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劳动合同范文合集九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劳动合同9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劳动合同 篇1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获得补偿金的情形】
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要支付劳动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挽留劳动者,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单方面提出辞职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
劳动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邮政编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 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风险提示: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长短的限制根据合同期限的来规定,如: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第二条 乙方从事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即时脱离工作岗位。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乙方违反服务规范和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________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_小时。
(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____________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甲方因顾客服务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条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_____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________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________元。甲方每月_______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日工资________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__________日。
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同意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_______元。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
风险提示:
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即使是员工自己同意不缴纳社保,还签订了相关的协议,这也不能规避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必须而为的行为,否则,当员工以此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用人单位就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第五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食品安全卫生、服务规范、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甲方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
甲方每年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甲方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健全内部服务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七条 本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乙方患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在医疗期满后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2、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全职或兼职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内,乙方不得受聘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乙方因该违约行为所得所有收入、财产性权益均归甲方所有,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风险提示:
建议单独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五类岗位,以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1、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
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
3、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
4、重要信息员——掌握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
5、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
注意:公司给付给予上述员工经济补偿是员工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前提,且法律上也对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期限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稍有不慎可能导致协议无效。企业若有需要,请交给专业律师定制。
3、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 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双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如未签订《培训/教育协议》,亦不影响甲方索赔的权利。
第十条 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3
按照省三方(省开展企业劳动合同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要求,鼓楼区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目标,以建立稳定良好的劳动关系法制环境为重点,把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强化领导,明确责任,积极与鼓楼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相互协调、真抓实干,在劳动法律法规宣传等各项工作方面上采取有效措施,在发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代会和厂务公开等制度上狠下功夫,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现将鼓楼区总工会关于落实”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行动方案”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方案,推动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实施
区总工会高度重视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组织领导工作,认真落实工会在推进工作中的职责。根据我区“三年行动方案”实施细则,逐年制定出目标、措施和工作安排。三年来每年都较好地完成工作目标,为我区劳动合同签订任务的完成做出了努力。
一是做到年年工作有部署。我区充分发挥三方会议的作用,每年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制定年度计划,并开展计划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区总工会根据三方会议的决定,及时召开各级工会进行工作部置,并将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评先评优的主要考核内容,从而有力地调动了各级工会的工作积极性,保证了三年行动方案的逐年落实。
二是做到了年年工作有突破。我们在开展“行动方案的第一年,完成了集体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第二年完成了规模以上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推广工作,第三年则全力做好劳动合同签订的普及工作。各级工会认真地承担起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坚持个人劳动合同标准不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原则,从而有效地发挥了劳动合同在维护职工合同权益的保持劳动关系稳定上的作用。
三是做到年年工作有创新。我们将劳动合同工作与工会其他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推行劳动合同中不搞“一张皮”,而是借助工会的各种活动平台进行推动。如我区在开展“和谐工业园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职工之家”、“双爱双评”等活动中均要求将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在评选“先进、模范职工之家”中,将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作为一票否决的内容。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未达到90%以上,则取消其参评资格。激励机制的建立,使企业提高了签订劳动合同重要性的认识,也为在我区企业中普遍推广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二、广泛宣传、提高企业和职工对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认识
