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旅游合同范文合集五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合同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旅游合同 篇1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接待旅游团队、商务会议、散客等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接团业务往来的《行程确认书》及接待标准说明和往来业务传真、电子邮件等为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委托确认及接待:
1、甲方必须在每批团队或散客在有意识出行前先让乙方预留机位或船位、车位、住房等,确定出行后向乙方提供接待计划书及详细接待内容。应包括:团号、人数、日期、名单、标准、行程、结算费用及结算方式等。乙方应在收到计划后由双方委托授权的计调部门签署及盖章确认,经乙方确认后的计划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接待计划书一旦确认,乙方不可放弃团队或散客计划。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接待的团队或散客交出第三方接待。
3、乙方作为接待社,必须履行甲方在计划书中要求承诺的义务,按双方确认的接待项目、标准提供相应的优质服务,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需要调整接待计划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向游客解释说明。
4、为提高乙方的服务质量,甲方有义务将团队(含散客)的接待意见、建议及时书面反映给乙方,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客人意见做出相应的调整。如因甲方与客人签订旅游合同的服务内容与甲方给乙方的计划书不同,而造成客人的投诉或索赔,乙方只负责协助处理,不承担相关责任。
5、甲方在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应明确在合同中注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为:肇庆山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甲方有义务向游客宣传介绍乙方。
三、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团队或(散客)的预报情况,及时安排落实团队的行程,将酒店名称、用餐标准、行程具体内容、接待价格等书面确认给甲方,团队到达前两天,乙方将接待导游的姓名及联系电话通知甲方。
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游客的接待任务,保证接待质量。具体接待标准:
(1) 导游服务标准:
a、乙方所派导游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资格证,应佩戴有效的导游证上岗。具有责任心、素质高、专业知识精湛,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为游客提供满意贴心的导游服务。
b、导游员接团后应主动与甲方领队或全陪核对行程、计划安排。
c、导游员应提前15分钟抵达接站地点,举乙方接站牌接团,游览过程中举社旗,严格按照《导游员管理条例》提供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接待服务,不得私自安排他人参加团队活动,不得擅自增加计划外景点,不得超计划安排购物,不得欺骗或歧视甲方全陪及客人。
d、团队抵达酒店,客人取得钥匙进入房间后,导游员须留待酒店前台半小时,如客人房间存在问题,应及时与酒店方协调解决。
e、导游员必须在团队返回前两天对游客的返程机、车、船的班次、车次及船次的起航时间及地点进行再确认,如发现问题,立即通知公司计调,并协助甲方做好补救工作。
f、导游员送团时,须按民航、铁路或相关的规定提前抵达站点时间,将游客送至火车站或机场。飞机团要协助游客、全陪办理登机手续,等游客通过安检方可离开。火车团将游客送至等候返程车次的候车位方可离开。
(2)车辆标准:
a、乙方安排的车辆须具有当地交通及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牌照及旅游运营证件,旅游车为空调车(特殊情况按注明的计划执行,特种旅游团除外),车况符合机动车使用安全标准。若乙方安排证照不齐全的车辆而导致团队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乙方保证按旅游者人数安排相应座位的车辆,不得安排客人坐副座、加座,对无行李箱的车辆,要留有适当位置存放客人的行李物件。
c、甲方要求乙方车辆挂组团社标准牌的,乙方应提供相应服务。
d、司机要熟悉路况,保证空调运转正常。
e、旅游车的右前方,应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内容贴车头牌,便于游客认找车辆。
(3)用餐标准:
a、早餐原则上安排在下榻的酒店内用餐,不能安排的,则在同级或以上的餐厅用餐,并事前通知甲方计调。正餐安排在旅游定点餐厅(特殊情况除外),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b、正餐及早餐都要保证按合同(附件)约定标准向客人提供,保证正餐8菜1汤(4个主菜,4个副菜),特殊情况除外,风味餐及特殊约定团队的用餐标准按甲方接待计划执行。
c、每次正餐期间,导游应前往客人餐桌巡视,随时留意客人用餐情况。注意饭菜的质量和份量,如有问题,要及时协助解决。
(4)住宿标准:
a、按双方确定的标准,提供相应星级、标准、位置的酒店。酒店房间设施必须具备独立卫生间、空调、彩电、电话,如遇地区差异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甲方计调。
b、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介绍、说明酒店的真实情况。
c、节假日或是旅游旺季,乙方不得降低双方已确认的用房标准。特殊情况,需提前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安排入住。
(5)旅游行程、购物和计划外增加游览项目:
a、游客参观游览期间,必须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行程游览。乙方不得擅自增、减游览项目,杜绝压缩正常游览行程向客人兜售计划外项目。特殊情况,乙方需调整(含增减游览项目)旅游计划安排,须取得甲方全陪、领队和全体客人签字同意的书面证明书后方可调整行程。
b、购物点只能按照双方确认行程上所列的安排,导游不得擅自增加或更换其他购物店,且进店时间不超过1小时/店(点)。不安排团队到非旅游定点商店购物(自由活动除外)。甲方领队(全陪)对乙方安排的购物、加点或导游讲解工作如有劝阻,乙方导游应积极配合。
(6)交通及保险:
a、甲方委托乙方购买旅游团队机、车、船票,乙方应保证双方确认的接待计划中的票务供应。因故改变时(不可抗拒原因除外)应征得客人及甲方同意,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b、因乙方原因不能解决团队机(车、船)票,团队滞留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不可抗拒力原因造成团队滞留(天气、塌方、堵车、机械故障、航班延误、政策性景点关闭等)。乙方应积极协助解决,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乙方收集并保留各种证据,以备日后查证之需。
c、遇不可抗拒力原因改变团队行程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乙方保留各种证据备案。
d、旅行社责任保险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旅游局的规定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建议由旅游者自行购买。发生意外事故,乙方应积极协助处理,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甲方,如需垫付费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特殊情况可灵活运用,以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为原则,并保留各种有效证据。
四、投诉的处理及其它:
1、甲方改变行程或其他变化,须及时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因甲方原因变更行程或因甲方原因提给客人的行程、标准与乙方所确认的不一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书后,因乙方原因报错信息而令行程或价格更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服务缺陷造成以下投诉,由乙方承担责任:
a、甲乙双方已经确认酒店,团队抵达时发生变化,一切价格差异及赔偿由乙方负责。
