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时间:2021-07-31 19:22:37 集体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集体合同6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集体合同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集体合同6篇

集体合同 篇1

  甲方(工会或员工代表) 乙方(企业)

  员工人数:____人

  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 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三)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四)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 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或者员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本企业实行___________________工资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企业实行___________________工资支付形式。

  第十四条 本企业员工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十五条 本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_______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六条 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___________为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 50%、xx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______%。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下列条件、标准处理相关事宜:

  (一)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小时,保证员工每周休息_____日;

  (二)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特殊工种特殊情况的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乙方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二)与甲方或参与加班的员工协商;

  (三)乙方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甲方和员工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员工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以及本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七条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 企业对在_______工种(岗位)的员工定期作专项体检。

  第三十一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二条 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三条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四条 企业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 .5%提取员工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员工培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员工进行的职业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培训协议》,订明培训时间、地点、专业、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九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五条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自审查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 5日内审查机构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合同 篇2

  甲方:萨尔州零售商州联合会(已登记注册的协会,会址:萨尔布吕肯)与乙方:萨尔州贸易、银行与保险工会(地址:萨尔布吕肯),德国职员工会莱茵兰--法尔茨--萨尔州分会(地址:美茵茨)签订如下总集体合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集体合同:

  1.空间范围上:适用于萨尔州。

  2.物的范围上:适用于所有零售企业,包括总部不在萨尔州的公司的分支机构。

  3.人的范围上:适用所有雇员包括受培训人。

  第二条 雇佣和试用期

  1.雇佣应予以书面证明。雇佣证明中应说明雇员薪金或工资级别、报酬额和组成成分,以及双方协商的解雇期限。

  2.雇用的试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试用期为3个月时,解雇期限至少为3个月并至当月底。劳动关系如在约定的试用期后没有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工商业雇员试用期间劳动关系的解雇期限为3周。

  3.如雇主在雇佣前明确要求雇员面试,则应补偿其必要的旅费和滞留费。

  4.在雇佣雇员后,与求职书附在一起的有关证明原件应予以退还给雇员本人。

  第三条 短工

  1.雇员在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周工作时间短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劳动时间的情况下称为短工雇员。

  2.签订短工劳动合同的短工雇员不能被排除在集体合同的给付规定之外。如没有较为优惠的协议,他们有权领取按其平均周工作时间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工作时间的比例计算得出的各项给付。

  3.短工雇员的工作时间的开始、结束及有关情况,在设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应通过企业协议;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通过雇员与雇主个人协议作出规定。

  4.每周工作时间应至少为20小时,每日至少4小时。如已与企业协商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则将此每周工作时间分摊在每周内最多5天之中。如劳动组织方面具有重要原因或雇员愿意时,可以偏离上款规定而作出协议。《企业组织法》第87条不受此影响。

  5.1991年1月1日起,可以根据38.5小时降为37.5小时的比例关系,相应缩短短工雇员以前同雇主协商的固定周工作时间。短工雇员同意缩短周工作时间或同意对劳动合同作适当修改时,方可根据38.5与37.5的比例缩减周工作时间。不能违反雇员之初衷降低其周工作时间,而致使其不享有法定失业保险义务。

  6.在配备非短工的岗位人员时,如不损害企业利益,雇主应首先考虑安排企业内愿意接受非短工工作且有能力的短工雇员。

  第四条 临时工

  1.临时工是指在雇佣时申明只是暂时性雇佣且其劳动关系最长3个月后应予以终止的雇员。如3个月后劳动关系仍未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在计算3个月的时间时,不考虑雇佣暂时中止的情况,但中止时间加起来总共不应超过1个月。

  如在6个月之内雇佣临时工达4个月以上,则其劳动关系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2.在雇佣临时工的第一个月内任何一日均可提出解雇要求。

  如雇佣临时工持续1个月,没有间断,且事先没有商定雇佣期限,则应在解除雇佣关系前一星期通知该临时工。

  第五条 受培训人(学徒)

