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1-02-27 11:02:27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精华】劳动合同汇编9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合同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华】劳动合同汇编9篇

劳动合同 篇1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家 庭住 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西藏自治区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要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执行。

  第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四、 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 甲方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提供和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健康。

  第九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乙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

  第十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专业训练,并经地、市及其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证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和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甲方应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乙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甲方应定期对生产场所,危险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纠正违章。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第十六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 、

  、 ;其标准分别为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如甲方的工作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元。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 。

  第十七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于每月 日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1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1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二十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各项待遇,按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

  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

  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应在合同期限满前15日内向对方表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劳动合同规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 乙方依照本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

  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

  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四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三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三)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乙方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乙方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四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甲方要求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甲方与乙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甲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乙方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金。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劳动争议处理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双方需协商的事项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今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2

  用人单位(甲方): 职工(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同意聘用乙方到本企业工作,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协议。

  1、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前 个月为试用期,甲方可根据乙方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试用期。

  2、乙方作为学徒被聘用进厂后,甲方为乙方提供全方面的操作技术、操作理论、管理知识及安全方面的培训。

  3、乙方进厂后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天/月工作制, 包食宿,试用期满后视实际情况定薪。

  4、乙方需交付甲方培训费800元,从每月薪资中扣除(每月扣200元,扣满800元为止),该培训费在本协议期满后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5、乙方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辞职,所交付的培训费不予退还,如800元培训未交付完的,需在离职薪资中扣满;在试用期满后六个月至本协议到期前提出辞职,所交付的培训费退还一半。

  6、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相关规定,在本协议期间如因严重违反厂纪厂规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被甲方开除出厂的,工资结算时所交付的培训费概不退还,如800元培训未交付完的,需在离职薪资中扣除;如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甲方辞退的,所交付的培训费不予退还。

  7、甲方将根据乙方所学工种适宜性,为其购买意外保险,每年投保费为156元,甲方承担60元,乙方承担96元,每月在乙方工资中扣除8元。

  8、乙方进厂后应严格遵守甲方各种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属个人故意行为或违章作业造成之安全事故一律追究责任。

  9、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擅自涂改的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劳动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单位)简明情况

  乙方(劳动者)简明情况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

  (二)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

  (三)以完成 等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预计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为 。因生产工作需要,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也可变换工种、岗位。

  三、甲方的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为乙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属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甲方接受乙方对缴纳情况的查询。

  (三)依法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付给乙方食品保健费。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四)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四、乙方的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岗位的职能范围内,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三)保守甲方的秘密。对泄露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劳动定额。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对各行业的特殊工种岗位的相关法规、规章执行。

  六、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甲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履行合同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现岗位的工资定为: 元月。

  (二)非乙方过失造成的停工,在停工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不低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月平均水平。

  (三)履行合同期间,甲方视生产经营情况和乙方的工作实绩,按甲方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七、福利待遇

  乙方履行合同期间,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患职业病,退休以及女职工生育等福利待遇和乙方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遗属津贴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的实施细则执行。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履行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若需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即终止执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即办理续订手续的。如不终止执行,又不履行续订手续的,则视为续订同一期限的劳动合同。

  九、约定事项

  十、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须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和其他内容的脱产培训后,要为甲方服务_________年,若服务期未满,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要承担经济损失,并赔偿甲方支付的培训费,具体赔偿的办法,在约定事项中加以明确。

  (三)任何一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付给对方赔偿费_________元。

  十一、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平等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按法定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期内,所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甲乙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或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xx年 月 日

  劳动用工登记机关盖章:

  劳动用工登记日期:xx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4

  一、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在履行中由于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从而使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即使在以后能够遵守,使债权人目的仍不能达到。因应债权人宣告解除后,及时消除或减少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并不是说一旦违约都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因此要对法定解除加以严格的限制,更好的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我国《合同法》将不可抗力单独列出作为一项法定解除的条件。一方面从各国立法看,各国均未将其单独列为一项法定解除的条件。如《德国民法典》新文本仅在第326条第5款的规定在给付障碍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英美法系国家利用合同落空原则解决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问题,确认合同解除。但这种解除不经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儿时由法官裁决。另一方面,法定解除作为一项违约救济措施,其发生的基本条件是违约行为本身,而不是引起该违约行为的具体事由。因此在不可抗力引起一方根本违约或逾额外期限不履行的情形时,非违约方的法定解除权并非源于不可抗力本身而是源于不可抗力所引起的严重后果。

  无论从各国的通常做法还是从法定解除自身内涵看,均没有必要将不可抗力单独列为法定解除提之一。我国将其单独列出,虽很独特,但不利于法定解除立法体系的简洁和明确。有必要借鉴各国法律,将其加进引起严重后果的体系中。

