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时间:2020-05-16 12:02:19 集体合同 我要投稿

集体合同范文集锦八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集体合同8篇,欢迎大家分享。

集体合同范文集锦八篇

集体合同 篇1

  企业名称(盖章):

  经济类型: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职工人数:

  甲方 乙方: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是双方促进企业发展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单位行政应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形成定期举行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就签订、变更、续订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进行平等协商。就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协调。

  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平等协商中,双方均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对方协商代表。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条 本单位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本单位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事项,双方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充分协商。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二条 本单位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 年。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劳动者办妥续订手续。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除职工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四条 本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五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根据“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及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第六条 本单位于每月 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单位则应提前支付。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职工工资中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第八条 单位应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工会代表职工在每年初,根据本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单位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状况,向本单位提出增资要求,单位要予以明确答复。

  第九条 单位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款。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 本单位对职工实行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每周休息 日,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 。因生产需要对 某工种不能实施以上标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告知职工。

  第十一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种、岗位的职工,单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休息的办法安排职工休息。

  第十二条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本单位对连续工作 年以上的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规定由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视为其已提供正常劳动。

  第五章 保险与福利

  第十四条 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社会保险制度。工会协助单位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单位应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落实。单位的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或由单位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由工会协助单位合理安排使用,工会应当协助单位搞好职工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 单位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条件,提供其他与单位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十八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各类补贴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 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第二十条 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时,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 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工会发现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建议单位解决和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应建议单位减少职工工作时间,单位应予以考虑。

  第二十二条 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发给不同期限及不同作业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 年(季度)定期进行专项健康体检。对全体职工每 年组织全面的体检。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支持单位对危及单位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与工会就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殊保护进行平等协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级别以上的接尘、有毒、高空、冷水,高温、低温等作业,以及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渡、矿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业。

  第二十七条 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十八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超过半年,各进行一次体检。

  第八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并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单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度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合理安排使用,单位应按年度向工会通报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工会应组织或协助单位开展职工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每年要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文凭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与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单位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单位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单位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给予职工处分的,必须查清事实、证据充分。应经单位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听取受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制作处分决定书,由本人签收。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七条 给予职工经济处罚的,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单位因破产、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律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比如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内,如当地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本合同据此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据签订本合同的平等协商程序进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二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单位与工会各留存一份。

  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合同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级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二条企业在招聘职工、职工培训、晋级、晋升时,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

  第三条企业坚持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四条企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

  第五条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第二章女职工保护实施条款

  第六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1、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适合工作。

  2、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1、对怀孕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降低职务,降低工资;

  2、企业不得延长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工间休息,并相应减少工作量。

  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八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含)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3、产假期满,企业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2、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条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

  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对女职工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报销办法。)

  第十一条对不属于参加《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女职工,其生育期间费用由企业负担。

  1、不属于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2、产假期间,产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且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县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企业每年出资为女职工做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十三条其他特殊保护。

  ·集体合同的意义·什么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集体合同的期限

  1、三八妇女节,如在工作时间,女职工放假半天。如因单位原因必须上班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2、企业为女职工提供更衣室、浴室和卫生间,并确保环境干净卫生。

  第三章女职工保护与工会女职工组织

  第十四条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意见。

  第十五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女职工需求开展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

  第十六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全过程。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

集体合同 篇3

  区域名称: 区域覆盖企业(单位)数:区域覆盖职工人数:

  甲方 (行政方) 乙方(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首席协商代表: 代 表 人 数:代 表 人 数: 联 系 方 式:联 系 方 式: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 区域内的作为甲方代表,代表本区域内的区域的工会联合会(简称乙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

  第三条 本区域职工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本区域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第四条 甲、乙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本年度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协商确定不同岗位(工种)职工的合理工资水平,建立企业内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五条 本协议所覆盖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规定的标准。

  本协议所覆盖的企业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协议执行。

  第六条 本协议所覆盖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各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本企业职工本年度工资增长的

  具体量化目标,签订本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第七条 甲方按月发放职工工资,并于固定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如遇节假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

  第八条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应征得工会或职工同意,并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 职工产假、晚婚晚育假、婚丧假、病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的工资发放,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非因职工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甲方应建立职工考勤制度,书面记录职工出勤情况,并与职工核对签字。甲方在支付工资时应同时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如遇到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本协议,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本协议。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履行、终止、监督检查、劳动争议处理及其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从年月日至 年 月 日。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乙方应当将本协议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职工报告或公布一次。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协议覆盖企业(单位)名单

集体合同 篇4

  甲方:(区域或行业名称)乙方: (工会) 协商代表企业名称: 涉及企业户数: 户 涉及职工人数: 人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工会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 工会(或行业工会)与(协商代表企业)等 (区域或行业名称)企业代表共同协商签订。就员工劳动权益及企业生产发展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双方依法享受各自的权利,并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三条 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应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合法的原则、保持稳定和谐的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及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本合同依法签订,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后生效,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及员工个人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

  第五条 企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员工利益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企业在决定有关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工会代表有权利列席会议,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企业应充分听取工会意见。企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应依本合同为基础,并征求工会意见或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管理权威,教育员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七条 员工依法通过职代会(员工代表会)或工会组织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员工应享有的民主权利;保障工会和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 企业支持工会按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组织,及时足额拨付工会经费,并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兼顾国家、企业、员工三者利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依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向员工发放各项津贴、补贴。

  第十条 企业实行计时、计件等工资制度。企业工资标准、分配方式及其变更,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但须听取工会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工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和效益状况、企业人工成本的状况,重庆市工资增长指导线,参考同行业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提出本年度工资增幅要求与企业协商。

  第十二条 员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每月15日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最低工资不低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期间有关待遇,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治疗期间的有关待遇,按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渝府发?20xx?47号)执行。

  第十五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探亲假、哺乳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八条 企业实行每周五天标准工作制,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得四十小时。特殊工种和岗位因和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九条 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员工充分休息的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二十条 每年的设备检修、生产工艺需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及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处理、及时检修,必须加班加点的,可由企业决定不受本合同第十九条限制,员工应服从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员工婚丧假、探亲假、哺乳假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做好特殊工种和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业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定期健康检查。