  1.有关培训关系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条款。

  2.支付培训津贴时应至少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数额为基穿

  3.根据培训结业考试不及格者及无资格参加考试者之申请,可以将培训关系延长至下一次复考,但最多延长1年。以上也同样适用于出于非自身原因没有参加结业考试的学徒。

  第六条 职业学校时间

  为履行法定的职业学校的教育义务,应保证受培训人上职业学校所必需的时间。职业学校听课时间应算为工作时间。

  第七条 劳动时间及休息

  1.不包括休息时间的常规周工作时间为38.5小时,1991年1月1日起为37.5小时。有关法律规定同样适用。

  2.下列情况下可以通过企业协议,如企业无企业委员会,则通过劳动合同作出与第1款相偏离的规定:

  a.已事先协商好连续休息时间制(如流动休息制度或固定周休息日)。这种情况下38.5小时周工作时间,1991年1月1日后37.5小时周工作时间在一个日历年中应以平均数达到。

  b.在采用不进行年工作时间调整的劳动时间制度的情况下,由于周工作时间降到38.5小时,1991年1月1日起降到37.5小时后产生的休息时间已合并在一起,并以每6个星期或一个季度为间隔段事先予以调整。

  1986年1月1日将劳动时间缩减到38.5小时,根据a和b所采取的调整须导致至少为1.5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1991年1月1日起将劳动时间缩减为37.5小时,调整措施须再次导致至少1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二次调整总共应导致不少于2.5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

  3.工作时有一半以上时间是等待工作的雇员,如汽车司机、门卫、勤杂工,如本人没有特殊原因不宜延长工作时间,则在企业委员会同意下,可将每周工作时间延长到46小时,但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9.5小时。

  4.缩减周劳动时间时不得延长或新增加工作中途的休息时间。

  5.法定节日视为已完成工作的工作时间。

  6.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确定每天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15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7.收尾性操作、结帐及其它必要的结尾工作可以滞留必要的人员予以完成。这种情况下如延长劳动时间只在有特殊理由时才能被允许,并将之计入加班时间。

  8.在基本《企业组织法》第87条所进行的协商范围内,应考虑晚上雇员工作产生的福利要求及特殊困难。如不能协商一致,则由企业内调解处作出决定。对于雇员提出不愿意从事18:30以后的工作理由,雇主及企业委员会应认真审查、考虑。如雇员由于个人紧急原因不能在星期四晚上18:30后上班,则应予以准假。

  9.雇员不能在连续两个星期四的晚上上18:30以后的班。有适当理由时一

  年可以增加一次星期四18:30以后的班。其中要扣除4个星期四。这不包括第7款所列的工作。

  雇员同意时可以在单个情况下作出偏离于第1、2句的规定,并应通知企业委员会。

  10.星期四上班在18:30仍需工作的雇员,当日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个半小时,除非在其他工作日(星期六除外),企业通常工作时间也同样超过8个半小时。

  11.星期四晚上18:30以后仍然工作的雇员获55%的补贴。这种晚班开业补贴可以在同一星期以休息时间补偿。根据可能和雇员的要求,结合企业惯常的休息时间制度应给予这种休息时间(参见2款)。这点上可以与确定的企业工作时间规定有所偏离。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另外一种补偿方式。

  第八条 加班时间

  1.加班时间是指第七条第1、2款规定以外的所支付的劳动时间。

  2.加班应尽量予以避免,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允许加班。如加班非个别特殊情况,则须由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确定是否有必要加班。

  3.加班小时应以月收入的1/167,自1991年1月1日起1/163,以及25%的补贴(这种补贴从当周工作时间的第41小时后才开始计算,1991年1月以后则为37.5小时)。也可以根据雇员的要求连同补贴以休息时间进行补偿。

  4.其工作时间依第七条第3款调整的雇员,在周工作时间的第47小时后方可领取加班补贴。

  第九条 夜班、星期日及节日班

  1.如企业经营活动需要,法律允许,可以由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安排夜班、星期日班及节日班。此类加班报酬每小时应为月报酬的1/167,1991年1月1日以后为月报酬的1/163以及有关补贴。也可根据雇员的要求连同补贴以休息时间补偿。如对同一工作时间有多种补贴供选择,则应支付最高的一项补贴。

  夜班自20点至6点 50%

  星期日班自0点至24点 50%

  节日班 自0点至24点 100%

  如节日覆盖某一工作日,则另外支付其法定报酬。

  2.以上规定不适用于一般看守工作。

  3.根据《商店打烊法》第14条,星期日开业工作的雇员除了领取第1款规定的报酬外,也应根据《商店打烊法》第17条第3款给予其休息时间。

  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偏离本条款规定。对于每一个这样的星期日,可给予雇员此星期日后下一个星期内除星期六以外的其他一整个工作日的休息时间。

