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公积金借款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积金借款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积金借款合同1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贷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款人: 电话:
住址:邮政编码:
贷款银行: 法定代表人:
传真: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建、大修坐落于 区(县)街道(镇)路(村)弄号
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 %(月利率 %)。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账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5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甲方建造、·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由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账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结清。
7.1 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7.2 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用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 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账户或信用卡账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账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续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3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10天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方、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天计收万分之 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账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以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各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乙方(私章):
年月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公积金借款合同2
编号A:
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人:
出质人:
保证人:
特别提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款条件
第一条 贷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A、个人购置住房贷款
B、个人购置商用房贷款
C、个人自建房贷款
D、其他:
第二条 贷款用途与担保方式
2.1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买/自建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的房屋及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的车位。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为个人购置住房贷款的,所贷款项用于购买家庭第 套住房(相关认定标准按照监管规定处理)。
2.2 本笔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相关担保条款。
A、抵押
B、质押
C、保证
D、其他
第三条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利率
4.1 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上/下)浮 %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 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4.2 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C、其他:。
4.3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在贷款期限内采用固定利率的,各方须另行签订《固定利率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附件,未涉及条款按照本合同条款执行,本合同中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第五条 放款
5.1 贷款发放或继续发放的前提条件是以下第 项:
A、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已办妥预售登记备案或预告登记手续,且房地产开发商已提供有效的连带保证担保或借款人已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方式)并持续有效;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B、已办妥抵押权预告登记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贷款保障措施生效并持续有效,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C、其他
5.2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贷款人的相关管理规定,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借款人对其提供的收款账户的性质与真实性负责。
借款人要求贷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的,应向贷款人提出提款申请,并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贷款人同意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如违反上述承诺,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5.3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按以下第 种方式发放贷款,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A、将贷款一次性划入下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B、将贷款分次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每次放款的具体条件以贷款人与借款人另行签订的协议为准。
5.4 贷款从贷款人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因贷款资金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5.5 本合同生效以后,贷款发放以前,抵押物因毁损、灭失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或涉及房屋质量、权属等纠纷,或贷款人无法联络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免除贷款发放的义务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且不承担由此给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六条 还款
6.1 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A、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借款人自愿选择每月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每月本息还款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B、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借款人自愿选择每月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每月本息还款额=
贷款期月数
贷款本金
C、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借款人自愿选择每月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日利率×本期实际天数
每月本息还款额=
贷款期月数
贷款本金
D、按 (周/两周/三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期利率为每期实际天数与日利率之积;第一期还款日与实际放款日以及各相邻期次还款日间的时间间隔为 周(还款周期),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每期本息还款额=还款期数(1+每期利率)-1 贷款本金×每期利率×(1+每期利率)还款期数
E、按 (周/两周/三周)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期利率为每期实际天数与日利率之积;第一期还款日与实际放款日以及各相邻期次还款日间的时间间隔为周(还款周期),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日利率×本期实际天数
每期本息还款额=
贷款期数
贷款本金
F、随心还,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借款人每期本息还款额不得低于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遇利率调整保持不变,但若借款人一直按照最低还款额偿还贷款,利率调整可能会导致最后一期的还款金额与本条款约定的
公积金借款合同3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贷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款人:
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贷款银行: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5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甲方建造、·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由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账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公积金借款合同4
编号:
[ 20 ]年[ 借 ]字[ ]号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借款人:
保证人:
大唐长春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
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每月还贷金额:
¥(小写) 元
抵 押 条 款
但可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公积金借款合同5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因需要,向甲方借款,经多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借款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已核实该借款资金为甲方自有资金。
二、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借款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
三、借款利率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月利率为________%。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以下方式归还:
(1)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支付,到期利随本清。每月利息人民币元。如涉及到按日计算利息,日利率=月利率÷30。付息日为每月的日,还本日为借款到期日。
(2)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借款本息。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还款日为每月______日。
3、乙方应当将借款本金和利息等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甲方名下的银行账户。
4、乙方符合甲方要求的借款发放条件并办妥相应借款手续后,甲方在个工作日内放款。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借款通过转账方式汇入乙方以下账户,转账一旦成功,即视为借款已被乙方提取和使用。
指定收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债务范围及清偿顺序
