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劳动合同范文锦集5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企业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企业劳动合同所列条项。
一、劳动企业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企业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期限企业劳动合同。
本企业劳动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___。
二、工作内容和义务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平均日和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工时制度。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_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元。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甲方保证支付乙方的生活费不低于_________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企业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起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关于本企业劳动合同的办理,按照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生活费用按照_________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等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
六、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企业劳动合同。
七、劳动企业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 订立本企业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企业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订立本企业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企业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企业劳动合同相关的内容。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企业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企业劳动合同期内,甲方委派乙方到境内外甲方所属机构工作的,原有劳动企业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应和企业签订有关境内外工作的协议;经甲方批准,乙方到境内外非甲方所属机构担任一定阶段工作的,可由乙方与该机构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企业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以欺诈手段订立本企业劳动合同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5.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不能胜任劳动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企业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企业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甲方按照第二十二条第7、8、9项的规定解除本企业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四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企业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据本企业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第7、8、9项和第十四条终止、解除本企业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职工;
5.复员退伍义务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中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欲解除劳动企业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在手业务以及清理完所办理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解除劳动企业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企业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企业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企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企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企业劳动合同期满前_________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第二十九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企业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本企业劳动合同终止。
八、违反劳动企业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条 甲方根据本企业劳动合同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第7、8、9项、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企业劳动合同,应按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企业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乙方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企业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
1.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企业劳动合同,包括劳动企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
2.甲方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企业劳动合同,即招用不按规定订立劳动企业劳动合同以及劳动企业劳动合同到期后十日内未办理续订劳动企业劳动合同手续的;
3.甲方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本企业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企业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补足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以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支付乙方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解除劳动企业劳动合同后,未按本企业劳动合同第三十条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三条 甲方依据本企业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第8项解除劳动企业劳动合同,除给乙方经济补偿外,甲方应根据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企业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发给乙方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第二十二条第3、4、5项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企业劳动合同外,可保留依法索赔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企业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经协商解除企业劳动合同后,亦不得在_________期限内自行或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和原在职时相同或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企业劳动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企业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本企业劳动合同约定或损失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企业劳动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企业劳动合同的,应承但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在公派境内外培训或出境实习后为甲方工作期限在_________年以内发生的,应赔偿甲方有关的费用。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企业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第三十九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_____对企业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条 本企业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企业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企业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劳动合同 篇2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乙双方确认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_,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
第五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照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履行职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每周工作______日,每日工作___________小时;
2、以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工作时间,折算平均每日工作______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七条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应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按下列第______方式,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1、按小时计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标准为每小时______元;
2、按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酬,标准为______元/ (日/项)。
第十条 甲方按______(日/周/)支付乙方工资,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五、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二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三条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甲、乙双方
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废止或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合同终止甲方依法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九、特别约定
第十八条 乙方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不得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日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乙方确认已充分阅读甲方规章制度并愿意遵照执行。第二十三条 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址为甲方邮寄送达地址。
十、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3
用工单位:
职工姓名: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籍贯:省市县(区)乡(镇)村(街)身份: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
现在住址: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雇乙方为本企业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其中试用期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
乙方同意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承担任务,担任工种乙方应完成岗位所规定的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
第三条:劳动工作安全、卫生条件:
1、甲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法规标准,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
2、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乙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费元。
3、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专业训练,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4、甲方应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乙方定期体验
5、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16-18周岁)不宜从事的工种
6、甲方应定期对生产场所、危险设置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纠正违章。
第四条:劳动管理
1、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政策和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规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制度及各项规章
2、甲方有监督乙方遵章守纪、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及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的权利
3、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三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过三天。乙方如为未成年工(16-18周岁)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形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职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同等条件公认的最低工资水平)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每月日为发薪日,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的%赔偿乙方损失,直至支付工资之日止,与工资一并发给乙方。
4、法定节日加班工资为元,公休假日加班工资元,平日加班工资;元,从事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工作的,每班发给夜餐津贴元。
5、甲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及乙方的技术熟练程度,劳动效率,逐步提高一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乙方按本人当月工资的百分之,按
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甲方没有按规定为乙方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的,乙方在退职、解除合同或被辞退时,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数发给本人退休养老基金。
2、因第七条第2项、第4项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一年(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乙方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据合同期满,每相差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一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分别合计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乙方标准工资。
3、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医务劳动签订委员或签订,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作残废火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恤养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三至六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员工资%的病假工资。
5、乙方位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6、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享受法定节假日及婚、丧假。法定节假日及与乙
方婚、丧假期,甲方必须将乙方按规定所休天数视为有薪假期;乙方如超假,经批准可做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
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竟发现符合用工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无法安排其他工作的
(3)参照国务院《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乙方属于应予辞退的
(4)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3、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
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应征入伍或经甲方同意,自费考上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及本人有正当理
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手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
(1)合同期未满,由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签订委员会确认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需提前题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甲方按照《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辞退乙方而解除合同的,以及试用期内应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7、甲方解除合同,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8、甲方解除合同应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9、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八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给予赔偿。
3、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应事先与乙方商定在本企业的服务期限。乙方服务期未满,欲辞职或另谟职业的,应支付甲方培训费元
第十条: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在法定申诉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给予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抵触的条款,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必须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签证。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劳动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担任锅炉房锅炉工岗位工作,合同期限: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6月31日。
二、乙方工作内容:
主要负责甲方锅炉的操作使用司炉及维修等工作。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对乙方的日常管理和临时工作安排调配。
2、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月?元,寒暑假期间不享受带薪休假之规定,有事有病请假时,按乙方每天的日工资扣除。
3、乙方不享受甲方的福利待遇,如甲方经济情况良好,在搞福利时方可将乙方考虑在内。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2、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3、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学校的各项规定。
4、乙方因病或因违反操作规程致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因工受伤按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签章: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
签约日:____________签约日: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 篇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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