b、乙方安排餐饮严重不符合标准,或质价明显不符合引起客人强烈反应的,由乙方负责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c、乙方安排车辆与双方确认的不同,甲方全陪有权拒绝并要求乙方及时调整,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d、团队抵达时,景点门票或其他接待价格变动,应由乙方承担,不得另行向客人加收费用(相关部门的突然性政策调整除外)。
3、乙方服务过程中,接待质量未达到承诺标准造成客人投诉,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依《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4、双方为维护企业发展及信誉,需有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处理接待工作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并提供负责人联系电话。
5、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在事发后尽量采取补救措施,使损失减轻到最低程度。
五、团款结算:
1、甲方如能成功独立成团的结算方式:甲方在游客出团前汇给或者现付乙方所有接待综费(在核对好金额后乙方应立即开具相应的团费发票寄予或给予甲方,大交通使用原始发票)。
2、甲方的散客计划结算方式:为了方便财务的核算,所有费用出发前付清。
3、团款原则上一次一清,行程结束客人离开的前一天,甲方必须向乙方付清所有团款(双方另行约订结算方式的除外)。如因甲方未及时付清团款而造成团队计划不能顺利执行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甲乙双方须向对方提交以下有效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复印件
4、《委托接待协议书》一份(须加盖双方公章)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须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双方责任和义务进行业务合作,并约定以下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所造成的损失,按国家颁布的《旅行社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及其他由国家颁布的行业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违约及赔偿责任。
2、因游客投诉造成的赔偿损失,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行程及接待标准进行处理,由违约方承担。意外事故(如游客被盗、车祸等)造成的游客人身及财产损失,以公安、交通等行政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报告为处理事故的依据。由责任一方承担相应损失。甲方不得以旅游者投诉、旅游质量问题或者其他旅游事故未处理为由不支付旅游费用。
3、甲方未按约定团费结算时间与乙方进行结算,造成事实拖欠款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诉讼费和乙方为法律诉讼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八、其他补充条款可作为附件,同具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有效期届满双方未签订新协议并继续有业务往来的,本协议继续有效)。协议中未尽事宜, 双方协商解决,或补签协议,其效力与本协议相等。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甲方的计调确认章: 乙方的计调确认章:
签约日期:__年__月__日 签约日期:__年__月__日
旅游合同 篇2
甲方(委托人):
甲方代表联系手机号:
甲方传真号码:
乙方(受委托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传真、电话和联系手机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下列事项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的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机场(码头)的接送,代订机(船)票,代订酒店住宿,代订景区(景点)门票,代租汽车,代办入境、出境、过境临时居住和旅游签证,代办国内旅游委托,提供导游服务等。
第二条委托事项、费用及支付方式
委托事项
第三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确保所提供的证件、资料及联系电话真实有效,否则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项目费用及服务费;
(3)甲方应当及时受领乙方办理委托事项的结果;
(4)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约定的服务费用;
(5)甲方应特别注意旅途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及风俗禁忌,慎重选择滑翔、漂流、潜水、游泳、跳伞、热气球、蹦极等高风险性的旅游项目。
2、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委托事项。乙方办理委托事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短信、聊天记录等。
(2)乙方应亲自处理甲方的委托事务;如乙方不能完成委托事务的,甲方(同意或不同意)转委托。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方取消机票或者酒店用房的,机票已开出的按航空公司规定计算损失;酒店按房价的%计算损失(酒店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并应按合同总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服务费不退。
(2)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改变机票、酒店或租车等委托项目的,承担损失费,服务费用不退。
(3)乙方在扣除上述损失费及违约金后,应当在甲方退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委托费用。
(4)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提供证件及资料,或者提供的证件及资料不真实,造成乙方不能完成委托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服务费不退。
(5)甲方其他违约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代订机票、代订酒店或代订车辆等单项服务的,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委托费用、服务费,并应按合同总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降低机票舱位等级、住宿酒店、车辆标准以及委托事项标准的,应当按委托费用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差额。
(3)乙方应当在取消受托业务通知到达日起7日内,向甲方退还全额委托费用,支付违约金。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委托服务转委托的,应向甲方支付委托费用总额%的违约金。
(5)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第五条特别说明
1、代订机票上所示的时间如与航空公司最终通知搭乘飞机时间不一致的,以航空公司最终通知时间为准。
2、根据行业惯例,酒店的入住时间是当天中午12时整至第二天中午12时整。酒店对订房、退房有特别规定的,乙方应当事先告知甲方,否则应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委托代订机(船、火车)票有特别的改签、转签、退票等规定,乙方应提前告知,否则应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与航空公司、酒店、景区等经营者因航班延误、住宿或退房、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等发生纠纷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在接受委托项目期间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乙方所在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以及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并以书面通知甲方时止。