  第二十五条 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工会有权参加伤死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员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夏季采取防暑降温和冬季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工会均有责任教育员工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章 保险与福利

  第二十九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重庆市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提取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条 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国家的规定,提取福利费用,用于员工的集体福利事业支出。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用方案和有关集体福利事项,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立和完善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六章 女员工的特殊保护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对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女员工经、孕、产、哺“四期”安全卫生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女员工因怀孕、生育、哺乳,在规定的休假期间给本人相应的工资或津贴,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员工怀孕后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检查费用和生育(含人工流产)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五条 哺乳期的女员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休哺乳假,哺乳假期满,本人提出复工申请,企业应及时予以安排工作岗位。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为女员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第三十七条 企业坚持男女员工平等的原则,凡适合女员工的岗位优先安排女员工。

  第三十八条 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对侵害女员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责任人员,企业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给予被侵害女员工经济赔偿。

  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

集体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已登记注册的协会,会址:_________)与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签订如下总集体合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集体合同:

  1.空间范围上:适用于_________州。

  2.物的范围上:适用于所有零售企业,包括总部不在_________州的公司的分支机构。

  3.人的范围上:适用所有雇员包括受培训人。

  第二条 雇佣和试用期

  1.雇佣应予以书面证明。雇佣证明中应说明雇员薪金或工资级别、报酬额和组成成分,以及双方协商的解雇期限。

  2.雇用的试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试用期为3个月时,解雇期限至少为3个月并至当月底。劳动关系如在约定的试用期后没有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工商业雇员试用期间劳动关系的解雇期限为3周。

  3.如雇主在雇佣前明确要求雇员面试,则应补偿其必要的旅费和滞留费。

  4.在雇佣雇员后,与求职书附在一起的有关证明原件应予以退还给雇员本人。

  第三条 短工

  1.雇员在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周工作时间短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劳动时间的情况下称为短工雇员。

  2.签订短工劳动合同的短工雇员不能被排除在集体合同的给付规定之外。如没有较为优惠的协议,他们有权领取按其平均周工作时间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工作时间的比例计算得出的各项给付。

  3.短工雇员的工作时间的开始、结束及有关情况,在设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应通过企业协议;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通过雇员与雇主个人协议作出规定。

  4.每周工作时间应至少为20小时,每日至少4小时。如已与企业协商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则将此每周工作时间分摊在每周内最多5天之中。如劳动组织方面具有重要原因或雇员愿意时,可以偏离上款规定而作出协议。《企业组织法》第87条不受此影响。

  5.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可以根据38.5小时降为37.5小时的比例关系,相应缩短短工雇员以前同雇主协商的固定周工作时间。短工雇员同意缩短周工作时间或同意对劳动合同作适当修改时,方可根据38.5与37.5的比例缩减周工作时间。不能违反雇员之初衷降低其周工作时间,而致使其不享有法定失业保险义务。

  6.在配备非短工的岗位人员时,如不损害企业利益,雇主应首先考虑安排企业内愿意接受非短工工作且有能力的短工雇员。

  第四条 临时工

  1.临时工是指在雇佣时申明只是暂时性雇佣且其劳动关系最长3个月后应予以终止的雇员。如3个月后劳动关系仍未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在计算3个月的时间时,不考虑雇佣暂时中止的情况,但中止时间加起来总共不应超过1个月。

  如在6个月之内雇佣临时工达4个月以上,则其劳动关系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2.在雇佣临时工的第一个月内任何一日均可提出解雇要求。

  如雇佣临时工持续1个月,没有间断,且事先没有商定雇佣期限,则应在解除雇佣关系前一星期通知该临时工。

  第五条 受培训人(学徒)

  1.有关培训关系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条款。

  2.支付培训津贴时应至少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数额为基础。

  3.根据培训结业考试不及格者及无资格参加考试者之申请,可以将培训关系延长至下一次复考,但最多延长1年。以上也同样适用于出于非自身原因没有参加结业考试的学徒。

  第六条 职业学校时间

  为履行法定的职业学校的教育义务,应保证受培训人上职业学校所必需的时间。职业学校听课时间应算为工作时间。

  第七条 劳动时间及休息

  1.不包括休息时间的常规周工作时间为38.5小时,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为37.5小时。有关法律规定同样适用。

  2.下列情况下可以通过企业协议,如企业无企业委员会,则通过劳动合同作出与第1款相偏离的规定:

  a.已事先协商好连续休息时间制(如流动休息制度或固定周休息日)。这种情况下38.5小时周工作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后37.5小时周工作时间在一个日历年中应以平均数达到。

  b.在采用不进行年工作时间调整的劳动时间制度的情况下,由于周工作时间降到38.5小时,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降到37.5小时后产生的休息时间已合并在一起,并以每6个星期或一个季度为间隔段事先予以调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劳动时间缩减到38.5小时,根据a和b所采取的调整须导致至少为1.5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劳动时间缩减为37.5小时,调整措施须再次导致至少1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二次调整总共应导致不少于2.5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

  3.工作时有一半以上时间是等待工作的雇员,如汽车司机、门卫、勤杂工,如本人没有特殊原因不宜延长工作时间,则在企业委员会同意下,可将每周工作时间延长到46小时,但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9.5小时。

  4.缩减周劳动时间时不得延长或新增加工作中途的休息时间。

  5.法定节日视为已完成工作的工作时间。

  6.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确定每天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15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7.收尾性操作、结帐及其它必要的结尾工作可以滞留必要的人员予以完成。这种情况下如延长劳动时间只在有特殊理由时才能被允许,并将之计入加班时间。

  8.在基本《企业组织法》第87条所进行的协商范围内,应考虑晚上雇员工作产生的福利要求及特殊困难。如不能协商一致,则由企业内调解处作出决定。对于雇员提出不愿意从事18:30以后的工作理由,雇主及企业委员会应认真审查、考虑。如雇员由于个人紧急原因不能在星期四晚上18:30后上班,则应予以准假。

  9.雇员不能在连续两个星期四的晚上上18:30以后的班。有适当理由时一年可以增加一次星期四18:30以后的班。其中要扣除4个星期四。这不包括第7款所列的工作。雇员同意时可以在单个情况下作出偏离于第1、2句的规定,并应通知企业委员会。