  第十条 工资级别、报酬计算、报酬支付

  1.有关薪金、工资级别以及报酬数额由特别的集体合同予以规定。

  2.根据雇员实际从事的工种将其列入相应工资级别。如一雇员长期同时从事多种工资级别不同的工种,则依据工作时间上居多的工种确定工资级别;如不能确定工作时间居多的工种,则将其工资列为较高的工资级别。

  3.如某一雇员替代别人从事4个星期以上,且工资级别较高的工作,则应支付其替代期间的协调报酬,数额为两工资级别之差。

  4.曾受过商业的或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职业培训的职员计算职业工龄时,不受其以前从事工种所在的经济部分的限制。

  2年的职业培训结业考试通过后,方能提出第一职业年中的薪金要求;3年的职业培训结业考试通过后,方能提出第二职业年中的薪金要求。

  5.在培训合同约定期限届满至结业考试通过期间支付薪金级别ⅰ或工资级别ⅱ的报酬。

  6.没有通过职业培训结业考试的职员的薪金,依据有关薪金集体合同而定。

  7.计算职业工龄时,劳动关系中断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不予以考虑。如能证明因转业培训而中断了工作,则这一期间也应计算在职业工龄之内。

  8.职业培训结束后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的时间也应计入职业工龄。如女职员因分娩中断其工作则同样适用以上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9.根据集体合同产生应予提高报酬的情况时,在产生该情况的当月第一日开始提高报酬。

  10.雇员收入改变时,须交付雇员一份有关薪金或工资级别、收入构成及应扣除的各类款项的书面证明。

  11.计算每小时劳动报酬时以月报酬的1/167,1991年1月1日起,以1/163为基穿

  12.年满55周岁且在企业连续工龄为20年以上的雇员,由于年龄或健康原因引起工作能力降低,通过更正性解雇(注:雇主与雇员约定先解除,然后以一待遇较差的前提重新雇佣)被列入集体合同规定的较低的工资级别时,可在24个月内领取相当于原来工种和现在工种的薪金或工资级别差的协调数额作为报酬保险金。

  集体合同规定以外的补贴不属此协调报酬额。如雇员能申请法定养老保险规定的年老金或预支年老金,或因为丧失就业或职业能力可申请养老金,或能对造成损害(指就业或职业能力的丧失)的第三者提出要求,且此申请、要求已被满足,上述规定则不适用。如雇员因为就业能力的降低从其它地方可以领取补偿,则他有义务向雇主报告这一补偿及其变动情况。这些补偿应计入协调报酬额之中,在此种情况下雇员应首先申请其他地方的补偿。

  13.如雇员领取不同形式的报酬(固定工资、回扣、计件或类似奖金除外),则每月固定工资应至少与集体合同规定的月薪金或工资相适应。回扣不能列入月固定工资。其细则由企业协议,在无企业委员会的企业由单个劳动合同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工龄

  1.所有在同一企业从事职业和工作的年份均计为企业工龄,但工作中断2年以前的就业时间不算在内。由于雇员的原因导致无解雇期限的解雇不适用以上规定。

  2.因为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监禁、拘留而中断工作,则此期间也算为企业工龄。女雇员因分娩而须中断工作同样适用以上规定,但最长为15个月。

  第十二条 第二职业

  雇员从事其他的持续性工作须征得雇主的同意,如从事这一第二职业不影响原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支付,原雇主应予以同意。

  第十三条 休假

  1.休假在日历年中完成。

  2.休假之目的在于维持和补充雇员的劳动力。休假期间雇员不得从事与休假目的相违背的工作,否则将失去休假的权利。如因劳动关系结束不再享有休息时间,则可以对休假进行补偿。

  3.18周岁以下雇员休假期的长短依法律规定而定。

  4.另外,休假天数如下:

  年满18周岁者 30个工作日(有可能还是节假日)

  年满22周岁者 32个工作日

  年满26周岁者 34个工作日

  年满30周岁者 36个工作日

  1990年1月1日起:

