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1-04-01 12:01:17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劳动合同集锦十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劳动合同10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有关劳动合同集锦十篇

劳动合同 篇1

  乙方(员工)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为了加强门诊部的管理,保障门诊部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门诊部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作岗位

  甲方根据门诊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门诊部从事 工作,乙方职称 ,担任 职务。

  二、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 年,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 工作时间

  甲方因门诊部医疗工作特点,规定每周休息 天。

  四、 工资待遇

  (1)乙方的工资待遇,基本工资每月 元,其它待遇由门诊统一考核发放,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自己申报,

  (2)本市内聘用人员,原无参加社保和医保的医务人员,业务能力强,证件齐全,愿长期在本门诊的,甲方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由甲乙双方按规定比例交纳。

  (3)外地聘用的医务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报酬待遇等方面体现,乙方自行交纳。

  五、 劳动纪律

  (1) 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精诚团结,工作互相协调。

  (2) 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保证医疗安全。

  (3) 爱护甲方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4) 不以门诊部的名义进行个人经济往来,不进行或参与有损门诊部声誉的活动,言行不干涉甲方的经济运作和门诊部发展。

  六、 合同的变更、解约和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1) 乙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2) 乙方严重失职、徇私舞弊,使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 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甲乙双方工作不协调,严重影响工作的;

  有下列情况者,乙方可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报酬的;

  (2) 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继续从事医疗工作的;

  (3)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甲乙双方如因上述情况解除合同,均不必陈述理由,在二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终止本合同和甲方给予的工资及其它待遇。

  七、 其它事项

  (1) 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同意延续本合同的,可在合同期满拾日内双方重新订合同;

  (2) 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发生的一违法行为和民事纠纷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2

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我演讲的题目是:一份劳动合同

  当我走上这个讲台,您可能一下子就注意到了我手里的这张纸,你也许会问:这个小朋友是不是没背熟稿子啊?哈……这可不是我的演讲稿,这是一份合同书,是我和妈妈签订的家务劳动合同书,今天,我想当着大家的面把它撕掉!

  为什么要撕掉这份合同书呢?我还是先给大家念一下吧:从现在起,女儿每天帮妈妈做家务,妈妈要补助一定的劳务费:洗一次碗,补助两元;洗一次衣服,补助两元;拖一次地板,补助两元,收拾一次房间,补助两元……

  听到这里,你也许会说:哪有这样的女儿呀!在自己家里干点活,还要妈妈的钱?真好笑!

  同学们,你先别笑,像我这样的女儿,还真不止一个。看看我们的周围吧,像我们这么大的孩子,有哪个不是爸爸妈妈的“小心肝儿”、“小宝贝儿”?有哪个不是家里的“小皇帝”、“小公主”?有哪个不是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又有哪个会主动帮着妈妈做家务呢?有的同学上学迟到挨批了,竟怪妈妈没有及时给他穿衣服;还有的同学,轮到他做值日时,竟然连扫把都不会拿!可是同学们,又有谁会因为不会做家务而脸红过呢?

  记得上个星期五下午,我在校门偶然听到了几个家长的议论。一个阿姨说:“唉,我那孩子,就知道学习,都六年级了,油瓶儿倒了她都不会扶一下。”另一个阿姨说:“是啊,现在的孩子也不知怎么啦,让他干点活就像是要他的命!”

  听着这些议论,我想我何曾不是一个让妈妈伤心的“小懒虫”呢!妈妈让我洗碗,我说要写作业;妈妈让我擦一下桌子,我说要考试了,得抓紧时间复习;就连我自己住的房间,也乱得像猪窝似的。所以,妈妈才想出了这个高招,跟我签订了这份劳动合同。现在想想,妈妈用这种物质刺激的办法,不就是想让我多干点家务活儿吗?不就是想改掉我好吃懒做的坏习惯吗?

