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劳动合同模板锦集五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劳动合同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劳动合同 篇1
[摘 要]
本文结合电网集体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了当前电网集体企业用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然后对电网集体企业的用工规范管理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
电网集体企业;用工规范管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在全民企业扶持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电力系统劳动服务公司,其承担电力企(事)业单位主业之外的工业、商业、运输业和后勤服务等各业,随后逐步发展到电力施工安装、工程咨询等众多类型。多年来,集体企业为电网企业解决职工子女就业、安置主业分流人员、稳定职工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电网集体企业用工方式主要有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制、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四种,电网集体企业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压力,尤其劳务派遣制用工方式的引入,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电网集体企业的多元化的用工方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严重制约了电网集体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1.1 劳动合同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之间的矛盾
劳动合同用工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起,便受到《劳工合同法》的保护,无论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形成的劳动关系便与电网集体企业息息相关,可以享受企业提供给员工的福利和待遇,而劳务派遣用工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且劳务派遣期限不得长于6个月,否则,企业须用本企业的正式员工,这就意味着电网集体企业用工存在较大的流动性,而劳务派遣用工在社会保险、职工福利、补充保险等方面享受不到与企业正式员工相当的待遇和福利,造成劳务派遣员工在心态上产生不平衡性,员工归属感不强,责任心差。此外,劳务派遣用工在发展空间上较小,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这部分员工将难以转为正式员工,企业很有可能失去了有能力的劳务派遣员工。
1.2 母公司与子公司在沟通方面的矛盾
一般而言,专业人员和新进人员都是有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招聘,然后分到各个子公司,但实际上,由于缺乏有效地管理机制和有效地沟通,子公司对于人才具有特定要求,母公司招聘的人员未必适应子公司的岗位要求,这样造成了企业成本的增加。
劳动合同 篇2
同志:
本单位与职工________所签订劳动合同(期限: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解除(终止)。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________________。
(单位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劳动合同 篇3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护,而且也是对用人单位长期利益的一种保护。由于之前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短期化,企业的短期化行为造成劳动者的短期化行为,使劳动者对企业没有归属感,缺乏信任,造成企业人才队伍不稳定,有“培养一个,跳槽一个”的现象。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留住人才,增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互信,增强员工的忠诚度,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且劳动合同法较《劳动法》给了企业更大的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按照《劳动法》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增加了两种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都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法》以上规定内容调整为,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百分之十的,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由以上可见,企业完全没有必要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突击裁员,突击裁员也不会减轻企业的负担。
通过以上与小编一起了解了劳动合同续签年限规定方面的内容,对于这方面的内容我们有一个简单的了解,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劳动合同续签年限规定方面的内容以及法律资料,可以咨询,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会在第一时间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实际提供帮助,帮助您解决您有关方面的法律问题,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虽然不同类型的合同有不同的特点,但该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一)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即全面履行原则,又称之为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项原则的意义在于指导和监督当事人保质、保量地、按时全面完成合同的义务,防止违约情况的发生,借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约全面履行原则是决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违约的法律标准,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违约责任的尺度。
一般而言,按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一般应当亲自地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标的适当。即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劳动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惯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点适当。应按合同所约定的数量、质量、品种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否则,即构成违约。
(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