  10.星期四上班在18:30仍需工作的雇员,当日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个半小时,除非在其他工作日(星期六除外),企业通常工作时间也同样超过8个半小时。

  11.星期四晚上18:30以后仍然工作的雇员获55%的补贴。这种晚班开业补贴可以在同一星期以休息时间补偿。根据可能和雇员的要求,结合企业惯常的休息时间制度应给予这种休息时间(参见2款)。这点上可以与确定的企业工作时间规定有所偏离。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另外一种补偿方式。

  第八条 加班时间

  1.加班时间是指第七条第1、2款规定以外的所支付的劳动时间。

  2.加班应尽量予以避免,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允许加班。如加班非个别特殊情况,则须由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确定是否有必要加班。

  3.加班小时应以月收入的1/167,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1/163,以及25%的补贴(这种补贴从当周工作时间的第41小时后才开始计算,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以后则为37.5小时)。也可以根据雇员的要求连同补贴以休息时间进行补偿。

  4.其工作时间依第七条第3款调整的雇员,在周工作时间的第47小时后方可领取加班补贴。

  第九条 夜班、星期日及节日班

  1.如企业经营活动需要,法律允许,可以由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安排夜班、星期日班及节日班。此类加班报酬每小时应为月报酬的1/167,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后为月报酬的1/163以及有关补贴。也可根据雇员的要求连同补贴以休息时间补偿。如对同一工作时间有多种补贴供选择,则应支付最高的一项补贴。

  夜班 自20点至6点 50%

  星期日班 自0点至24点 50%

  节日班 自0点至24点 100%

  如节日覆盖某一工作日,则另外支付其法定报酬。

  2.以上规定不适用于一般看守工作。

  3.根据《商店打烊法》第14条,星期日开业工作的雇员除了领取第1款规定的报酬外,也应根据《商店打烊法》第17条第3款给予其休息时间。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偏离本条款规定。对于每一个这样的星期日,可给予雇员此星期日后下一个星期内除星期六以外的其他一整个工作日的休息时间。

  第十条 工资级别、报酬计算、报酬支付

  1.有关薪金、工资级别以及报酬数额由特别的集体合同予以规定。

  2.根据雇员实际从事的工种将其列入相应工资级别。如一雇员长期同时从事多种工资级别不同的工种,则依据工作时间上居多的工种确定工资级别;如不能确定工作时间居多的工种,则将其工资列为较高的工资级别。

  3.如某一雇员替代别人从事4个星期以上,且工资级别较高的工作,则应支付其替代期间的协调报酬,数额为两工资级别之差。

  4.曾受过商业的或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职业培训的职员计算职业工龄时,不受其以前从事工种所在的经济部分的限制。

  2年的职业培训结业考试通过后,方能提出第一职业年中的薪金要求;3年的职业培训结业考试通过后,方能提出第二职业年中的薪金要求。

  5.在培训合同约定期限届满至结业考试通过期间支付薪金级别ⅰ或工资级别ⅱ的报酬。

  6.没有通过职业培训结业考试的职员的薪金,依据有关薪金集体合同而定。

  7.计算职业工龄时,劳动关系中断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不予以考虑。如能证明因转业培训而中断了工作,则这一期间也应计算在职业工龄之内。

  8.职业培训结束后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的时间也应计入职业工龄。如女职员因分娩中断其工作则同样适用以上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9.根据集体合同产生应予提高报酬的情况时,在产生该情况的当月第一日开始提高报酬。

  10.雇员收入改变时,须交付雇员一份有关薪金或工资级别、收入构成及应扣除的各类款项的书面证明。

  11.计算每小时劳动报酬时以月报酬的1/167,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以1/163为基础。

  12.年满55周岁且在企业连续工龄为20年以上的雇员,由于年龄或健康原因引起工作能力降低,通过更正性解雇(注:雇主与雇员约定先解除,然后以一待遇较差的前提重新雇佣)被列入集体合同规定的较低的工资级别时,可在24个月内领取相当于原来工种和现在工种的薪金或工资级别差的协调数额作为报酬保险金。

  集体合同规定以外的补贴不属此协调报酬额。如雇员能申请法定养老保险规定的年老金或预支年老金,或因为丧失就业或职业能力可申请养老金,或能对造成损害(指就业或职业能力的丧失)的第三者提出要求,且此申请、要求已被满足,上述规定则不适用。如雇员因为就业能力的降低从其它地方可以领取补偿,则他有义务向雇主报告这一补偿及其变动情况。这些补偿应计入协调报酬额之中,在此种情况下雇员应首先申请其他地方的补偿。

  13.如雇员领取不同形式的报酬(固定工资、回扣、计件或类似奖金除外),则每月固定工资应至少与集体合同规定的月薪金或工资相适应。回扣不能列入月固定工资。其细则由企业协议,在无企业委员会的企业由单个劳动合同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工龄

  1.所有在同一企业从事职业和工作的年份均计为企业工龄,但工作中断2年以前的就业时间不算在内。由于雇员的原因导致无解雇期限的解雇不适用以上规定。

  2.因为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监禁、拘留而中断工作,则此期间也算为企业工龄。女雇员因分娩而须中断工作同样适用以上规定,但最长为15个月。

  第十二条 第二职业

  雇员从事其他的持续性工作须征得雇主的同意,如从事这一第二职业不影响原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支付,原雇主应予以同意。

  第十三条 休假

  1.休假在日历年中完成。

  2.休假之目的在于维持和补充雇员的劳动力。休假期间雇员不得从事与休假目的相违背的工作,否则将失去休假的权利。如因劳动关系结束不再享有休息时间,则可以对休假进行补偿。

  3.18周岁以下雇员休假期的长短依法律规定而定。

  4.另外,休假天数如下:

  年满18周岁者 30个工作日(有可能还是节假日)

  年满22周岁者 32个工作日

  年满26周岁者 34个工作日

  年满30周岁者 36个工作日

  1990年1月1日起:

  年满18周岁者 31个工作日或26个劳动日

  年满20周岁者 32个工作日或27个劳动日

  年满25周岁者 34个工作日或29个劳动日

  年满30周岁者 36个工作日或30个劳动日

  临时工的休假依据法律规定而定。

  5.决定休假长短的是日历年开始时雇员的年龄。

  6.劳动关系开始或结束的享有休假的日历年中,每满一月工作时间,雇员享有其年休假天数1/12的休假。

  如计算时休假天数不为整数,则分数部分算为一整天。

  7.如在一日历年中雇员已享受另一雇主给予的休假,则新雇主当年没有给予该雇员休假的义务。

  8.休假应尽量在4月1日至10月31日间以连续时间给出。

  9.企业委员会参与制定休假计划。如不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则在时间确定上应尽量考虑雇员的要求。

  10.由于企业或雇员个人特殊的原因不能享受当年休假,或根据第6款雇员所应享受的休假天数较少,应与下一年的休假一起享受,即可以将当年的休假天数转加到第二年的休假中去。

  11.休假期间生病时,如能提供充分证明(如医生出具的病假单),则此是不算为休假时间。

  12.如休假期间适逢发薪之日,则此报酬及有关报酬部分可根据雇员要求在休假前发放。

  休假期间发放的应发票项视同雇员没有休假。如雇员的收入通常全部或部分由变动的奖金或回扣构成,则休假期间应发放休假前12个月内每月平均的奖金或回扣数额。

  在享有休假的日历年开始前可通过企业协议,如没有企业委员会,通过单个劳动合同确定不超过3个月的较短的计量时间段。奖赏金、庆典金、年利润分红及其它特殊补助不算为劳动报酬。

  13.如雇员自己出于重要原因导致无解雇期限的解雇或违反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则他只享有法律规定的年休假或部分年休假。

  第十四条 父母假

  雇员人数超过100名以上的企业,在法定子女教育假期之后,根据以下条款批准父母假:

  1.子女出生之前在企业工龄已达4年的雇员,有权申请父母假。

  2.教育假和父母假加起来最长不得超过4年。

  3.申请父母假须在法定子女教育假结束之前3个月提出。申请中应说明父母假长短,并保证第8款的有关规定。

  4.父母假期间劳动关系中止。这一期间不存在根据劳动合同产生的雇主和雇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假期间计算职业工龄,但不能算为企业工龄。集体合同或企业的有关支付规定对享受父母假的雇员无效。

  5.如父母双方均在同一企业工作,则只能有一方享受父母假。

  6.父母假期间雇员不得在其它企业工作。但这一期间应优先考虑该雇员在本企业做临时工的可能性。

  7.父母假期间雇员可以参加企业举办的进修、继续培训班。

  8.雇员应在6个月的期限内,预先告知雇主在父母假结束后,是否重新恢复与之的劳动关系。如雇员欲提前结束其父母假,则适用以上同样的有关期限规定。

  9.父母假结束以后,雇员应尽量申请企业内与休假前具有同等地位的工作。

  10.如雇员违反第6款第1句,则雇主可不再履行其与雇员协议产生的义务。

  第十五条 特殊事假

  1.与如下情况有直接联系时,雇员可申请事假,此事假不计入年休假。

  a.同居配偶死亡或自己结婚 3个劳动日

  b.妻子生产、子女、父母或岳父母死亡 2个劳动日

  c.自己庆祝银婚 1个劳动日

  d.自己的子女受圣餐或坚信礼(新教) 1个劳动日

  e.子女、兄弟、姐妹结婚或不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死亡 1个劳动日

  f.家居的搬迁 2个劳动日

  g.建立自己的家庭 1个劳动日

  2.如一个日历年中以上特殊事假加起来不超过6个劳动日,则第1款a到g项所列的事假期间报酬照付。超过6天以上的特殊事假可算入休假中。

  3.在签订合同的工会的联邦、州、地区理事会或集体合同谈判委员会任职的雇员,应在工资照付的前提下,由雇主保证其参与会议的自由。

  第十六条 其他事假

  1.因生病或其他事情不能上班的雇员应立即通知雇主并说明理由。因生病不能上班者应在3日内予以证明;同时也须说明不能上班的预计时间。如雇员在这以后另外3天内仍未证明其未上班之原因,则此延误期限之举原则上可构成无解雇期限解除劳动关系的重要理由。

  雇主对其费用可以要求雇员出示官方医生证明。

  2.无工作能力不能上班者照发6个星期的报酬,但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结束期限。如果一官方医生同意治疗,法定养老保险机构准许治疗,某一疾病保险机构或康复机构提供治疗,或由照顾局提供重残者的治疗时,同样适用第1句规定。

  3.企业工龄满8年的雇员可以领取3个月的疾病金(指六周后疾病保险机构付给病人的代工资)与净工资的差额,满15年以上者可以领取6个月。

  第十七条 死亡情况下的报酬支付

  如雇员死亡留下需赡养的配偶或还有23岁以下未完成职业培训而仍需抚养的子女,则在死亡当月,且还根据非中断的企业工龄发放若干月的报酬。

  连续企业工龄满1年 1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3年 2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5年 3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10年 4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20年 5个月

  第十八条 失效条款

  1.所有基本集体合同和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要求最迟须在其到期后6个月内提出。

  本失效条款不适用于基本应受到惩罚或不允许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要求,此类权利要求适用于有关法律规定。

  2.上款所述6个月期限为最后期限。如雇主未考虑到第2条第1款的情况,则上句不适用。

  第十九条 解雇

  1.任何解雇须有书面形式。

  2.如无其他规定,职员的解雇期限为6周并至季度末。如已协商一个较短或较长的解雇期限,则其长短对双方应相同且解雇期限至少为1个月并至月底。

  工商业雇员的解雇期限如无其他规定则为2周并至月底。雇员企业工龄满5年,解雇期限为1个月至月底,满10年为2个月至月底,满20年为3个月至季度底。

  3.解雇期限期间或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结束前,应根据雇员要求给予其适当寻找工作的时间。这种情况下不能扣除报酬。

  4.劳动关系结束时,雇员可申请取得一份工作证明。该份证明应说明雇员从事工作的性质和期限,并可根据雇员要求说明其工作表现和成绩。

  5.雇员可申请要求一与第4款所述事项相适应的中途工作证明。

  第二十条 解除性合同

  解除性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拟定。任何一方可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最后条款