  (二)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

  要债务。

  这就是日常生活中的毁约。而且这种毁约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前。这在英美法系上称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的预期违约在英国法院的实践是预先违反合同即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预先申明他不打算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使自己处于一种不可能履行合同的状况。那么,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可以立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赋予非违约方立即起诉的权利旨在使无辜的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尽快获得补偿。默示的预期违约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规定,当一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约时,他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正常履约的充分保证。如果对方没有在最长不超过30天的合理时间内按当时情况提供履约的充分保证,则构成默示预期违约。由于单纯地预见对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并不意味着对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美国法将提供保证作为其他救济手段适用的前提,消除了主观“预见”所带来的随意性限制了对合同解除权的滥用,更为合理,值得我们借鉴。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这种解除权是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而发生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催告”是大陆法系的概念,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意思表示。履行迟延以后,债权人不能马上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还要给债务人一个催告,给债务人一个合理的宽限限期要求其履行合同。在合理的宽限到来时,债务人仍不履行合同,债权人才解除合同。关于催告的方式,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但在纠纷发生时,作出催告的负举证责任。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能够证明另一方已收催告通知,并且已给予了一段合理的期限。该期限是不合理的,应根据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务的多少以及履行债务的外部条件等确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47条和

  第63条的规定“对方当事人的迟延履行实际上赋予了非违约方一项选择的权利。从字面意义上讲,他可以不利用宽限程序,直接宣布解除合同,也可以给出一个宽限期,逾额外期限不履行再解除合同;从功能上讲,这两项条款正是为了确定在迟延履行在哪个时间点才构成根本违约,从而确定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时间。这种宽限期程序使等待履行的非违约方消除了相对方逾期不履行是否是以构成解除权的不确定性,

  减轻了非违约方可能承担的不当解除的风险。我国可以借鉴CISG关于本条件的相关规定,同时借鉴大陆法系关于催告的方式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关于催告告别空白。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或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或法院裁决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从这一合同解除概念来看,合同解除程序有两大类:一是当事人解除的程序,二是法院裁决解除的程序。

  (一)、当事人解除的程序,其又可分为当事人协议解除的程序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1、当事人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当事人协议解除程序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或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合同解除的条款,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另一种是协商解除,也称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

  2、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权就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要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但解除权的也有限制。

  (二)、法院裁决解除的程序。

  这里所说的法院裁决的程序,不是指在协议解除程序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中当事人来诉请法院解除合同,而是指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释合同时,由法院裁决合同解除的程序。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的效

  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由于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当事人无解除行为,只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要件加以裁决,因此对这种类型的合同解除只能适用法院裁决程序。

  综上所述,合同解除的形式有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也称约定解除;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解除,也称法定解除;法院裁决解除,也称情事变更解除。应当肯定人民法院具有依法裁决解除合同的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解除合同之诉应当依法受理。首先法院裁决解除的程序具体言之,就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情事变更,当事人又无解除行为,只有经过民法院行使解除,或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中,发现当事人的合同履行存在情事变更而依法裁决。当事人协议解除的程序原则上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但是否排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管辖?对此我国法律未作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方式行使其合同解除权,如当事人就约定解除条款发生争议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当事人就可以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因双方解除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否则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无从解决;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的程序,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是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解除权人只需尽通知义务,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但法律并没有排除解除权人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解除权的行为,因此也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方式行使其合同解除权。

  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对将来的效力

  无论哪种解除,该合同自解除之时终止。合同的解除对将来发生效力,自解除之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原合同还未履行的,不再继续履行。这是不言自明的。

  (二)溯及力问题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是解除以前已经作出的履行是否有效,换言之,解除前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如何处理,这是合同解除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合同解除如果有溯及力,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如果没有溯及力,则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当事人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对此,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应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只对将来发生效力,而不溯及合同成立、生效之时,对已经履

  行的部分不发生效力。我国《合同法》主要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这一点与大陆法系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关于合同应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规定相同。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应产生溯及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特别是在非连续性交易的合同中,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各种权益。在因一方违约而解除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已经履行了其义务的,违约解除具有溯及力对他有利。如果合同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则意味着使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而已经履行的部分就就不发生恢复原状的后果,从而并不能保护无过错当事人或者非违约方的含法权益并制裁违约方。

  不过,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也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特殊情况下,解除合同如果运用溯及力的原则,则对无过错方当事人或者非违约方是不利的,甚至对第三人也不利。鉴于此,《合同法》才作了灵活的规定,即从当事人请求返还权角度进行规定。这就是说,合同解除是否返还已经履行的部分由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在因严重违约而解除的情况下多为非违约方,也即解除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来决定:他要求返还的,对方应返还(不能返还时进行赔偿的除外);他不要求返还的,应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实践中,不能返还而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的情形主要是: ①对于一些以使用标的物为内容的,如租赁等,一方在实际使用标的物经过一定期限以后,很难就已经使用和收益的部分作出返还。

