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合同范文集合九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集体合同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集体合同 篇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签定合同,协调学校与劳动者群体及其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保险福利,建立良好稳定的劳动关系,共谋学校的发展。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协调学校与职工权利义务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协商机制,保持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学校、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2、本合同是双方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双方在发展教育、提高教育效益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不断提高学校的劳动标准和保险福利,不断提高学校的社会声誉和形象。
3、本合同对学校和学校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学校与职工个人签定的劳动合同(含劳务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劳动合同(含劳务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和保险福利低于本合同的,视为无效,并以本合同确定的劳动标准和保险福利为准。
4、学校制定或修改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劳动报酬(含工资协商)
1、本合同的劳动报酬是指教职工按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后学校应当支付的基本工资。
2、学校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由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以工资集体协商按如下形式确定。
a、工资基数根据本区、镇的工资发放水平和学校经济效益由签约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上海市公布的最低工资额;
b、基本工资额不含加班加点费、交通补贴、伙食补贴、高温补帖、有毒有害工种的营养费补贴及相关的劳动福利待遇等;
3、本合同期内,在学校经济效益增长的条件下,职工的工资水平在原工资基础上实行同步增长。
4、工资发放时间:固定于每月 日发放。学校不得无故拖延工资发放日;
5、工资应当用人民币支付,不得用实物、欠条等形式代替;
6、职工劳动报酬以计件形式计算基本工资的,应以劳动者在规定的8小时劳动时间内最低能完成的劳动量所得到的报酬不低于日平均基本工资。
7、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学校应积极支持职工参加工会活动,并照发工资。但职工在参加工会活动前应征得学校同意,不得擅自离岗位。
8、加班加点劳动报酬计算方法:
A、平时延长工作时间按基本工资的150%计算报酬;
B、双休日加班时间按基本工资的200%计算报酬;
C、节假日加班时间按基本工资的300%计算报酬;
D、加班加点的报酬每月结算一次,于发工资日一起发放。
集体合同 篇2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文 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xx]31号
发布日期:20xx-9-29
执行日期:20xx-3-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三章 平等协商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五章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第六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于20xx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职工方可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该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帮助,依法实施监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教育和组织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会议制度。三方会议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指派,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由职工方通过推选等民主方式产生。
双方协商代表的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五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任期一致,尚未建立工会的任期为三至五年。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用人单位其他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
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协商代表。
第十条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会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首席代表的,应当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或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出候选人,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女职工人数占全体职工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平等协商;
(二)向本方人员征求意见;
(三)接受本方人员询问;
(四)提供与平等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代表本方参加平等协商争议的处理;
(六)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除以上职责外,首席代表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平等协商会议;
(二)负责向本方人员公布平等协商情况;
(三)在平等协商会议纪要、集体合同及平等协商的其他法律文书上签字;
(四)协调处理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守在平等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胜任、不履行职责的,按照其产生程序予以撤销或者罢免。
协商代表因撤销、辞职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下一次协商会议召开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产生新的协商代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和条件。协商代表团履行职责占用工作
集体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企业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整体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积极性,共同努力办好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行政(以下简称行政)与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用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加强经营管理者与劳动者的合作,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
第三条:要合同订立生效之日起即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行政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合法的利益和权利。行政的重大事宜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工会有义务支持行政抓好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五条:行政应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和国家政策、法规,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制定本企业工资、奖金等分配方案。方案应征求工会意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工会应协助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配合行政不断完善分配制度。
