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劳动合同九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合同9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 工会或员工代表) 乙方( 企业)
员工人数 : 人 企业性质 :
协商首席代表 : 协商首席代表 :
姓名 : 姓名 :
职务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协商代表人数 : 协商代表人数 :
代表产生方式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 增强合作共事 , 促进企业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 , 经协商一致 , 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 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 ( 员工代表) 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 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 , 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 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或者员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 , 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 , 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本企业实行 工资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企业实行 工资支付形式。
第十四条 本企业员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的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十五条 本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 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六条 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 为基数。
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员工病假,非因工负伤的工资支付办法
第十八条 员工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期的工资支付办法
第十九条 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
第二十条 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 %。
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下列条件,标准处理相关事宜 :
( 一) 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保证员工每周休息 日;
( 二) 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 , 特殊工种特殊情况的安排 : 。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 , 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
( 一) 乙方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 , 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
( 二) 与甲方或参与加班的员工协商 ;
( 三) 乙方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甲方和员工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员工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以及本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 : 。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情况 ,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 , 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 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七条 企业依照法律, 法规及规章 ,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 企业对在 工种(岗位)的员工定期作专项体检。
第三十一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 , 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二条 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 , 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三条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 , 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 , 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 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四条 企业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 , 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 , 制订培训计划。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培训 , 提高劳动技能。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员工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员工培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员工进行的职业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 , 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培训协议) , 订明培训时间,地点,专业,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九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 , 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 , 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 , 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五条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 , 依规定执行 ; 无规定的 , 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 , 签订补充条款 , 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 , 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 , 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自审查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15日内审查机构未提出异议的 , 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 , 另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经济类型: 性别:
法定代表人: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职务: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注册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鉴于乙方同意到甲方工作,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为其工作,经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章 概念
第一条 除非根据上下文有其他解释,否则本合同的下述用词具有其所给出的含义:
“本合同” 指本甲方和乙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劳动合同书》。
“乙方岗位” 指本合同第七条指明的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根据第九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乙方的工作岗位。
“岗位” 指甲方向员工提供的工作职位。
“岗位调整” 指甲方安排乙方从一个工作职位转移到另一个工作职位。
“岗位聘用” 指甲方确认乙方可以在某一具体岗位开展工作。
“待岗” 指乙方脱离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岗位,但与甲方仍存在本合同规范下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状态。
“固定工资” 指乙方的技能工资与岗位工资之和。
“工资性收入” 指乙方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之和。
“技能工资” 指由乙方所具有的资历和知识技能水平,包括工龄、学历和职称三个因素确定的乙方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 指根据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岗位的劳动特点与工作价值而确定的乙方的工资标准。
“绩效工资” 指根据乙方的超额劳动成果而确定的乙方的货币收入,由季度绩效工资和年底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试用期及应届毕业生实习期不发放绩效工资。
“总经理奖” 指乙方在本合同期限某一年度内的工作中或在某一项目或某一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时,由总经理提名、他人推荐或乙方本人申请,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对乙方给予的奖励。
“最低工资标准” 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北京市人事局XX年10月26日联合颁发的京劳社资发[XX]164号文《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每小时不低于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 元人民币及将来北京市对该标准可能作出的任何修订。
“集团公司” 指中国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
“商业秘密” 指以口头、书面、图形、机器可识别等为表现形式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甲方秘密级别以上的文件和甲方在管理和运作企业过程中形成的技术信息和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
(一)公司战略规划及年度和月度各种经营计划;
(二)董事会和办公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等;
(三)各种流程信息;
(四)财务报表、税务资料等各类财务信息;
(五)规章制度、人事资料、工资结构、培训计划等各类管理信息;
(六)客户信息、报价资料、原材料(产品)进货渠道、交易记录、合同、市场调研报告等;
(七)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其他有关管理、营销、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商业信息。
“办公场所” 指甲方的注册地址内的办公区。
第二章 适用法律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北京市颁行的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明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一)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5日)
(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11日发布)
