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1-10-27 08:43:25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推荐】劳动合同范文集合4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劳动合同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推荐】劳动合同范文集合4篇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双方应当依法遵守本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合同期为 5个月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宿管员 工作,担任_宿管员 职务。工作地点位于 素朴中学寄宿制区_______。

  三、劳动报酬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按 1400.00 元月执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确定乙方工资待遇其标准为 1400.00 元月。其中基本工资 1200.00 元月,社会保险费 200.00元月。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按1400.00 元月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四、社会保险

  按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方将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发放给乙方,由乙方自行缴纳;社会保险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本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及安保人员工作职责进行管理。 特别强调:上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含周末及寒、暑假期),若有特殊事情必须经学校领导同意方可离校,否则做旷工处理(旷工一次扣除工资总额30.00元),一学期旷工累计五次以上者,甲方有权解除签约合同,解聘乙方。擅自离校的如果学校财产被盗及流失,均由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七、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一份。

  甲乙双方均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合同上述所有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 篇2

  全部无效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部分无效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其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有过错的

  劳动部于1995年5月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该《办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 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持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对于上述规定中有关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鉴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有相关规定,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执行。

  劳动者有过错的

  对于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实际损失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其过错而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这里要指出的是,在对劳动者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时,要贯彻以下原则:一是赔偿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责令有过错的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要注重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承办案件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有过错的劳动者要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真正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守法的自觉性,而且能增强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动性。二是合理赔偿原则。所谓合理赔偿,是指在查请案件事实,确认用人单位确实因为劳动者的违法行为而实际存在经济损失的前提下,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认错态度好坏、实际承受能力等综合认定劳动者实际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以确保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劳动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现居住地地址:

  户籍所在地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二)无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 工作数量,并达到 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乙双方选择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休息休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月工资为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元/件, 元/件,元/件.

  (三)其他工资形式:

  第十一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月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七,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训的约定

劳动合同 篇4

  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立法目的,在立法目的的指引下,立法者制定出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自《劳动合同法》起草制定直至颁布实施,理论及实务界针对其立法目的的激烈争论从未停止。本文将立足于法律条文本身,展开对《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的简要评析。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劳动法》

  立法依据又称为立法根据,是指立法的前提和指导,?而立法目的又称为立法宗旨,是指立法的目标和根本目的;立法依据首先解决的是法律的基本定位,立法目的则是一个纲领性问题,其直接关系到一部法律具体的制度设计。可见,二者之间紧密联系,立法依据不同,会直接导致立法目的存在巨大差异。在这一问题上,争论的焦点在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到底是《劳动法》还是《合同法》。主张以《劳动法》作为立法依据的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具有明显的社会法属性,属于劳动法律体系范畴,因此应当秉承《劳动法》所确立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主张以《合同法》作为立法依据的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法属于私法领域,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合同的特性要求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予以平等保护,仅仅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失法律公平。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应当是《劳动法》而不是《合同法》。

  首先,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关系经历了一个最初完全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到最终由具有社会法性质的劳动法进行调整的历史转变。

  从公元六世纪开始,罗马法就对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自由人将自己的劳动出租给劳动力使用者,成立劳动租赁契约,这种劳动关系被认为是以两个独立人格之间债权关系为基础的,其中含有私法调整之意。_2 进入到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劳动关系主要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遵循合同自由、契约至上的原则,反对国家干预,将劳动关系全面债权化。然而,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天然”的强弱失衡的社会现实决定了劳动者在其中很难有自由可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劳资双方这种弱势与强势的明显对比要求劳动关系从私法调整中分离出来。19世纪末20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劳动关系社会化进一步发展,从劳动者在市场中所处的弱势地位出发,各国纷纷开始对合同自由加以限制,更多地通过立法的强制形式对劳动合同关系进行规范调整,将其纳人到强调雇主义务保障劳动者权利的特定的劳动法律关系之中。于是,劳动合同关系从民法中的合同法体系中独立出来而隶属于具有社会法性质的劳动法,便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

  其次,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法律条文来分析,劳动合同法一方面仍保留着由民事私法加以调整后的烙印。如第三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民事私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某些一致性,如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法律中被称为“帝王条款”,它要求平等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要诚实信用,而在劳动合同法律规范中该项原则同样贯穿始终,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到履行、变更、解除,都能看到这一基本原则的身影。又如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都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民事法律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现。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则更多地体现了法律对于契约自由的限制,对劳动合同关系的强制性规范。如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可见,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不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是更多地体现着法定性。这种法定性既表现为劳动合同内容直接由法律加以规定,双方当事人只能尊重法律,如法定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O小时;法定的休息休假日包括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探亲休假、年休假等;劳动报酬的法定支付形式必须是货币,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支付劳动者的报酬等。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性同时也表现为双方当事人只能在法律所规定的标准范围内选择适用,不能突破法律许可的限度,如最长的加班加点时间,最低的工资数额等。 除以上内容法定外,劳动合同法在合同形式,即“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经济补偿金以及违约金条款等方面都予以了严格的规定,这都充分体现出该部法律对劳动合同关系的强制性规范,表明其社会法属性。

  综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是《劳动法》,而不是《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劳动法之间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法》以《劳动法》为前提和指导,确立了其立法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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