1、本合同项下乙方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2、甲方依本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原则上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再清偿违约金、赔偿金,之后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五、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还款的,乙方自逾期之日按照逾期清偿本金的________%/日按日计算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同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六、通知与送达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各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即各方预留的上述联系地址系各方送达各类通知等文件,以及如果发生纠纷时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民事诉讼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向各方预留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
七、争议解决
各方如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每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
(以下无正文内容,为签字页)
甲方(签字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积金借款合同6
货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_____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公积金借款合同7
贷款委托人(甲方):______
贷款受托人(乙方):______
借款人(丙方):______
保证人(丁方):______
丙方为购买自住住房,特向甲方申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委托乙方向丙方发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各方的责任,恪守信用,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根据丙方的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并经乙方审定,甲方委托乙方利用其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向丙方发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贷款用途。丙方贷款将用于购买座落于______市______区(旗、县)______小区(街、路)______栋(座)______单元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借款期限约定为______年( ______月),即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拨款借据时间为准,拨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根据丙方申请的贷款期限,确定贷款利率标准为月利率‰,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并于下年初
开始执行新的利率,并重新确定月均还本付息额,甲、乙方不再另行通知丙方。
贷款发放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授权乙方通过转帐的方式将丙方所贷的购房款一次性划入丙方单位、借款人配偶单位或售房单位帐户。甲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方向。
贷款偿还
第六条甲、乙、丙各方约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等额还款方式偿还贷款。丙方必须于每月合计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等额本息法:即每月还款额相等,在每月还款额中包含的本金偿还先少后多,利息偿还先多后少。借款人偿还贷款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柜面还款方式。即丙方在每月的还款日前到甲方规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方式还款。丙方前期如有拖欠贷款的,应将所有拖欠款项和当期还款额一并交纳。
(二)丙方所在单位根据与甲方签订的委托代扣协议,负责每月从丙方工资中代扣并到甲方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三)丙方在银行开立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帐户,帐号为______ 。丙方授权甲方通过乙方每月从此帐户中扣款偿还每月应还的贷款本息,直至丙方全部还清贷款本息为止,扣款结果在丙方的储蓄卡或储蓄存折上反映,不另给凭证。
第七条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载______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第八条甲方委托银行扣款日为每月______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丙方保证在每月扣款日之前,帐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当月还款额,由于未及时存入还款资金,造成贷款逾期等因素时,甲方将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收取逾期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所有拖欠款项甲方将在下期扣款日同当期扣款额一并扣收。
第九条丙方如中途或到期清还贷款本息时,须直接到甲方的还款大厅办理还款手续,甲方应提供给丙方贷款本息对帐单。
第十条如丙方在借款期内要变更扣款指定帐号,须提前10天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办理新帐户的变更起用手续。
第十一条在委托扣款期间,如甲方指定的帐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或扣款额超存款额度等情况而造成甲方无法扣收贷款本息的,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还款帐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否则由于扣款不成功造成违约罚息等均由丙方负责。
第十二条贷款发放后,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的有关质量、配套设施、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十三条丙方如因解聘、辞职等原因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应由丙方本人在贷款存续期间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丙方如要求提前归还贷款的,应提前1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确认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须经甲方审核确认,丙方未有拖欠贷款本息及以还清当期贷款本息后,可到甲方还款大厅提前还款,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可作相应调整。
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丙方可到甲方还款大厅办理还款手续,甲方则不计收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为保证甲方按时收回贷款本息,丙方应向甲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即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做为保证人,或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做为保证人,当丙方出现违约行为时,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丁方自愿同意为丙方做保证人,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丙方出现违约责任时,同意为丙方偿还贷款本息及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及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
第十八条丁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丁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丁方财力状况的.改变、丁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丁方对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丁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丁方应在接到乙方《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要求代偿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二十条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丁方如果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丁方对丙方的借款用途,使用情况、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等借款条款项下的规定负有督促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保证期内,甲方有权对丁方的收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丁方应如实提供。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丙方及(或)丁方立即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丙方或丁方在中心帐户存有的住房公积金或担保保证金,并要求丁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丙方或丁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
(二)丙方连续六个月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到期逾期六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丙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后无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四)丙方在本合同期满之前迁出本市(镇),不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五)丙方或丁方发生的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发生争议,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如丙方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自愿接受法律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甲、乙、丙、丁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同变更及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甲、乙、丙、丁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丁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到丙方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丙及丁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积金借款合同8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抵 押 人: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甲方与 (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 ____年 ___字第 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抵押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年限
第一条 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并保证对该抵押物享有处分权。
第二条 乙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 元,贷款期限 ____年,从 ___年 ___月 ___日至 ___年 ___月 ___日,贷款用途为购、建住房。
第三条 本抵押物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抵押物的使用、保管及费用
第四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将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
第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添附物,自动转为本贷款项下的抵押物。
第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行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分。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抵押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养及保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由于抵押物毁损所导致的抵押物价值减少,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于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因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的其他损害,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及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抵押物的保险