一是广泛进行宣传。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区总工会利用鼓楼政务网、社区信息板报、座谈、以及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合同三年行动。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人员深入各类企业、科技园区中发放大量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品,维权小册子等共计1万多份以上。让尽可能多的劳动者了解这部法律、明确自己的权益。XX年9月,举办了“鼓楼区(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活动,这次活动是在层层开展竞赛的基础上举行的,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法制宣传工作。
二是扎实开展培训。为提高基层工会、企业工会干部的法律意识,区总工会分期分批组织举办(劳动合同法)培训班,聘请市总工会领导为各级工会主席进行培训。通过对法律的解读,为正确理解立法宗旨奠定了良好基矗三年以来我区共召开基层干部培训班10场次,600余名基层工会干部、企业经营者、职工代表、劳动争议调解员得到培训。经过培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用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工会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三、加强机制建设,努力构建我区和谐劳动关系
区总工会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认识到(劳动合同法)是强化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作用的一项有力措施,也为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途径。我们在开展劳动合同工作中着重抓好“三个机制”建设:
一是狠抓源头维护机制。区总工会积极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用集体合同规范劳动合同。我们发挥工会联系职工的有利优势,深入规模以上企业加强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进行监督。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特点,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共同确定企业劳动合同文本内容。积极与区政府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依法对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或不按要求报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责令企业依法予以赔偿。经过近年来相关部门不懈努力,我区规模以上企业合同签订率达99%,中小企业合同签订覆盖率达90%,基本实现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
二是狠抓协调劳动关系机制。我区在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中,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与职代会三个关键环节,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与推行集体合同等工作的结合力度。我们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作为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的基础,实践证明凡是集体合同工作做的好的企业,其个人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开展起来就显得十分顺利。我们将建立企业民主氛 围作为签定劳动合同的先期条件,实践证明企业只有强烈的民主意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如果企业主没有民主意识,那么劳动合同就很可能流于形式;如果职工没有民主意识,那么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愿望。为此,我区进一步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大力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和职代会制度,要求企业每年均应召开一次以上职代会,区总工会则每年召开一次“厂务公开经验交流会”,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动了民主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民主管理工作的普遍开展,提高了企业主的民主意识,和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积极性,从而为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全面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是狠抓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劳动合同的签订只是为职工权益的保护建立了一道防护网,而要将职工权益落到实处则要采取措施确保劳动合同的切实履行。为此,我区进一步完善了区、街道(乡镇)、社区的三级帮扶网络建设,职工在劳动合同上发生纠纷,可就近得到帮扶站的帮助与法律支持。据初步统计全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三年来共调解劳动争议350余件,全区没有发生职工越级上访上告的事件,为建设和谐鼓楼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四、做好三项工作,全方位推进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一是加大工会组建力度,积极组织劳动者加入工会。劳动者在劳资博弈中处于弱势,要维护自身权益,单一的诉求和行动效果有限。因此组织起来,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显得尤为重要。区总工会以全新的认识、思维和举措,抓重点、攻难点,抓组建、促规范,有力地促进了工会组建工作,全区的工会组建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全区工会组建率达到95%以上,职工入会率达到90%以上。我们着重抓好“组织动员、推进实施、总结考核”三个环节,并制定了跟踪指导制度、信息通报机制、领导挂钩联系制度、集中调研走访制度,确保了组建工作的稳步推进。同时,进一步加强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坚持在企业工会组建的同时,积极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
二是加大就业指导力度。区总工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积极参与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对就业困难人员尤其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关闭、破产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排查摸底,给予重点帮扶。每年为我区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职工提供就业培训200人次,就业岗位3600个。XX年在金牛山公园门前广场举办“春风送岗促和谐”就业服务现场招聘会,共有45家企业为招聘会提供了2600多个就业岗位。在福屿社区内,与区劳动局等单位联合举办“春风送岗”公益现场招聘会。有60家企业为招聘会提供800多个就业岗位。同时积极发挥社区工会帮扶作用。我区社区工会帮扶机构健全,社区普遍创办了职业服务中心和建立了困难职工帮扶站。上半年,社区共提供就业介绍312人次,安置再就业122人次。
三是加强职工技能培训。我区把贯彻(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素质提升工程结合起来。在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过程中,我们注重在宣传加强企业经营者守法的同时,通过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协作等经济创新活动,不断提升职工技术技能水平。深入开展“创造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等活动,有效地提升全区职工队伍的科学文化素质,培养造就一批技术过硬且学法、知法、守法的新型知识型职工队伍。为隆重纪念国际五一劳动节成立120周年,区总工会在今年五一劳动节之前举办一场“激情五月风 展靓秀风采”为主题的职工技能表演赛,通过基层工会推选,共有130多名职工参加了比赛。通过开展职工岗位练兵活动引导广大职工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活动,在职工中树立起“争创新能手,争做技术标兵”和“风雨同舟,共度难关”意识。我们在工作中深刻地体会到:工会作为党联系广大职工的纽带和桥梁,只有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才能更好地发挥职能和作用。正是由于我们在开展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中得到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帮助,才能取得全区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全面突破。
劳动合同 篇4
以20xx年的利群集团案件来说明劳动合同犯罪的做法和劳动法中容易被利用犯罪的劳动条约。
青岛利群集团青岛利群胶南店,与厂家青岛利群集团青岛宇恒电器有限公司勾结,利用劳动者不懂法的弱点,合伙采取合同欺诈等手段,严重地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开与《劳动合同法》相对抗。
1、由利群集团乳山购物广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向招聘的商场导购员,发放封面为“利群集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空白文本,让这些不懂法的导购员,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2、用人单位回去后,在合同上任意填写其他内容及用人单位。员工以为是一个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一份)。实际上是与两个用人单位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如此,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规定,就不用给劳动者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金,并且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既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又不用支付加班费,一举多得。
