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1-04-23 08:34:28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推荐】劳动合同模板汇总5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劳动合同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推荐】劳动合同模板汇总5篇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________________医院办院要求,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聘任岗位和聘期

  经甲方考核同意聘用乙方为甲方工作人员,岗位:__________________,聘期___________,即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聘任期满,双方自愿可续签聘用合同。

  二、乙方的工作安排、任务以及目标

  乙方的工作及工作目标、任务由甲方进行安排,原则上不发生变动,但是甲方因工作的需要,甲方有权单方对乙方的工作任务等进行重新调整,乙方必须服从。

  三、工资

  在乙方全面完成甲方的工作目标任务,达到甲方工作质与量要求,经医院考核按工资方案发放工资(含乙方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值、加班补贴等),合同期内乙方的工资可以与甲方的效益以及乙方个人工作表现及绩效值的高低等相联系实际上下浮动。具体的浮动比例及办法按照甲方的规定执行。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团结协作,工作认真负责、严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亲和力强,有团队合作精神。

  2、忠诚医疗事业,热爱医院,维护医院的形象与合法权益,不得诋毁医院,败坏医院名声;不说不利于团结、不利医院发展,与医院各项制度不一致的话,不做有损医院的事;不得擅自将甲方的经营情况和业务情况向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也不得将业务档案、业务凭证等资料复制和转借第三方。否则,甲方同意一票否决,甲方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合同,并有权向乙方主张赔偿。

  3、积极为甲方的发展出力献策,服从甲方领导与安排,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做好社会宣传、咨询服务和领导分配的其他工作,保证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4、全面贯彻医疗方针,遵循医疗规律,接受医院的检查考核。自觉参加业务学习和进修,熟练掌握和运用现代医疗技术,不断更新医疗观念,积极参加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5、以病人为中心,实施优质医疗服务,关心患者、研究病情,让患者满意。

  6、对甲方建设、发展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

  7、在合同期内,乙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有享受相应工作报酬的权利,根据甲方规定有获得奖励的权利。

  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9、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无故缺席、不迟到、不早退,遵守甲方的作息规定。

  10、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终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各种规章制度。

  2、为乙方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创建尽可能完善的工作条件。

  3、制订工作目标和规范以及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提出具体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对乙方的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有权辞退。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甲方规定向乙方支付工资报酬和提供福利待遇。

  5、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乙方休息和休假。

  6、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的教育和培训。合同期内乙方单方原因离职或甲方考核乙方不能继续工作的,乙方等额赔付甲方培训学习报销的费用。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然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没有续签的;

  2、合同被解除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改变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政府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完不成目标任务或经考核不合格的;

  2、乙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工作规范和甲方规章制度的以及不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3、乙方失职、失误或因工作未尽职尽责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八、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最起码的工作条件的;

  2、未按时(次月30日前支付上月工资)支付乙方工作报酬的。

  九、乙方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报经甲方批准,以便甲方提前安排有关工作。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赔偿,并同意甲方直接从甲方工资、福利、工作责任金等中抵扣,如不足时乙方应当及时补足。

  十、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办理工作移交,结清所有费用,交清财物,对公物有遗失、损坏的,要按甲方院产管理规定进行赔偿,并同意甲方直接从乙方工资、福利、工作责任金等中抵扣,如不足时乙方应当及时补足。所租住甲方住房应在合同终止后2日内搬出。

  十一、本合同到期后,续聘时应另行签订聘用合同。

  十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友好、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解决。

  十三、违约责任

  本合同条款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否则视为违约,应向对方按乙方本合同期限内工资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十四、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甲方执______份,乙方执______份。

  十五、其它约定事项

  1、医疗事故及纠纷实行责任追究制。

  2、乙方向甲方交纳房屋租金每月除时,甲方全额发给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动合同 篇2

  43岁的车女士18年前就到四川泸州市公交总公司从事售票等工作,她对公司也寄予了深厚的感情,可是,刚刚发生的一件事却使她觉得这份感情打了折扣。

  20xx年11月20日上午,她在25路公交车售票时,因为失误,收了5张票的钱,却给了乘客4张票,被公司以“票务违纪”解除了劳动关系。她不服,就把企业告上了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得到的结果是:维持被诉人泸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对申诉人车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

  记者就此事走访了有关人士,他们的观点是:劳动合同的附件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在法律上,带有附件的劳动合同是被认可的。依照我国劳动政策相关规定,这些附件也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有效证据。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认真研究这些附件。

  在这一事件中,哪些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呢?