  可金钱的诱惑并没有触动我懒惰的心,我还是心甘情愿地当我的“小懒虫”。真正让我转变观念的,是前天下午的班会课。班会课上,老师组织我们学习社会主义荣辱观,当讲到“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时,老师给我们讲了一个故事:一个成绩优秀的高三男生考上了北京的一所重点大学,可不到两个月就退学回家了,原因竟然是不会洗衣服!当记者问他:“你在县城上中学时,谁帮你洗衣服啊?”他毫无愧色地说:“妈妈呀!我每周让妈妈从乡下骑单车来一次学校,专门帮我洗衣服。”记者又问:“你家离县城有多远?”他想了想说:“大概有二十公里吧。”天哪!每周让妈妈骑单车来回八十里路,竟是为了帮自己洗衣服!

  这个故事对我的触动很大。这个大哥哥自理能力这么差,即使他大学毕业了,又有什么用呢?古人说: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连自己的衣服都不愿洗的人,能干成什么大事呢?我一下子觉得脸上好像被谁打了一巴掌,火辣辣的。是啊,热爱劳动本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竟然把这种美德丢掉了,即使帮妈妈干点儿家务活,竟然还是为了拿妈妈的劳务费。长此下去,我跟这个大哥哥还有什么区别?我们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如果不从小养成热爱劳动的好习惯,将来如何建设我们的国家?如何接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班呀?所以,我决定撕掉合同,当一个热爱劳动的好孩子,大家说,我做得对不对啊?

劳动合同 篇3

  甲方: 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乙方:(姓名)

  住址:

  律师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如与甲方首次签定本合同,则本合同期限内的前_个月为试用期。

  3.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续订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双方经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4.如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虽未续订本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件实际履行,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

  第二条、工作条件和职责

  1、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律师,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和年审的有关手续,乙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办理人事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或年审时须向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缴纳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无须向甲方交纳任何押金或保证金。

  2、甲方应指定专人对乙方就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培训,使乙方充分了解自身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以及办公条件,同时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办公地点及工作方式,或由甲方合伙人安排乙方出庭或出差。

  4、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按照甲方制订的工作标准或提出的业务要求,努力完成甲方合伙人安排的各项工作。

  5、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业务情况,结合合伙人对乙方的评价,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可根据考核结果适当调整乙方的薪资或奖金。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考核结果,并可向主管合伙人反映自己的意见,但应服从甲方的最终决定。

  6、乙方全年业务工作量为小时(或创收额)。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如实填写、提交和修改业务工作记录。但甲方合伙人有权根据客户的反映以及乙方的实际工作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乙方的业务工作记录(或重新核定乙方业务工作量)。乙方对甲方合伙人的调整决定不服,可以向甲方的主管合伙人申诉。

  第三条、 1、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每年向乙方支付年薪_元人民币,其中包括除奖金以外的 3、甲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性规定,自行制定或修改其奖金政策,并可根据其经济效益以及对乙方的考核结果向乙方发放各类奖金(注:包括但不限于提成奖、绩效奖、年终奖等)。

  4、甲方为乙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并代扣代缴乙方收入中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金中乙方应自行承担的部分。同时,甲方也可根据自己的能力以及业务特点,决定向乙方提供其他合适的保险或福利项目。

  5、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或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了培训,或甲方为乙方向本市有关政府部门办理了引进外地人才的必要手续,乙方应对甲方履行服务期义务。服务期应自乙方培训结束后,或者甲方为乙方办理完人才引进手续后的第二天起计算,期限为年。此时,如服务期限长于本合同期限,则本合同期限将相应顺延。如果乙方在服务期中与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向客户私自收取任何费用,律师服务费应甲方统一收取,并开具合法票据,应客户的请求或者其他原因,由乙方代收、代交有关费用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客户的委托书。

劳动合同 篇4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你的合同到期了,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有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会有三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1. 单位和你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2. 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等)续订劳动合同,你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3. 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等)续订劳动合同,你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这项规定,应把握两点:

  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而不是根据其实际工龄来计算。当然,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应合并计算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内的,应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2、因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因此,如果这名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只有6年零半个月,且本人的实际工龄没有可以合并计算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则你公司应按7个月的工资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即便是按该员工所说,其实际工龄已有17年零半个月,公司也只须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 篇5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姓名)

  甲方:

  乙方:姓名: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将共同遵守。

  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程序制定后,通过公司员工行为规范标准手册公示、告知,乙方有义务及时主动学习和掌握。甲方规章制度以上述方式公示满一周,视为乙方已知晓。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已充分知晓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已就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聘用岗位及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公司福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情况进行沟通。双方一经签字,即证明乙方对上述情况已有清楚了解。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保证已经终止(解除)了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或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否则,由此引发的纠纷及全部法律责任由乙方负全责。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

  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可经双方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 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卫生、健康标准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生产流程,制定工作或操作流程及相应规范,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操作规程或工作规范、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如乙方为女职工,甲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为乙方提供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障。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按时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应得的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法》,乙方有义务按照个人薪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有责任在发放乙方个人薪酬时,代为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乙方按规定委托甲方代为扣缴本人应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十五条 乙方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

  第十七条 乙方应树立主人翁责任感,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com的各项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第十八条 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 乙方在工作中,要牢记“用户至上、质量第一”的服务宗旨,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和声誉。

  第二十条 乙方在工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通信畅通、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甲方因工作原因,需要在公司内部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的,或受甲方派遣从事其它临时性工作的,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调整或派遣。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合同期间,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和因工作原因接触到的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泄露商业秘密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内容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在试用期内,被甲方考核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达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三)乙方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

  (四)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事故、员工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之一的;

  (五)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或被人民检察院起诉的;

  (六)乙方提供虚假或不真实的本人信息和劳动关系状态,影响甲方的判断而录用的;

  甲方依据本条六款规定,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实施经济性裁员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实施: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涉密员工应提前3—6个月通知。

  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正在被审查和例行审计期间;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订立有保密期协议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而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包括:

  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付广告费等费用;

  2、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实习费等;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本合同约定、专项协议约定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切身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甲方以暴力、威胁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完成的;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应将合同期内甲方交给其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以及乙方留存的工作文件、技术资料等一切与工作有关的材料,全部交还给甲方,工具、物品、文件资料等遗失的,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在终止、解除合同前,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工作交接手续。

  甲方在确认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为其开据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等的转移手续。

  除本合同第二十七条外,因乙方原因未办理完毕上述手续的,甲方有权不为乙方办理终止、解除合同手续。

  第三十三条 年 月 日后劳动合同终止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甲方(仅指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乙方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档。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6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可以看出,法律在这一点上已经充分考虑了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但是,在当前的现实中,仍然有占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这种单方解除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

  为什么这些劳动者连30日都等不及呢?究其原因主要是:

  (1)这些劳动者的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已经养成了做事儿十分随意的习惯,不少劳动者的就业观是,先找一份新工作,有了落脚点就立即辞掉旧工作。

  (2)有些劳动者是因为受过企业的出资培训或住着企业分配的住房,当他们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需要按协议的规定,向企业赔偿培训费或退房。现实中他们往往是基于“跳槽”的目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愿意从兜里往外掏培训费,因此,他们常采取不辞而别的方法,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更有甚者,少数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竟然还携带着商业秘密投奔到新的企业,以求能把自己向新的企业“卖个高价”。

  要想遏制当前的这种事态,可采用如下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不断增强劳动者的守法意识和履约意识。

  (2)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除了约定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要给予赔偿外,最好还要约定违约金,使其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约束作用。对于企业出资培训的职工,企业要在培训前,与职工订立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原劳动合同需要变更的,要及时加以变更。同时,明确约定培训结束后,不按约定的期限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以免事后扯皮。

  (3)规范企业行为,使个个企业都能遵守国家人才交流的规定, 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互相“挖”人才,做到“君子爱才,取之有道”,保证人才的流动有序性,从而改变劳动者随意“跳槽”的局面。