第九条 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该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为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其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保险期限与借款合同期限应一致,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到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义务,乙方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止。
第十条 乙方应指定甲方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手续办理完后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提前清偿贷款本息或交由第三方提存,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办理相应手续。
四、抵押物的处分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五条 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提前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甲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
(二)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罚息和利息;
(三)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四)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五、抵押人的承诺及声明
第十九条 乙方在自愿遵守本合同条款的同时,作如下声明及承诺: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在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费用
公积金借款合同9
借款人:(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项目的实施需要资金;
2、乙方受委托进行个人贷款,有关权利义务均由承担,甲方可以代为行使;
3、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了乙方所需要的部分资料(见附件),并承诺有关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否则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就有关资料中没有体现的一些情况作出了承诺说明,甲方也进行了初步的调查,以后根据需要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为此,甲、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一、贷款金额:万元人民币。
二、贷款期限:至少一年,最长三年。乙方有权根据履行情况和甲方经营情况决定年限,每一年贷款期满之前一个月内确定。贷款起始日为年月日。
三、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贷款利息为每年20%。每年贷款发生之前七个工作日内支付。
2、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费用万元,该费用在贷款到位后直接抵作利息。若没有到位,乙方应无条件立即返还,并按照月利2%承担违约金。
四、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五、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应将其签订的有关甲方买卖等重要合同
六、贷款偿还: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罚息。为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准备金帐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外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偿还贷款。
七、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八、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自转卖用贷款购置的物品。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
2、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为50%的罚息。
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回贷款。
4、向贷款担保人追索贷款。
5、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还贷款项。
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盖章)
企业负责人银行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员
签约日期:
公积金借款合同10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住 址:
邮政编码:
货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传 真:
地 址:
邮政编码:
借款人即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1、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2、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1、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2、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1、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2、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3、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1、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2、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3、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4、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2、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3、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 乙方:(私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积金借款合同11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便职工办理贷款手续,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济宁市人民政府《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职工购建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一、贷款对象和用途
1、申请贷款人必须是在职职工,贷款前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均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有资格申请贷款。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已补缴公积金的,视同连续缴存。
2、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借款人可单独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可申请与商业住房贷款组合贷款。
二、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购买或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其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在2年以内;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采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质押、保证),能够提供市中心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
4、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须有不低于30%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或单位集资所建房屋的,须有不低于40%的首付款;建造或大修、翻建房屋的,须有不低于50%的自有资金;借款人二次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有不低于50%的首付款。
5、没有尚未还清并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6、其他规定。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第三方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已付清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或有不良还款记录的,不予办理贷款;职工还清上一笔公积金贷款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第二次贷款。
7、借款申请人的配偶或者同户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长期共同居住的有效证明。
8、市直公积金缴存人员在外地(济宁市之外)以个人或配偶名义购买住房,应提供市区住房作为抵押和办理置业担保贷款手续,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也可申请贷款。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公积金贷款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和下述4项规定确定。申请贷款额不超过本细则规定的,以申请贷款额作为贷款额;申请贷款额超过本细则下述4项任何一项规定的,以其中最低限额作为贷款额。
(1)贷款最高限额。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目前,我市最高贷款额度分三个级别掌握,一级为市中心,二级为分中心,三级为管理部。
(2)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购买二手房、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所建房屋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60%;借款人二次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50%。借款人所购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应以评估价确定贷款额度。
(3)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现有价值的7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的,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值的90%,并以有价证券到期日为贷款期限。
(4)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情况确定,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个月×贷款期限×40%。
2、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年限。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第二年。有共同借款人的,以其中年龄最小的计算。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期限短于上述规定的,以申请贷款期限为准;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长于上述规定的,按照上述规定核定贷款期限。
3、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还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一年期的执行合同利率。
四、贷款资料
1、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的身份证。
2、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的户口簿。
3、借款人、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4、借款人婚姻状况的有效证明。借款人婚姻状况为单身或丧偶、离异的,须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或未再婚证明,并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婚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夫妻户口在同一户口簿,可不提供结婚证。
