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合同

时间:2023-07-17 07:01:16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精)银行借款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借款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精)银行借款合同

银行借款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

  一、借款金额: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

  二、借款期限:从放款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借款期限为_______年。

  三、借款利率及本息收付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借款利息为_______。

  2、本合同项下贷款确定的利率(但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对委托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利息。如果甲方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可进行调整。

  四、甲方权利及责任

  1、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2、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3、甲方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在该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于变更后5日内通知乙方。

  5、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6、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7、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五、乙方的权利及责任

  1、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此笔贷款有关的财务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情况及资料。

  3、乙方有权检查甲方使用贷款的具体情况,对此甲方应给予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

  4、当甲方发生合并、分立、重整、和解、解散等事项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或者发生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6、乙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应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甲方。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或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原因,不能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或者有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60%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三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年__ 月____日

  贷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_日

  20xx年签订银行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三、借款合同注意事项

  1、合同签约主体

  在我国,可以作为出借主体的只有两类主体:第一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另一类为国家允许开展借贷业务的公司,需要取得相关的金融牌照,目前这类出借主体主要为:银行、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典当行、信托公司等。除此之外,其他未取得金融牌照的任何公司开展借贷业务均为违法。

  因此,在起草借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出借人主体资格问题,实践中有些自然人用自己控制的非金融类公司的名义发放借款是不合法的。

  2、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限

  借款本金为出借金额,借款本金牵涉到以下几个问题:

  (1)砍头息的问题。在民间借贷的实践中,出借人往往会在实际出借资金之前将全部/部分利息予以扣除后再发放给借款人,但约定的借款金额却是本金与扣除过利息之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砍头息这种方式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法律上认可的借款本金为实际出借的金额。

  (2)对借款本金的借出,建议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操作,不要采用现金方式完成借贷。现金在举证上难度较大,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可以很好的'保留证据。民间借贷而言,证明自己实际发放借款是借贷关系最为核心的一环,因为只有证明了有资金转账记录,借款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一点在《合同发》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只有实实在在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实际出借金额、借款期限与借款合同约定的不一致,该怎么办?这种问题,在实践中常有发生,出借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足额发放借款。而《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从法律上来说,若出借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金额发放借款,出借人就是违约,借款人是可以追究出借人违约责任的。

  因此,针对出借金额以及借款期限,出借人可以在《借款合同》进行约束,以降低出借人违约的风险。如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同意:借款人的借款金额以实际发放的金额为准,未能按本合同约定金额足额发放借款,出借人不向借款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借款发放时间以借款借据的时间为准,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发放借款,出借人不向借款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借款用途、利率

  借款用途只要合法即可以受到法律维护,实际中违法的借款用途较少,一般为赌博/贩毒等,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借款的用途,用途合法这一点大多数出借人都可以自己识别。

  因此,本部分着重强调一下利率条款的设计。对于利率,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利率以24%与36%为界被划分为“两线三区”,通俗的讲,年利率为24%(含)以下受到法律保护;年利率为24%至36%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借款人愿意给,出借人可以收取,出借人收了这部分利息,借款人无权要求出借人返还,若借款人不愿意给,则出借人无法强行收取;超过36%的部分不受法律返还,若借款人已经支付,借款人可以主张要求出借人返还。当然,实践中,出借人通常采用财务顾问费的形式,或者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的形式,来规避较高利息。

  站在出借人的角度出发,虽然法律保护的是年化24%以下的利率,但是出借人可以直接约定按照年化36%的利率计算利息,万一出现纷争,就直接采取法律保护的利率来计算利息,也就是24%来计算利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出借人利益。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一定要把利率或利息放到合同中,因为没有对利率或利息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人是不用支付利息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此种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4、还款方式

  目前,较为常见的还款方式有两种,等额本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除此之外,借贷双方还可以约定其他还款方式。

  5、违约责任

  对于借款人的违约,出借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救济措施:

  1)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罚息,并对罚息的计算标准给出计算公司

  ;2) 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商定;

  3)出借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其他等

  上述逾期罚息和违约金,出借人可以都约定,也可以二选一,但建议都约定,涉及到诉讼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如上述所说,法律上保护的也就是上文提到的年利率24%,不论逾期罚息和违约金如何约定,最终违约金都不可超过这个界限,超出部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不被认可。

  另外,需注意在《借款合同》文本中对逾期还款的利率以书面的方式进行明确的约定,以便主张借款到期后的利息。避免因为对利率没有约定,而引起争议。

  6、律师费的约定

  请律师打官司,是出借人自己的选择。若律师费没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说明由违约方支付,则律师费需出借人自己承担;但如果在借款合同中对律师费进行了约定,则在请求借款人支付律师费时,法院会予以支持。

  7、通知、送达条款

  通知送达条款因为没有涉及到合同的实体问题,在合同文本中,很容易被忽视。忽视的原因是很多合同起草者不知道该条款的重要性,直到诉讼中才发现无法送达。借款合同不比其他类型的合同,因为借款是事实,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借贷纠纷胜诉并不难,难的是送达难、执行难。因为对借款合同而言,一旦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不能按时收回借款,通过诉讼的途径来主张债权时,首要的问题就是送达,实务中,无法送达的情形经常存在,借款人经常玩失踪,进而导致最终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来解决送达问题,时间成本被无限期延长。

  8、管辖条款

  管辖条款,为借款人和出借人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一般有两种:诉讼或仲裁。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具体须看双方的合同情况以及履行情况而定。对管辖进行约定,也就是解决了打官司在什么地方进行的问题。在没有对管辖条款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只能采用“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理,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债权人要到债务人的经常居住地去打官司,增加了债权人的诉讼成本。

银行借款合同2

  编号 县 乡

  经中国农业银行 县支行 营业所(以下简称贷款方)与 (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 贷款 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第二、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

  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即为 %。

  第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 %计算。

  第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借款担保协议第七、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 作担保。

  第八、贷款到期后1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借款贷款双方各执正本1份,担保单位(担保人)1份,公证单位1份。

  第十、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银行借款合同3

  抵押权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鉴于:(以下称借款人)

  与甲方(以下简称抵押权人)于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一份《民间借贷合同》,且借款人单方向甲方出具了《承诺书》。为保证借款人的能够按时足额将《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等费用归还给甲方和兑现《承诺书》承诺的内容,抵押人愿意用其有权处分的《抵押物清单》列示财产的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民间借贷合同》条款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和兑现承诺内容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抵押物清单》,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违约金、复利以及实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的'费用和兑现《承诺书》承诺的内容。

  第二条 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交存于抵押权人保管。

  第三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抵押人承担补足责任,抵押人应在____日内或抵押权人规定的期限内向抵押权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五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毁损、出租、变卖、重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等。由此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应提前履行《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六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若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协助。重新估价后,抵押权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七条 设定抵押物若需要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人应无条件配合抵押权人。

  第八条 因发生《民间借贷合同》

  第十条所述情形,抵押权人宣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抵押权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九条 抵押人须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

  第十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慎重承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应继续按照本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1、借款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变更借款期限、利率、违约金等借贷条款,但未加重借款人的责任的;

  2、抵押权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

  3、借款利率依据《民间借贷合同》

  第四条约定进行调整而导致利息增加的;

  4、抵押权人将《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

  第十二条 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慎重承诺,如因履行《民间借贷合同》而到法院诉讼的,抵押人不按《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适当降低惩罚性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协议各方同意交由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抵押权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借款合同4

  订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行,以下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元,用于______.预计用款为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年_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

  第二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20%.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从____年____月起至____年_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慨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原定利率罚息50%.