  年满18周岁者 31个工作日或26个劳动日

  年满20周岁者 32个工作日或27个劳动日

  年满25周岁者 34个工作日或29个劳动日

  年满30周岁者 36个工作日或30个劳动日

  临时工的休假依据法律规定而定。

  5.决定休假长短的是日历年开始时雇员的年龄。

  6.劳动关系开始或结束的享有休假的日历年中,每满一月工作时间,雇员享有其年休假天数1/12的休假。

  如计算时休假天数不为整数,则分数部分算为一整天。

  7.如在一日历年中雇员已享受另一雇主给予的休假,则新雇主当年没有给予该雇员休假的义务。

  8.休假应尽量在4月1日至10月31日间以连续时间给出。

  9.企业委员会参与制定休假计划。如不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则在时间确定上应尽量考虑雇员的要求。

  10.由于企业或雇员个人特殊的原因不能享受当年休假,或根据第6款雇员所应享受的休假天数较少,应与下一年的休假一起享受,即可以将当年的休假天数转加到第二年的休假中去。

  11.休假期间生病时,如能提供充分证明(如医生出具的病假单),则此是不算为休假时间。

  12.如休假期间适逢发薪之日,则此报酬及有关报酬部分可根据雇员要求在休假前发放。

  休假期间发放的应发票项视同雇员没有休假。如雇员的收入通常全部或部分由变动的奖金或回扣构成,则休假期间应发放休假前12个月内每月平均的奖金或回扣数额。

  在享有休假的日历年开始前可通过企业协议,如没有企业委员会,通过单个劳动合同确定不超过3个月的较短的计量时间段。

  奖赏金、庆典金、年利润分红及其它特殊补助不算为劳动报酬。

  13.如雇员自己出于重要原因导致无解雇期限的解雇或违反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则他只享有法律规定的年休假或部分年休假。

  第十四条 父母假

  雇员人数超过100名以上的企业,在法定子女教育假期之后,根据以下条款批准父母假:

  1.子女出生之前在企业工龄已达4年的雇员,有权申请父母假。

  2.教育假和父母假加起来最长不得超过4年。

  3.申请父母假须在法定子女教育假结束之前3个月提出。申请中应说明父母假长短,并保证第8款的有关规定。

  4.父母假期间劳动关系中止。这一期间不存在根据劳动合同产生的雇主和雇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假期间计算职业工龄,但不能算为企业工龄。集体合同或企业的有关支付规定对享受父母假的雇员无效。

  5.如父母双方均在同一企业工作,则只能有一方享受父母假。

  6.父母假期间雇员不得在其它企业工作。但这一期间应优先考虑该雇员在本企业做临时工的可能性。

  7.父母假期间雇员可以参加企业举办的进修、继续培训班。

  8.雇员应在6个月的期限内,预先告知雇主在父母假结束后,是否重新恢复与之的劳动关系。如雇员欲提前结束其父母假,则适用以上同样的有关期限规定。

  9.父母假结束以后,雇员应尽量申请企业内与休假前具有同等地位的工作。

  10.如雇员违反第6款第1句,则雇主可不再履行其与雇员协议产生的义务。

  第十五条 特殊事假

  1.与如下情况有直接联系时,雇员可申请事假,此事假不计入年休假。

  a.同居配偶死亡或自己结婚3个劳动日

  b.妻子生产、子女、父母或岳父母死亡 2个劳动日

  c.自己庆祝银婚 1个劳动日

  d.自己的子女受圣餐或坚信礼(新教) 1个劳动日

  e.子女、兄弟、姐妹结婚或不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死亡1个劳动日

  f.家居的搬迁2个劳动日

  g.建立自己的家庭1个劳动日

  2.如一个日历年中以上特殊事假加起来不超过6个劳动日,则第1款a到g项所列的事假期间报酬照付。超过6天以上的特殊事假可算入休假中。

  3.在签订合同的工会的联邦、州、地区理事会或集体合同谈判委员会任职的雇员,应在工资照付的前提下,由雇主保证其参与会议的自由。

  第十六条 其他事假

  1.因生病或其他事情不能上班的雇员应立即通知雇主并说明理由。因生病不能上班者应在3日内予以证明;同时也须说明不能上班的预计时间。如雇员在这以后另外3天内仍未证明其未上班之原因,则此延误期限之举原则上可构成无解雇期限解除劳动关系的重要理由。

  雇主对其费用可以要求雇员出示官方医生证明。

  2.无工作能力不能上班者照发6个星期的报酬,但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结束期限。如果一官方医生同意治疗,法定养老保险机构准许治疗,某一疾病保险机构或康复机构提供治疗,或由照顾局提供重残者的治疗时,同样适用第1句规定。