第六条:行政按时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类补贴,不得刻意或无故拖欠。
第七条:行政按规定支付职工在工休假、法定假、婚丧假、哺乳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工会应协助行政安排好以上工作。
第八条:行政应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增加职工收入。每年具体增长比例由行政和工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情况、物价上涨指数等多种因素综合后,协商确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依法不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工作时间
第九条:行政按《劳动法》规定制定企业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遵守以上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干满点、出满勤。
第四章、休息休假
第十条:行政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时,按《劳动法》规定,应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对确有必要的加班,工会应协助做好加班职工的工作。
第五章、保险福利
第十一条:行政按规定每年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的预算、使用方案,事前应征求工会、职工代表的意见,经职代会审议决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行政应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不断改善职工住房、医疗保健、就餐、职工疗养、休养和文化娱乐等生活福利条件(每年具体计划纳入企业的方针目标)。工会应配合、协助行政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根据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四条:行政按政府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独生子女、退休、养老和其他方面投保的费用。
第十五条:工会应协助行政做好职工的各项保险工作。
第六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十六条:行政应依照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不断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企业行政按规定标准定期给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津贴,并分别做好夏季的防暑降温和冬季的防寒工作。
第十八条:行政在新、改、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引进新设备、新工艺时,应做到“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和采取配套措施,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工会应支持、协助行政加强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危及职工安全的现象,有权依法提出,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支持行政对“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企业发生职工工伤事故,行政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工会有权和义务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对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职工和女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每两年对企业全体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同时每年组织部分职工疗养。工会应协助行政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
第七章、合同期限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合同期满前6个月,经双方协商续订合同,新合同未生效前延续执行本合同。
第八章、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均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将修改条款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并上报市劳动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生效。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九章、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劳动用工
1.行政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择优招聘职工。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均应征求工会、职工代表意见。
2.行政依法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个人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与本合同相悖。工会应指导职工明确和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3.行政解除职工个人劳动合同要按照有关劳动法规,经职代会通过的企业管理规定执行,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按《劳动法》所规定的调解、仲裁、诉讼程序进行。
第十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行政和工会以对等的原则派出代表,组成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双方的签约代表,对执行合同中的问题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申请仲裁的时效改为从发生争议起60天内)。
第十一章、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任何一方有违反责任合同条款的行为,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二章、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行政有关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方案,应征求工会和职代会意见。工会有责任动员、组织职工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开展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为行政各项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
第二十九条:行政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按《工会法》规定提取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应动员职工以主人翁的姿态进行劳动,尊重和维护行政生产、经营、管理权威。
第三十条:行政和工会双方要不断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增加企业凝聚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不断发展。
第三十一条:工会主席(或代表)参加行政定期召开的办公会,参加行政各方面重大事宜的研究,通报工会重要事宜,协商处理所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教育与培训