  据记者了解,20xx年1月6日,车明英所在的公司改制后,企业经过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了泸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运营管理规定》(泸公交[20xx]97号文),在其第六章中规定,售票员收钱不撕票或少撕票,收售废票(回笼票)、假票是侵占行为,一经查实,解除劳动关系。

  车女士与泸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0xx年9月5日至20xx年9月4日)中明确:凡达到《劳动法》中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可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应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的,甲方有权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这里,泸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运营管理规定》就是车女士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

  可以看出,车女士没有认真研究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没有吃透劳动合同的附件精神。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由此看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一经签订就要履行,谁违约谁要承担后果。即使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也可以成为双方维权的有效证据。

  求职指导:邮件发送简历注意4大潜规则

  1。千万不要把只作为附件发出去

  首先要提醒求职者的,就是千万不要把简历只放在附件里发出去,因为这在很多时候,都相当 于自己给自己的求职成功率上打了一个折扣。一个职位的招聘信息发出去后,会有大量的应聘邮件塞进邮箱,这对于HR来说简直是对耐心的巨大考验。当他好不容 易熬到打开你的邮件,居然发现还要再打开附件才能看到简历。要知道,打开附件又需要一段“漫长”的时间,很可能就在这段时间里,HR终于不耐烦了,轻点鼠 标“删除”了。

  2。对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写简历

  如今教写简历技巧的书很多,其实,有一个最简单的窍门,就是对照着用人 单位刊登的职位招聘要求写简历。很多求职者都忽视了这一点,罗罗嗦嗦写了很多,但其中对上用人单位胃口的却很少。用人单位要的是什么,不就是招聘广告上的 那几点吗?所以,研究他的招聘要求是很重要的。

  3。用私人邮箱发主题鲜明的应聘邮件

  确实,每天都有大量的应聘信件, 放眼望去,满目的“应聘”字眼。要在第一眼就和HR对上,建议在邮件主题上做点文章,突出自己的应聘优势。如要应聘的是市场部经理,对方要求是最好有4A 广告公司经验,而你正好有,那么在邮件主题上就写上“具有5年4A广告公司市场部管理经验”。当然这种邮件是针对用私人邮箱发送的,如果是直接通过招聘网 站上的系统发送,那么对方收到的只能是统一的“应聘**”的字样。所以建议应聘者,如果非常中意对方公司,不妨用自己的邮箱发送简历。

  4。在招聘网站填写资料时姓名一栏加上简短的特长自述

  如果是用招聘网站系统发送,建议求职者在填写招聘网站的资料,在姓名一栏加上非常简短的特长自述,因为他们是有字符限制的,所以只能是很简短的几个词。所以最好还是用自己的邮箱,发送的时候,可以不用附件形式。

  求职指导: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也得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要求员工改为“派遣”身份遭到拒绝,遂在一个月后辞退职工。近日,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作出裁决,要求被诉公司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4500元。

  20xx年10月,司机杨某到一家公司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20xx年9月30日合同到期,该公司要求杨某与一家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再由该中心“派遣”至公司工作,杨某不同意,但仍在该公司工作。公司遂于11月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杨某不服,便提起劳动仲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仲裁处负责人解释,根据有关法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由于该公司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样受劳动法调整。

  根据劳动保障部去年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规定。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据此,该公司终止与杨某的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部门表示,许多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为这样就能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规避”经济补偿金,实际上是徒劳的。

  求职指导:劳动者一年最多时签四次劳动合同!