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之外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项合同义务,虽然该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没有约定,但是,任何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时都必须遵守。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履行附随于主合同的其他义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包括:(1)通知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将有关重要的事项、情况告诉对方,例如,一方因客观情况必须变更合同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都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2)协助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对待对方的事务,不仅要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要配合对方履行义务。(3)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属于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对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能向外界泄露。除了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外,当事人还应当履行其他义务,如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防止损失扩大。(4)提供必要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该项义务与协助义务紧密相连。当事人相互之间有协助履行的义务,就必须要为对方提供必要的条件。(5)防止损失扩大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致使当事人遭受损失,双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都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而不管这种损失的造成与自己是否有关。《合同法》第119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公司合同管理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由此可见,合同管理对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事务,那么公司合同管理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小编整理了合同管理的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关于公司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应注意的事项
1.签订合同首先要明确的两个基本原则:
(1)如果不是即时结清的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签订书面合同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二是作为证据,纠纷发生后,可向司法机关提供,用以证实自己主张的凭证。
(2)对合同的各个条款要做到明确、详细。
2.签订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
依据不同的签约人要着重审查如下材料:
(1)由对方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约的情况
①对方是否有营业执照,而且是否真实,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
②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合同上的签约人有出入;
③签约人的身份证等有关身份材料的审查;
④对方营业场所以及是否正常经营等。
(2)由对方特定的业务员签约的情况
①业务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②业务员与委托单位的关系;
③业务员与委托单位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
④业务员是否得到委托单位的授权,特别要注意审查委托代理的权限、委托代理的期限。特别防范无权代理、越权代理;
⑤委托单位是否有企业营业执照,签约时是否还存在。
总之在签约之前务必要对对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具体认真的核实。采用的方式可以是电话询问、写信、发函、上门考察,以及到有关部门查询等。在经过一番调查的基础上,较为具体地掌握对方的情况,这是签订合同的第一步。
3.合同主要内容的审查。
一般来说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报酬(付款期限、付款方式);⑥履行期限、地点、方式;⑦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违约金计算方式);⑧解决争议的方法;(法院、仲裁委员会)。
二、公司的'合同管理,应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关于合同管理机构
根据公司的管理体制规定,合同管理机构有的在业务开发部门,有的在财务部门,有的在工程部门,有的在质量管理部门,但不管是由何部门管理,都要明确职责和权限。
2.关于合同管理程序,方法与过程的控制
管理程序主要是明确合同签订过程如何控制,避免签订不合法的合同。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合同签订前的评审:
首先涉及由哪个部门或哪几个部门负责评审及评审的内容和范围等要明晰。评审内容也要作明确的规定,一般应涉及对客户资信评估,递交项目建议书方面的项目报价,自我评审与控制,对客户相关要求的评审,合同风险评估。
(2)合同起草与签订
谁负责合同起草与签订,谁负责审核与批准。
(3)合同的变更管理
应明确一般变更的评审人与重大变更的评审人。
(4)合同履行的跟踪
要明确合同跟踪合同履行的一个或几个部门,定期对合同的整体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5)合同收尾阶段管理
对已经完成的重点项目,应明确由哪个部门提供合同总体运行报告,对成本和风险控制作出有参考价值的总结。
3.关于合同管理责任
为保证制度的有效运行,应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
4.关于合同信息管理与备案归档
明确合同文本管理部门及对合同文本使用、借用的权限及程序。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那么如果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办?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劳动合同的法律知识,请阅读了解。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一、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如果想要继续在该公司上班,就需要收集在该公司上过班的任何证据,例如:
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一般可以找刚刚离职的,如果一个月之内离职的,还跟公司存在与你相同争议问题的同事,可以一起申请仲裁。
二、如果员工不想在公司继续干,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该得的权益,流程大致如下:
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工商注册信息,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误什么!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劳动合同订立的要求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了解劳动合同订立的相关要求是很有必要的。那么,劳动合同订立的要求到底有哪些呢?
网友提问:
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是什么?劳动合同订立的要求有哪些?