1.行政制定职工教育规划,应征求工会意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2.行政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加强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使用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3.企业应建立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培训制度,做好职工的转岗、待岗、重新上岗工作。
4.工会应协助行政做好职工教育、培训、转岗、上岗工作,配合党政在职工中开展“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积极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文化、技术。
第三十三条:纪律与奖惩
1.行政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经职代会审议同意后实施。工会应支持行政按规定办事,并协助做好工作。
2.行政对违规职工处理时,应征求工会意见,按有关程序办理。
3.工会应教育职工自觉遵守行政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悖时,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按规定在7日内报市劳动行政机关审查,同时上报双方主管部门备案,市劳动行政机关在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同即行生效。
厂长:
年月日
集体合同 篇4
时间:20xx年3月1日下午
地点:公司小会议室
出席人数:50
企业方代表:职工方代表:主持人:记录人:主要内容:本次会议双方代表经过充分协商和表达当事人意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并作为集体协商合同主要内容。
1、工资制度和工资形式:实行按劳分配工资的分配制度。
2、工资水平:企业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共决机制,
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根据效益情况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不断提高职工工资,具体增长幅度可由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和企业经营者每年进行一次协商谈判。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生产正常情况下,在上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调整幅度为 %
3、工资支付:企业应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应在每月
10 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月工资,不得无故克扣职工工资和拖延工资发放。如确因有特殊情况,必须向职工说明原因,拖延时间不得超过15天。
4、工作时间: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职工每周
不超过5天半工作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应与工会商量,征得同意,且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并按《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费。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发给相应的加班工资。
5、休息休假:按国务院规定,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二天,每年享受十天法定节假日,婚丧假、产假、探亲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工资照发。职工按规定可享受事假和探亲假,职工可享受公休假,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6、企业要建立劳动安全责任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
7、实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保证职工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教育职工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尽量减少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职工工伤严格按照国家法规的规定执行,每2年组织职工体检一次。
8、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女职工在就业、休息休假、同工同酬方面与男职工有同等权利,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已婚女职工每二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落实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等(细则见附件)。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对企业执行女
职工特殊劳动保障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按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费用,不断提高职工福利待遇。
10、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批准休病假的,其病假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11、企业应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企业和工会均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制订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讨论,听取工会意见。工会应依法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12、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宜的有权并应提出意见。企业如违反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13、企业新招职工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14、企业制定必要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以保障职工劳动权利的实现和劳动义务的履行。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由企业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劳动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
企业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全体职工均应严格遵守。
15、企业奖惩职工,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16、因签订、变更、修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不能
自行协商解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企业方代表签字: 职工方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 篇5
甲方:萨尔州零售商州联合会(已登记注册的协会,会址:萨尔布吕肯)与乙方:萨尔州贸易、银行与保险工会(地址:萨尔布吕肯),德国职员工会莱茵兰--法尔茨--萨尔州分会(地址:美茵茨)签订如下总集体合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集体合同:
1.空间范围上:适用于萨尔州。
2.物的范围上:适用于所有零售企业,包括总部不在萨尔州的公司的分支机构。
3.人的范围上:适用所有雇员包括受培训人。
第二条 雇佣和试用期
1.雇佣应予以书面证明。雇佣证明中应说明雇员薪金或工资级别、报酬额和组成成分,以及双方协商的解雇期限。
2.雇用的试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试用期为3个月时,解雇期限至少为3个月并至当月底。劳动关系如在约定的试用期后没有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工商业雇员试用期间劳动关系的解雇期限为3周。
3.如雇主在雇佣前明确要求雇员面试,则应补偿其必要的旅费和滞留费。
4.在雇佣雇员后,与求职书附在一起的有关证明原件应予以退还给雇员本人。
第三条 短工
1.雇员在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周工作时间短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劳动时间的情况下称为短工雇员。
