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1-05-08 18:33:52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劳动合同模板合集六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合同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用】劳动合同模板合集六篇

劳动合同 篇1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如果是员工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辞职,是否可以申请双倍赔偿呢?有这么一位总经理,手握公司公章,但却不给自己签劳动合同,离职以后还把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双倍赔偿。

  未签劳动合同要赔双倍

  20xx年9月,重庆某公司经过股东会同意,聘请王阳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同时,股东会一致同意,王阳的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劳动合同期按5年以内签订,由王阳本人自行拟稿后与股东会签订。

  同月,王阳进入该公司工作,月工资为16667元。20xx年1月,王阳向该公司提出口头辞职,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随后,王阳未再到该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于20xx年1月26日终止。

  之后,王阳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渝中区法院,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公司:催过,他自己不签

  庭审中,公司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是公司原因造成,而是王阳拒绝签订,王阳入职后不久,公司还就此进行过催促,但王阳仅回复称:“知道了。”

  另外,王阳在公司工作期间,保管着公司的公章,其作为总经理有权代表签订员工内部的劳动合同,行使各种管理权力,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王阳而非公司,故公司不应支付王阳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至于未缴纳社保,是因王阳没将社保关系转到公司。

  法院:应自行承担后果

  渝中区法院判决:驳回王阳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承办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明确指出原告负责制定公司的用工合同,原告的劳动合同由原告本人自行拟稿与股东会签订,但原告怠于行使职责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自行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 篇2

  1、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社会保险

  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 篇3

  签三方协议应该注意的问题:

  1、三方协议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之间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必须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其他就业协议书无效。

  2、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上岗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3、就业协议的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如果毕业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4、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上的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

  5、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6、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由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7、违约金。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定。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应该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8、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9、学生在签订“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盖章。有的学生偷懒,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学生不满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回天无力。要不逆来顺受,要不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篇4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分析:

  劳动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由于劳资双方在信息资源与经济实力等方面的不平衡,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各国法律一般通过对劳动者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制安排,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限制,以此矫正双方不平等的地位,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即是如此。

  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又分为有因解除和无因解除,此条款规定的就是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因解除权。

  通过对此条规定分析,可以看出,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在两种情形下行使:

  (1)劳动者若在合同期内解除双方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需要按法定的时间履行单方书面告知的程序,无需任何理由也无需支付任何的赔偿。

  (2)若在试用期内解除辞职,则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此种通知与合同期内相比,法律未明确规定其必须是书面形式,因此口头通知也予以认可。

  上述两种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十五天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否则将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违法责任,即需要将所扣押的档案返还给劳动者,同时还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罚款。

  此法条是法律对劳动者辞职自由的保护,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当今劳动力流动的大趋势。是保障劳动者拥有劳动权等基本人权的合宪行为。

  纵观劳动合同法,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行使规定要格外严格于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因为在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具有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和从属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天生的具有了不平等性,因而劳资双方处于一种斗争的格局。为了保护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法律必须对用人单位实行严格的解雇保护制度,才能使劳动关系中失衡的力量对比获得相对的平衡。因此在传统劳动法学理论中,基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弱者的前提判断,断言劳动法的宗旨和使命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然而,一方面《劳动合同法》为了保证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确保劳动者在辞职时不会再受到高额违约金索赔的束缚,故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违约金适用的情况作了限制性规定;但另一方面,由于对劳动者辞职缺乏相应的引导与规制机制,也缺少对劳动者随意辞职、破坏劳动合同严肃性的罚则,对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例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就是职场中的跳槽主力。有报告显示,本科学历的劳动者换工作最频繁,平均 21 个月就要换一次工作,而 30 岁以下的年轻人和其他年龄层的劳动者相比职业流动周期也最短,平均不到一年半就要换一次工作。我们不禁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在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权和择业自由权的时候,是否也在损害着用人单位的利益,加大他们的用人成本。我们知道,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职业自由,促进劳动力市场资源的 优化配置。但是由于对劳动者辞职行为给与了过度宽松的法律条件,并缺乏对滥用单方无因解除权的规制,致使劳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缺乏基本的诚信、责任感,从而给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给劳动关系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劳动者的就业自由权与用人单位的发展权是一对矛盾,而法律应该协调这对矛盾,使得经济社会的两大主体的利益均得到保护与兼顾。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利应该予以保护,但是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也不容践踏。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条款都应该对双方有约束力,无任何法定或约定原因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劳动者都不应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得到劳动法的保护,从而达到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如果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则使合同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使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受到冲击。