  第七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________(盖章) 贷款方__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银行借款合同5

  编号: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交通银行___________行

  应借款方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____________

  1.2 借款金额: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备付利息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1.3 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为____________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借款项目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合营各方注册资本已按规定缴足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3)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4)已提交董事会有关借款、财产抵押的有关决议及法人代表授权书;

  (5)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6)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7)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8)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提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每次提款额为____________万的整数倍,但后一笔提款除外。

  3.3 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分年提款计划提款:

  计 划 提 款

  金 额年季月

3.4 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3.5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6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______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7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__________________

  利息每______计收一次,结算日为______。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______;承诺费起算日为______,并在______日计收。

  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______%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5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还款来源为____________及其他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 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______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之日后______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期 序

  金 额序 数年季月币种:第1期第2期第3期第4期第5期第6期第7期第8期第9期第10期第11期第12期第13期第14期第15期第16期第17期第18期第19期第20期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各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一个月前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___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款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低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____________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约,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6.2 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5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期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1)借款方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款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且向贷款方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条款所述每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笔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 约定事项

  8.1 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往来户或/和专户。本合同项下开证、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的审核。

  8.2 如贷款方认为某项设备订购应实行公开招标,借款方应遵照办理。

  8.3 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清单应交贷款方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

  8.4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方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方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方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方。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方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8.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价投保。借款方如中断保险,贷款方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8.6 借款方同意将本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和不低于______%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______%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贷款方办理。

  8.7 借款方和未能按第5.2条款规定还款,则不能进行红利分配。

  8.8 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他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能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9 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求贷款方的意见:(1)合资(作)合同、企业章程的任何变更;(2)为其他建设项目向境内外举债。

  8.10 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方同意:(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和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又未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9.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借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借款凭证、 还款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5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0.6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7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执______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银行借款合同6

  编号:( )信银房贷字第号

  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20xx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共同借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7100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甲方、乙方和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1.1贷款金额详见本合同第20.1条

  第二条 贷款用途及支付对象

  2.1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买本合同第20.9条约定的房屋。在贷款期间,甲方承诺本合

  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2.2本合同项下支付对象为本合同丙方。

  第三条 贷款利率

  3.1甲方可在浮动利率或阶段性固定利率方式中选择一种,详见本合同第20.2条。

  3.2在贷款期限内,甲方如欲将浮动利率变更不阶段性固定利率,或将阶段性固定利率变更为阶段性固定利率,或将阶段性固定利率变更为浮动利率,需提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执行。

  3.3执行阶段性固定利率未满一年的,不得将固定利率变更为浮动利率,执行固定利率满一年后,甲方申请将阶段性固定利率变更为援利率的,应按本合同第208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贷款期限

  4.1 贷款期限详见本合同第20.3条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和支付

  5.1除非乙方豁免如下一项或几项条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前提是以下条件得到全部满足。

  5.1.1甲方已向乙方提供购房合同正本及有关资料和文件,并已足额支付首款;

  5.1.2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1.3甲方履行了乙方要求的申请贷款和担保手续;

  5.1.4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5.2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乙方在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后,甲方委托和授权乙方将贷款划入丙方账户(账户名称、账号见第20.4条)。贷款从乙方账户划出即视为乙方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贷款划出日即为实际贷款发放日,乙方自此日起开始计收利息。

  第六条 贷款偿还

  6.1甲方庆根据乙方有关贷款规定,在下述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详见本合同第20.5条。

  6.1.1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所有利息。

  6.1.2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还款月数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1+月利率) -1

  6.1.3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结清,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月利率