3、瞒天过海。两个合同只有一份,由用人单位持有。具体合同内容,劳动者并不知情。
4、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从工作时间、工装及上岗证上看,是全日制合同,但实际上是非全日制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等都与法无据。最后导致劳动者败诉。两个商家成了地地道道的剥削者。
案例20xx年12月13日,利群集团乳山购物广场导购员孙某某,因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孙某以欠工资为由,于20xx年3月4日,将其起诉到乳山劳动仲裁委,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等法定事项。结果开庭时,厂家出示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利群声称:申请人并未与其签订合同,本案与己无关。厂家则称依《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但仲裁员当庭协商,支付工资后,加付3000元补偿,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败诉。
20xx年11月27日,孙某又以支付加班费(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为由,将两个用人单位诉至乳山劳动仲裁委。两被告又各自提供了两个“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称:一个单位雇佣4小时(笑话)。试问:同一个人,在同一个工作地点,同一个工作时间,从事同一个工作(同一个商品的导购),却要与两个用人单位签订两份用工合同,两个用工主体,这是明显的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变相强迫孙某加班,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6条、31条的相关规定。然而,本案仍然败诉。(本案已经诉至法院)
如上所述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何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地方劳动监察部门明知该违法现象(乳山各大商场均采取此做法)存在,却不闻不问,势必导致法律被任意践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法将何在?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是最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利用合同欺诈手段,公开地、严重地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这是劳动法上关于非全日制合同工的规定,也是犯罪分子容易利用的地方,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著名其具体约定。
劳动合同 篇5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如果因缺乏有效要件而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不但不能有效地发挥劳动合同的作用,还可能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Q职微信招聘专家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订立劳动合同,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都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平等自愿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基础。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对方违反本意与其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无效。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的行为。实务中最常见的欺诈行为包括:劳动者提供虚假的学历证书或夸大工作经历求职、用人单位虚假承诺向劳动者提供福利待遇而引诱劳动者就职等。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劳动者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用人单位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不补签劳动合同就不发奖金为由相威胁。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在实践中,乘人之危的情形一般比较少见。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行为,并非一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只有在一方实施上述行为并致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一方实施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影响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不能以此为由认定劳动合同无效。例如劳动者入职时隐瞒其已经结婚的事实,骗取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于婚姻状况原本就不应作为是否聘用劳动者的条件,劳动者隐瞒婚姻状况的欺诈行为不足以影响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因此,不能由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订立劳动合同不但应当遵循自愿、诚信原则,还应当遵循公平、平等原则,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其中最典型的便是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免除自己的工伤赔偿责任,排除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于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概不负责”之类的条款,都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无效外,如果限制劳动者法定权利、加重劳动者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应当特别加以注意。
在实务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多是由用人单位事先制作好的格式合同,用人单位利用这样的优势地位,可以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在合同内容的设置上有所取舍,有所选择,但必须把握法律的尺度和分寸,如果走极端采取“一边倒”的方式,减轻或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限制或排除劳动者的权利,都是不可取的,即使在合同中写明也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在制作劳动格式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意这一点,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对用人单位有利的内容,但不能超越法律的极限。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内容合法是劳动合同生效必不可少的要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必然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这种合同无效的理由,一是必须违反强制性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排除的是任意性规定的适用,不能认定为无效;二是必须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仅仅违反的是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认定为无效。
在实务中,常见的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主要表现为违法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条款、违法约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条款、超过法定期限的试用期条款等。这些条款由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劳动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局制用人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 日。本合同 终止。
第二条乙方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完成的工作数量 ,达到 质量标准。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乙方执行的工时制度为 工作制。
第五条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及其标准。甲方负责对乙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甲方对乙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遵守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乙方执行 工资制,工资支付时间 ,工资支付按 执行;其中试用期工资为 元。
第八条乙方的保险待遇按 执行。
第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条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乙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五条乙方有权依据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京劳关发〈1995〉45号),获得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给欢欣鼓舞方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按照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京劳关发〈1995〉163号)执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7