2.签订短工劳动合同的短工雇员不能被排除在集体合同的给付规定之外。如没有较为优惠的协议,他们有权领取按其平均周工作时间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工作时间的比例计算得出的各项给付。
3.短工雇员的工作时间的开始、结束及有关情况,在设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应通过企业协议;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通过雇员与雇主个人协议作出规定。
4.每周工作时间应至少为20小时,每日至少4小时。如已与企业协商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则将此每周工作时间分摊在每周内最多5天之中。如劳动组织方面具有重要原因或雇员愿意时,可以偏离上款规定而作出协议。《企业组织法》第87条不受此影响。
5.1991年1月1日起,可以根据38.5小时降为37.5小时的比例关系,相应缩短短工雇员以前同雇主协商的固定周工作时间。短工雇员同意缩短周工作时间或同意对劳动合同作适当修改时,方可根据38.5与37.5的比例缩减周工作时间。不能违反雇员之初衷降低其周工作时间,而致使其不享有法定失业保险义务。
6.在配备非短工的岗位人员时,如不损害企业利益,雇主应首先考虑安排企业内愿意接受非短工工作且有能力的短工雇员。
第四条 临时工
1.临时工是指在雇佣时申明只是暂时性雇佣且其劳动关系最长3个月后应予以终止的雇员。如3个月后劳动关系仍未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在计算3个月的时间时,不考虑雇佣暂时中止的情况,但中止时间加起来总共不应超过1个月。
如在6个月之内雇佣临时工达4个月以上,则其劳动关系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2.在雇佣临时工的第一个月内任何一日均可提出解雇要求。
如雇佣临时工持续1个月,没有间断,且事先没有商定雇佣期限,则应在解除雇佣关系前一星期通知该临时工。
第五条 受培训人(学徒)
1.有关培训关系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条款。
2.支付培训津贴时应至少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数额为基穿
3.根据培训结业考试不及格者及无资格参加考试者之申请,可以将培训关系延长至下一次复考,但最多延长1年。以上也同样适用于出于非自身原因没有参加结业考试的学徒。
第六条 职业学校时间
为履行法定的职业学校的教育义务,应保证受培训人上职业学校所必需的时间。职业学校听课时间应算为工作时间。
第七条 劳动时间及休息
1.不包括休息时间的常规周工作时间为38.5小时,1991年1月1日起为37.5小时。有关法律规定同样适用。
2.下列情况下可以通过企业协议,如企业无企业委员会,则通过劳动合同作出与第1款相偏离的规定:
a.已事先协商好连续休息时间制(如流动休息制度或固定周休息日)。这种情况下38.5小时周工作时间,1991年1月1日后37.5小时周工作时间在一个日历年中应以平均数达到。
b.在采用不进行年工作时间调整的劳动时间制度的情况下,由于周工作时间降到38.5小时,1991年1月1日起降到37.5小时后产生的休息时间已合并在一起,并以每6个星期或一个季度为间隔段事先予以调整。
1986年1月1日将劳动时间缩减到38.5小时,根据a和b所采取的调整须导致至少为1.5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1991年1月1日起将劳动时间缩减为37.5小时,调整措施须再次导致至少1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二次调整总共应导致不少于2.5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
3.工作时有一半以上时间是等待工作的雇员,如汽车司机、门卫、勤杂工,如本人没有特殊原因不宜延长工作时间,则在企业委员会同意下,可将每周工作时间延长到46小时,但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9.5小时。
4.缩减周劳动时间时不得延长或新增加工作中途的休息时间。
5.法定节日视为已完成工作的工作时间。
6.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确定每天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15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7.收尾性操作、结帐及其它必要的结尾工作可以滞留必要的人员予以完成。这种情况下如延长劳动时间只在有特殊理由时才能被允许,并将之计入加班时间。
8.在基本《企业组织法》第87条所进行的协商范围内,应考虑晚上雇员工作产生的福利要求及特殊困难。如不能协商一致,则由企业内调解处作出决定。对于雇员提出不愿意从事18:30以后的工作理由,雇主及企业委员会应认真审查、考虑。如雇员由于个人紧急原因不能在星期四晚上18:30后上班,则应予以准假。
9.雇员不能在连续两个星期四的晚上上18:30以后的班。有适当理由时一
年可以增加一次星期四18:30以后的班。其中要扣除4个星期四。这不包括第7款所列的工作。
雇员同意时可以在单个情况下作出偏离于第1、2句的规定,并应通知企业委员会。
10.星期四上班在18:30仍需工作的雇员,当日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个半小时,除非在其他工作日(星期六除外),企业通常工作时间也同样超过8个半小时。
11.星期四晚上18:30以后仍然工作的雇员获55%的补贴。这种晚班开业补贴可以在同一星期以休息时间补偿。根据可能和雇员的要求,结合企业惯常的休息时间制度应给予这种休息时间(参见2款)。这点上可以与确定的企业工作时间规定有所偏离。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另外一种补偿方式。
第八条 加班时间
1.加班时间是指第七条第1、2款规定以外的所支付的劳动时间。
2.加班应尽量予以避免,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允许加班。如加班非个别特殊情况,则须由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确定是否有必要加班。
3.加班小时应以月收入的1/167,自1991年1月1日起1/163,以及25%的补贴(这种补贴从当周工作时间的第41小时后才开始计算,1991年1月以后则为37.5小时)。也可以根据雇员的要求连同补贴以休息时间进行补偿。
4.其工作时间依第七条第3款调整的雇员,在周工作时间的第47小时后方可领取加班补贴。
第九条 夜班、星期日及节日班
1.如企业经营活动需要,法律允许,可以由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安排夜班、星期日班及节日班。此类加班报酬每小时应为月报酬的1/167,1991年1月1日以后为月报酬的1/163以及有关补贴。也可根据雇员的要求连同补贴以休息时间补偿。如对同一工作时间有多种补贴供选择,则应支付最高的一项补贴。
夜班自20点至6点 50%
星期日班自0点至24点 50%
节日班 自0点至24点 100%
如节日覆盖某一工作日,则另外支付其法定报酬。
2.以上规定不适用于一般看守工作。
3.根据《商店打烊法》第14条,星期日开业工作的雇员除了领取第1款规定的报酬外,也应根据《商店打烊法》第17条第3款给予其休息时间。
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偏离本条款规定。对于每一个这样的星期日,可给予雇员此星期日后下一个星期内除星期六以外的其他一整个工作日的休息时间。
第十条 工资级别、报酬计算、报酬支付
1.有关薪金、工资级别以及报酬数额由特别的集体合同予以规定。
2.根据雇员实际从事的工种将其列入相应工资级别。如一雇员长期同时从事多种工资级别不同的工种,则依据工作时间上居多的工种确定工资级别;如不能确定工作时间居多的工种,则将其工资列为较高的工资级别。
3.如某一雇员替代别人从事4个星期以上,且工资级别较高的工作,则应支付其替代期间的协调报酬,数额为两工资级别之差。
4.曾受过商业的或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职业培训的职员计算职业工龄时,不受其以前从事工种所在的经济部分的限制。
2年的职业培训结业考试通过后,方能提出第一职业年中的薪金要求;3年的职业培训结业考试通过后,方能提出第二职业年中的薪金要求。
5.在培训合同约定期限届满至结业考试通过期间支付薪金级别ⅰ或工资级别ⅱ的报酬。
6.没有通过职业培训结业考试的职员的薪金,依据有关薪金集体合同而定。
7.计算职业工龄时,劳动关系中断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不予以考虑。如能证明因转业培训而中断了工作,则这一期间也应计算在职业工龄之内。
8.职业培训结束后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的时间也应计入职业工龄。如女职员因分娩中断其工作则同样适用以上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9.根据集体合同产生应予提高报酬的情况时,在产生该情况的当月第一日开始提高报酬。
10.雇员收入改变时,须交付雇员一份有关薪金或工资级别、收入构成及应扣除的各类款项的书面证明。
11.计算每小时劳动报酬时以月报酬的1/167,1991年1月1日起,以1/163为基穿
12.年满55周岁且在企业连续工龄为20年以上的雇员,由于年龄或健康原因引起工作能力降低,通过更正性解雇(注:雇主与雇员约定先解除,然后以一待遇较差的前提重新雇佣)被列入集体合同规定的较低的工资级别时,可在24个月内领取相当于原来工种和现在工种的薪金或工资级别差的协调数额作为报酬保险金。