  还款月数

  6.1.4按单周或双周等额本息还款法

  6.1.5按单周或双周等额本金还款法

  6.1.6等比递增还款法

  6.1.7等比递减还款法

  6.1.8等额比递增还款法

  6.1.9等额递减还款法

  6.1.10宽限期等额本息还款法

  6.1.11宽限期等额本金还款法

  6.2甲方应当于本合同规定的每期还款日(详见20.5条)前,将当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及其他款项足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还款账户(账户名称及账号详见第20.6条),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于当期还数日直接从该账户划收应收款项。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时,甲方应及时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或到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6.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足额归还贷款,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详见第20.7条)。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甲方加收罚息(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见第20.7条)。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6.4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乙方按照“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逾期本金—当期利息—当期本金”的的顺序扣划甲方还入款项。如果甲方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乙方有权决定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同时乙方有权承时从还账户中划收到期应付款项。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甲方如欲提前还款,应按乙方要求提前将不可撤销的还款申请书及还款计划提交乙方。乙方经审核确认甲方未有拖欠贷款率息及已还清当期本息后,同意甲方申请的,甲方方可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日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7.2甲方提前还款,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具体约定利率合同第20.8条。

  7.3经乙方同意,甲方设定自动提前还款的(阶段性固定利率房屋贷款以及约定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的除外),按自动提前还款约定执行,其体约定见本合同第20.8条。

  第八条 贷款担保

  8.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保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指甲方同意将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房屋抵押给乙方,以作为甲方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对甲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办妥乙方为抵押权入的抵押登记之前所产生的所有甲方应付款项,丙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8.2担保范围

  8.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8.2.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8.2.3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第九条 抵押

  9.1抵押特

  本合同中的抵押特是指甲方向乙方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20.9条。

  9.2抵押物共有人

  本合同特的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作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9.3甲方取得所有购房屋的所有权证之日起,甲乙双方必须在本合同第20.11条约定的时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

  9.4抵押权的行使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行使抵押权,并有权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9.4.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偿还到期应付贷款和/或其他应付款项;

  9.4.2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同,乙方宣布提前收回贷款,乙方未受清偿或未受完全清偿的。

  9.5乙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实现抵押权

  9.5.1与甲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受偿;

  9.5.2拍卖受偿;

  9.5.3变卖受偿;

  9.5.4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9.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经甲方和乙方确认后,由乙方保管。

  9.7、抵押关系终止

  甲方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它应付款项,并履行了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则抵押关系终止。

  第十条 保证

  10.1保证方式

  两方对息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就本合同项下所购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抵押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持有之日止(“担保阶段”)甲方的所有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甲方在担保阶段内未能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和/或相关费用的,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直接要求两方承担保证责任,并有权从丙方在中信银行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划。

  10.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担保阶段内甲方每期应付款项逾期之日起至担保阶段届满后两年。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甲方保证提供的申请贷款文件是完整、真实、有效、合法的,并承诺将以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接受乙方的监督和检查,全面配合乙方的贷后管理工作。

银行借款合同7

  借款方:

  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元,用于______。预计用款为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年_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

  第二条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

  第三条借款方保证从____年____月起至____年_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慨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原定利率罚息50%。

  第七条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________贷款方: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银行借款合同8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

  1.1 币种:人民币。

  1.2 额(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所欠本金的实际金额以贷款人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1.3 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1.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挪作他用。

  第二条 利息及计息方法

  2.1月利率:_______。

  2.2 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本合同利率不作调整。

  2.3 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根据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于次季度首月按同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

  2.4 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

  贷款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实际占用天数。其中实际占用天数从放款日开始计算。

  2.5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贷款人在每月的20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

  3.1 借款人在第1.3条确定的期限内可一次或分次办理手续,向贷款人申请放款。但每次应至少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

  3.2 贷款人在放款前有权审查下列事项,并根据审查结果自主决定是否放款:

  (1)借款人是否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

  (2)有关的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

  3.3 贷款人根据《借款凭证》一次或分次向借款人放款。

  3.4 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如实际放款日与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实际放款日为准。

  第四条 还款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的还款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4.2 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地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4.3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在温州市商业银行的存款帐户中主动划收贷款本息。

  4.4 借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可以提前归还贷款。

  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借款人计收提前还款日至《借款凭证》记载的还款日期间的利息。

  第五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5.1 借款人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5.2 借款人保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个人经济收入、开支、负债等情况,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提供贷款人所需的情况和相关材料。

  5.3 借款人必须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状况、家庭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2)借款人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

  (3)抵押物发生毁损,价值明显减少;

  (4)质押物的权利价值明显减少;

  (5)保证人的财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不能归还向金融机构的借款;

  (6)发生其他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件;

  (7)借款人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变更的。

  第六条 债权担保

  6.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相关费用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1)由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温商银( ) _______年( )保字_____________________号].