  3.企业工龄满8年的雇员可以领取3个月的疾病金(指六周后疾病保险机构付给病人的代工资)与净工资的差额,满15年以上者可以领取6个月。

  第十七条 死亡情况下的报酬支付

  如雇员死亡留下需赡养的配偶或还有23岁以下未完成职业培训而仍需抚养的子女,则在死亡当月,且还根据非中断的企业工龄发放若干月的报酬。

  连续企业工龄满1年 1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3年 2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5年 3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10年4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20年5个月

  第十八条 失效条款

  1.所有基本集体合同和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要求最迟须在其到期后6个月内提出。

  本失效条款不适用于基本应受到惩罚或不允许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要求,此类权利要求适用于有关法律规定。

  2.上款所述6个月期限为最后期限。如雇主未考虑到第2条第1款的情况,则上句不适用。

  第十九条 解雇

  1.任何解雇须有书面形式。

  2.如无其他规定,职员的解雇期限为6周并至季度末。如已协商一个较短或较长的解雇期限,则其长短对双方应相同且解雇期限至少为1个月并至月底。

  工商业雇员的解雇期限如无其他规定则为2周并至月底。雇员企业工龄满5年,解雇期限为1个月至月底,满10年为2个月至月底,满20年为3个月至季度底。

  3.解雇期限期间或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结束前,应根据雇员要求给予其适当寻找工作的时间。这种情况下不能扣除报酬。

  4.劳动关系结束时,雇员可申请取得一份工作证明。该份证明应说明雇员从事工作的性质和期限,并可根据雇员要求说明其工作表现和成绩。

  5.雇员可申请要求一与第4款所述事项相适应的中途工作证明。

  第二十条 解除性合同

  解除性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拟定。任何一方可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最后条款

  1.此集体合同1989年1月1日生效。

  2.1985年10月9日签订的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同时失效。

  3.此集体合同可以于1992年12月31日在遵守3个月的解雇期限的条件下首次解除。如到此时仍未解除,则以后的解雇期限为3个月并至季度底。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4.现有的对雇员有利的、超出本集体合同范围之外的协议不受本集体合同的影响。

  5.每名雇员应获得一份本集体合同或以其他有效方式(如张贴)使其了解本集体合同。

  6.本集体合同在解除后至新的合同签订前仍然有效。

  萨尔州零售商州联合会(已登记注册之协会)

  签名:皮帕、克拉霍克、洛森

  萨尔州贸易、银行、保险工会

  签名:皮鲁士、墨塞尔

  德国职员工会莱茵州、萨尔州州分会

  签名:帕德塔、奥拉

  另:

  对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第7条:

  1.确定有关工作时间的企业协议时,售货雇员每天的通常工作时间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最迟至18:30,星期六最迟至14:00。

  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如该星期六适逢节日,则该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以及圣诞节的延长开业的星期六,工作时间最迟至18:00。在4月至9月期间的延长开业的星期六,工作时间最迟为16:00。前面2句不适用于采用与《商品打烊法》相偏离的特别工作时间的企业。

  2.晚上营业及其他根据《商店打烊法》,晚上也可能开业的商店竞争产生不利因素时,雇主可以和企业委员会就星期四最晚工作时间作出与第1款相偏离的协议。

  附: 企业雇员劳动合同样本

  ____公司与____先生(小姐)(住址____)之间签定如下协议:

  1.____先生(小姐)从____起被雇佣从事____工作。根据企业需要,该雇员可被调往企业另一部门,可以以另一种报酬形式支付工资或以另一种工作时间制(如轮班)工作。被分配其它工作、调往企业其他部门或改变工作形式或工作时间时,企业内相应的劳动报酬规定随即适用。此后发生解雇情况时,除非法律或集体合同有明确规定,雇员不得提出在解雇期限内按原报酬续付工资的要求。

  2.劳动条件根据____集体合同条款而定。人事表格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以对人事表格上问题的正确回答为前提。

  3.根据工作性质将该雇员列为____工资级别。实行计时工资时,总劳动报酬(以每小时计算)如下:

  该工资级别中集体合同规定的计时工资____dm(德国马克);

  集体合同范围外的补贴____dm;