律师解答: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就合同主要内容作出的意思表示。因而,要约的发出人和接受人均须特定,且要约的内容足以构成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应作出缔约的表示,否则不算有效要约。如果仅有订约的意思而未就合同主要内容作出表示,只能称为要约邀请,不能产生要约的效力。要约仅在要约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要约期满其效力自动解除。因而,用人单位如果仅在招工启示或广告或简章中介绍自身情况,并发出招工信息,并未就合同主要内容给予说明,该行为只能算是要约邀请,不构成有效要约。而如果用人单位在招工简章中对合同条件给予明确说明,则属于要约,一旦应招者承诺,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应招者不同意所列条件,而提出新的条件,则属于反要约,用人单位可以承诺,也可不予承诺而不成立合同。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完全五条件地接受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在有效期内作出,且应当完全接受要约条款,如果接受的意思与要约不一致而改变了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则只能视为反要约,不构成有效承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旦同意对方要约而作出承诺,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个劳动合同的成立,一般都要经过上述两个阶段,但具体可能要经过要约——反要约——再要约——承诺的复杂的反复协商,最后成立合同的过程,合同一经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要求
1.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当事人不得以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意图和违法行为,以达到不良企图的目的。
2.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应是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双方主体在签约时,主体资格必须合法。
3.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所设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如有的劳动合同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单位概不负责”、“旷工3天予以除名”、“不享受星期天休假”等等,均属于内容违法而无效的条款。对此,用人单位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有的地方性的法规对劳动合同签订程序的法律要求,除了要求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并签字盖章外,还规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鉴证,方能生效。
5.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合法。
对劳动合同订立的理解有哪些误区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劳动合同认识中,对劳动合同的订立也存在着一些误区,本文总结了对劳动合同订立的一些误区,仅作参考。
“临时工”不用签劳动合同
其实,“临时工”是一个已经推出历史舞台的一个概念,是我国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与“固定工”相对应的概念。《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都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与所谓的“临时工”不签定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不但要赔偿由此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而且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试用期过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
在招聘新员工时,企业为了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跟据《劳动法》第16条第2 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也可能将自己“套牢”。实际上这种做法往往是弄巧成拙,最终是适得其反。因为,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而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要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试用期不用缴纳社保费
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
目前,有些企业以防偷、防跑、防犯规等等为由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 “保证金”等,如果没有押金,就扣下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做抵押。收取押金的企业绝大多数是一些小企业。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的,一旦劳动者向劳动部门投诉,企业是得不偿失。《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 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如果您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还有什么法律疑问,欢迎免费咨询我们专业律师,他们会及时给您回复。
劳动合同 篇4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某些劳动者由于误读,以至于在出现劳动争议时,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一、劳动者要积极主动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有的劳动者认为根据这一条规定,尽量避免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就能够得到双倍的工资。但这种理解曲解了立法原意。立法者制定此条的目的是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明确下来,在出现劳动争议时便于协调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实践当中,有一些劳动者就是因为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明晰,在出现劳动争议时自身权益难以得到维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是为了惩处其不法用工形式,劳动者切不可以此作为赚钱手段。事实上劳动者如果这么做可能失去更大利益。因为劳动合同中不仅规定工资内容,还会涉及到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条件、福利以及社会保障等诸多权益,如果仅为获得双倍工资而不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可能要遭受更大利益损失。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动者来说是一把“双刃剑”
在前一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飞行员离职风波中,双方签订的即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飞行员欲解除劳动合同时,遭遇了所属航空公司高额的索赔要求,此时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成为了飞行员另谋高就的羁绊。
一些企业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限制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容易形成坐养懒人、庸人的机制,更有甚者说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使劳动关系又重回了“铁饭碗”时代。有劳动者盲目听信这种言论,轻信无固定期限合同对自己是有百利而无一害。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在工作中有过错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同样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也给劳动者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流动,从上述飞行员遭遇的高额索赔案看,倘若飞行员与对方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合同,那么合同期满飞行员就能摆脱合同的约束,他们想要变换工作环境、寻求更高待遇的愿望也就不会那么难以达成了。如果后来不是第三方愿意为飞行员承担巨额的赔偿金,相信这些飞行员就无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离职的想法就难以实现。因此,虽然无固定期限合同会带来相对稳定的工作,劳动者还是要在仔细考虑利弊后才可作出选择。
三、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一定会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是一种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只要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劳动者要获得经济补偿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无过错,也无其他法律规定须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劳动者的自身原因或过错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不会获得经济补偿:(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实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还是不少的,劳动者不要误以为只要解除劳动合同就会获得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法》并不是保护劳动者的“单边”法律