  近日哈市公布了统计部门与劳动部门对道外区、阿城区和宾县等区(县)企业开展的劳动保障状况调查情况。结果显示,哈市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青春期的现象比较突出,大多都是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短期劳动合同最严重的甚至一年要签四次。

  据介绍,本次共调查了2732户企业,从业人员18。1万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17。2万人,签订率74%%。从签订期限看,签订1年以下期限人数为2。2万人;签订1~5年期限的人数最多,为7万人。调查数字显示,哈市签订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签订5年以下期限人数为9。2万人,劳动合同期限以短期合同为主。许多企业只与职工签订三个月、一年的短期劳动合同,用完职工年轻时的黄金年龄段,即行辞退。

  对于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原因,数据分析显示,按照现有的劳动法规,单位在合同期限内辞退员工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而除了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签合同时有具体规定外,法规并没有对签订合同的期限做出具体规定。因此,不少单位为了既方便用人,又不用承担补偿责任,采取了这种“灵活”的办法。

  对此,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法制监察处相关人士介绍,哈市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此外,劳动力流动性较强,劳动者没有长期的职业发展规划,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本人都不愿在人才培训上进行过多的投资,不能形成一批具有专门职业技能的人才,造成了对劳动力的掠夺性使用。而且,劳动者过了“黄金年龄”无保障,必将加剧劳动力市场的失衡,导致“4050”就业人员的增多。

  求职指导:签劳动合同“不得结婚”约定无效

  律师同志:

  我于20xx年6月被某宾馆招收为服务员。在我开始工作时,某宾馆要求我与其签订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约定我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某宾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我打工心切,对这一条约定没有太在意,就在合同上签字了。20xx年3月,我与男朋友登记结婚。宾馆负责人得知后,以我违反劳动合同为由,做出解除与我所订劳动合同的决定。请问:某宾馆的这一做法合法吗?

  读者:林女士

  林女士: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某宾馆的做法是错误的。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出于自愿,就有权结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加以干涉。

  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因此,你与某宾馆约定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条款因违反《宪法》和《婚姻法》的规定而无效,对合同双方均没有法律约束力,某宾馆也自然不能以你违反此条约定为由,解除与你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求职指导: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细微区别分析

  一、劳务合同中劳动者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北京青年报:宋某在北京工作已经3年了,一直在某公司做销售员。公司和她签订劳动合同时说,由于她没有北京户口,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料,她突然患病住院,医药费用去了几万元。这时她才想到自己还没有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她找公司要求按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报销医药费,公司却回答说,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不承担医药费。

  点评:

  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看清与单位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一字之差,在性质上却是相差很大的。劳动合同才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才能享有劳保待遇;劳务合同却是一种民事合同,是受《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是不能享受劳保待遇的。

  二、国外公司办事处与中籍职工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案例:刘小姐是新加坡某公司驻京办事处员工,月薪四千元。当时刘小姐进公司时,是看到该公司在网上公布的招聘广告才去的。工作四年后,此办事处又招进了一批年轻的员工,这些员工的月薪只有两千多元。为了减少开支,公司解聘了刘小姐。刘小姐不服,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结果被告知不予受理。

  点评:

  国外公司办事处在国内没有用人权利,不能与中籍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办事处想招聘职工,必须通过外服公司才行。所以,在此关系中,职工必须先与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外服公司与国外公司办事处签订劳务输出合同。如果职工没有通过外服公司而是直接与国外公司办事处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关不受理此类纠纷,在法院诉讼阶段,法院把这种关系认定为一种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

  三、退休后只能成立劳务关系

  案例:

  李师傅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但是他发现这一次单位不再给他上各种劳动保险了,对此他十分不理解,于是就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认为李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于是驳回了李师傅的仲裁请求;他不服,开始起诉,一审二审都被驳回。此案被中央电视台报道。

  同时,也发生相似的一个案例:王师傅退休后被某公司聘用,当时约定的是月薪8000元,20xx年4月至8月这五个月的工资报酬公司一直拖欠不给。于是王师傅就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公司与王师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应该先经仲裁才能诉讼,所以请求法院驳回王师傅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师傅已经退休,退休后与单位就不能再形成劳动关系,而应是一种劳务关系。所以法院驳回了单位的管辖权异议,依法进行了案件的审理。

  点评:

  在我国现行实践中,退休后的职工再与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律以劳务关系对待。虽然这一点在理论上还有争议,但是目前仍然是实践中的惯常做法。

  四、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转化为劳务关系

  案例:

  李先生与北京某有限公司维持了三年的劳动关系,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先生的月薪是8000/月,但是每月都扣发百分之二十作为风险抵押金。20xx年9月,李先生跳槽,并去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双方所产生的纠纷是劳动纠纷,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所以请求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转由劳动部门仲裁解决。海淀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存在,所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据此,以(20xx)海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