第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或甲方代表人签字,并付清委托费、服务费乙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旅游者 :
组团旅行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北京市旅游局
二0xx年六月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国内组团旅游服务业务的旅行社(简称组团社)与依法允许出境的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2条、
第3条、第5条、第6 条和《专用条款》各条款。合同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组团社保存复写联。
3.名词解释:
(1)出境组团旅游服务: 是指由组团社负责组织旅游团队并将其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香港、澳门等地区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接待社为旅游者提供的签证代办、客票代订、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综合性旅游服务活动。
(2)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组团社委托境外接待社提供具体旅游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转团。
(3)脱团:是指旅游者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4)实际损失:是指因违约所实际导致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6)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影响旅游行程的列车和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恶劣天气变化、交通堵塞、重大礼宾活动等事件。
4.双方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其中书式、邮件、传真等能够以有形形式长久保存的证据证明力要明显优于口头、电话等形式。
旅游合同 篇4
甲方(团体或个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报名及签约
1、甲方应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含身体状况等),经甲方签名确认的报名信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付清旅游费用。旅游费用包括:乙方代订飞机票或火车票等城市间交通费用;旅游观光汽车费用;住宿费;餐费;非自费项目景点(区)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导游服务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身体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接纳甲方报名参团。
4、乙方收取旅游费用时应出具合法的发票。
5、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向甲方提供列明旅行社经营范围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旅游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饮安排及标准,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店名称,自费项目及价格,经办人及电话,服务监督电话等内容的《行程表》。《行程表》必须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的旅游广告、宣传单张如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也视为合同组成部分。
二、合同的履行
6、甲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行程表》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2)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3)遵守合同约定,配合导游人员完成旅游行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4)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是指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乙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拒绝甲方超出合同约定的要求。(2)行程中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甲方在《行程表》安排的购物店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乙方应当负责为甲方索赔,自甲方提出交涉之日起30日内,甲方无法从购物店获得赔偿的,乙方应当先行赔付。
(3)按照合同和《行程表》的内容和标准,为甲方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三、合同的变更
8、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9、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双方可协商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乙方向甲方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由双方各承担50%。
10、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行程安排,并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甲方;增加的旅游费用,由双方各承担
50%。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如政府重大礼宾活动、交通堵塞、列车航班延误或取消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行程安排,增加的旅游费用由乙方承担,减少的旅游费用退还甲方。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乙方可决定行程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
旅游合同 篇5
1、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时,结束时间___年___月__日___时;共___天,饭店住宿___夜。
第二十一条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___元/人,儿童(不满14岁)___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___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___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_____。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_____。
第二十二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_______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拼团约定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出境社盖章: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签约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
住址:________营业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___________
省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___________
投诉电话: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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