某地法院受理了一起用人单位诉劳动者违约赔偿案。某物业公司电工崔某值班时间无故旷工,发生停电事故,导致物业公司被业主索赔50万元。物业公司认为,电工崔某的过错是公司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于是将崔告上了法庭,向其追偿公司先行赔付的50万元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虽然明确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但绝不是仅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它同样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违约的,一样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首先,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劳动者在履行合同时违反相关约定的,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其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三十三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违反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上述电工崔某违约被索赔的情形。这说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时,不能只关注自身权利或利益,还要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 篇5
出租方(甲方):西安市环西综合市场
证件号:
承租方(乙方):
证件号: 电话;
甲方利用自有场地开办环西综合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经营摊位状况
1-1、 甲方将市场内________层________排________号(商业房摊位)出租给乙方经营________使用。
二、房屋租租赁期限
1.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乙方在本合同到期一月内,如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续签合同,则依法享有优先成租权,其租金为,每月_________,支付方式_________,乙方应于_________日前交清。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终止租约,收回房屋:
(1)把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或私自交换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改变承租用途的;
(3)无故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
四、甲方根据修缮标准检查,维修房屋和设备,保障安全、正常使用。甲方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碍施工。在正常情况下,如因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以致房屋倒塌,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甲方鉴定房屋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乙方应按期迁出,其居住房由甲方解决。如乙方籍故拖延不迁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对乙方承租的房屋进行翻建大修后,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但事先应签订协议。
七、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应负责保管,爱护使用,注意防火、防冻。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楼梯间、门道、走廊等公用房屋和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
八、乙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设备。如属必需时,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或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动工。否则,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九、乙方退租房屋时,应于七日前通知甲方,并办清以下手续:
(1)交清租金和应交纳的赔偿费。
(2)按照租约负责保管的房屋及装修设备。
(3)撤销租约。
十、乙方承租的房屋因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必须腾让时,甲方得终止租约。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租约自立约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有效。一或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解决。
十二、其他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房屋仅作为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
2-2、在租赁期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准许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3-1、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租赁期 年 月 日起至自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 3-2、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壹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双方可在对租金、期限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该房屋租赁的月租金为 元整,(大写 万 仟 百 元整)。
4-2、租金按 月为一期支付,第一期租金及保证金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以后乙方应于每期的 天前支付予甲方房租金。
4-3、乙方支付租金方式: 。
五、保证金
5-1、为确保房屋及所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保证金(押金)为 元整,(大写 万 仟 百 元整)。
5-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付清全额保证金。甲方在收到保证金后应予以书面签收。
5-3、租赁期满后,乙方点清,交还房屋及设施,并付清应付费用后,经甲方确认后应立即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六、其它费用
6-1、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通讯等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逾期不付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6-2、物业管理费由 支付。
七、甲方义务
7-1、甲方定期对房屋和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提前10天通知乙方)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同意乙方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及整改。
7-2、房屋及附属设施非乙方的过失或错误使用而受到损坏时,甲方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若经乙方催告后,因不及时处理,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3、甲方应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八、乙方义务
8-1、乙方在租赁期内保证在该租赁房屋内的所有活动均能合乎中国的法律及该地点管理规定,不做任何违法之行为。否则视为违约,相关责任与甲方无关。
8-2、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否则视为违约。
九、违约责任及处理
9-1、甲乙双方任何一单方如未按本合同的条款执行或未尽义务,导致中途终止合同,则视为违约,双方同意违约金为 元整。(大写 万 仟 佰 元整)若甲方违约,除退还给乙方保证金外,还须支付给乙方上述金额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扣取上述金额违约金。
9-2、凡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情时双方如有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终止及解除条件
10-1、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均构成违约。
10-2、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下而致合同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A、 该房屋占用范围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
B、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C、 该房屋因不可抗拒因素而遭毁损、灭失或被鉴定为危房的;
十一、其它条款
11-1、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2 甲方同意乙方在房屋沿街外立面做灯箱广告牌。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11-4、本合同共三页,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即生效。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电 话: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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