  点评:

  事实劳动关系本来是一种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它没有书面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中的很多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这固然对单位有很多好处,可同时对单位也有很多弊端。对此种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终止,同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单位同时也无法证明两者之间的具体的关系性质。如果劳动者要求以劳务关系的性质来对待的话,用人单位将会很被动的。

  以上四点,仅仅是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实践中的一点点比较典型突出的区别。其实两者之间还存在有很多相互包容相互转化的关系。这些以后有机会再来谈。

劳动合同 篇3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护,而且也是对用人单位长期利益的一种保护。由于之前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短期化,企业的短期化行为造成劳动者的短期化行为,使劳动者对企业没有归属感,缺乏信任,造成企业人才队伍不稳定,有“培养一个,跳槽一个”的现象。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留住人才,增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互信,增强员工的忠诚度,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且劳动合同法较《劳动法》给了企业更大的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按照《劳动法》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增加了两种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都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法》以上规定内容调整为,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百分之十的,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由以上可见,企业完全没有必要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突击裁员,突击裁员也不会减轻企业的负担。

  通过以上与小编一起了解了劳动合同续签年限规定方面的.内容,对于这方面的内容我们有一个简单的了解,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劳动合同续签年限规定方面的内容以及法律资料,可以咨询,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会在第一时间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实际提供帮助,帮助您解决您有关方面的法律问题,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虽然不同类型的合同有不同的特点,但该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一)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即全面履行原则,又称之为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项原则的意义在于指导和监督当事人保质、保量地、按时全面完成合同的义务,防止违约情况的发生,借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约全面履行原则是决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违约的法律标准,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违约责任的尺度。

  一般而言,按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一般应当亲自地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标的适当。即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劳动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惯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点适当。应按合同所约定的数量、质量、品种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否则,即构成违约。

  (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

  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之外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项合同义务,虽然该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没有约定,但是,任何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时都必须遵守。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履行附随于主合同的其他义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包括:(1)通知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将有关重要的事项、情况告诉对方,例如,一方因客观情况必须变更合同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都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2)协助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对待对方的事务,不仅要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要配合对方履行义务。(3)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属于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对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能向外界泄露。除了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外,当事人还应当履行其他义务,如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防止损失扩大。(4)提供必要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该项义务与协助义务紧密相连。当事人相互之间有协助履行的义务,就必须要为对方提供必要的条件。(5)防止损失扩大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致使当事人遭受损失,双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都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而不管这种损失的造成与自己是否有关。《合同法》第119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公司合同管理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由此可见,合同管理对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事务,那么公司合同管理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小编整理了合同管理的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关于公司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应注意的事项

  1.签订合同首先要明确的两个基本原则:

  (1)如果不是即时结清的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签订书面合同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二是作为证据,纠纷发生后,可向司法机关提供,用以证实自己主张的凭证。

  (2)对合同的各个条款要做到明确、详细。

  2.签订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

  依据不同的签约人要着重审查如下材料:

  (1)由对方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约的情况

  ①对方是否有营业执照,而且是否真实,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

  ②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合同上的签约人有出入;

  ③签约人的身份证等有关身份材料的审查;

  ④对方营业场所以及是否正常经营等。

  (2)由对方特定的业务员签约的情况

  ①业务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②业务员与委托单位的关系;

  ③业务员与委托单位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

  ④业务员是否得到委托单位的授权,特别要注意审查委托代理的权限、委托代理的期限。特别防范无权代理、越权代理;

  ⑤委托单位是否有企业营业执照,签约时是否还存在。

  总之在签约之前务必要对对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具体认真的核实。采用的方式可以是电话询问、写信、发函、上门考察,以及到有关部门查询等。在经过一番调查的基础上,较为具体地掌握对方的情况,这是签订合同的第一步。

  3.合同主要内容的审查。

  一般来说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报酬(付款期限、付款方式);⑥履行期限、地点、方式;⑦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违约金计算方式);⑧解决争议的方法;(法院、仲裁委员会)。