(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发布)
(四)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发布)
(五)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发布)
(六)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4年11月14日发布)
(七)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发布)
(八)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XX年12月13日发布)
(九)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期管理暂行办法》(XX年7月23日发布)
(十)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发布)
第三章 保证
第三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如实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乙方保证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如实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和身体状况等证明。
第四条 甲方承诺并保证,甲方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有完全行为能力签订并履行本合同,乙方根据本合同的受聘不违反乙方的其它合同或法定义务。
第四章 合同期限
第五条 本合同的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六条 本合同从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无固定期限合同除外),除非根据本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被提前终止。
第五章 工作内容
第七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工作。
第八条甲方依《考核管理办法》和《员工考评管理细则》对乙方设定的季度考核和年度考评标准对乙方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效力的约束力。
第九条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表现或对乙方进行季度考核或年度考评的结果,对乙方进行岗位聘用、岗位调整、职务升降、轮岗、待岗、奖惩及培训等各项人力资源管理。
第六章 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
第十条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如甲方安排乙方节假日加班,应按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 甲方执行政府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乙方有权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婚丧假、病假、年假、产假等休假。乙方请示休假应根据甲方有关请假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甲方应提供给乙方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提供适宜乙方开展本职工作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第十三条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应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乙方认可甲方在办公场所对乙方有进行监督或检查的权利。
第七章 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甲方按照统一制订的《薪酬管理办法》和《考核管理办法》向乙方支付工资。
乙方的劳动报酬采取组合工资制,包括技能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总经理奖和福利五个部分。乙方的固定工资为每月 元。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代扣乙方工资:
(一)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
(二)甲方代扣代缴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三)因乙方缺勤或违纪,按规定应予扣除的金额;
(四)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经乙方要求,甲方应将代扣代缴明细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收款凭据提供给乙方。
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的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应超过乙方当月工资性收入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性收入部分低于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六条 甲方每月5日前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固定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季度绩效工资根据对乙方进行季度考核的结果,在下一季度三个月内平均支付;年底绩效工资根据对乙方进行年度考评的结果,在下一年度前三个月内支付。
甲方可于每年从乙方的绩效工资中扣除一定的比例作为领导责任风险保证金滚存,待乙方离任审计完成后,一次性支付。
乙方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时,风险保证金不予支付:
(一)严重违反甲方公司管理规定或触犯党纪国法;
(二)工作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三)自动离职,给甲方带来一定损失;
(四)离任后,责任没有完全消除,对事故的出现仍须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工资应支付给乙方本人。乙方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乙方的亲属或委托代理人代领。
工资以拨入乙方银行个人工资帐户的形式支付。
甲方在支付工资时应向乙方提供一份乙方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八条 甲方可根据甲方效益与发展情况或乙方学历、职务、岗位、考评结果等的变动情况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但包括乙方待岗期间在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章 保险、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险手续,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支付应由甲方缴纳的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等社会保险费。
甲方还应按照《薪酬管理办法》等甲方规章规定中对应乙方层级的费率标准为乙方提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给付劳动保费、报销固定和移动电话费和准予带薪休假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北京市的规定及甲方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时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北京市的规定及甲方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或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安排乙方免费进行体检。乙方履行岗位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章 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甲方按照《培训管理办法》和《员工职业生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员工职业培训、选派集团公司培训等涉及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并对乙方进行专业开发及提高核心领导能力等职业生涯教育。
第二十四条 接受甲方的出资进行培训时,乙方除应按照《培训管理办法》
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费用报销等规定外,并应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与甲方签订培训协议书,进一步明确双方在培训期间及培训完成之后的权利和义务。培训协议书生效后即成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培训协议书的内容如与本合同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培训协议书为准。
第十章 劳动纪律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可根据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爱护甲方财产,自觉维护甲方整体利益和形象;
(二)按照甲方的企业经营目标全心全意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并积极配合甲方对乙方和其他员工进行的季度考核和年度考评工作;
(三)响应甲方的安排,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政治思想、管理、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思想修养和职业技能。
第二十七条 甲方认为乙方违反了劳动纪律,可以在对乙方进行违纪调查期间,取消乙方岗位、暂停绩效考评和延迟支付工资。如调查证明乙方的确违纪,甲方可根据规章制度,给予乙方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如调查证明乙方没有违纪,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因调查而延迟支付的工资并恢复乙方岗位。
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可以依据下列情形变更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二)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时,本合同继续有效并由继承甲方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但甲方变更名称的,应当相应变更本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四)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五)乙方岗位变动、职务升降、被外单位借用、上学、脱产培训或提前退养时,本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可予变更。
第二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本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五)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从事与甲方无关的牟利活动的;
(六)在本合同第三条项下,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或在本合同第四条项下,向甲方提供虚假承诺与保证的;
(七)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访友、旅游、出差逾期不归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乙方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岗位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乙方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进行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乙方于解聘待岗期间,不服从甲方安排的新的岗位聘用机会累计达两次的。
第三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经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甲方依据前款规定解除本合同,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乙方与其他被裁减人员具有同等的优先被录用权。