集体合同规定以外的补贴不属此协调报酬额。如雇员能申请法定养老保险规定的年老金或预支年老金,或因为丧失就业或职业能力可申请养老金,或能对造成损害(指就业或职业能力的丧失)的第三者提出要求,且此申请、要求已被满足,上述规定则不适用。如雇员因为就业能力的降低从其它地方可以领取补偿,则他有义务向雇主报告这一补偿及其变动情况。这些补偿应计入协调报酬额之中,在此种情况下雇员应首先申请其他地方的补偿。
13.如雇员领取不同形式的报酬(固定工资、回扣、计件或类似奖金除外),则每月固定工资应至少与集体合同规定的月薪金或工资相适应。回扣不能列入月固定工资。其细则由企业协议,在无企业委员会的企业由单个劳动合同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工龄
1.所有在同一企业从事职业和工作的年份均计为企业工龄,但工作中断2年以前的就业时间不算在内。由于雇员的原因导致无解雇期限的解雇不适用以上规定。
2.因为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监禁、拘留而中断工作,则此期间也算为企业工龄。女雇员因分娩而须中断工作同样适用以上规定,但最长为15个月。
第十二条 第二职业
雇员从事其他的持续性工作须征得雇主的同意,如从事这一第二职业不影响原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支付,原雇主应予以同意。
第十三条 休假
1.休假在日历年中完成。
2.休假之目的在于维持和补充雇员的劳动力。休假期间雇员不得从事与休假目的相违背的工作,否则将失去休假的权利。如因劳动关系结束不再享有休息时间,则可以对休假进行补偿。
3.18周岁以下雇员休假期的长短依法律规定而定。
4.另外,休假天数如下:
年满18周岁者 30个工作日(有可能还是节假日)
年满22周岁者 32个工作日
年满26周岁者 34个工作日
年满30周岁者 36个工作日
1990年1月1日起:
年满18周岁者 31个工作日或26个劳动日
年满20周岁者 32个工作日或27个劳动日
年满25周岁者 34个工作日或29个劳动日
年满30周岁者 36个工作日或30个劳动日
临时工的休假依据法律规定而定。
5.决定休假长短的是日历年开始时雇员的年龄。
6.劳动关系开始或结束的享有休假的日历年中,每满一月工作时间,雇员享有其年休假天数1/12的休假。
如计算时休假天数不为整数,则分数部分算为一整天。
7.如在一日历年中雇员已享受另一雇主给予的休假,则新雇主当年没有给予该雇员休假的义务。
8.休假应尽量在4月1日至10月31日间以连续时间给出。
9.企业委员会参与制定休假计划。如不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则在时间确定上应尽量考虑雇员的要求。
10.由于企业或雇员个人特殊的原因不能享受当年休假,或根据第6款雇员所应享受的休假天数较少,应与下一年的休假一起享受,即可以将当年的休假天数转加到第二年的休假中去。
11.休假期间生病时,如能提供充分证明(如医生出具的病假单),则此是不算为休假时间。
12.如休假期间适逢发薪之日,则此报酬及有关报酬部分可根据雇员要求在休假前发放。
休假期间发放的应发票项视同雇员没有休假。如雇员的收入通常全部或部分由变动的奖金或回扣构成,则休假期间应发放休假前12个月内每月平均的奖金或回扣数额。
在享有休假的日历年开始前可通过企业协议,如没有企业委员会,通过单个劳动合同确定不超过3个月的较短的计量时间段。
奖赏金、庆典金、年利润分红及其它特殊补助不算为劳动报酬。
13.如雇员自己出于重要原因导致无解雇期限的解雇或违反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则他只享有法律规定的年休假或部分年休假。
第十四条 父母假
雇员人数超过100名以上的企业,在法定子女教育假期之后,根据以下条款批准父母假:
1.子女出生之前在企业工龄已达4年的雇员,有权申请父母假。
2.教育假和父母假加起来最长不得超过4年。
3.申请父母假须在法定子女教育假结束之前3个月提出。申请中应说明父母假长短,并保证第8款的有关规定。
4.父母假期间劳动关系中止。这一期间不存在根据劳动合同产生的雇主和雇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假期间计算职业工龄,但不能算为企业工龄。集体合同或企业的有关支付规定对享受父母假的雇员无效。
5.如父母双方均在同一企业工作,则只能有一方享受父母假。
6.父母假期间雇员不得在其它企业工作。但这一期间应优先考虑该雇员在本企业做临时工的可能性。
7.父母假期间雇员可以参加企业举办的进修、继续培训班。
8.雇员应在6个月的期限内,预先告知雇主在父母假结束后,是否重新恢复与之的劳动关系。如雇员欲提前结束其父母假,则适用以上同样的有关期限规定。
9.父母假结束以后,雇员应尽量申请企业内与休假前具有同等地位的工作。
10.如雇员违反第6款第1句,则雇主可不再履行其与雇员协议产生的义务。
第十五条 特殊事假
1.与如下情况有直接联系时,雇员可申请事假,此事假不计入年休假。
a.同居配偶死亡或自己结婚3个劳动日
b.妻子生产、子女、父母或岳父母死亡 2个劳动日
c.自己庆祝银婚 1个劳动日
d.自己的子女受圣餐或坚信礼(新教) 1个劳动日
e.子女、兄弟、姐妹结婚或不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死亡1个劳动日
f.家居的搬迁2个劳动日
g.建立自己的家庭1个劳动日
2.如一个日历年中以上特殊事假加起来不超过6个劳动日,则第1款a到g项所列的事假期间报酬照付。超过6天以上的特殊事假可算入休假中。
3.在签订合同的工会的联邦、州、地区理事会或集体合同谈判委员会任职的雇员,应在工资照付的前提下,由雇主保证其参与会议的自由。
第十六条 其他事假
1.因生病或其他事情不能上班的雇员应立即通知雇主并说明理由。因生病不能上班者应在3日内予以证明;同时也须说明不能上班的预计时间。如雇员在这以后另外3天内仍未证明其未上班之原因,则此延误期限之举原则上可构成无解雇期限解除劳动关系的重要理由。
雇主对其费用可以要求雇员出示官方医生证明。
2.无工作能力不能上班者照发6个星期的报酬,但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结束期限。如果一官方医生同意治疗,法定养老保险机构准许治疗,某一疾病保险机构或康复机构提供治疗,或由照顾局提供重残者的治疗时,同样适用第1句规定。
3.企业工龄满8年的雇员可以领取3个月的疾病金(指六周后疾病保险机构付给病人的代工资)与净工资的差额,满15年以上者可以领取6个月。
第十七条 死亡情况下的报酬支付
如雇员死亡留下需赡养的配偶或还有23岁以下未完成职业培训而仍需抚养的子女,则在死亡当月,且还根据非中断的企业工龄发放若干月的报酬。
连续企业工龄满1年 1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3年 2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5年 3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10年4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20年5个月
第十八条 失效条款
1.所有基本集体合同和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要求最迟须在其到期后6个月内提出。
本失效条款不适用于基本应受到惩罚或不允许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要求,此类权利要求适用于有关法律规定。
2.上款所述6个月期限为最后期限。如雇主未考虑到第2条第1款的情况,则上句不适用。
第十九条 解雇
1.任何解雇须有书面形式。
2.如无其他规定,职员的解雇期限为6周并至季度末。如已协商一个较短或较长的解雇期限,则其长短对双方应相同且解雇期限至少为1个月并至月底。
工商业雇员的解雇期限如无其他规定则为2周并至月底。雇员企业工龄满5年,解雇期限为1个月至月底,满10年为2个月至月底,满20年为3个月至季度底。
3.解雇期限期间或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结束前,应根据雇员要求给予其适当寻找工作的时间。这种情况下不能扣除报酬。
4.劳动关系结束时,雇员可申请取得一份工作证明。该份证明应说明雇员从事工作的性质和期限,并可根据雇员要求说明其工作表现和成绩。
5.雇员可申请要求一与第4款所述事项相适应的中途工作证明。
第二十条 解除性合同
解除性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拟定。任何一方可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最后条款
1.此集体合同1989年1月1日生效。
2.1985年10月9日签订的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同时失效。
3.此集体合同可以于1992年12月31日在遵守3个月的解雇期限的条件下首次解除。如到此时仍未解除,则以后的解雇期限为3个月并至季度底。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4.现有的对雇员有利的、超出本集体合同范围之外的协议不受本集体合同的影响。
5.每名雇员应获得一份本集体合同或以其他有效方式(如张贴)使其了解本集体合同。
6.本集体合同在解除后至新的合同签订前仍然有效。
萨尔州零售商州联合会(已登记注册之协会)
签名:皮帕、克拉霍克、洛森
萨尔州贸易、银行、保险工会
签名:皮鲁士、墨塞尔
德国职员工会莱茵州、萨尔州州分会
签名:帕德塔、奥拉
另:
对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第7条:
1.确定有关工作时间的企业协议时,售货雇员每天的通常工作时间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最迟至18:30,星期六最迟至14:00。