  二、公司的合同管理,应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关于合同管理机构

  根据公司的管理体制规定,合同管理机构有的在业务开发部门,有的在财务部门,有的在工程部门,有的在质量管理部门,但不管是由何部门管理,都要明确职责和权限。

  2.关于合同管理程序,方法与过程的控制

  管理程序主要是明确合同签订过程如何控制,避免签订不合法的合同。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合同签订前的评审:

  首先涉及由哪个部门或哪几个部门负责评审及评审的内容和范围等要明晰。评审内容也要作明确的规定,一般应涉及对客户资信评估,递交项目建议书方面的项目报价,自我评审与控制,对客户相关要求的评审,合同风险评估。

  (2)合同起草与签订

  谁负责合同起草与签订,谁负责审核与批准。

  (3)合同的变更管理

  应明确一般变更的评审人与重大变更的评审人。

  (4)合同履行的跟踪

  要明确合同跟踪合同履行的一个或几个部门,定期对合同的整体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5)合同收尾阶段管理

  对已经完成的重点项目,应明确由哪个部门提供合同总体运行报告,对成本和风险控制作出有参考价值的总结。

  3.关于合同管理责任

  为保证制度的有效运行,应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

  4.关于合同信息管理与备案归档

  明确合同文本管理部门及对合同文本使用、借用的权限及程序。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那么如果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办?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劳动合同的法律知识,请阅读了解。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一、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如果想要继续在该公司上班,就需要收集在该公司上过班的任何证据,例如:

  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一般可以找刚刚离职的,如果一个月之内离职的,还跟公司存在与你相同争议问题的同事,可以一起申请仲裁。

  二、如果员工不想在公司继续干,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该得的权益,流程大致如下:

  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工商注册信息,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误什么!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劳动合同订立的要求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了解劳动合同订立的相关要求是很有必要的。那么,劳动合同订立的要求到底有哪些呢?

  网友提问:

  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是什么?劳动合同订立的要求有哪些?

  律师解答: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就合同主要内容作出的意思表示。因而,要约的发出人和接受人均须特定,且要约的内容足以构成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应作出缔约的表示,否则不算有效要约。如果仅有订约的意思而未就合同主要内容作出表示,只能称为要约邀请,不能产生要约的效力。要约仅在要约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要约期满其效力自动解除。因而,用人单位如果仅在招工启示或广告或简章中介绍自身情况,并发出招工信息,并未就合同主要内容给予说明,该行为只能算是要约邀请,不构成有效要约。而如果用人单位在招工简章中对合同条件给予明确说明,则属于要约,一旦应招者承诺,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应招者不同意所列条件,而提出新的条件,则属于反要约,用人单位可以承诺,也可不予承诺而不成立合同。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完全五条件地接受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在有效期内作出,且应当完全接受要约条款,如果接受的意思与要约不一致而改变了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则只能视为反要约,不构成有效承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旦同意对方要约而作出承诺,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个劳动合同的成立,一般都要经过上述两个阶段,但具体可能要经过要约——反要约——再要约——承诺的复杂的反复协商,最后成立合同的过程,合同一经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要求

  1.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当事人不得以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意图和违法行为,以达到不良企图的目的。

  2.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应是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双方主体在签约时,主体资格必须合法。

  3.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所设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如有的劳动合同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单位概不负责”、“旷工3天予以除名”、“不享受星期天休假”等等,均属于内容违法而无效的条款。对此,用人单位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有的地方性的法规对劳动合同签订程序的法律要求,除了要求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并签字盖章外,还规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鉴证,方能生效。

  5.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合法。

  对劳动合同订立的理解有哪些误区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劳动合同认识中,对劳动合同的订立也存在着一些误区,本文总结了对劳动合同订立的一些误区,仅作参考。

  “临时工”不用签劳动合同

  其实,“临时工”是一个已经推出历史舞台的一个概念,是我国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与“固定工”相对应的概念。《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都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与所谓的“临时工”不签定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不但要赔偿由此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而且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试用期过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

  在招聘新员工时,企业为了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跟据《劳动法》第16条第2 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也可能将自己“套牢”。实际上这种做法往往是弄巧成拙,最终是适得其反。因为,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而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要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试用期不用缴纳社保费

  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

  目前,有些企业以防偷、防跑、防犯规等等为由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 “保证金”等,如果没有押金,就扣下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做抵押。收取押金的企业绝大多数是一些小企业。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的,一旦劳动者向劳动部门投诉,企业是得不偿失。《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 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如果您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还有什么法律疑问,欢迎免费咨询我们专业律师,他们会及时给您回复。