  1.此集体合同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同时失效。

  3.此集体合同可以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遵守3个月的解雇期限的条件下首次解除。如到此时仍未解除,则以后的解雇期限为3个月并至季度底。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4.现有的对雇员有利的、超出本集体合同范围之外的协议不受本集体合同的影响。

  5.每名雇员应获得一份本集体合同或以其他有效方式(如张贴)使其了解本集体合同。

  6.本集体合同在解除后至新的合同签订前仍然有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补充条款

  对_________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第7条:

  1. 确定有关工作时间的企业协议时,售货雇员每天的通常工作时间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最迟至18:30,星期六最迟至14:00。

  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如该星期六适逢节日,则该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以及圣诞节的延长开业的星期六,工作时间最迟至18:00。在4月至9月期间的延长开业的星期六,工作时间最迟为16:00。前面2句不适用于采用与《商品打烊法》相偏离的特别工作时间的企业。

  2. 晚上营业及其他根据《商店打烊法》,晚上也可能开业的商店竞争产生不利因素时,雇主可以和企业委员会就星期四最晚工作时间作出与第1款相偏离的协议。

集体合同 篇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

  同江苏华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江苏华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乙方)高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经集体协商可以达到一致意见的单项、多项或者所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包括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增减幅度,工资收入水平,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二、工作时间

  包括工时制度方式,加班计划和限制,特殊工种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等。

  三、 休息休假

  包括月休息时间、调休息安排、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

  四、保险福利待遇

  包括依法参加的各项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的设立项目、资金来源以及享受的条件和标准、企业福利设施的修建、职工文化和体育活动经费的来源

  职工补贴和津贴标准,困难职工救济、职工疗养、休养等。

  五、劳动安全卫生

  包括安全卫生的目标、劳动保护的措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改善的具体标准和实施项目,定期健康检查以及对职工未成年的特殊保护。

  六、劳动合同管理

  包括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办法、经济裁员的条件和办法等。

  七、职业培训

  包括职工上岗前和工作后的培训,转岗培训、培训的周期和时间表以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八、合同期限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予以公布。有效期五年,从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九、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集体合同按签订集体合同程序进行。

  1、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2、集体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或者企业生产工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或全部无法履行的。

  4、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十、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劳动部门协商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集体合同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认可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集体合同生效后,签约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向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2、签订两年期以上集体合同的,可以每年就工资等不定因素方面的内容进行协商签订年度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和补充。

  甲方代表: (签章) 乙方代表: (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见证监督方: (签章)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集体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已登记注册的协会,会址:_________)与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签订如下总集体合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集体合同:

  1.空间范围上:适用于_________州。

  2.物的范围上:适用于所有零售企业,包括总部不在_________州的公司的分支机构。

  3.人的范围上:适用所有雇员包括受培训人。

  第二条 雇佣和试用期

  1.雇佣应予以书面证明。雇佣证明中应说明雇员薪金或工资级别、报酬额和组成成分,以及双方协商的解雇期限。

  2.雇用的试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试用期为3个月时,解雇期限至少为3个月并至当月底。劳动关系如在约定的试用期后没有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工商业雇员试用期间劳动关系的解雇期限为3周。

  3.如雇主在雇佣前明确要求雇员面试,则应补偿其必要的旅费和滞留费。

  4.在雇佣雇员后,与求职书附在一起的有关证明原件应予以退还给雇员本人。

  第三条 短工

  1.雇员在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周工作时间短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劳动时间的情况下称为短工雇员。

  2.签订短工劳动合同的短工雇员不能被排除在集体合同的给付规定之外。如没有较为优惠的协议,他们有权领取按其平均周工作时间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工作时间的比例计算得出的各项给付。

  3.短工雇员的工作时间的开始、结束及有关情况,在设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应通过企业协议;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通过雇员与雇主个人协议作出规定。

  4.每周工作时间应至少为20小时,每日至少4小时。如已与企业协商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则将此每周工作时间分摊在每周内最多5天之中。如劳动组织方面具有重要原因或雇员愿意时,可以偏离上款规定而作出协议。《企业组织法》第87条不受此影响。

  5.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可以根据38.5小时降为37.5小时的比例关系,相应缩短短工雇员以前同雇主协商的固定周工作时间。短工雇员同意缩短周工作时间或同意对劳动合同作适当修改时,方可根据38.5与37.5的比例缩减周工作时间。不能违反雇员之初衷降低其周工作时间,而致使其不享有法定失业保险义务。

  6.在配备非短工的岗位人员时,如不损害企业利益,雇主应首先考虑安排企业内愿意接受非短工工作且有能力的短工雇员。

  第四条 临时工

  1.临时工是指在雇佣时申明只是暂时性雇佣且其劳动关系最长3个月后应予以终止的雇员。如3个月后劳动关系仍未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在计算3个月的时间时,不考虑雇佣暂时中止的情况,但中止时间加起来总共不应超过1个月。

  如在6个月之内雇佣临时工达4个月以上,则其劳动关系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2.在雇佣临时工的第一个月内任何一日均可提出解雇要求。

  如雇佣临时工持续1个月,没有间断,且事先没有商定雇佣期限,则应在解除雇佣关系前一星期通知该临时工。

  第五条 受培训人(学徒)

  1.有关培训关系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条款。

  2.支付培训津贴时应至少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数额为基础。

  3.根据培训结业考试不及格者及无资格参加考试者之申请,可以将培训关系延长至下一次复考,但最多延长1年。以上也同样适用于出于非自身原因没有参加结业考试的学徒。

  第六条 职业学校时间

  为履行法定的职业学校的教育义务,应保证受培训人上职业学校所必需的时间。职业学校听课时间应算为工作时间。

  第七条 劳动时间及休息

  1.不包括休息时间的常规周工作时间为38.5小时,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为37.5小时。有关法律规定同样适用。

