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借款合同2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民事借款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民事借款合同1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20xx)登民一初字第21x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3022083.78元及20xx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
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1日作出(20xx)登民一初字第21xx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0xx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二、合同解除权可与其他权利一并行使
三、原判决第四项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xx)登民一初字第21xx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三处判决错误,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20xx年11月5日
民事借款合同2
借款人:
出借人:
保证人:
抵押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
1.2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借款期限为_______个月,自20_年____月____日起至20_年____月____日止。
1.4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____%.
第二条 借款给付方式
出借人或者出借人委托的第三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人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还本付息:
3.1 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3.2按_________(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____(月/季末月)的____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支付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第四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4.2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4.3 按出借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4.4出现本合同第10.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借人,并落实出借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五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5.1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保证人情况。
5.2 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10.2所指重大不利情形,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5.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5.4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按照实现债权(包括担保权)的费用、违约金、复利、罚息、利息、本金的先后顺序归还,即先抵费用,后还息,再还本。
第六条 借款担保
6.1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证人 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抵押人 以其名下的 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向出借人提供抵押担保;
(三)出质人 以其所持的 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质押担保。
6.2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6.3保证担保的期间: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6.4当出借人就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不行使担保物权,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保证人承诺仍就出借人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出借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__________(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7.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__________(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7.3 对到期未付利息,出借人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作为违约损失赔偿。
7.4借款人、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及从合同项下义务,出借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以及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第八条 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承担。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出借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10.2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抵押物、质物(出质权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出借人实现担保权。
10.3 本合同所称担保物包括抵押物、质物和出质权利。
10.4 借款人之配偶及保证人之配偶声明:
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配偶已经充分知悉本合同条款;借款人或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配偶并愿以各自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借款人一份,出借人一份,担保人各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出借人:
(签字) (签字)
保证人:
(签字)
保证人配偶:
出质人:
(签字)
出质人配偶:
(签字)
抵押人:
(签字)
抵押人配偶:
(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事借款合同2篇】相关文章:
民事借贷合同简易模板02-27
工程的借款合同06-07
工程借款合同05-13
建筑借款合同03-07
借款利息合同11-09
规范借款合同11-09
押车借款合同11-09
内部借款合同11-09
过桥借款合同11-09
公司借款的合同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