第三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在甲方连续工作满XX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八)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能依据前款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适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资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项下,向乙方提供虚假说明或在本合同第四条项下,向乙方提供虚假承诺与保证的。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提前通知而要求与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第十二章 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
(二)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出现;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
(五)甲方依法破产、解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续订本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本合同手续。
第四十一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终止本合同时,应向乙方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作为乙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甲方并应及时将乙方的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乙方新的接收单位或在乙方自谋职业的情况下,转移到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乙方无接收单位且符合失业条件的,甲方应自终止、解除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乙方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限北京地区)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20日内将乙方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乙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合甲方工作,主动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本合同。
第四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续订本合同。
第四十四条 乙方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本合同期限届满时,甲方应将本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乙方与甲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本合同,甲方应当与乙方续订本合同。续订时,如本合同的期限少于12个月,则续订合同期限依本合同期限;如本合同期限等于或长于12个月,则续订合同期限至少应为12个月。甲方也可通过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甲方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或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或加班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或加班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应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性收入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一)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1个月工资性收入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如:
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则按乙方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计发: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岗位工作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四十九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不应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北京市东城区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岗位工作,甲方依据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解除本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不低于甲方上年月人均工资性收入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乙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五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甲方原因使本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三)违反本合同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解除本合同未按照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及未成年工适用);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条规定,终止本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乙方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性收入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性收入的赔偿金。
第五十三条 除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情形或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外,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下列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一)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二)对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十四条 因乙方存在本合同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乙方隐瞒与原用人单位尚存劳动合同的事实而与甲方签订本合同,致甲方对原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实际进行了赔偿的,乙方应给甲方以全额补偿。
第五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章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章 保密
第五十七条 乙方应保守商业秘密,未经甲方许可,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甲方内部的无关人员透露或者公开自己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复制或转移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和资料(无论商业秘密是否基于乙方本人的行为而形成),不在办公场所主动接触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进入与本人无关的保密区,不打听其他部门的业务措施和技术措施,除非必要,在对外联系时不谈及商业秘密,不向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咨询性或顾问性的服务或帮助。
第五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乙方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如复制或带出办公场所)时,应经部门主管批准,并及时归还。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将所使用的所有甲方的商业秘密资料交还给甲方,不应私自保留。在乙方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内,甲方可以对乙方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六十条 乙方承诺,无论何种原因致使本合同终止,乙方均将在终止日后3年内继续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六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或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或乙方也可以不经协商或调解,而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章 其他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现有的以下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附件:
(一)员工职业生涯管理办法;
(二)薪酬管理办法;
(三)考核管理办法;
(四)员工考评管理办法;
(五)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细则;
(六)培训管理办法。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对现有规章制度的修订及颁行的新的规章制度除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规定相抵触者外,自动成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同意遵照执行。
第六十三条 作为本合同附件的规章制度在甲方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留存,乙方可于正常工作时间内随时查阅。
第六十四条 乙方的人事档案应交甲方或由甲方委托集团公司保管。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鉴证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所在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联系电话: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丙方) 。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 标准 工时制度。
派遣员工的休息、休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四、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台州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1-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期满后,有以上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其中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 -3-
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经有关部门裁定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丙方的规章制度,乙方在派遣期间或离职后,若因个人责任给丙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要承担一切后果。乙方可与丙方就具体经济责任订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台州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台州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4