  2.下列情况下可以通过企业协议,如企业无企业委员会,则通过劳动合同作出与第1款相偏离的规定:

  a.已事先协商好连续休息时间制(如流动休息制度或固定周休息日)。这种情况下38.5小时周工作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后37.5小时周工作时间在一个日历年中应以平均数达到。

  b.在采用不进行年工作时间调整的劳动时间制度的情况下,由于周工作时间降到38.5小时,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降到37.5小时后产生的休息时间已合并在一起,并以每6个星期或一个季度为间隔段事先予以调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劳动时间缩减到38.5小时,根据a和b所采取的调整须导致至少为1.5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劳动时间缩减为37.5小时,调整措施须再次导致至少1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二次调整总共应导致不少于2.5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

  3.工作时有一半以上时间是等待工作的雇员,如汽车司机、门卫、勤杂工,如本人没有特殊原因不宜延长工作时间,则在企业委员会同意下,可将每周工作时间延长到46小时,但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9.5小时。

  4.缩减周劳动时间时不得延长或新增加工作中途的休息时间。

  5.法定节日视为已完成工作的工作时间。

  6.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确定每天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15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7.收尾性操作、结帐及其它必要的结尾工作可以滞留必要的人员予以完成。这种情况下如延长劳动时间只在有特殊理由时才能被允许,并将之计入加班时间。

  8.在基本《企业组织法》第87条所进行的协商范围内,应考虑晚上雇员工作产生的福利要求及特殊困难。如不能协商一致,则由企业内调解处作出决定。对于雇员提出不愿意从事18:30以后的工作理由,雇主及企业委员会应认真审查、考虑。如雇员由于个人紧急原因不能在星期四晚上18:30后上班,则应予以准假。

  9.雇员不能在连续两个星期四的晚上上18:30以后的班。有适当理由时一年可以增加一次星期四18:30以后的班。其中要扣除4个星期四。这不包括第7款所列的工作。雇员同意时可以在单个情况下作出偏离于第1、2句的规定,并应通知企业委员会。

  10.星期四上班在18:30仍需工作的雇员,当日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个半小时,除非在其他工作日(星期六除外),企业通常工作时间也同样超过8个半小时。

  11.星期四晚上18:30以后仍然工作的雇员获55%的补贴。这种晚班开业补贴可以在同一星期以休息时间补偿。根据可能和雇员的要求,结合企业惯常的休息时间制度应给予这种休息时间(参见2款)。这点上可以与确定的企业工作时间规定有所偏离。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另外一种补偿方式。

  第八条 加班时间

  1.加班时间是指第七条第1、2款规定以外的所支付的劳动时间。

  2.加班应尽量予以避免,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允许加班。如加班非个别特殊情况,则须由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确定是否有必要加班。

  3.加班小时应以月收入的1/167,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1/163,以及25%的补贴(这种补贴从当周工作时间的第41小时后才开始计算,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以后则为37.5小时)。也可以根据雇员的要求连同补贴以休息时间进行补偿。

  4.其工作时间依第七条第3款调整的雇员,在周工作时间的第47小时后方可领取加班补贴。

  第九条 夜班、星期日及节日班

  1.如企业经营活动需要,法律允许,可以由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安排夜班、星期日班及节日班。此类加班报酬每小时应为月报酬的1/167,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后为月报酬的1/163以及有关补贴。也可根据雇员的要求连同补贴以休息时间补偿。如对同一工作时间有多种补贴供选择,则应支付最高的一项补贴。

  夜班 自20点至6点 50%

  星期日班 自0点至24点 50%

  节日班 自0点至24点 100%

  如节日覆盖某一工作日,则另外支付其法定报酬。

  2.以上规定不适用于一般看守工作。

  3.根据《商店打烊法》第14条,星期日开业工作的雇员除了领取第1款规定的报酬外,也应根据《商店打烊法》第17条第3款给予其休息时间。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偏离本条款规定。对于每一个这样的星期日,可给予雇员此星期日后下一个星期内除星期六以外的其他一整个工作日的休息时间。

  第十条 工资级别、报酬计算、报酬支付

  1.有关薪金、工资级别以及报酬数额由特别的集体合同予以规定。

  2.根据雇员实际从事的工种将其列入相应工资级别。如一雇员长期同时从事多种工资级别不同的工种,则依据工作时间上居多的工种确定工资级别;如不能确定工作时间居多的工种,则将其工资列为较高的工资级别。

  3.如某一雇员替代别人从事4个星期以上,且工资级别较高的工作,则应支付其替代期间的协调报酬,数额为两工资级别之差。

  4.曾受过商业的或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职业培训的职员计算职业工龄时,不受其以前从事工种所在的经济部分的限制。

  2年的职业培训结业考试通过后,方能提出第一职业年中的薪金要求;3年的职业培训结业考试通过后,方能提出第二职业年中的薪金要求。

  5.在培训合同约定期限届满至结业考试通过期间支付薪金级别ⅰ或工资级别ⅱ的报酬。

  6.没有通过职业培训结业考试的职员的薪金,依据有关薪金集体合同而定。

  7.计算职业工龄时,劳动关系中断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不予以考虑。如能证明因转业培训而中断了工作,则这一期间也应计算在职业工龄之内。

  8.职业培训结束后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的时间也应计入职业工龄。如女职员因分娩中断其工作则同样适用以上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9.根据集体合同产生应予提高报酬的情况时,在产生该情况的当月第一日开始提高报酬。

  10.雇员收入改变时,须交付雇员一份有关薪金或工资级别、收入构成及应扣除的各类款项的书面证明。

  11.计算每小时劳动报酬时以月报酬的1/167,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以1/163为基础。

  12.年满55周岁且在企业连续工龄为20年以上的雇员,由于年龄或健康原因引起工作能力降低,通过更正性解雇(注:雇主与雇员约定先解除,然后以一待遇较差的前提重新雇佣)被列入集体合同规定的较低的工资级别时,可在24个月内领取相当于原来工种和现在工种的薪金或工资级别差的协调数额作为报酬保险金。

  集体合同规定以外的补贴不属此协调报酬额。如雇员能申请法定养老保险规定的年老金或预支年老金,或因为丧失就业或职业能力可申请养老金,或能对造成损害(指就业或职业能力的丧失)的第三者提出要求,且此申请、要求已被满足,上述规定则不适用。如雇员因为就业能力的降低从其它地方可以领取补偿,则他有义务向雇主报告这一补偿及其变动情况。这些补偿应计入协调报酬额之中,在此种情况下雇员应首先申请其他地方的补偿。