  ②在承揽、保管、仓储、委托、居间行纪等提供某种劳务的合同中,一方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了一定的劳务,另一方接受了这些劳务,由于劳务本身是一种无形资产和利益,很难以同质量、同数量的劳务来返还。所以,这些劳务性的合同的解除只能向将来发生效力,一般无溯及力。特别是在委托中,由于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在处理事务中常常与第三人发生了关系,如果委托合同的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时,将会使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为的各种委托行为失效,使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失去基础,这就会给善意的第三人造成损害,也影响到交易秩序的约定。因此,委托合同的解除一般不应具有溯及力。

  ③如果一方在接受履行以后,将标的物转移给了善意的第三人,而当事人又迫切需要解除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合同解除不应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以避免对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

劳动合同 篇5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和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编号:_____)(详见附件)。基于乙方个人生涯规划发展原因,并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提前解除该《劳动合同》。

  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1。1乙方向甲方提出并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双方已签署的《劳动合同》。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该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相应免除另一方在《劳动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放弃追索的权利。一方放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违约、赔偿权利的要求。

  1。2《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无须承担《劳动合同》项下约定的须由该方承担的任何义务与责任。除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总计人民币壹万元的款项之外,任何一方无须向另一方支付任何钱款、费用。乙方同意,该等钱款为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的全部钱款,除此之外,甲方没有对乙方负有任何其他债务。

  1。3乙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劳动合同》即行解除,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同时放弃根据《劳动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赔、赔偿或其他请求的权利。

  2、承诺与保证

  甲方和乙方共同承诺及保证:

  2。1解除《劳动合同》不会导致一方产生对另一方的任何债务负担;

  2。2解除《劳动合同》不会导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不会导致任何一方存在诉讼和潜在纠纷的可能性。

  3、管辖法律:仲裁

  3。1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3。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东莞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其他

  4。1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生效。

  4。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壹)份。

  4。3附件:《劳动合同》

  甲方:乙方:

  盖章:签字: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劳动合同 篇6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双方同意按以下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

劳动合同 篇7

  不签订劳动合同

  不签订劳动合同,要向职工支付双倍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这条规定已为广大企业所熟知。然而,一些小企业仍然对此置若罔闻。劳动仲裁部门的数据表明,今年年初以来,全市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向职工支付双倍工资赔偿的劳动争议案件已有近700起,且多数发生在个体加工企业、小型餐饮企业,以及外地驻甬商业服务类企业。

  不订合同后果很严重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显然,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后果是严重的,部分企业已为此付出了不小的违法成本。张小姐在一家外地驻甬办事处当营销员,虽然她每月1500元的薪酬都能按期足额拿到,但单位一直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直至今年5月底,张小姐提出辞职,并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她4个月的双倍工资,单位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合同范本《不签订劳动合同》。最后,按照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支付了张小姐总额为6000元的4个月的双倍工资。

  小规模的加工企业,虽然用工不多,但要是不与职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损失同样惨重。本市一家小型电子企业,只有十几名工人,但长期处于无合同用工状态。虽然这么多年来尚未发生过纠纷,但当今年上半年企业转产时,劳资双方就发生了争执。当该厂工人了解到没签劳动合同可以拿到双倍工资时,就集体申请仲裁。尽管此案最后以调解告终,但企业还是按规定支付了这十几名职工近8万元的工资。

  劳动合同要依法订立

  当用人单位正在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大幅度地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的今天,一些小企业为何仍然频频“触雷”?劳动仲裁部门分析认为,这些企业以往用工就不够规范,加之为了规避社保,就往往以员工流动性大为由,不想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是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的今天,也不把签订劳动合同当回事。加之有的企业主不太了解劳动合同法还有这一条规定,等到职工与其对簿公堂时,才恍然醒悟。

  劳动仲裁部门提醒企业,劳动合同法不仅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企业的利益。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有的职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就不能招用。

劳动合同 篇8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对于每个劳动者来讲,劳动合同都是很重要的。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对劳动者的权益也是一种保障。如果用人单位不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 篇9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劳动者:(以下简称乙方),性别:

  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工作(非全日制)。工作地点在。

  第三条、乙方每天的工作时间为4小时,上班时间从时分到时分,每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甲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另行调整乙方的具体上班时间,乙方表示同意和服从。

  第四条、甲方按乙方工作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标准为每小时元,工资结算周期为每15日结算一次,工资发放时间为,工资发放方式为(现金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

  第五条、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中已包含甲方应为乙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乙方表示不参加甲方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乙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其他工作规范。

  第九条、乙方可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是,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甲乙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终止本合同后,乙方应当向甲方交接相关物品和事宜,甲方依法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但甲方应当向乙方结清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新规定相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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