5、购建房资料。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3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房地产开发商出具的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承诺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买卖合同、契税票据、过户后的房产证;购买单位集资、定向开发房的,应由单位集中办理,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改委的立项批复、分房方案、职工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40%以上首付款收据、用于抵押的房产证;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许可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建造住使用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合同及预算书;翻建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翻建房屋的产权证、施工合同及预算书等资料;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区(县)级以上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大修施工合同及预算书等资料;其他按市中心要求提供的资料。
6、担保资料。以现房抵押的,须提供房产证;以期房抵押的,须有售房单位的济宁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资料;质押担保的,提供市中心认可的质押物。
五、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担保公司保证和质押。
1、借款人采用现房抵押、期房抵押的,均由市中心认可并签订合同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贷款担保。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
公积金借款合同12
贷款种类:合同编号:借款人:电话:
住址:邮政编码:
贷款银行:电话:
法定代表人:传真:
地址:邮政编码: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西安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西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区(县)街道(镇)
路(村)弄号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月利率%)。实际发放贷款时,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不再书面通知甲方。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资金划拨账户
甲方委托乙方将贷款资金划入下列账号: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账号:
开户银行:
第七条还款方式及还款金额
1、甲方选择
2、在当前的利率水平下,甲方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的,当年每月偿还贷款本息的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选择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的,当年每月归还贷款金额的数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第八条贷款担保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
第九条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天计收万分之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第十三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甲,乙,丙三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各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西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第十六条补充条款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公章、法人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公积金借款合同13
借款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发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合同编号:
第一条 本合同有关当事人及贷款基本信息
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明编号:
住 所:
邮 编:
手 机:
电 话:
贷款人(抵押权人):
有权签字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表一: 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表
贷款资金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划付到以下账户:户名: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账号:________,即为借款人收取了贷款。
表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及抵押房屋概况
此处签章为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第一页和第二页内容的认可和确认。
借款人、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夫妻双方签字) (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第二条 总则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贷款人受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委托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为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三条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一、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一条表一所列贷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本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购买自住住房具体描述见本合同第一条表二。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不得改变用途,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即监督贷款准确划入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贷款款项直接划入售房人的售房款账户(见本合同第一条表二)。
三、本贷款自借款人收取之日开始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仍执行合同约定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当日相应期限档次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合同各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约定的贷款起息日(含)前,如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则本合同将按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第四条 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自贷款划付后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借款,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划付日的在该月的对应日(遇节假日顺延),若在某月没有对应的还款日,则设定当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活期存款账户,且保证所提供的账号真实有效。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从该账户直接扣划约定的月还款额,借款人应在该账户内保持足以按约定的月还款额还款的存款余额,以备贷款人划收。
二、借款人月最低还款额见本合同第一条表一。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还清全部贷款。月最低还款额是国管中心按确定的方法计算的每月最低还款金额,本合同履行期间月最低还款额的调整按其有关文件执行。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可以调整月还款额,但调整后的月还款额不得低于本合同确定的月最低还款额,否则视为无效调整;调整后的月还款额高于剩余贷款本金、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的,贷款人按照剩余贷款本金、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进行划收。借款人调整的月还款额应为一元的整数倍(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或承诺偿还逾期贷款除外)。调整月还款额应于本合同确定的还款日三个工作目前,按照国管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贷款人于本合同确定的还款日划收借款人还款时,借款人还款账户内存款足以偿还约定的月还款额,贷款人按约定的月还款额划收;不足以偿还约定的月还款额的,贷款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户最低额的前提下,进行非足额扣划,有多少划收多少。贷款人实际划收的金额小于月最低还款额,视为借款人逾期。
借款人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小于等于月最低还款额,或贷款到期日须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按照借款人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划收,借款人还款账户内存款不足的,贷款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户最低额的前提下,进行非足额扣划,有多少划收多少,并视为借款人逾期。
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在逾期期间按国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和计算办法计收罚息,直至该款项清偿之日为止。
五、贷款逾期,贷款人按国管中心规定的频率执行逾期金额的扣划,直至借款人足额清偿。
六、本合同中的约定的月还款额是指:
1.借款人未调整过月还款额的,约定的月还款额为借款人的月最低还款额;
2.借款人调整月还款额的,约定的月还款额为借款人调整后的月还款额;
3.划收当期,借款人未调整月还款额的,约定的月还款额为借款人在此之前最近一次有效调整的月还款额;
4.借款人多次调整月还款额的,约定的月还款额为贷款人划收前借款人按规定办理的最近一次有效调整金额。
七、贷款人划收借款人还款资金的偿还顺序如下:
1.贷款未逾期的,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
2.贷款逾期的,按照先还逾期部分,后还非逾期部分的顺序进行偿还。对于逾期部分,按逾期时间先后顺序,逐期偿还,对于同一期逾期贷款,按罚息、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
八、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的方式对本贷款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并重新核定借款人月最低还款额。借款人在执行新的贷款利率的次月按调整后的月最低还款额按期还款,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九、无论借款人与售房人、房屋修建人、物业公司或其他任何方因房屋购置、建造、大修等原因发生何种纠纷,都不得影响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
借款人与房屋出卖人协议解除合同或者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解除时,应当将贷款本息一次性返还贷款人。
第五条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可采用以下两种途径:
1.在合同确定的还款日进行偿还。
2.在非合同确定的还款日进行偿还。借款人与国管中心另行约定还款日进行偿还,每期限约定一次,须在还款日三个工作日前向国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提前偿还的全部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贷款实际使用期间计收利息。
第六条 房产抵押
一、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一条表二所列房屋的全部价值向贷款人设定抵押,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及相关费用提供抵押担保。
二、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房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房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房产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在抵押房产受到任何损毁无法恢复、被司法机构查封、扣押或价值减少时,抵押人须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贷款担保。