  13.如雇员领取不同形式的报酬(固定工资、回扣、计件或类似奖金除外),则每月固定工资应至少与集体合同规定的月薪金或工资相适应。回扣不能列入月固定工资。其细则由企业协议,在无企业委员会的企业由单个劳动合同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工龄

  1.所有在同一企业从事职业和工作的年份均计为企业工龄,但工作中断2年以前的就业时间不算在内。由于雇员的原因导致无解雇期限的解雇不适用以上规定。

  2.因为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监禁、拘留而中断工作,则此期间也算为企业工龄。女雇员因分娩而须中断工作同样适用以上规定,但最长为15个月。

  第十二条 第二职业

  雇员从事其他的持续性工作须征得雇主的同意,如从事这一第二职业不影响原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支付,原雇主应予以同意。

  第十三条 休假

  1.休假在日历年中完成。

  2.休假之目的在于维持和补充雇员的劳动力。休假期间雇员不得从事与休假目的相违背的工作,否则将失去休假的权利。如因劳动关系结束不再享有休息时间,则可以对休假进行补偿。

  3.18周岁以下雇员休假期的长短依法律规定而定。

  4.另外,休假天数如下:

  年满18周岁者 30个工作日(有可能还是节假日)

  年满22周岁者 32个工作日

  年满26周岁者 34个工作日

  年满30周岁者 36个工作日

  xx20年1月1日起:

  年满18周岁者 31个工作日或26个劳动日

  年满20周岁者 32个工作日或27个劳动日

  年满25周岁者 34个工作日或29个劳动日

  年满30周岁者 36个工作日或30个劳动日

  临时工的休假依据法律规定而定。

  5.决定休假长短的是日历年开始时雇员的年龄。

  6.劳动关系开始或结束的享有休假的日历年中,每满一月工作时间,雇员享有其年休假天数1/12的休假。

  如计算时休假天数不为整数,则分数部分算为一整天。

  7.如在一日历年中雇员已享受另一雇主给予的休假,则新雇主当年没有给予该雇员休假的义务。

  8.休假应尽量在4月1日至10月31日间以连续时间给出。

  9.企业委员会参与制定休假计划。如不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则在时间确定上应尽量考虑雇员的要求。

  10.由于企业或雇员个人特殊的原因不能享受当年休假,或根据第6款雇员所应享受的休假天数较少,应与下一年的休假一起享受,即可以将当年的休假天数转加到第二年的休假中去。

  11.休假期间生病时,如能提供充分证明(如医生出具的病假单),则此是不算为休假时间。

  12.如休假期间适逢发薪之日,则此报酬及有关报酬部分可根据雇员要求在休假前发放。

  休假期间发放的应发票项视同雇员没有休假。如雇员的收入通常全部或部分由变动的奖金或回扣构成,则休假期间应发放休假前12个月内每月平均的奖金或回扣数额。

  在享有休假的日历年开始前可通过企业协议,如没有企业委员会,通过单个劳动合同确定不超过3个月的较短的计量时间段。奖赏金、庆典金、年利润分红及其它特殊补助不算为劳动报酬。

  13.如雇员自己出于重要原因导致无解雇期限的解雇或违反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则他只享有法律规定的年休假或部分年休假。

  第十四条 父母假

  雇员人数超过100名以上的企业,在法定子女教育假期之后,根据以下条款批准父母假:

  1.子女出生之前在企业工龄已达4年的雇员,有权申请父母假。

  2.教育假和父母假加起来最长不得超过4年。

  3.申请父母假须在法定子女教育假结束之前3个月提出。申请中应说明父母假长短,并保证第8款的有关规定。

  4.父母假期间劳动关系中止。这一期间不存在根据劳动合同产生的雇主和雇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假期间计算职业工龄,但不能算为企业工龄。集体合同或企业的有关支付规定对享受父母假的雇员无效。

  5.如父母双方均在同一企业工作,则只能有一方享受父母假。

  6.父母假期间雇员不得在其它企业工作。但这一期间应优先考虑该雇员在本企业做临时工的可能性。

  7.父母假期间雇员可以参加企业举办的进修、继续培训班。

  8.雇员应在6个月的期限内,预先告知雇主在父母假结束后,是否重新恢复与之的劳动关系。如雇员欲提前结束其父母假,则适用以上同样的有关期限规定。

  9.父母假结束以后,雇员应尽量申请企业内与休假前具有同等地位的工作。

  10.如雇员违反第6款第1句,则雇主可不再履行其与雇员协议产生的义务。

  第十五条 特殊事假

  1.与如下情况有直接联系时,雇员可申请事假,此事假不计入年休假。

  a.同居配偶死亡或自己结婚 3个劳动日

  b.妻子生产、子女、父母或岳父母死亡 2个劳动日

  c.自己庆祝银婚 1个劳动日

  d.自己的子女受圣餐或坚信礼(新教) 1个劳动日

  e.子女、兄弟、姐妹结婚或不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死亡 1个劳动日

  f.家居的搬迁 2个劳动日

  g.建立自己的家庭 1个劳动日

  2.如一个日历年中以上特殊事假加起来不超过6个劳动日,则第1款a到g项所列的事假期间报酬照付。超过6天以上的特殊事假可算入休假中。

  3.在签订合同的工会的联邦、州、地区理事会或集体合同谈判委员会任职的雇员,应在工资照付的前提下,由雇主保证其参与会议的自由。

  第十六条 其他事假

  1.因生病或其他事情不能上班的雇员应立即通知雇主并说明理由。因生病不能上班者应在3日内予以证明;同时也须说明不能上班的预计时间。如雇员在这以后另外3天内仍未证明其未上班之原因,则此延误期限之举原则上可构成无解雇期限解除劳动关系的重要理由。

  雇主对其费用可以要求雇员出示官方医生证明。

  2.无工作能力不能上班者照发6个星期的报酬,但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结束期限。如果一官方医生同意治疗,法定养老保险机构准许治疗,某一疾病保险机构或康复机构提供治疗,或由照顾局提供重残者的治疗时,同样适用第1句规定。