  (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性质的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现实中,它们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如采取“买断工龄”的手段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以所谓“经济裁员”的名义大面积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等。他们的这些作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

  (1)某些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或内部结构调整中,为了轻装上阵、压缩人工成本,而不顾劳动者的利益,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保全企业的利益。

  (2)企业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加之一些企业领导的错误认识,无限地扩大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他们错误地认为改革开放后,企业有用工自主权,而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来裁减职工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

  (3)企业未依法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他们往往只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重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还美其名曰“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其实,他们的作法才是不合法的。现实中,为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4)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 很多企业内的工会没有真正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特别是有些工会领导人还是企业管理者指派的,可想而知他们是否能真正为工人说话。再加上,我国的《工会法》目前虽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但却缺少追究违法责任的条款,从而导致《工会法》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让企业随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得到蔓延。

  建议可采取如下对策来改变这种局面:

  (1)国家和地方应注重立法,对实施《劳动合同法》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地制定出相应的新法规、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调整和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使其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序进行,杜绝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

  (2)进一步发挥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职能, 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条款进行监督检察,及时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另外,针对目前劳动执法力度不够的现状,建议适当增加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人员编制、设备和权力,保障劳动部门对违法企业有足够的威慑力。

  (3)充分开拓、 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把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来,使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听取并重视工会的意见。国家也应进一步提高工会的地位,明确工会的权利,确立工会代表的主体资格。对有条件的工会,试行其主席的工资从工会经费中支出的办法,保证工会放心大胆地同企业据理力争,真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内部形成劳资抗衡机制。

劳动合同 篇7

  甲方(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单位地址 : 乙方(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邮编:户口所在地:省 市 区(县) 街道(乡镇) 户口性质(农业/非农业):e-mail:联系电话: 家庭固定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约定遵守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月日起,以完成 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工作地点为食品集团及下属子(分)公司经营所在地。

  2、乙方从事 岗位或与该岗位类似的、相关的其他岗位的工作;乙方应按甲 方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和目标。

  3、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产业结构调整、组织机构设臵变化及乙方的能力、健 康状况和工作表现等,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职责范围,调整后的工资执

  行新的岗位薪资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保证乙方的工作时间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甲方有权依据业务需要或公司发展做出灵活安排。

  2、超出甲方工作时间要求,乙方额外申请加班或者甲方要求乙方额外加班的,以甲方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的《加班申请单/加班确认单》为依据。

  3、甲方实行 不定时 工时工作制。如乙方所在岗位在签订本合同后执行特殊工时制的,自劳动部门批准之日起执行;如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担任的具体岗位发生变化的,自岗位发生变化之日起,执行新岗位的工时要求。

  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

  1、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甲方薪金按月支付,每月 24 日前发放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甲方可以灵活调整。工资发放形式为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代发。2、月工资(含个人所得税):日考勤薪点为每天 元人民币,绩效奖金标准为每月 元人民币,绩效奖金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3、加班工资的计算以日考勤薪点为基数。

  4、乙方如对工资发放金额存在异议,可向甲方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甲方相关责任部门应对此予以说明。若乙方工资发放之日起一月内未提出异议, 视为甲方已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5、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的人身意外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因乙方未及时提交相关资料造成甲方无法为乙方提供相关福利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6、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依法享受甲方制定的福利待遇。

  7、服务满一年,表现特别优秀的员工,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发放一定金额的年终奖金。在奖金发放之日前,乙方已与甲方结束劳动关系的,则无权享有年终奖金。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种作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3、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时间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

  六、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在法律法规约定的时间向乙方

  所在部门人事负责人递交书面辞呈。为了甲方业务的正常运转,在乙方递交辞呈后,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内部调整。如乙方未按法律规定及甲方相关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业务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甲方在招聘乙方时所支出的费用、工作期间的培训费用以及由于乙方离职所带来的损失。

