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集体合同范文合集5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体合同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集体合同 篇1
各位代表:
20xx年是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行政于20xx年12月签订的《集体合同》履行的第一年。集体合同联合监督检查委员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现将一年来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报告如下: 公司行政和广大职工作为签约双方,都能按照《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尽最大努力履行各自承诺的责任和义务,促进了《集体合同》的较好落实,既保证了生产经营的健康运转,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一年来,公司上下紧紧围绕年度生产经营指标,抢抓机遇、锐意进取、乘势而上、加快发展,全面实现了增产增销增收增效的目标,取得了生产经营和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的双丰收,谱写了建设的新篇章。
一、关于生产经营和发展目标问题。根据《集体合同》约定,一年来,公司结合实际,“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并取得显著成效,各项主要目标全面超额完成。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个标准管理体系顺利通过监督审核,初步构建了企业管理的新平台,企业形象明显提升;加大了市场营销和货款回笼的工作力度,准确把握市场走势,从容面对后金融危机,适时调整营销策略,实现了产品利润最大化,当期货款全部回笼。以上情况详见四届二次职代会《行政工作报告》。
二、关于工资报酬问题。从总体看,坚持了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相继实施了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补贴、谈判工资制、中管人员年薪制,职工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及各类假期工资基本执行了《劳动法》的规定,实行了带薪年休假制,广大职工是基本
三、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结合生产作业特点,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集体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灵活执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特别是不少职工主动加班加点,甘做奉献,充分体现了主人翁精神。总体执行情况较好,基本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大多数职工对
此表示理解。希望公司行政要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在今后的工作安排中,既要保证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又要合理安排好职工的休息、休假,也希望广大职工勤奋工作,提高劳动效率。
四、关于保险问题。公司始终把职工的各项保险缴费放在重要的位置上,20xx年,职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均按时足额缴纳, 职工对此表示支持和欢迎。
五、关于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公司行政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是高度重视的,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严格安全卫生管理,较好地落实了安全卫生管理措施。做到了安全卫生设施与基建技改项目建设“三同时”,职工劳保用品的发放符合规定,年工亡事故和千人负伤率、地表和井下生产现场粉尘合格率均控制在规定指标以内,落实了新工人和转岗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及特殊工种作业职工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广大职工也都基本做到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开展了全员健康体检,建立并完善了职工健康档案。对接触噪音和粉尘岗位的职工安排了听力检查和尘肺专项检查。此外,还组织开展了女职工妇科病检查和劳动模范身体健康检查。对此,职工是满意的。20xx年,安全环保平稳运行,我们实现了企业安全年。
综上所述,《集体合同》联合监督检查委员会认为,公司行政和广大职工为落实《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都做出了积极的努力,维护了《集体合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为继续履行和落实好《集体合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xx年是机遇和挑战并存,公司上下只有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信心、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广大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合同双方尽最大努力保证兑现《集体合同》各项条款,形成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和舟共济、团结拼搏的良性互动机制,就一定能够加快发展步伐、圆满实现宏伟目标。
集体合同 篇2
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广东省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济状况、市场物价指数以及职工工资情况,公司与职工代表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至 年 月。
第二条 工资协议
1、工资制度:公司实行(岗位工资制、动态结构工资制和岗位效益年薪制)等。
2、工资标准:工资最低标准为 元/月。
3、工资分配形式
(1)岗位工资制月收入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计件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组成。
(2)承包单位的分配形式由承包者根据效益确定,但从业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如公司正职 元/月;副职 元/月;中层正职 元/月;中层副职 元/月;办事员1类 元/月;办事员2类 元/月。)
4、工资目标
公司上年工资总额 万元,预计本年工资总额达到 万元,比上年增长 %.推行工资总额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相挂钩。
5、工资支付办法
公司于每月 日前以 形式足额支付全体员工的工资。
6、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国发[1996]77号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1)产假、晚婚假、丧假、工伤假的准天数:
a、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产假为90天,难产者增加15天,多胞胎增加15天;晚婚假10天;
b、丧假(只适用于直系亲属)3天;
c、工伤假:按《劳动法》规定实际休假
(2)假期工资计算: 产假、晚婚假、丧假、工伤假,按岗位工资发放;
7、实行全员(含非全日制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具体标准按省市养老金缴纳控制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1、企业方的权利和义务
(1)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政策法规,有权制定公司薪酬方针及工资支付相关的办法与规章制度;
(2)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评和奖惩;
(3)科学合理制定或调整生产(工作)定额标准(必须是本岗位?%以上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4)根据考勤和工作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员工薪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或降低员工薪资;
(5)企业在发生经济效益严重滑坡时,在不减员的前提下,经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可以降低员工薪资发放标准,并报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备案。但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了正常劳动和定额的情况下,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员工方的权利和义务
(1)员工代表有权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审议,充分反映员工的意见和合理要求;
(2)员工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
(3)员工应坚持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4)员工应做到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责任事故。
第四条 除本协议书以外,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事项,经双方代表达成协议,可作为本协议附件一并执行。
第五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停产、转产、兼并、破产等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商定,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须在协议变更或解除后五日内将协议变更的文本和变更(解除)说明材料报送县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由于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共同责任,可依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协议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应按国家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5、若出现违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条款时,经济责任不得转移或纳入(提高)定额。
第七条 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依照《广东声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由双方指派代表成立监督检查小组。企业方监督检查检查小组成员为 、 ,职工方监督检查小组成员为 、 .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报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区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各一份。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全体员工公布。
以上条款经协商双方确认无误。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工会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合同 篇3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使用文本须知
1、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乙方为职工一方。
2、甲、乙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要求及时、如实向其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甲方签订。
5、集体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甲、乙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重新报送。
6、甲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7、本集体合同为示范文本,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删改章节、条文,也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另行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8、本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解决。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职工方名称)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劳动用工管理
第一条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条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乙方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采取形式将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全体职工。
第三条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五条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日内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六条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时,应当事先与乙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七条甲、乙双方每年根据本单位利润、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协商。
经协商确定,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元,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或者职工工资随本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比例为:本单位利润总额增长%,职工工资总额增长%)。
年度工资总额增量按以下办法分配
第八条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约定:
1、岗位名称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2、岗位名称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3、岗位名称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第九条本单位对从事工作的职工发放津贴和补贴,双方约定:
津贴名称发放标准
补贴名称发放标准
第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第十一条本单位确定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是。
第十二条本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十三条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本单位在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六条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甲方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在日内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双方商定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办法是
第四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甲方应落实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其中从事特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安排次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工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对工会或者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
第五章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三条甲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规定,实施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四条甲方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
第二十五条甲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甲方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对怀孕、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从事禁忌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甲方批准,可依法享有相应的产前假、哺乳假,甲方确定女职工休假期间月工资的方法是。
第二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每年组织全体女职工参加一次妇女病、乳腺病普查普治,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甲方按标准定期发放女职工卫生保健费。
第二十八条甲方应当支持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在单位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六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九条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每年次向乙方公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工会有权对甲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甲方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双方商定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为%。
第三十一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等情况,为职工办理以下保险和福利事项(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疗休养等)
第七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二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职业技能培训。
甲方制定的职业培训经费使用方案和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用于生产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
第三十三条甲方在年度对从事岗位(工种)的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甲方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订立专项协议。
集体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属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延长时间的情形,则不受前述限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工作和休息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没有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七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乙方所在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为
第九条甲方将采取以下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第十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第十二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
第十四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其标准分别为元/月、元/月、元/月、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三)年薪。乙方的年薪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薪酬制度确定,甲方每月预付乙方薪酬元。
(四)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条中明确。
第十五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六条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八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期间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元。
第十九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四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①
②
③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具体情形为:①
②
③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具体情形为:①
②
4、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甲方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后解除本合同,也可以在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后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政策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时,甲方应当另行安排乙方其他工作岗位,乙方仍不能从事其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在对乙方进行培训后,或者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后,乙方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甲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在解除本合同后,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终止、解除本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在疑似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政策规定的医疗期内;
4、乙方若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乙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乙方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7、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害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三十一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果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第三十二条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如因甲方不同意续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或因甲方以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乙方不同意续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甲方需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劳动合同终止。甲方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甲方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甲方需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甲方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八、经济补偿金标准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三款涉及的经济补偿金,甲方应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算;不满6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三十五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其医疗补助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赔偿办法
第三十六条甲方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按本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
第三十七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具体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二)
(三)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十三条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签名)
集体合同 篇5
甲方(员工方) 乙方(企业方)
涉及员工人数: 人 涉及企业数: 家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 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 代表产生方式: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区域内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的甲方,是指本区域内企业的全体员工。甲方由园区或社区工会(或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通过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三条 本合同的乙方,是指本区域内所有企业。乙方由企业代表代表企业与员工通过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四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 本合同对本区域内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本区域内员工月工资不低于 元(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七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按约定的工资发放日足额发放。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第八条 企业应按《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以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以计件工资为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九条本区域内企业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及经济效益,确定本年度本企业员工工资增(减)幅度。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方式依法建立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企业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二)与企业工会或参与加班的员工协商;
(三)企业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企业工会和员工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章 保险福利
第十二条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 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 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十九条 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条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重新订立本区域内的集体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登记,自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15日内审查登记机构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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