  3.企业工龄满8年的雇员可以领取3个月的疾病金(指六周后疾病保险机构付给病人的代工资)与净工资的差额,满15年以上者可以领取6个月。

  第十七条 死亡情况下的报酬支付

  如雇员死亡留下需赡养的配偶或还有23岁以下未完成职业培训而仍需抚养的子女,则在死亡当月,且还根据非中断的企业工龄发放若干月的报酬。

  连续企业工龄满1年 1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3年 2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5年 3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10年 4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20年 5个月

  第十八条 失效条款

  1.所有基本集体合同和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要求最迟须在其到期后6个月内提出。

  本失效条款不适用于基本应受到惩罚或不允许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要求,此类权利要求适用于有关法律规定。

  2.上款所述6个月期限为最后期限。如雇主未考虑到第2条第1款的情况,则上句不适用。

  第十九条 解雇

  1.任何解雇须有书面形式。

  2.如无其他规定,职员的解雇期限为6周并至季度末。如已协商一个较短或较长的解雇期限,则其长短对双方应相同且解雇期限至少为1个月并至月底。

  工商业雇员的解雇期限如无其他规定则为2周并至月底。雇员企业工龄满5年,解雇期限为1个月至月底,满10年为2个月至月底,满20年为3个月至季度底。

  3.解雇期限期间或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结束前,应根据雇员要求给予其适当寻找工作的时间。这种情况下不能扣除报酬。

  4.劳动关系结束时,雇员可申请取得一份工作证明。该份证明应说明雇员从事工作的性质和期限,并可根据雇员要求说明其工作表现和成绩。

  5.雇员可申请要求一与第4款所述事项相适应的中途工作证明。

  第二十条 解除性合同

  解除性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拟定。任何一方可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最后条款

  1.此集体合同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同时失效。

  3.此集体合同可以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遵守3个月的解雇期限的条件下首次解除。如到此时仍未解除,则以后的解雇期限为3个月并至季度底。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4.现有的对雇员有利的、超出本集体合同范围之外的协议不受本集体合同的影响。

  5.每名雇员应获得一份本集体合同或以其他有效方式(如张贴)使其了解本集体合同。

  6.本集体合同在解除后至新的合同签订前仍然有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补充条款

  对_________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第7条:

  1. 确定有关工作时间的企业协议时,售货雇员每天的通常工作时间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最迟至18:30,星期六最迟至14:00。

  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如该星期六适逢节日,则该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以及圣诞节的延长开业的星期六,工作时间最迟至18:00。在4月至9月期间的延长开业的星期六,工作时间最迟为16:00。前面2句不适用于采用与《商品打烊法》相偏离的特别工作时间的企业。

  2. 晚上营业及其他根据《商店打烊法》,晚上也可能开业的商店竞争产生不利因素时,雇主可以和企业委员会就星期四最晚工作时间作出与第1款相偏离的协议。

集体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作建设厂房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 合作项目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双方共同投入在 (地址)建设房屋,用于出租,并分享收益。

  二、 合作方式

  1、 甲方负责提供其承包的位于 土地(以下简称项目用地)承包经营权。

  2、 甲方出资 万元、乙方出资 万元在项目用地上建设房屋用于出租;建设资金不足的,由双方按照该出资比例增加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的目标为 。

  3、 双方分别按照 %、 %的比例分享收益。

  4、 合作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三、 甲方声明与保证

  1、本合同签署之日,项目用地的性质为 ,发包方为 ,承包经营期限为 ,甲方已在项目用地上建有房屋(房屋详情见附件一)。

  2、项目用地未设定他项权利等妨碍甲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障碍。

  3、甲方保证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合作条件签订并履行本合同,已取得其它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土地承包方)充分、必要的授权和同意。

  四、 项目运作

  1、 项目由双方共同运作,分工合作。

  2、 项目用地及因项目开发而建设的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向第三人流转、收益。

  3、 项目建设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应的事前审批手续,建成后登记在甲方名义下。

  4、 项目建设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人负责,相关建设合同均以甲方名义与承建方签署并履行。

  5、 项目建设应在 (日期)前完成审批手续,并应在 (日期)前建设完工并办结房屋登记手续。

  6、 双方共同设置一个银行共管账户集中收取项目房产收益,房产发生的费用也自该账户中支出。

  7、 项目房产建成后,双方指定 负责日常的维护管理,代为收取租金等收益。

  五、 收益分配

  1、 自项目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合作项目应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 1 个月内进行合作项目上一年度收益情况决算,年度决算报告经甲乙双方确认后 日内进行该年度收益分配。

  2、 待分配收益系指收益扣除项目房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水电、物业、维修等费用(不包括前期建设投入)后的余额。

  3、 分配方式:

  (1) 利润按照甲方 %、乙方 %进行分配。

  (2) 甲乙双方所得收益应缴纳的税费各自承担。

  六、 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与土地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应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承包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 负责理顺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它成员的关系,保证本合同签订后无第三人依据优先权而主张本合同无效或影响乙方在本合同的权益。

  (3) 本合同签订后,除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且对于乙方损失给予充分补偿的情形外,甲方不得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任何方式流转其承包经营权或将承包经营权交回发包方。

  (4) 新建房屋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应的用地审批手续及产权登记手续。

  2、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土地。

  (2)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 本合同终止

  1、 本合同因以下事由而终止:

  (1)非因乙方原因,致使项目无法运作进行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合作期满,本合同即终止。

  2、 合同终止的处理:

  (1) 合同终止不影响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权利。

  (2) 甲方应按新建房产的市场评估价为作价依据按乙方的收益比例补偿乙方。

  (3) 遇征地拆迁致本合同终止的,双方按照收益分配比例分配房屋拆迁款,分配给甲方的安置费用与乙方无关。

  九、 其他约定

  1、 项目土地上既存的附件一所体现的房产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就该房产享有任何权益。

  2、 新建房屋将破坏项目用地上的青苗、作物、林木,乙方同意按照人民币 元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偿。

  3、 任何一方若需将本合同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方,均应事先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转让。

  4、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之继承人及受让人及代理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5、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6、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缔约当事人签署:

  甲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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