  即每小时总劳动报酬____dm。

  实行效率工资(计件和奖励工资)时,根据取得的劳动成果和企业惯例确定的计件及奖励额基数来计算劳动报酬。

  集体合同范围以外的补贴为雇主自愿发放的款项,可以在不考虑本劳动合同的其他条件下随时撤回,可以用于集体合同中工资增加时的抵算。如果集体合同工资的增长回溯既往,则该补贴也可回溯既往。

  4.报酬以企业惯例或企业协议所确定的时间支付。可以以非现金的方式转到____先生(小姐)指明的帐户上。对报酬的转让及扣押非法。

  5.____先生(小姐)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贡献出全部劳动力由公司支配。除事先征得公司之书面同意外,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对某一企业的继承或参与投股以及公开发表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谈话、文字、图片也适用以上规定。如所有劳动时间处于法律规定范围内,从事第二职业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劳动支付且不为与本公司竞争的企业效力时,得予以同意从事第二职业。

  6.____先生(小姐)离开企业后也须保守企业秘密,公开所有可能涉及到企业利益的情况之前均须征得公司的同意。

  7.履行劳动义务的地点是在____(地点)企业。

  8.报酬的假期不能算为休假。只有在此期间损失的劳动时间可以在不付补贴的情况下,事先或过后予以补偿或可以以前支付的加班劳动时间抵算时,方可准假。不带报酬的假期期间劳动关系中止,批准给予不付报酬的假期后,雇员不得单方撤销此假期。

  9.必要时,____先生(小姐)有义务接受企业医生的检查,特别是接受对其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其工作种类的检查。

  10.雇佣试用期为4个星期。在试用期内双方可遵守____天的解雇期限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满时,如没有续订无期限劳动合同则勿需履行解雇手续,劳动关系即为终止。试用期满后,如集体合同无其它规定,正常解雇时双方应遵守的解雇期限为14天。

  下列情况下双方的解雇期限予以延长:

  企业工龄为5年时,解雇期限为1个月并至月底。

  企业工龄为10年时,解雇期限为2个月并至月底。

  企业工龄为15年时,解雇期限为3个月并至月底。

  企业工龄为20年时,解雇期限为3个月并至季度底。

  计算企业工龄时只考虑25岁以上的时间。

  11.劳动关系在____先生(小姐)领取养老金时,或因为长期无就业能力而发放的法定养老金,或最迟在年满65周岁的当月月底勿需解雇而结束。

  12.雇佣结束时,所有与公司有关或属公司的物品、图表及其它文件均应交给有关负责人。

  13.在维护企业正当利益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提出解雇且续发工资期间,企业保留批准雇员请假而脱离工作岗位的权利,这种情况下企业不承担事实的雇佣关系中的义务。

  14.有关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休假住址的更改,只要对劳动关系意义重大,则应主动通知企业人事部门。若雇员未履行通知义务,公司按____先生(小姐)以前说明的地址处理有关公司的通知后,应视为已送达。

  15.如____先生(小姐)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或由于自身原因导致雇主勿需遵守解雇期限进行解雇,应予扣除其一周的收入。这里可以在考虑有关雇员工资收入扣押规定的情况下从剩余工资中扣留。且有关损害补偿要求的提出不受此影响。

  16.其他协议。

  (时间、地点)__________

  ____(公司签章)____(雇员签字)

集体合同 篇3

  本合同由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x'x、 、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公司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

  第二章、职工聘用

  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第六条、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法定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

  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日、法定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制度。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工资和津贴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三条、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职工福利

  第十四条、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x'x%的福利费用和xx%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 %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五条、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十六条、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劳动保险

  第十七条、公司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条、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养老、医疗补充保险制度。

  第二十条、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七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一条、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建议。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职业技能。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的教育及培训。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九章、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革、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留厂察看等行政处分,情况严重的可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决定会议。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得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并依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2)制定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

  (3)公司因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而停产、转产、破产或面临破产边缘,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4)因出现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5)其他约定的事项。

  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须经双方协商,协调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当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由原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代表人签字。

  第十一章、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十三章、期限和变更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xx年。

  合同期满前、 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集体合同 篇4

  甲方(工会或员工代表) 乙方(企业)

  员工人数:____人 企业性质: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 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 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三)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四)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 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或者员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本企业实行___________________工资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企业实行___________________工资支付形式。

  第十四条 本企业员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深圳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十五条 本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_______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六条 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___________为基数。

  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员工病假、非因工负伤的工资支付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员工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期的工资支付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 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______%.