劳动合同 篇4

  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二条 乙方为符合就业年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有自主选择就业岗位的权力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资格。

  第三条 乙方的基本情况:籍贯 现住址: 性别: 年龄: 健康状况: 婚姻状况: 已选择的工作岗位: 。

  第四条 本合同的期限为一年。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合适的岗位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甲方依据餐饮业的特殊性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甲方有权根据不同的岗位技术要求和劳动强度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

  4、甲方有权制定相关的企业管理制度,有权依据制度对乙方进行行为规范和考核,对违规违纪者有权进行处罚、处分和辞退。

  5、甲方不得对乙方进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发生类似事件乙方有权辞职酒店劳动合同范本20xx酒店劳动合同范本20xx。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保质保量完成甲方确定的工作任务,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和调度。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店规店纪和各项管理制度,不得违背甲方的合理安排和意愿。

  3、乙方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凡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在工作之余(如休息期间或假期)发生的意外伤害等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在工作期间,不管有任何理由,不得打架斗殴,如有发生甲方将无条件辞退所有参与者,并扣除其个人行为保证金、工资和其它应得资费。

  6、乙方应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如有损坏按原价赔偿酒店。

  第七条 为了避免乙方在聘用期间因非正当程序离职或发生违规违纪事件给甲方带来负面影响和损失,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个人行为保证金500元(含工作服、工牌、锁具、餐具、用具等费用),个人行为保证金从乙方劳动报酬中三个月内扣齐。中层以上管理者的个人行为保证金按工资比例计存,原则不少于一个月的工资。

  第八条 甲方每月发放一次薪酬,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兑现薪酬,甲方将向乙方说明。

  第九条 个人行为保证金符合下列条件,甲方将如数退还:

  1、聘期届满,或因特殊原因乙方提前15天向甲方递交了书面辞呈,并经甲方负责人准许的。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5款之规定的。

  第十条 个人行为保证金符合下列条件,甲方不予退还:

  1、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辞职的。

  2、因违反店规店纪或触犯法律被甲方辞退的。

  3、打架斗殴,给酒店带来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4、偷窃客人财物和酒店财产的。

  第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处的试用期为 10-30天,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按预定工资的60%兑现。被正式录用者按预定工资全额发放,未被正式录用离店时兑现60%酒店劳动合同范本20xx企业信息管理师

  乙方自动离职,取消试用期工资。其余按《员工手册》相关条款执行。服务员、服务生试用期为7天,试用期工资10元/人天,被正式录用后享受酒店正常待遇。

  第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满一周年,如继续被本店聘用或在隶属于甲方的任何单位或部门工作,可享受每年60元的工龄工资。满三周年可在县级以上医院享受一次全身体检。

劳动合同 篇5

  一、解除合同的形式

  从主体的角度区分,劳动合同解除包括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以及双方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又可细分为过错解除、非过错解除和经济性裁员。

  过错性解除,是指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非过错性解除,是指在劳动者无主观过错但基于某些客观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四十条。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下,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裁减成批人员的制度,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包括主动辞职和被动辞职两种。

  主动辞职是劳动者提前三日(试用期内)或者三十日(试用期满后)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被动辞职是指在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无需提前30日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动议,并与另一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二、劳动者的解约权

  在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或劳动者的人身受到威胁、迫害的情形下,劳动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辞职的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通知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并保留副本,建议要求单位签收。如果单位不签收,则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再向单位邮寄一份。

  2、通知期内要正常上班,不可旷工。

  3、要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保留交接清单。

  三、解雇员工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存在其他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合同利益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劳动者无主观过错但基于某些客观原因,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以下几种情形时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实行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哪些情形不得解雇

  《劳动合同法》在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同时,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也限制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对劳动者实行解雇保护,即不允许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过,即使有上述六种情形,劳动者如果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受此限制。

  四、解约的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实行过错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即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实行非过错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员。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一个工会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哪些情况无须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存在其他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合同利益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补偿金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按照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六、违法解除的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从该条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在不选择恢复劳动关系或客观上不能恢复劳动关系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时适用的法律概念,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时适用的法律概念,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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