  2、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地点、岗位等方面进行的调整,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3、合同期内,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甲方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

  4、除非全日制用工外,乙方承诺在和甲方建立劳动关系时,和其它非雨润集团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劳动关系;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在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乙方不得自营、兼职其

  他工作或与另一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否则,甲方有权和乙方解除劳动关系。一切由此而带来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若乙方涉及下列行为之一,甲方视为严重违反甲方制度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1)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合理工作安排的;

  (2)乙方未按照甲方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离开工作岗位连续3日(含以上),或未按规定时间解除劳动合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任何性质的偷盗行为;

  (4)散布诋毁同事、诋毁公司言论的行为;

  (5)违反保密规定或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

  政处分或者5次(含)以上严重警告行政处分;

  (7)未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私自介绍或接收与公司内员工存在“三缘关系”的人(亲戚、朋友、同学)进公司;

  (8)打架、斗殴、滋生事端者;

  (9) 未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二次进厂者;

  (10)甲方制度及员工手册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条款外,乙方在试用期内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1)民意调查分数低于85分的;

  (2)月度目标责任书平均完成率低于80%的;

  (3)旷工1天及以上的;

  (4)月度内迟到或早退2次及以上,或试用期内迟到或早退累计5次及以上的;

  (5)伪造或提供虚假应聘信息的。

  6、若乙方存在以下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情形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补偿,并可追究乙方相应的责任:

  (1)严重失职或玩忽职守,年度内累计损失5000元(含)以上的;

  (2)严重失职或玩忽职守,造成媒体负面曝光的;

  (3)发生职务侵占或贿赂行为的;

  (4)伪造或提供虚假信息,篡改公司文件记录的。

  7、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离职管理办法办理离职手续。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将其使用的所有甲方财物及其在任职期间所掌管或获得的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业务有关的记录、报告、手册、绘图、设计方案及其它文件资料(包括复印件及影印资料)归还甲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物品:部分或全部的设备、软件、办公钥匙、停车卡以及乙方任职期间持有或控制的甲方机密专有信息,包括书面信息或其他形式(含复印件及影印资料)的信息。若乙方未办理工作交接的,视为乙方主动放弃尚未领取的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的各项经济利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须予以赔偿,甲方视其情节严重,追究责任。乙方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不再享受甲方劳动关系方面的权利,甲方亦不再承担乙方劳动关系方面的义务。

  8、本合同期满,双方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如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之日并未提出终 (6)乙方一年内存在2次(含)以上记大过及以上行政处分或3次(含)以上记过行止本合同要求,则本合同自动顺延至新合同签订之日。

  七、其他约定事项

  1、除本合同外,乙方已仔细阅读并了解甲方《员工手册》、薪酬制度等其它相关制度。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工作经历、教育背景、通讯地址、联

  系方式、紧急联系人、对原单位存续义务等)均真实有效。乙方同意本合同内乙方提供的通讯地址为甲方今后送达所有文件的地址。此地址如有任何变动,乙方务必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动信息书面通知所在部门人事负责人。甲方只要把文件寄往乙方所提供的地址,则可视为送达。因乙方提供的错误信息或过时信息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按法律规定执行。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与甲方签订有培训协议,对服务期有约定的,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离开公司,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参照甲方的实际出资额,按已服务的年限逐年递减。

  (2)乙方透露甲方商业秘密或由于乙方个人的失误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将视实际情况给予处罚或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无法估计的,将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赔偿金额=乙方总工作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20000元人民币。若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九、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如实告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乙方已理解并接受本合同全部内容。

  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本合同必须是乙方本人签约,不得代理签订。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务必清楚,不得潦草,不得随意涂改。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者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8

  职位: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户籍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二、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第三条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_______________)。

  (1)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共_____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_____年;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订定。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四条 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第五条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共_____个月。若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符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

  录用条件为:

  1.学历文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身体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作技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团队精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 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录用条件详见甲方所规定的岗位“职位说明书”相关要求。)