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邮政编码:
有效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鉴于:
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乙方已知晓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乙方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愿意承担提供虚假信息的一切责任。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1、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2、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试用期。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3、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乙方因完成其工作,需要临时在以上工作地点之外工作的,乙方须服从工作安排,主动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2、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四条 劳动报酬:
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依法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 每月15-20日发放上月工资,如遇公众假期,发薪日可提前或推后。
2、乙方工资标准:岗位工资 元/月,每满一年发放10元工龄工资。
3、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不得低于第二款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4、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延长劳动时间,甲方不支付加班工资。
5、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6、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生活费(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修武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社会保险及有关福利待遇:
1、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2、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因工、非因工死亡及医疗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规章制度:
甲方应依法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奖惩、劳动纪律、职业培训、竞业限制等,对职工有计划地进行职业培训。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甲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4、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5、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劳动争议处: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解或申请劳动仲裁。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及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制度、工作规定、职工手册、岗位职责、工作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和以下个人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相应工作岗位的资格证明等;
2、乙方与其他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保证;
3、乙方填写的入职申请表。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或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已仔细审阅过本合同的内容,并知晓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中记载双方的地址、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地址为各项书面通知的送达地。若上述地址发生变化,应在7日内书面通知合同另一方。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章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劳动用工备案机关(签章):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5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___
乙方(员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20xx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 。
(二)试用期为 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 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 :区域经理
乙方的工作地点 :
责任:
1. 直接跟进 区域的营销工作。负责指导、协助区域内客户 开展市场的营销工作,要做到言传身教,以身作则;
2. 安全了解辖区各地区市场的特点,并对各地市场的竞争局势有清晰的认识,并能够指导代理商具体的市场推广工作。
3. 基于竞争对手优劣势,以及我公司情况与市场情况,制订有效的区域推广策略。
4. 服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对公司品牌的发展以及在当地市场的销售业绩负责。
5. 从自身做起,拥有先公后私的良好职业作风,对团队的成长与良性运作负责。
6. 服从公司的营销策略与行政制度,不搞特殊化。
7. 与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协调客户之间出现的各种的问题,充当客户与公司之间的联络沟通桥梁,为公司及时解决客户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消除客户对公司的误解,提高客户对经营我公司产品的忠诚度;
8. 指导、协助区域内的客户发掘可开发的网点,扩大我司产品对市场的覆盖率;整理、规范终端形象,提升网点质量,将本区域建成样板标杆示范区。
9. 扶持区域内的重点客户做强做大,网点做精做细。
工作要求:
1. 在区域内开发有实力的大客户,不断扩大客户网络资源。
2. 与区域内的重点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解决客户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3. 每月合理安排时间巡视直接跟进区域,检查、指导该区域的工作,引导客户开展日常业务管理和培训。对间接跟进的区域要把握重点,及时了解情况,部署工作,每月至少与区域内直接客户面谈1次,并提出问题,分析并解决问题。
4. 要随时了解、跟进销售进度情况,重点客户的入货额及产品结构。
5. 认真作好区域经理的工作表,并及时于次日9:30前传给 和 。
6. 全力以赴的指导代理商向良性市场运作发展,不断的在市场发起有效的良性促销活动。
7. 积极推广公司的产品,并保护辖区的价格秩序,不得在不经过公司批准的前提下进行私下调货。
8. 以宽阔的`胸怀对待同事,维护公司良好的内部工作氛围。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7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35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 。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基本工资+销售提成:基本20000+销售提成。
(三)甲方每月15 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
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从事 作业,可能产生 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 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 次。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县)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聘)用乙方为本单位职工。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即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限为______月。试用期内如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乙方接受甲方安排的以下生产(工作)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根据国家和本省劳动工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工资、奖金、津贴制度,确定乙方劳动报酬形式,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经协商拟支付乙方:_________。并根据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情况,以及本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乙方劳动报酬,改善乙方的生活福利待遇。
四、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产生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经济赔偿。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赔偿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的应赔偿甲方人民币_________元。
五、双方认为需要订明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甲乙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拥有以下基本权利:
1.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和适当调整乙方生产(工作)任务;
2.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乙方行为规范,并监督其实施;
3.对违反本单位规章的乙方依法给予处罚;
4.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拥有以下基本权利:
1.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学习政治文化和业务技术,参加甲方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
2.在国家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标准条件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恶劣,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乙方可以拒绝履行本合同;
3.按照个人的能力以及劳动的数量、质量领取劳动报酬;
4.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参加党、团、工会组织以及参军等;
5.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乙方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集体劳动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法定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工作)条件;
3.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和保障乙方享有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4.对乙方以礼相待,不得采取有损其人格尊严的行为;
5.应将本单位所制定的各种劳动行为规范,于乙方上岗前以书面形式发给;
6.支持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正常活动;
7.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应提供给乙方一份证明书。
