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1-03-18 21:40:01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劳动合同汇编6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合同6篇,欢迎大家分享。

劳动合同汇编6篇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XXC小学(简称甲方)

  乙方:(简称乙方)

  为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确保全校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控制校园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发生,乙方向甲方提供门卫服务,为维护甲、乙双方的权利,经双方协商,特签定以下聘用合同。

  一、乙方年龄不超过60岁(出具身份证,并将复印件交德育处),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从20zz年 月 日起至20zz年 月 日止,有效期一年。

  三、甲方职责

  1、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配足配齐工作用具。

  2、按时发放工资,不得拖欠。

  四、乙方职责

  1、必须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遵纪守法,礼貌待人,热情服务,坚持原则,恪尽职守,细心工作,不擅自离岗,不无故请人代班,不迟到,不早退。

  2、工作时间:每天中午12:00——13:30,晚18:30——次日凌晨6:30,星期天中午不上班。工作时间若需调整,双方共同协商。

  3、必须做好每日值班记录,来客必须登记。接待来客要热情、大方、礼貌,并问清来意。任何车辆(摩托车、自行车除外)夜间不得停放在校园里。

  4、每晚22:00关闭车库门,23:30关闭所有校门,从24:00开始,坚持每两小时在校园里巡查一次,并将巡查的情况登记在夜间巡逻登记本上,如发现意外情况,及时向德育处或分管领导汇报。

  5、值班期间不得睡觉,除巡查外,其他时间不得离开门房。若发现门房里报警器铃声响,应立即到网络中心查明情况,若有意外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不得擅自关闭报警器电源。

  6、负责门卫室和校门口公共卫生。

  7、遇到学校重大活动或临时性活动,必须听从学校统一安排和调遣,协助德育处做好突击检查,随叫随到。

  8、物品出入须有学校证明,并做好出入登记,发现可疑情况可暂扣其物品和运输工具,并及时报德育处处理。

  五、待遇

  1、工资实行包干,每月工资700元(大写:人民币柒佰元整),按月发放,不享受医疗和劳动保险。

  2、节假日补助按教师的50%发放,每月享受20元的电话费补助,若甲方安排加班,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加班补助。

  3、乙方若违反甲方规定的职责,发现一次从当月工资中扣10元。

  4、门卫对学校管理如不能遵守,或有特殊情况需解除本合同,可在前两周内提出辞呈申请。如门卫工作不负责任,完不成本合同所规定的工作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学校有权及时终止合同。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德育处及总务处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即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章):

  签约日期:

  乙方签字(章):

劳动合同 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简称《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执行十多年。20xx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两部与劳动用工有关的法律对规范劳动用工,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均起到重要的作用。

  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今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有不少变化和调整,对于已经长期执行《劳动法》的电信企业来讲,肯定会带来不小的影响。

  招聘用工中的合同订立要求细化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合同时,可以通过采取法律行动,如要求加倍支付工资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则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给电信企业提了个醒:在用工过程中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中一定要落实“书面合同”制度,避免在以后的纷争中处于劣势,也好在纠纷发生时有法可依。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问题,国家在《劳动合同法》中以更加详细和更加明确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使得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具有可诉性。较高的“违法成本”将使用人单位以各种名目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有所减少。对比过去,用人单位如果不订立书面合同,往往只负行政责任;现在有《劳动合同法》来规范劳动用工,会使电信企业不得不权衡自己的得失。所以电信企业在用工的第一个环节就要做好,做细。

  试用期规定详细操作性强

  在《劳动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尽管如此,某些用人单位试图以各种形式躲避法规约束,以各种名目延长试用期,甚至很多单位每年都有试用期。试用期一直是劳动者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争议最多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新旧法律对“试用期”的相关规定有以下变化。

  《劳动合同法》以法律形式确认明晰了保护与惩罚措施,对试用期限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如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等。

  这套更为具体的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用人单位肆意延长试用期的情况,将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

  此外,以往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发工资或者按比例发放工资。对于这一现象,《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劳动合同法》则提出了试用期最低工资的参考标准,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全新的规定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证。

  因此,在试用期方面,《劳动合同法》较以往有关试用期的规章制度有了一些突破或者改进,更加具体化和更具可操作性。电信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做好试用期的工作。

  经济补偿金支付同情弱者

  《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终止也要补偿,既体现了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诚信履行劳动合同员工的一种鼓励,也体现了对员工离职后可能面临的“生存权”问题的保护。例如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对劳资双方关系最大的是“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里的“下列情形之一”主要涉及到“第三十八条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电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一定要仔细阅读这几条的规定,避免在后续工作中出现失误。

  还有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至于补偿标准是否过高,这实际提出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内部制度和经营管理水平如何同步提高的问题。只要是守法的企业,成本应该不会大增。

  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按现行《劳动法》,只有在用人单位“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时,无过错的劳动者才会获得补偿;如果是合同到期终止,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会得到任何补偿。由此可见,《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中违约金的性质,即只有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同于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大大增加了劳动者获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但是这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终身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并不意味着得到了可以一劳永逸的“铁饭碗”,而只是为其提供一种就业的稳定性。