  三、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六条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工作,具体职责详见甲方所规定的岗位“职位说明书”;

  第七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地点太多的,可以写详见附件)。

  第八条 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九条 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1)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3)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时制度(_______________)。

  (1)标准工时制。

  (2)不定时工时制。

  (3)综合计算工时制。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甲方在下列节日安排职工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及婚假、丧假、产假等。

  第十二条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以保证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五、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遵守按劳取酬的原则,按甲方现行薪酬制度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月收入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实行计件工资。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__________)。

  (1)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______元,岗位工资为_____元,效益工资部分随甲方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为_____元/小时,事假扣除标准为_____元/小时,病假扣除标准为_____元/小时。

  (或者:按照甲方《薪酬管理制度》工资标准执行)

  (2)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

  (3)其他工资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第十六条甲方于每月____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第十七条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为税前工资,乙方的个人所得税依法缴纳。

  第十八条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交纳养老和医疗保险金,乙方应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或:

  应乙方的要求,乙方的档案可以不按甲方的要求进行转移;并同意将为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按标准支付乙方,由乙方负责在其档案所在地缴纳,此后的一切结果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二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二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交通补助、差旅补助、餐费补助、通讯补助、节日红包利是等,具体标准参照公司薪酬福利相关管理制度与标准。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三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第二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二十五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乙方工作守则,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乙方如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下列规章制度与本合同同时生效:

  (1)岗位责任制度/岗位责任书/职位说明书;

  (2)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3)劳动人事制度(含考勤制度、行政后勤制度、办公室管理制度等);

  (4)财务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制度;

  (6)质量管理制度;

  (7)营销管理制度

  (8)甲方保密制度;

  (9)其它。

  上述规章制度是本合同的附件。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二条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三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乙方:

  (1)如无特别约定的,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员工未能上岗的。

  (2)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3)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4)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以及本合同相关规定。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6)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损失达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8)乙方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9)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并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

  (3)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三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辞职。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足额及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甲方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迫乙方劳动的。

  (7)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

  第三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2)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

  (3)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4)乙方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

  (5)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15天的。

  (6)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八条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将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

  第三十九条除按本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属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四十条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十一、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第四十一条乙方在合同期间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专项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培训,约定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_年_月__日起至_____年月__日。乙方若违反本条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培训费用__________元人民币,对已履行部份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

  第四十二条双方可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约定具体服务期、赔偿标准并执行。

  第四十三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劳动报酬、进货渠道、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四十四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地域为______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若乙方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人民币。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的实际损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实际损失的权利。

  十二、离职及后合同义务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2)完好归还其占有的甲方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

  (3)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

  (4)协助甲方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5)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转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6)其他:处理其他应了而未了的事务。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为乙方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2)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应乙方要求,及时、如实出具乙方的工作履历或绩效证明。

  第四十七条乙方不辞而别,或者下落不明,或者未履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义务,致使甲方无法办理或迟延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的手续的,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认其负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四、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四十九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条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等同。

  第五十一条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附件中所列制度规定乙方已知悉并认可。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甲方(雇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受雇职工)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或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家庭住址

  所属省(直辖市)地区 县(街道办事处)

  文化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第1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固定期限或以完成1定的工作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 月。本合同至 终止。

  2、工作内容

  第2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 工作。

  第3条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

  3、劳动报酬

  第4条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

  4、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5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工作需要处长工作时间的,经征得乙方同意,在保障乙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6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作,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目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7条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5、保险福利待遇

  第8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9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10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101条在国家和北京市职工工作保险规定未出台前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 元。

  6、劳动纪律

  第102条乙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

  7、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103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104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命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105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1,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06条下列情形之1,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10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了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104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107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1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108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10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109条下列情形之1,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210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1,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106条解除终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2101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8、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2102条下列情形之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条件或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克扣或者无帮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210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2105的经济补偿金。