  如果劳动者为了追逐自身的利益而滥用辞职自由,这无疑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而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需要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不能单纯依靠道德的力量来约束劳动者辞职的行为,更应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使其辞职行为受到一定约束。

劳动合同 篇5

  甲方 ( 用人单位 )

  名 称: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负责人 ): ;

  乙方 ( 劳动者 )

  姓 名: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箱:紧急情况联系人:紧急情况联系电话: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须 知

  1、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甲方负责编制。

  2、凡甲方员工均须签订本合同,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正确理解合同条款。

  3、本合同必须由乙方本人签订,不得代理签订。姓名应与本人身份证相同。签约须用黑色水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其中条款。

  甲乙双方均同意在本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告知对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已了解相关情况并且无其他想要了解的情况。

  第一条 劳动合同签署及合同期限

  甲方应如实说明工作内容、地点、报酬以及其他乙方需了解的情况,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学历、履历、资质、家庭情况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乙方应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乙方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本合同期限:__ _ _年__ _ _月__ _ _日至__ _ _年__ _ _月__ _ _日。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 工作内容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甲方根据经营的需要,安排乙方在从事 岗位工作,可以服从公司安排进行调整。

  2、乙方的工作地点: ,可以服从公司安排进行调整。

  3、出现下述情形时,甲方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并据此调整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执行甲方工资分配制度所确定的标准:

  1)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的需要,包括进行产业结构和组织机构设置的调整等需要调动乙方工作岗位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4)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

  5)乙方出现违纪、违法行为。

  4、由于乙方“不能胜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同)下列情形:

  1)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2)从业资格丧失的;

  3)不能按时完成工作岗位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

  第四条 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

  1、甲方依据国家政策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有关规定,按计时计件核算工资。

  2、甲方于每月 20 日前支付乙方的上月工资,实行先工作后付薪。

  3、薪资发放公司_。

  4、乙方如对工资发放金额存在异议,可向甲方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甲方相关责任部门应对此予以说明。若乙方在收到工资之日起1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甲方已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各类工资,甲方不再承担支付义务。

  5、甲乙双方同意,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对乙方工资做出相应增减:

  1)假期:

  病假:乙方申请病假,按照国家及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事假/旷工:乙方申请事假或旷工期间不计发工资;

  2)奖惩: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失的,甲方将按照甲方相关奖惩制度规定对乙方工资作相应扣减;

  3)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或甲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甲方规定予以调整。

  6、乙方自愿要求自行投保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不要求甲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甲方给予乙方相应的保险补贴费用。

  7、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情况,为乙方投保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如发生意外伤害,乙方所获保险赔偿金,视为甲方对乙方所作之赔偿。

  第五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及商业秘密

  1、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安排劳动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2、乙方工作时必须佩带防护眼镜,穿带有钢头的劳保鞋等防护用品,如违反此规定发生的伤害与甲方无关。

  3、乙方工作时有使用转速的工具及工件禁止带手套及穿着宽松的衣服、不扣衣扣的、破损严重的衣服工作,如违反此规定发生的伤害与甲方无关。

  4、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5、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必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要求进行工作。

  6、本合同为临时用工,如员工在工作现场、上班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与甲方无关。

  7、甲方必须为乙方购买意外保险。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甲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

  3)乙方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

  正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甲方可以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基本工资:

  1)乙方因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乙方可以提前书面通知并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离职前应协助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和退工等事宜,擅自缺勤的,甲方将做旷工处理。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本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1)本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甲方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3)乙方退休、退职、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本合同期满前,甲方发出续签通知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日的前15日书面答复是否续签,如愿意续签的应在此期间内与甲方续订劳动合同。逾期不书面答复视为乙方不同意续签,甲方将按照法律规定为乙方办理终止手续。

  第七条 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及培训服务期协商约定条款

  1、乙方应严守甲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签订的《保密承诺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若乙方违反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乙方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

  系的同类公司中从事或兼职其它岗位,否则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3、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接受甲方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另行签定《培训/教育协议》确定服务期、违约赔偿等相关条款,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八条 离职

  1、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

  1)向甲方指定的人员交接工作,按甲方规定的离职程序办理有关的离职手续,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2)完好归还正在使用的甲方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

  3)协助甲方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和处理其他应了而未了的事务,包括向甲方返还未履行服务期的培训费;

  4)不论因何种原因从企业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

  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办企业从事与甲方商业或技术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或销售。

  5)乙方要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通知甲方,如不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离职的或矿工3天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 及时为乙方办理退工和档案转移手续,开具解除或终止证明书等;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但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内容履行;没有明确约定的但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不辞而别、下落不明、未履行离职义务,或者未履行其他相关特别约定,致使甲方无法办理或延迟办理乙方离职相关手续的,乙方在此不可撤消地承认其负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离职,应按照甲方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但并不限于下述损失:

  1)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中未履行完成的部分;

  2)甲方临时安排在职替代人员的加班费和额外管理费;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其它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双方任一方有不服仲裁结果的,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 其它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需双方签字或盖章,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到甲方报到。

  3、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经充分了解甲方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的内容,确认甲方的规章制度对双方都有约束作用,并承诺自觉遵守。

  4、乙方确认本合同所列其联系方式、地址、邮箱真实、有效,如有变化乙方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一页乙方所列的联系地址、邮箱寄送相关文件视为送达乙方有效。

  5、本合同及其附件或补充,构成双方就本文所述事宜所达成的最终和完整的协议,并取代先前所有的口头或书面的声明和协议 (如有的话)。本合同之修订、变更或补充应由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附件构成了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6、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7、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条款:

  甲方 ( 盖章) :乙方 ( 签字 ):

  法定代表人: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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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篇6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任何劳动过程,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进行的。在现代化社会中,劳动时间被认为是衡量劳动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为什么劳动合同应有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各自要依据自己的劳动行为来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能无头无尾,成为永恒不变的关系,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是必然的。劳动关系可能是较长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暂的,到底要维系多久,必须通过一定的具体时间表现出来,这就产生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劳动合同内容的保证。劳动合同是以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这个过程就难以确定,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完成就无法保证,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义。正因为如此,本法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作出规定。

  三、劳动合同期限的分类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不仅是对劳 动者权益的一种保护,而且也是对用人单位长期利益的一种保护。由于之前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短期化,企业的短期化行为造成劳动者的短期化行为,使劳动者对企业没有归属感,缺乏信任,造成企业人才队伍不稳定,有“培养一个,跳槽一个”的现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留住人才,增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互信,增强员工的忠诚度,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且劳动合同法较《劳动法》给了企业更大的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按照《劳动法》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

  四、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劳动,使劳动者获得物质上的一定利益。而劳动者的劳动和获得的物质利益,都必须依赖企业发展生产,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

  第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

  在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下,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为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事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

  总之,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发展都有很大帮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劳动力的使用进行科学预测,合理规划,使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长短并用,梯次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格局。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专业技术水平、自身发展计划等因素,合理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

  五、劳动合同期限的签订须知

  第一,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第二,劳动期限应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资金担保违法,可酌情提供担保人。

  用人单位要求新入职员工试用期提供担保,可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收取保证金(物)的形式,一种是以提供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第一种是我国劳动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种是要求提供担保人来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没有法条作出过明文的允许或禁止,劳动者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提供。

  第四,试用期企业须有理由退工,员工可无理由走人。

  《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而员工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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