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如该星期六适逢节日,则该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以及圣诞节的延长开业的星期六,工作时间最迟至18:00。在4月至9月期间的延长开业的星期六,工作时间最迟为16:00。前面2句不适用于采用与《商品打烊法》相偏离的特别工作时间的企业。
2.晚上营业及其他根据《商店打烊法》,晚上也可能开业的商店竞争产生不利因素时,雇主可以和企业委员会就星期四最晚工作时间作出与第1款相偏离的协议。
附: 企业雇员劳动合同样本
____公司与____先生(小姐)(住址____)之间签定如下协议:
1.____先生(小姐)从____起被雇佣从事____工作。根据企业需要,该雇员可被调往企业另一部门,可以以另一种报酬形式支付工资或以另一种工作时间制(如轮班)工作。被分配其它工作、调往企业其他部门或改变工作形式或工作时间时,企业内相应的劳动报酬规定随即适用。此后发生解雇情况时,除非法律或集体合同有明确规定,雇员不得提出在解雇期限内按原报酬续付工资的要求。
2.劳动条件根据____集体合同条款而定。人事表格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以对人事表格上问题的正确回答为前提。
3.根据工作性质将该雇员列为____工资级别。实行计时工资时,总劳动报酬(以每小时计算)如下:
该工资级别中集体合同规定的计时工资____dm(德国马克);
集体合同范围外的补贴____dm;
即每小时总劳动报酬____dm。
实行效率工资(计件和奖励工资)时,根据取得的劳动成果和企业惯例确定的'计件及奖励额基数来计算劳动报酬。
集体合同范围以外的补贴为雇主自愿发放的款项,可以在不考虑本劳动合同的其他条件下随时撤回,可以用于集体合同中工资增加时的抵算。如果集体合同工资的增长回溯既往,则该补贴也可回溯既往。
4.报酬以企业惯例或企业协议所确定的时间支付。可以以非现金的方式转到____先生(小姐)指明的帐户上。对报酬的转让及扣押非法。
5.____先生(小姐)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贡献出全部劳动力由公司支配。除事先征得公司之书面同意外,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对某一企业的继承或参与投股以及公开发表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谈话、文字、图片也适用以上规定。如所有劳动时间处于法律规定范围内,从事第二职业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劳动支付且不为与本公司竞争的企业效力时,得予以同意从事第二职业。
6.____先生(小姐)离开企业后也须保守企业秘密,公开所有可能涉及到企业利益的情况之前均须征得公司的同意。
7.履行劳动义务的地点是在____(地点)企业。
8.报酬的假期不能算为休假。只有在此期间损失的劳动时间可以在不付补贴的情况下,事先或过后予以补偿或可以以前支付的加班劳动时间抵算时,方可准假。不带报酬的假期期间劳动关系中止,批准给予不付报酬的假期后,雇员不得单方撤销此假期。
9.必要时,____先生(小姐)有义务接受企业医生的检查,特别是接受对其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其工作种类的检查。
10.雇佣试用期为4个星期。在试用期内双方可遵守____天的解雇期限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满时,如没有续订无期限劳动合同则勿需履行解雇手续,劳动关系即为终止。试用期满后,如集体合同无其它规定,正常解雇时双方应遵守的解雇期限为14天。
下列情况下双方的解雇期限予以延长:
企业工龄为5年时,解雇期限为1个月并至月底。
企业工龄为10年时,解雇期限为2个月并至月底。
企业工龄为15年时,解雇期限为3个月并至月底。
企业工龄为20年时,解雇期限为3个月并至季度底。
计算企业工龄时只考虑25岁以上的时间。
11.劳动关系在____先生(小姐)领取养老金时,或因为长期无就业能力而发放的法定养老金,或最迟在年满65周岁的当月月底勿需解雇而结束。
12.雇佣结束时,所有与公司有关或属公司的物品、图表及其它文件均应交给有关负责人。
13.在维护企业正当利益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提出解雇且续发工资期间,企业保留批准雇员请假而脱离工作岗位的权利,这种情况下企业不承担事实的雇佣关系中的义务。
14.有关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休假住址的更改,只要对劳动关系意义重大,则应主动通知企业人事部门。若雇员未履行通知义务,公司按____先生(小姐)以前说明的地址处理有关公司的通知后,应视为已送达。
15.如____先生(小姐)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或由于自身原因导致雇主勿需遵守解雇期限进行解雇,应予扣除其一周的收入。这里可以在考虑有关雇员工资收入扣押规定的情况下从剩余工资中扣留。且有关损害补偿要求的提出不受此影响。
16.其他协议。
(时间、地点)__________
____(公司签章)____(雇员签字)
集体合同 篇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新时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企业与工会经充分协商,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就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以
外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对怀孕反应特别严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女职工,经医务部门证明应照顾休息的,其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第六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休息一个小时。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
第七条 为女职工购买特种疾病保险。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①单胎顺产者,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③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④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期九十天。
第十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
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对女职工每一年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检查,所需经费由单位行政出资。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郑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在单位调整或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假,应按出勤对待,不影响参加调整或增加工资。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上环、取环、带环怀孕做人工流产后,可享受计生假,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第十七条 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女职工,享受产假90天。
第十八条 晚育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其配偶享有一个月的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十九条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或折发人民币________元)。
第二十条 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工资分配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企业行政每年提取一定的经费作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签字,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生效。
甲方(行政)________ 乙方(工会)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合同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内部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企业与职工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增加相互合作和企业凝聚力,共同促进我厂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有关法规,由xxx厂(以下简称厂)与xxx厂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代表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而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遵循:合法的原则,平等的原则,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本合同有关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工时、劳动保险、劳动保护、职工培训、职工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待遇的条款,应不低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厂、工会及全体职工应共同实现~年各项目标:
一、完成工业总产值980万元。
二、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
三、实现综合经济效益15万元。
四、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100%。
五、在岗职工收入比上年增长5%。
六、完成固定资产增值10%。
七、消灭人身重伤以上事故,消灭责任火灾重大事故和设备事故,实现安全年。
八、搞好治安综合治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维护大局稳定,确保工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第二章企业用工
第六条厂根据生产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劳动力分布结构,改善劳动组织,采取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待岗的职工需要培训,使其尽快达到上岗条件。
第七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工作时间
第八条本厂职工的工作时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度。
第九条厂、分厂原则应不提倡加班,确实因满负荷生产工作状态下仍不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而需要加班,应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向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认可后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原则加班每次不得超过3小时。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如出现天灾人祸,组织抢救工作等《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况)不在本规定范围之内。其中实行换班工作制的职工休假日、法定假日工作制的职工休假日、法定节日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节日按照加班处理。
第四章休息、休假
第十条国家法律规定的休息日,应当安排职工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应按国家法规执行。年休假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情况有组织的安排休假。
第十一条厂制定关于职工病事假的有关规定时,必须依据《劳动法》及铁道部、路局、分局的相关规定,应与同级工会协商,同级职代会共同审议通过。
集体合同 篇8
企业名称(盖章):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职工人数: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首席代表: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与工会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促进企业发展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本单位行政应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形成定期举行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就签订、变更、续订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进行平等协商。就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协调。
第四条 单位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平等协商中,双方均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对方协商代表。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障登记等手续。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事项,双方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充分协商。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六条 本单位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______年。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______日内与劳动者办妥续订手续。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____年,单位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 本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根据“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及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职工工资收人水平。
第十条 本单位于每月____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单位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 职工工资中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二条 单位应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工会代表职工在每年初,根据本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单位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状况,向本单位提出增资要求,单位要予以明确答复。
第十三条 单位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________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款。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 条本单位对计时制职工实行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每周休息 ____日,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____。因生产需要对____工种不能实施以上标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告知职工。
第十五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种、岗位的职工,单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休息的办法安排职工休息。
第十六条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 本单位对连续工作____年以上的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规定由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视为其已提供正常劳动。
第五章 保险与福利