  第2103条以与乙方协商1致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由方按本合同第106条规定解除乙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甲主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乙主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02个月,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104条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发给不低乙方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2105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2106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2107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会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 。

  10、劳动争议处理

  第210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1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10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1、其他

  第2109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310条本合同书1式两份,甲、乙双方各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10

  一、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当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劳动者一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单方解除权性质上为形成权,即不须有对方当事人同意便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详细的规定,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时解除权以及第38条最后一款无需通知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合同外,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其他任何实质条件,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准备,避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劳动者的辞职权,亦即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权利的一项具体化权利,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是对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肯定和具体化。此规定为劳动者行使自主选择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积极意义在于: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也是以用人单位一方的格式合同为准,对于劳动者的限制多于权利。因此,劳动法从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有力保护了劳动者行使权利的现实性和可能性。

  (二)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它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最大价值。劳动者出于兴趣、爱好、专业,待遇等考虑,认定现有的单位和职业不适合于自己时,其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也需要实现新的选择。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就可以积极主动地调整资源的组合方式,为实现新的更优的组合提供了可能。

  (三)在程序上限制了解除权的滥用,维护了合法的效力,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在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同时,施加了提前告知的程序义务以限制解除权的行使,这样便兼顾了两个目标,即维护合同效力与维护合同自由。并且,一定程度上给用人单位足够的时间,以减少用人单位的损失。不至于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离开而严重影响自己的生产经营。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劳动者的预告解除问题,劳资双方关于授权不平等引发的问题,违约责任问题等,这些问题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了不少难题和麻烦,如果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劳动者的预告解除问题

  第一,预告期限问题

  按照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的预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这一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不可避免的争议,这是因为在社会发展到知识经济的时代,劳动者的替代程度因劳动者素质的不同已经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变化,一些高级人才的替代程度远远低于普通劳动者,可以说三十日这个预告期限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看法的焦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辞职请求只能无条件接受,无形中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损失,而劳动者却可以随时离开。

  第二,预告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因已经提前预告而解除,而用人单位则不认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很多。其主要的争议点就是在预告期限的起算问题以及预告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上。现在劳动者形式期预告解除权的方式往往是以辞职报告的形式出现的,并且许多劳动者都是在提交辞职报告后即离开用人单位而另谋他职,在等到三十日的期限满后才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这就给预告期限内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预告是劳动者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双方之间仍然存在着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劳动义务。但是用人单位也不应当利用预告期限的规定,片面利用其有利条件在预告期限的确定上作文章,而给劳动者重新就业制造障碍。

  第三,用人单位在预告期限内是否可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对劳动者单方解除的抗辩

  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权的前提是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自由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行使单方面解除权时,用人单位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成为其抗辩依据,劳动合同应当视为解除。这一点劳动部在立法说明中已经加以了充分的说明,但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抗辩,这是与立法精神相违背的。

  (二)关于授权不平等引发的难题

  世界各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都有一个相同的内容:即单方面提前通知解除权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正当的法定事由发可解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并没有明确指出究竟是实用于哪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所有劳动合同均可行使一般解除权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法定的正当事由,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许多劳动争议案件都明显反映出这种授权不平等,必然会导致产生劳动争议。

  依《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履行提前30日预告程序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期限条款对劳动者来说几乎没有约束力,而仅仅对用人单位才有约束力。劳动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可随意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始终面临着劳动者走人的缺员威胁。虽然法律规定有30日的预告期限,但现代企业中的高级人才、“高级打工仔”很难在30日找到替代者,一个关键劳动者的辞职,有时会使一个企业破产。一般解除权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劳动合同,会导致因一般解除权授予不平等所产生的利益失衡更加失衡。同时,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可随时“跳槽”,必然对劳动者的培训投入信心不足,从而限制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是必备条款,在约定期限内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现实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确定期限条款只对用人单位有约束力,而对劳动者却没有约束力。

