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合同

时间:2021-04-13 20:54:43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推荐】试用期劳动合同4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试用期劳动合同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条为预告性解除条款,也称无过失性辞退,在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又排除了第(三)项的适用,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似乎自相矛盾。

  我们都知道,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可避免的会正好遇到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的情形,既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在试用期内理应也可解除。如果非要把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段理解为试用期后的“正式合同期”, 那么,既然“正式期”用人单位可依据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而双方仍处于互相考察阶段的“试用期”却不能依据该项解除劳动合同,似乎不合情理,显得本末倒置。

  同样的问题,发生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身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却不得依据本条解除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在符合法定裁员条件及程序下,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可裁减“正式”员工,却无法裁减“试用”员工,这不得不令人感到奇怪。难道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的'权利还更大于处于“正式期”的劳动者的权利?“试用期”本来就是一个双方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磨合期,这段时期劳动关系并不稳固,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就可离职,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合同。既然法律规定在“正式期”可解除合同,为何要限制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遇到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完全可以等多几天(毕竟试用期不长),等到试用期满再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裁员,同样可达到目的,对于劳动者来说,只是结果迟几天到来而已,法律做出这种限制意义又何在呢?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2

XXX :

  鉴于:

  1、 20xx 年 月日,你与本公司协议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试用期限至20xx年_ 月 日现已届满。

  2、 在你入职之初以及任职期间,公司已经向你公示了全部规章制度,你有义务并已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3、 由于你在前处理车间生产过程中没有按照公司培训及常规操作而是进行了违规操作,对CIP罐体内进行热水加碱,打开人孔盖时发生了蒸汽外漏而导致人身70%轻度烫伤,给工厂的正常运行以及个人身体都带来了巨大伤害,同时也给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

  4、 出于人道主义公司已承担了你受伤及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同时所有工资也已支付完成,现由医院医生证明你治疗已结束可以出院,至此,本司将不在支付任何费用及补贴,且不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 你与本公司试用期早已届满,经公司领导商议决定不在续签双方劳动合同,双方不在维持雇佣关系,工薪及福利同时截止。

  6、 你应当于本通知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7、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后,你无权再以公司员工的身份对外发表任何言论、实施任何行为。否则,公司保留向你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8、 请注意,公司规章制度及/或与你签署的法律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并不因本决定而失效,如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商誉的义务等。因此,你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9、 双方承诺:本通知协议生效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出奔通知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外,一方不得再向另一方提出任何要求。凡涉及到原合同协议的所有事务以此为断。双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挑起事端,如任一方挑起事端,由挑起事端方承担全部责任。

  10、 本通知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双方确认:本通知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其内容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共同遵守。

  人力资源部(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1、本通知协议一式二份,送达一份,存根一份。2、涂改无效。

  送达记录:

  送达人(签字): 受送人(签字): 送达时间: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3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随意为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具体而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

  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一定要合法、明确、具体,可操作。首先,切忌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录用条件,如乙肝歧视,对女性设定婚育方面的条件。其次,切忌一刀切以及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说符合岗位要求,就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而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第三,“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所谓“共性”即大部分企业和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的时候如实告知自己的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等。所谓“个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学历的要求,要求获得相应证书,有的有技术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等等。“录用条件”的共性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录用条件”的个性可以通过招聘公告、劳动合同等等和规章制度结合起来进行明确。

  2、录用说明书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公示,简单说来,就是要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那如何进行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几种:

  (1)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2)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3)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比如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3、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有证据证明

  不录用不能跟着感觉,得建立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举证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并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达到录用条件;已将考核结果告知了劳动者;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了劳动者等。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严格责任的规定,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把工作做细, 尽量做到滴水不漏。

  证据的取得和固定离不开完善和严格贯彻考核制度。应当对新员工结合录用条件进行动态跟踪考察。在考核过程中,有硬性指标的可作量化的考核,无法量化考核的可进行考评,作出评语。

  4、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须在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就对劳动者进行录用条件考核,并在试用期结束前作出留用或解除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实践当中,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才对员工进行考核或者在试用期结束后才将解除决定送达。这种做法,等于自弃权利。即使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不能再以此为由辞退员工了。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4

  甲 方:

  地 址:

  负责人:

  乙 方:

  性 别: 年龄: 籍贯: 电话: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

  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履行,至法定条件出现时终止履行。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岗位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职务)为: .

  二、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部门、工种或职务)乙方应按时、保质完成甲方安排的任务。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身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第四条 教育培训

  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 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每周五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第六条 劳动报酬

  一、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资结合本单位工资制度支付乙方工资报酬。

  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转正后工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二、甲方每月5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实行先工作后付薪。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七条 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按照国家和太原市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乙方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所扣缴款项在工资单中列出。

  乙方因病不能上班,可凭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享受甲方规定病假工资。

  第八条 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在公司局域网公示的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项所称重大变化主要指甲方调整生产项目,机构调整、撤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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