三、抵押人应积极配合贷款人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并承担与办理抵押登记相关的税费、登记费等费用。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将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由贷款人收押。
四、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产的,应先提前偿还全部未还贷款,提前还款手续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执行。
五、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房产须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且租赁合同中须注明:自租赁房产的抵押权人发出《行使抵(质)押权通知书》起30日内,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须退还该租赁房产。
六、贷款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以本贷款所购房屋。
七、贷款人可按照国管中心的要求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和抵押权一并转让他人,抵押人应继续按照本合同对转移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直至债务清偿完毕。同时,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代表借款人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并签署有关文件。
八、抵押期间,贷款人在事先通知抵押人之后,有权对抵押房产的完好状况进行检查。
九、抵押房产的处理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处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产的税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二)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罚息;
(三)清偿本合同项下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关费用和赔偿金;
(四)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及相关费用时,贷款人仍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十、借款人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抵押解除,贷款人应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由于贷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贷款人应按影响的天数和金额,每天支付给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0.4的违约金。
二、借款人(抵押人)违约情形: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
(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贷款手续;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支付有关费用;
(四)借款人挪用本贷款,即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本贷款;
(五)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产出租、出售、转让、赠与、遗赠或重复抵押;
(六)抵押人不恢复抵押房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
(七)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八)借款人违反《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借款人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的,按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的约定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计收罚息。
(二)借款人挪用本贷款的,就贷款挪用部分在挪用期间按国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三)借款人发生本条第二款违约情形,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借款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如发生本条第二款所述任何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行使下列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二)发出各种形式的贷款催收通知;
(三)宣布本贷款提前到期;
(四)发出《行使抵(质)押权通知书》;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费用
一、本合同所指相关费用包括以下费用:
(一)贷款人为实现贷款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
(二)贷款人为实现贷款债权或为保证贷款债权不受损害而替借款人垫付的各种费用;
(三)贷款人为实现贷款债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要求为本合同办理公证的,公证费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 日期的计算
贷款人向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其日期的计算均从贷款人将通知交付邮局之日,或将通知直接送达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的住址之日,或从传真、电报、电传发出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向贷款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的日期计算亦按上述方法执行。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一、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和解除须由有关合同各方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若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或伤残,借款人或其抵押房产的继承人应及时书面告知贷款人和国管中心。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发生其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承担的所有义务的,在签署《履约保证书》后本合同继续有效。否则按本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的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规章。
二、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无效时,应向国管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借款人、抵押人签字,贷款人(抵押权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进行公证,则在完成前款所述手续后,于公证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借款人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包括单位电话、住所电话和移动电话)以及工作单位、单位地址、住所地址如有变动,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贷款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应采用在贷款人网站上公告方式通知其他各方。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一式五份,其中借款人、贷款人各执一份,国管中心执两份,用于抵押登记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有关各方签字(盖章)
借款人、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夫妻双方签字) (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办人见证:(签章)
年 月 日
公积金借款合同14
货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 款 人: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住 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电 话: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传 真:______地 址: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万——仟——百——拾——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 乙方:(私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公积金借款合同15
贷款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小写)_____。
第二条 贷款用于乙方购买座落于__________市(县)区(镇)_________路(街)_____号__________房间的现(期)房物业,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为____个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_____号和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后,以乙方购楼款的名义将贷款分__次划入售房者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
(一)___年___月___日,金额(二)___年___月___日,金额(三)___年___月___日,金额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如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甲方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一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贷款的归还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起乙方用下列方式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万元,共____期。
第十条 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以第八条规定的.方法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乙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罚息。
第十二条 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 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应付本息之整倍数,并在还款日___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四条 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的利息。
第十五条 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收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第十六条 除非下列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根据____号担保合同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须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六)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发生本合同项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情形时,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号担保合同同时到期,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之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甲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一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费用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十三条 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由____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自____号和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住所: 借款人住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传真: 存款账号: 邮政编码: 电话: 邮政编码: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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