  (三)关于违约责任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仅限于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将其赔偿数额固定为合同依法解除时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是否充分合理?举例,假设一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了一份5年期限的固定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工作1年后,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此时雇主的赔偿标准仅为2个月的工资(1个月工资的2倍),劳动者损失的四年甚至更长的工资和其他损失都无法得到赔偿,这种赔偿标准对劳动者极为不公!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场合,经济补偿的重要意义在于补偿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贡献,因此,应根据其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额;而在违法解除合同场合,赔偿的目的是弥补劳动者合同剩余期限的工资和其他损失,而不是已工作期

  间的贡献,二者机理完全不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这种责任机制,除了法理基础和立法技术的严重缺陷,也远远无法赔偿劳动者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四)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形式的规范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对于即时辞职的通知形式并未作明确规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即时辞职与自动离职的区别在于劳动者是否通知用人单位,所以通知的形式很重要。劳动者将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用明确正式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调整人员安排和妥善安排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因即时辞职造成损失,引发争议。口头通知虽然也是通知形式,但不规范,容易产生误解和分歧,应对通知形式作出明确界定,以规范即时辞职行为。

  在现实中,由于即时辞职行为形式没有明确规范导致很多问题,许多劳动争议都是因为通知形式的不规范而引起的。应当对即时辞职的形式作出明确规范,避免因形式的不规范而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三、完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几点建议

  (一)区分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性质,规定不同预告期

  《劳动合同法》37条对劳动者的工作性质不加区分,而统一地赋予了所有劳动者行使权的30日的预告期,而现实中不同工作性质的劳动者可替代的程度是不同的。一个普通岗位上的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很快就可以找到接替人选,而一些重要岗位上的劳动者跳槽,却很难在30日内找到替代者。对不同性质的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法律应当区别对待。如果一个高级人才的流失可能会导致企业瘫痪,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那就应该适当延长其预告期,以使用人单位有充足的时间来寻找替代者,减少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冲击和损失。

  (二)司法实践应确认一般解除权的“弃权条款”的效力归于无效。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37条赋予劳动者单方面预告解除权,这给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因此有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与其签订确认放弃无条件预告解除权的所谓“弃权条款”,从而达到用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对《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劳动者的无条件解除权进行限制的目的。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也引发了不少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约定有效,其理论依据是合同法中的合同自愿原则,认为只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放弃其权利并无不当,故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放弃无条件解除权以后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行使预告解除权。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而来的无条件解除权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否则就是违法,因此即使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也因其违反法律而无效。在目前的就业形势下,绝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处于弱势地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基础上处于被动地位,从衡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看,弃权条款应归为无效。

  (三)区分不同劳动合同类型,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条件。

  世界各国劳动立法中关于劳动者的提前解除权只适用于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有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正当的法定事由或履行一定的期限后才能解除。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并无此限制,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无区别地适用于一切劳动合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对于定期合同来说,期限自始就是一种期待和利益。()而且这一期限也是能为劳动者所预见的。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了双方当时人在此期间内必须全身心投入,共同创造最大价值,但劳动者享有了毫无限制的单方解除权后必然会影响其投入,这对企业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对有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加以限制,具体来讲,可以进行如下设计:区分固定期限合同和不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合同未到期,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固定期限合同中,劳动者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随时解除合同。

  (四)适当授予用人单位以单方解除权

  我国《劳动合同法》把无条件的一半解除权只授予劳动者,而没有相应的授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法定正当事由,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立法的目的在于严格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择业观念普遍不高的前提下,否定用人单位的一般解除权,严格限定其解除权的范围,对于保障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者的利益和用人单位的利益时相辅相成的,劳动立法应以同时保护劳动者利益和用人单位利益为价值取向。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劳动法对其进行重点保护。但重点保护应建立在平衡、平等、公平和正义的基础之上。随着各方面条件的逐渐成熟,在提供一定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将无条件一般解除权平等授予用人单位。这样,既符合世界劳动立法潮流,又可促进劳动立法在平等基础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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