  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下列条件、标准处理相关事宜:

  (一)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小时,保证员工每周休息_____日;

  (二)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特殊工种特殊情况的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乙方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二)与甲方或参与加班的员工协商;

  (三)乙方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甲方和员工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员工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以及本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七条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

  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 企业对在_______工种(岗位)的员工定期作专项体检。

  第三十一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二条 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三条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四条 企业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员工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员工培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员工进行的职业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培训协议》,订明培训时间、地点、专业、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九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五条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自审查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15日内审查机构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集体合同 篇5

  甲方(出租方):**县医药**总公司

  乙方(承租方):**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 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商务部提出在全国农村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目标是构建顺畅的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把现代商品流通理念引入农村,切实解决农民消费“不安全 ”、“不方便”、“不实惠”的问题。这项工程,已成为国家“十一五”发展的专项规划,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

  乙方是“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企业,计划在**镇开办一座乡级直营超市,服务于当地群众,需要租赁甲方所属**医药**分公司院内空闲地,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一、租赁标的物:

  1、甲方向乙方出租用于开办乡级直营超市的场地面积大约664平方米。同时

  提供院内库房两栋*间,不作为租赁标的物,无偿由乙方使用**年。

  2、进院大门及通道、水井、厕所双方共用,维修费和卫生费,双方共同承担。

  二、期限及日期:

  1、租赁期限叁拾年:**************

  2、其中有一栋库房*间,因现在占用,于XXXX年十月底交付乙方使用,每延期一月,租赁期无偿顺延一个月,依次类推。

  3、合同期满后,乙方如继续经营,应提前3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准于续租,费用可调整。

  三、用途:

  乙方自行投资,在该地方建设一座直营超市,且具有经营权和房产处置权。

  四、租赁费及付费方式:

  1、前**年每年租赁费为*万*仟*佰元,后*年每年租赁费为*万*仟元。

  2、前**年的租赁费**万元整,分两次付清:合同签订后付*万元,施工放线时付清余款。

  3、合同满**年后,乙方再次付给甲方后*年的租赁费***万元整。

  五、几项具体事宜:

  1、甲方给乙方提供用电、用水的方便,乙方按实际抄表数付费,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2、合同期限满后,乙方若不能继续经营所建超市,根据年折旧率5 %计算**年后的残值协商处理给甲方。

  3、甲方所提供的*间库房,同时无条件归还甲方。**年内,库房如需维修,由乙方承担,不能维修和继续使用时,可提前归还甲方。

  4、甲方应给乙方提供方便,协调外围关系,确保乙方正常建筑施工和经营。因建筑施工引起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当地村组收费,由甲方承担。相关批准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5、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所在地的乡规民约,积极维护安全、稳定。

  六、法律责任:

  1、本协议不因双方负责人的变更、不因企业改制而变更或终止及解除。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主管部门一份,乙方法律顾问一份。

  甲方:

  代表签字:

  乙方:

  代表签字:

  公证机关: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集体合同 篇6

  本合同由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_________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 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称简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调整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 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 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第二章 职工聘用

  第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 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制度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 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

  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 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 工资和津贴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四条 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资要求。

  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公司根据董事会的工资决议,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 职工福利

  第十六条 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 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工会支持公司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条 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劳动保险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残废、死亡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订此类费用细则。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条例。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公司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 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公司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助食品。

  第二十九条 每年夏暑季节,公司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需的清凉饮料。在冬季,公司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

  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培训。

  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工会组织或协助公司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

  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 各类处分和一次性罚款项目、额度,由公司奖惩规章制度统一规定。公司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制定的同类制度,需经公司承认并备案。

  公司奖惩规章制度,应经工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章 合作与联系

  第三十九条 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和维护公司与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总经理和工会正、副主席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对方遵守联系会议所做出的决定。

  第四十条 公司正、副总经理或其代表可以应邀出席公司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工会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应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工会开展的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

  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质手段,以及通过各种公关联谊活动,联络和密切公司领导与职工的感情。双方同意继承和发展自公司开业以来为实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合同每年检查1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订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集体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 期限和变更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

  合同期满前6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四十六条 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需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中、英文本各两份,双方各持中、英文本一份。

  本合同中、英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副本两份,分别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_________有限公司(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工会主席(签字):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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