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将促使企业更主动地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再如,社会保险条款成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到时,学生不用再追着向单位提“三险一金”要求,因为根据新法,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义务。
关于“试用期”,新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高校教师指出,过去一些用人单位存在滥用试用期的问题。有的企业利用试用期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开始许诺干得好就录用,但试用了很长一段时间后一个都不留。这种做法现在是违法的。
不少教育界人士指出,新法对于大学生就业既是福音,也有挑战。一方面,有利于大学生维护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将提高,因此在招聘大学生时会比以前更谨慎,甚至挑剔。
“保护伞”:新法为大学生就业“护航”
同济大学化学系学生小苏,目前已与一家企业签订就业意向书,这些天他专门从网上收集新《劳动合同法》资料,认真研究。小苏说,很快就要签订正式合同了,“临时抱佛脚”学一点,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让踏上社会的第一步走得更稳。
上海电机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主任李立指出,许多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新《劳动合同法》对他们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对于大学生来说,在劳动合同的建立、终止,劳动报酬、试用期等多方面,新法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保障。
“擦边球”:与毕业生签1年零1天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注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使他们在招聘大学生时会比以前更加“苛刻”。
有专家指出,以往许多企业先大量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经过试用期考察后,再淘汰掉其中一部分不合格的毕业生。而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企业可能改变以往“大量招聘,大量淘汰”的策略。企业对于眼前“可招可不招”的岗位,可能会通过暂时从内部挖潜的方式来解决。
一位高校就业部门老师透露,某家大型制造类企业是学校的“长期用户”,每年都要招聘几十名毕业生,一般实际招聘人数与计划招聘数相差无几。今年,该企业计划招聘80人,但在招聘过程中明显比往年“挑剔”,结果只录用了50多人。企业招聘人员说:“如果招不到理想人才,宁愿少招一点。”
也有专家指出,新法实施后,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会更注重学生的能力而不是学历。因为企业必须雇用高素质、能力强的员工,才能降低用人成本,保持较高的市场竞争力。
有高校反映,面对新《劳动合同法》,个别用人单位打起“擦边球”。如,针对“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这一条款,有的企业就与学生签订一年零一天的合同,以延长试用期。
专家建议:多招聘应届生能否给予奖励
“真正好的人才,企业照样抢着要。”上海大学就业指导中心主任王佩华说,新《劳动合同法》短期内可能加剧就业竞争,对大学生就业产生一定压力;但从长远来看,这也成为学生提升素质的驱动力,同时也对高校培养人才、就业指导提出了更高要求。
许多高校在今年的就业指导工作中,加入了“解读新《劳动合同法》”这一内容。上海大学请来人事局劳动法仲裁专家为全校就业指导老师、辅导员和具体讲解新法,让学生知晓自己在求职和工作中享有的权益,同时也明确自身义务。
不少高校特别是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己任的高校意识到,要让毕业生更具竞争力,就必须使专业和教学设置与市场的需要更紧密“对接”。
上海电机学院工科类专业的毕业生,以往只有30%学生考出高级技能证书。今年学校“盯”得紧,使考出高级证的毕业生占60%。今后,学校力争让所有毕业生考出高级证,在就业竞争中增添“砝码”。
目前,民营企业占到了企业数量的70%,岗位需求量大。但是,很多企业不愿意招收,而希望招收有工作经验的劳动者。专家建议,政府部门能否制定政策,对吸收应届生较多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和奖励。
劳动合同 篇8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户口所在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限期
(一)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 有固定期限:从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从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
2、 无固定年限:从___年__月__日至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止。其中试用期从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
3、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的工作岗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变化的情况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可以变更本合同,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假。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及遵守劳动纪律。
(四)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 劳动报酬
(一) 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__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 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元∕月; 试用期满工资为____元∕月(____元∕日)。
2、 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
3、 其他形式:____________。
(二)合同期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甲方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甲方没有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乙方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甲方复工、复产或者解除本合同。
(三)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四)甲方于每月___日发放乙方上月工资。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休息休假权利。
(四)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另行安排乙方补休;不能安排乙方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本省(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三)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对方
劳动合同 篇9
案例
入职时,我们都会填一份入职申请表,但如果你把这张表当成劳动合同,那就麻烦了。市民小秦就遇上了这样的问题,不过他很好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去年6月22日,小秦进入了湖城一家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当时是在公司厂长处应聘的,小秦签署了一份入职登记表,上面具体记载了小秦的基本情况及该公司厂长老黄签名确认的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
3个月后小秦离职了,并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xx年7月22日至9月15日期间的两倍工资。
但公司辩称,入职登记表是双方签订的不正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要件;如该份入职登记表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则其上约定的小秦的月工资也无效。
分析
本案例争议焦点为入职登记表上的工资约定是否有效?小秦主张的两倍工资,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首先,文书本身就明确为入职登记表,而不是合同或协议。
其次,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而该份入职登记表只涉及了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报酬、试用期,但未明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相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并且无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因此不能被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再次,《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本案例中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老黄是该公司厂长,负有代表用人单位主管公司的职责,其在该份入职登记表上的签字代表了用人单位,因此该工资约定合法有效。
最终,经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支付小秦3000元。
工会提示
两倍工资的设置目的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的进步发展。
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共同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要提高法律意识,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此类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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