  (2)由______________(抵押人)提供______________(抵押物)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温商银( )_______年( )抵字______________号].

  (3)由___________(出质人)提供______________(质物)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为温商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质字______________号].

  第七条 违约事件

  7.1 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构成本条所称的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有挪用贷款的行为;

  (2)借款人拒不接受贷款人正常的财务监督及经营监督,或者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

  (3)借款人涉及违法活动或刑事案件;

  (4)借款人发生第5.3条所列的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的。

  (5)借款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或拖欠任一金融机构任何信贷合同项下本金或利息的;

  (6)抵押财产发生毁损,借款人没有提供新的有效担保措施;

  (7)借款人或担保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

  7.2 有违约事件发生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2)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并结清利。

  (3)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的,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______;借款人不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8.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的,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______;借款人不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8.3 对借款人所欠的货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其他费用,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在温州市商业银行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8.4 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通知费、催告费、律师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0.1 本合同在履行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0.2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本人个人信用报告,用以审核借款人个人贷款申请,并将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10.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0.4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或盖章后生效。

  10.5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公章)

  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

  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借款单位:

  地址:

  贷款银行:

  地址:

  立合同单位:

  借款单位(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

  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依据,特向乙方申请借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规定用于

  二、借款期约定为 年 个月,即从 至 乙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用款。预计分次用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三、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支用额按月息 ‰计算,按季(或月)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部分罚收利息 %;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四、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甲方保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五、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账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六、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八、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九、甲方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甲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其他约定: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

  借款单位(公章) 贷款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担保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银行借款合同9

  农信借字( )第 号

  贷款人:

  借款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一)贷款种类: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金额 (大写)

  (四)借款期限:自年月月日止。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略)

  (五)贷款利率:

  (六)还款方式:

  第二条 借款人承诺:

  (一)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二)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不攘自改变借款用途;

  (三)向贷款人按月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珍、损益珍及所有开户行、账号等资料;

  (四)接受贷款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

  (五)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六)法定人代表人变更、法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及注册资金发生变动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

  (七)因实行承包、租凭、联营、股份制造、分立、被兼并(合并)、产权有偿转让、对外投资等体制变更时必须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还款措施。

  第三条 贷款人承诺

  (一)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

  (二)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

  (三)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第四条 借款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应在贷款到期前 天内向贷款方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签订展期协议后,方可延长还款期限,但贷款利率要按累计期限档次确定。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利率万分之 计收利息;

  2、 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贷款人对借款人款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3、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按挤占挪用处理,此期间对挤占挪用部分按日利率万分之 计收利息。

  4、违反本合同第二条(二)至(七)项,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款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尚款到期的贷款。

  (二)贷款人违约:

  1、贷款人不能按期、按额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时,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处以日利率万分之 的违约金;

  2、违反第三条(二)项时借款人有权拒绝,违反第(三)项时,可向人民银行投诉;

  第六第 贷款到期收回贷款或依照本合同条五条提前收回贷款均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第七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

  1、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2、提交沧州仲裁委员会促裁解决。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借款、贷款人各待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起生效。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银行借款合同10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丙方(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利率:______,按月收息。

  四、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____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借款方、出借方、担保人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签字、盖章)

  乙方(出借人)(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担保人)(签字、盖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据今借到人民币 元(本金),借款期限自起到____日止。

  借款人:

  保证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借款合同11

  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元,用于________。预计用款为____年__元;____年__元;____年__元;

  ____年__元;____年__元。

  第二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从____年__月起至____年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贷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逾期不还的,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延期天数,以违约数额的__%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第七条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罚息__%。

  第八条 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2份,借、贷双方各执1份;副本__份,报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门各执一份。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及账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银行借款合同12

  订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行,以下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元,用于______。预计用款为20__年______元;20____年______元;20____年______元;20___年_______元;20____年______元;20____年______元;

  第二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20%。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从20____年____月起至20____年_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20____年______元;20____年______元;20____年______元;20____年______元;20____年______元;20____年______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慨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原定利率罚息50%。

  第七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________(盖章)贷款方__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银行借款合同13

  公路 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借款人因 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 万元,期限为 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 项目指 公路。

  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

  1.1.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1.12 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1.1.13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 项目资本金指在 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2.4 本合同项下 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 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 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9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 贷款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 公路项目建设。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 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5.1.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5.1.3 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5.1.4 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5.1.5 项目财产保险单;

  5.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5.2.3 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

  5.2.4 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5.2.5 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5.2.6 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5.2.7 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六条 提款和还款

  6.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2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

  (1)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2)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3)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6.3 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 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

  6.4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 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

  6.6 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6.7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分 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还款日 还款本金数额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6.8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6.9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a. 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

  c.

  6.10 第6.9条所列资金尚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或者由保证人清偿。

  6.1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12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须在结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 万元。

  6.13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6.14 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6.7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

  6.15 若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提款、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七条 账户监管

  7.1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

  7.2 账户监管包括:

  7.2.1 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有权拒付;

  7.2.2 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

  7.2.3 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

  7.3 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

  7.3.1 开立于 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资本金必须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基本结算账户;

  7.3.2 开立于 的基本结算账户,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项应付至该账户内且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第7.4条规定的支出:

  a.项目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本项目下的所有保险赔款;

  c.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

  d.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项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项。

  7.3.3 开立于 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 天的宽限期。

  7.4 借款人承诺,其从基本结算账户内的所有提款和转账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项:

  7.4.1 项目建设期:

  a.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款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

  c.其他支出

  7.4.2 项目经营期:

  a.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

  c.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

  d.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

  e.其他支出。

  7.5 在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的所有提款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7.6 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担保

  8.1 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

  8.1.1 在项目建设期间内, 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见附件一)

  8.1.2 当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以及本项目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8.1.3 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 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8.1.4 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 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9.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9.2 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9.4 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 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 日内,向贷款人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9.5 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

  9.6 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9.7 允许贷款人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

  9.8 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时,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贷款人应负的义务,并在作出决定 日前向贷款人提出报告,与贷款人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9.9 借款人变更注册资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0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

  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

  10.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10.2 对获悉的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1.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1.2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必须经贷款人确认并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有保证人的,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在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债务转让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 保险

  12.1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险种为 险、 险、 险;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项目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12.2 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为本合同附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险费用及有关支出。

  1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7.3.2条规定的基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 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3.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万分之 的利息。

  13.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十一条和第12.1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6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按第13.2条的规定计收利息。

  13.7 发生第13.6条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 公路收费权。

  13.8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扣收。

  13.9 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 的违约金:

  13.9.1 收到借据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3.9.2 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的。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五条 通讯

  15.1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5.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

  15.3 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16.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贷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附】签订银行借款合同注意事项:

  (一)明确借款用途。

  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关系到银行的风险以及审核是否通过,借款人应在合同上注明借款用途并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这样可以使银行以及担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对保护担保人的权益而言更为公平。

  (二)借款合同要由借款人填写。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银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就是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可以让借款人理解合同内容、条款,银行对条款负有解释的义务,这样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发生纠纷。

  (三)签订合同后要注意履行方式。

  在实践中,提前还贷的现象越来越多,而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还贷银行可以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贷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补偿金是一个总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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