(四)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本合同规定,自觉地进行工作,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保守本单位生产(工作)或业务秘密;
3.严格按照生产规程和安全规程进行生产(工作);
4.爱护设备和工具,并对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进行必要的维护与保养。
七、甲方在合同期间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甲乙双方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工伤、医疗、疾病、生育、失业等)。
八、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和女工孕期、产假、哺乳期等,以及疾病、伤亡等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九、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解除合同的,双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甲乙双方情况的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乙方被劳教或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十、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劳动争议,应通过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协商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当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公章)年 月 日
乙方(盖章)年 月
日鉴证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备注栏可作为续订合同期限与更改合同条款之用,并加盖鉴证章。
劳动合同 篇7
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劳动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至完成工作任务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工作内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区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具体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按甲方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乙方的岗位(工种)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__________________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每天工作不超过_____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_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应当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二)甲方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保证乙方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病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安排在休息日加班时,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乙方休息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或扣减办法按国家、省及本单位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于每月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二)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元/月。
(三)乙方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__元/月。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按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要求,根据本单位每年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形式,适时增加乙方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甲方应当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
(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必须执行国家关于特种作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属于(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者其他特种作业。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二)甲方应当为乙方
(三)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发生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的解除
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三种情形,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有权不支付经济补偿。
4、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因以上三种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八、劳动争议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乙方:(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劳动合同 篇8
甲 方: 乙 方:
地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终止用工,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担任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乙方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个小时,具体日工作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 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乙方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但甲方支付的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根据乙方的技能水平,实际表现,工作业绩等情况,工资亦可作相应的增减。
第七条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秘密(包括乙方个人隐私及甲方商业秘密),除为对方授权或法律强制程序不得为协议以外目的使用、披露。反之对于此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披露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 如有涉及违例行为,公司即可依据相关条例对员工实施处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年 月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9
竞业限制的定义: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新版劳动合同法。
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主体:
商业秘密的主体:1、企业董事、经理(法定);2、组织经营需要的劳动者(约定)。
1、也就是说,对于企业董事与经理(即一般意义上之企业经营者——总经理)不需约定,在其任期内有着法定的义务;
2、而对于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约定之。
竞业限制的主体: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即掌握用人单位经营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等。普通职工虽掌握一定的公司经营机密,除非个别特定岗位,否则将得不到支持。
竞业限制的条件: 企业有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没有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则无从谈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第二,该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第三,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竞业限制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以前规定为三年)
地方性规定如《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超过二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对方。
竞业限制的范围与地域:与本单位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合同范本《新版劳动合同法》。从事经营同类产品(业务)且有竞争关系。地域应经双方在协议内约定。
竞业限制的补偿金额:双方约定,但是地方有特别规定。
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而《珠海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还有的地方规章规定由当事人双方自主约定补偿标准,如上海《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由协议双方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约定。
常见问题问答:
1、 竞业限制的补偿何时支付?在劳动合同内约定,工资内的一部分属于竞业限制补偿金行不行?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不应该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由工资内一部分支付,实践中有会被认为是工资的一部分而非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案例。
2、 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金或者约定了补偿金而企业方没有履行,在竞业限制协议期限内劳动者是否仍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答:《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明确了经济用人单位与具有保密义务的特殊群体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内容,并需约定经济补偿金。但仍未明确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该竞业限制协议就无效,劳动者是否就无需继续履行协议。从公平原则来看,用人单位运用竞业禁止条款限制员工离职后的活动时,应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实际司法实践中也采纳了用人单位未给予劳动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即认定竞业禁止条款无效的观点。
地方性法规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但值得一提的是约定补偿金的支付日与员工违约日孰早孰晚将是判定谁违约在先的主要依据,也是判定协议双方谁该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因素。比如协议约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半年内支付第一笔经济补偿金,结果劳动者迟迟等不到经济补偿金,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第五个月就去一家具有竞争业务的同业去上班了,此时会被裁定劳动者违约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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