第十八条 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社会保险制度。工会协助单位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单位应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落实。单位的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或由单位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____%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由工会协助单位合理安排使用,工会应当协助单位搞好职工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条件,提供其他与单位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二十二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各类补贴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第二十四条 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时,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单位对____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工会发现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建议单位解决和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应建议单位减少职工工作时间,单位应予以考虑。
第二十七条 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发给不同期限及不同作业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 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____年(季度)定期进行专项健康体检。对全体职工每____年组织全面的体检。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支持单位对危及单位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条 单位应与工会就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殊保护进行平等协商,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级别以上的粉尘、有毒、高空、冷水、高温、低温等作业,以及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矿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业。
第三十二条 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十八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超过半年,各进行一次体检。
第八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 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____%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合理安排使用,单位应按年度向工会通报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工会应组织或协助单位开展职工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每年要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文凭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八 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与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单位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条 单位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四十一条 给予职工处分的,必须查清事实、证据充分。应经单位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听取受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制作处分决定书,由本人签收,记人本人档案。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二条 给予职工经济处罚的,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____%。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章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单位因破产、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________________;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内,如当地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本合同据此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据签订本合同的平等协商程序进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单位与工会各留存一份。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会(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集体合同 篇9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事项达成书面约定。当签订集体合同后,要解除集体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才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第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一般说来。集体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是允许变更或解除的。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目的是为了使企业与工会及其所代表的全体职工之间的合同关系更能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必须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为前提。
第二,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宏观调控计划修改或取消
当国家宏观调控计划修改或取消,集体合同中有关生产经营计划的条款就应作相应的变更。
第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订立集体合同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当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后,继续执行原合同中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条款,其行为已具有违法性。集体合同必须做相应的调整。
第四,企业破产、停产、转产,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企业破产、停产、转产这一法律事实,说明当事人一方已经失去了全面履行集体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第五,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的外因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抗拒的某种外部力量,包括诸如地震、风灾、旱灾、雷击等自然界发生的突变现象等自然现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灾害程度决定集体合同是否履行或推迟履行。
第六,违约
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使集体成为不必要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认为全部或部分履行集体合同成为不必要,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第七,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
工会撤销或解散,集体合同随之解除。如果工会撤销或解散后又与其他工会合并,那么,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原工会的义务应由合并后的工会承担。
综上,集体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方能解除。主要包括:经双方协商解除、企业发生破产、停产、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形。如当事人发生集体合同纠纷的,可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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