  有不少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不理解,但事实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像在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就有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能够解除。

  对此相关人士提出,除了原来《劳动法》规定的在同一单位工作满十年外,《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就可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是第三次续订合同时间要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即20xx年1月1日后。

  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同工同酬

  由于用工双轨制,大部分的电信企业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身份分配。《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实际执行过程中,电信企业却普遍存在着大量的劳务工(也有的电信企业称作派遣制用工),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样的“同工同酬”在《劳动合同法》中分别出现了三处,并且都对“同工同酬”做了详细和严格的规定。

  最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在接受采访时透露,目前,劳动保障部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工资立法,并已经将同工同酬问题列为重点研究的内容。我国企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有望通过立法解决。

  规范劳务派遣制用工形式

  目前,派遣制用工在电信企业大量存在,派遣制用工管理存在很大的问题,针对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也进行了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相关人士指出:“这预防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合作规避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情形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它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电信企业应当积极探索多种合法的新型用人机制,强化“精干合同制、规范派遣制,培育代维代营等社会力量”的用工管理。强化劳动合同期限管理;规范派遣制员工管理和加强流动;积极探索项目外包、项目合作的管理方式,降低用工风险。

  《劳动合同法》1日起施行,留给电信企业用工调整还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电信企业应当未雨绸缪,认真仔细地阅读《劳动合同法》,研究新型用工方式,形成合理的用人机制。

劳动合同 篇3

  劳动合同成立的条件

  上海B企业在公开招聘员工时,王小姐经考核后被录用,但由于王小姐当时尚在A企业工作,因此双方商定,由王小姐在一个月之内向原单位辞职并办理完离职手续后,B企业才办理录用手续,否则不予录用,双方为此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王小姐在一个半月后才与原单位办理完离职手续。当王小姐到B企业报到时,B企业告知王小姐,已另行招用其他人员,因此对王小姐不能再予录用。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分歧意见:

  意见一:B企业已招聘录用王小姐并订有劳动合同,王小姐为应聘B企业而丧失了原工作,应确认王小姐与B企业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现B企业因王小姐晚到半个月而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无据,王小姐可以要求B企业确认劳动关系、安排工作并赔偿损失。

  意见二:B企业与王小姐订立的劳动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王小姐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事项,B企业可以不再履行该劳动合同。

  律师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B企业与王小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生效?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的表现形式,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有规定:“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当事人之间虽然签订成立一份劳动合同,但双方如果有约定生效期限或者条件的,在生效期限到来之前或者生效条件成就之前,对当事人双方均无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

  本案中,王小姐与B企业之间存在一份约定生效条件的劳动合同,王小姐未能在约定的一个月期限内办妥原单位辞职手续并到新单位报到,致使双方劳动合同不再生效,王小姐无权要求B企业履行未生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篇4

  注意维权证据收集

  专家建议劳动者注意收集自己用工事实的证据,防止发生纠纷时,无据可循。专家指出:任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者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凭证,都可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连续10年不签无固定期,双倍赔偿

  从20xx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规定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以外,还对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约束。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则删除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句话,也就是说企业裁员故意抬高门槛、找茬,如“末位淘汰,终止劳动合同”等等,今后企业随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将受到全面遏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按照新《劳动合同法》执行。

  此外,新法还加强了对老职工权益的保护,明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 只要劳动者提出,便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规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即便是劳动者真的不愿意续签,单位终止合同的同时,也还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工商注册信息!劳动仲裁期间,你可以去新单位工作!

  遇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请注意上述相关事项,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 篇5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鉴于乙方家庭目前的特殊情况,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乙方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书》补充协议,共同遵守本补充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其岗位工作。

  第二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的要求和标准。乙方应遵守同其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甲方的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三条 乙方每周工作时间由乙方自行安排,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标准,以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为前提。

  第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承担甲方工程项目中的工作及责任,在该项目未结束前,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否则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五条 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书》补充协议,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协商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动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

  第六条 甲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动报酬:

  1、因乙方提供劳动服务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未能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补充协议终止:

  (一)双方就解除本补充协议协商一致的;

  (二)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补充协议义务的。

  (三)乙方完全可以执行标准工时制。

  第八条 本补充协议做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动合同 篇6

  大家都知道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大家是否知道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还享有哪些权利吗?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种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劳动合同期满后还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享有相关权利:

  1、此前未休年休假可折算工资;

  2、病假期间可以顺延合同到期的期限;

  3、可获得合同期内的经济补偿金;

  4、已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有被优先录用的权利;

  6、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劳动关系终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未给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赔偿。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有补偿?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又细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还享有上述七方面的权利,大家一定要仔细看清楚了,这些权利都是自己应该享有的。要是用人单位借故不让我们享受这些权利的话,可以通过网站委托您所在地区的专业律师,让我们来帮助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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