,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双方可协商减免违约方责任,协商不成,选择其中之一(选中项打,不选项打╳):
1、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如有效期届满双方未签订新合同并继续有业务往来的,本合同延续有效。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合同 篇5
一、相关案例介绍
胡先生和李先生分别外出旅游,且通过同一家旅行社提供服务,过程中遇到烦心事,向旅行社索赔时,结果却是不同。胡先生参加团队旅游,地接社安排的饭店降低标准,组团社向胡先生做出了赔偿;而李先生比较有经验,不愿参团,仅请旅行社代订了机票,并指定饭店请旅行社预订,饭店服务差,交涉未果,李先生要求旅行社就饭店服务予以赔偿被拒绝,向主管部门投诉也未获支持,为什么同一家旅行社,胡先生可以得到赔偿,李先生却不行呢?
二、相关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111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2、《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高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旅游法》第74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
1、旅游合同的类型
从形式上分,可分为书面和口头旅游合同形式;
从地点上分,可分为国内与境外旅游合同形式;
最重要的是从内容上分,在《旅游法》颁布前,可分为包价、自由行和代办旅游合同。有关自由行旅游合同的规定可以参照《高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旅游法》颁布后,自由行已经归入包价旅游合同中,不再成为一种独立的旅游合同类型,旅游合同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
2、传统的自由行旅游合同已经消失
对照《旅游法》第111条规定,所谓的包价旅游合同,必须满足三个因素,第一,旅游产品由旅行社事先设计,没有旅游者的参与,旅游者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旅游产品。第二,旅行社提供两项以上服务,不论该服务是旅行社直接提供,还是由履行辅助人提供。第三,旅游者以总价支付给旅行社。只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该旅游合同就是包价旅游合同。目前所谓的自由行,实质上是小包价旅游合同,是瘦身版的包价旅游合同,旅行社事先设计产品,为旅游者提供了两项服务,旅游者以总价形式支付给旅行社。
3、不同旅游合同,责任不同
就包价旅游合同而言,只要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服务有过错,不论该过错是违约还是侵权,组团社就是服务过错的最终承担者,当然,旅游者也可以直接向责任人主张权利,可以说,包价旅游合同就是组团社承担合同范围内的全部责任。
在代办旅游合同责任中,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较轻,旅行社只要为代办服务的过错承担责任,比如旅游者要求预订四星级客房,旅行社却为旅游者预定了三星级客房,旅行社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又如旅行社按照旅游者的要求预订了机票,但航班临时取消,旅行社就不承担责任。
所以,上述案例中两位旅游者都是客房服务权益受损,旅行社承担的责任不同,原因就是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存在不同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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