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时间:2024-11-23 22:44:12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借款合同汇编1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借款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关于借款合同汇编15篇

关于借款合同1

  借款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财政部有关文件、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与国外贷款机构签署的贷款框架协议和单个项目贷款协议,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1、借款种类:____________国政府贷款

  2、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

  3、借款币种及金额(大写)____________

  4、借款与还款期限:

  (1)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分____次偿还,偿还方式为____________(等额偿还/非等额偿还),每次偿还金额为________.偿还日为每年的____月____日和____月____日。第一次偿还日在________后第____个月,但不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还款计划表将在第一次偿还后确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根据国外贷款机构的还款计划表执行)

  (2)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人应当按期主动以原币种归还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

  (4)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但需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与国外贷款机构签订的贷款框架协议或单个项目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国外贷款机构按贷款余额的____%支付提前还款贴水。

  5、利息及有关费用的计付: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____%,为(固定/浮动)利率(浮动利率按国外贷款机构当期通知利率执行)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结息日为每年的____________.

  (3)借款人应按已提取未偿还的贷款余额的____%向贷款人支付转贷手续费,支付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结息日相同。

  (4)贷款人将按国外贷款机构的通知,在规定的.日期向借款人划收以下费用:

  ①管理费:指国外贷款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为办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本合同生效后____天之内,借款人应按贷款总额的____%一次性支付。

  ②承诺费:指借款人对已承诺但尚未提取的贷款向国外贷款机构支付的费用。按未提借款金额的____%/年,每________支付一次,直至提款完毕。支付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结息日相同。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与国外贷款机构签署的单个项目贷款协议(签定/生效)后____天开始计算。

  ③保险费(担保费)指借款人应向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保险的贷款国贷款保险机构支付的费用。借款人应按已提取未偿还的贷款余额的____%/年支付保险费,支付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结息日相同(或借款人应在________之前,支付金额为________的保险费)

  第二条 除非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

  1、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已填妥有关借款凭证,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信息。

  2、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

  3、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抵押、质押担保,则借款人已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第三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3、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

  2、在贷款人处开立________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往来结算和存款。

  3、按时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贷款登记、还本付息核准及其他手续。

  4、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如遇特殊情况,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而需展期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15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5、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

  6、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贷款。

  7、按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8、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前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

  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贷款债权实现的行动,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采取上述行动。

  9、借款人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如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还款措施。

  10、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11、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2、借款期间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13、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14、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贷款人均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3、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约定造成贷款人对外垫付本息、管理费、承诺费、保险费等费用,贷款人对垫付的资金按照国内同期同档次同币种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如国内无同币种贷款,采用美元贷款利率。

  4、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在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____%的罚息。

  5、对借款人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执行利率计收复利。

  6、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日期支付转贷手续费,应在应付之日至实付之日期间,按日费率万分之三向贷款人支付滞纳金。

  7、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义务,经贷款人指出仍不改正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8、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________财政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________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第二类项目〈还款保证书〉标准格式》为本贷款出具的《还款保证书》(文号:_________________)视同本贷款的担保法律文件。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的,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借贷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担保人各一份,____________,效力相同。

  第十一条 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盖章)________ 贷款人:(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借款合同2

  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担保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宣布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经三方达成协议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贷款方同意借款方申请和担保的承担提供________币________万元贷款。

  第二条 借款期限:

  此项借款使用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自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 借款用途:

  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款利息:

  月息_____‰,年息_____%;或比照中国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利率按_____月浮动。

  贷款方按半年(季)结息一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息。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成变更计息办法,按调整后的利率和计算办法计算,并通知借款方。

  第五条 借款方办理借款时,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贷款借据,提出用款和还款计划。

  第六条 借款偿还:

  借款方在本着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和金额内按还计划以________为资金来源归还本合同借款之全部本息。

  第七条 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担保方,应按贷款方的要求向借款方出具担保书,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按额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方承担还款付息责任。无论借款经过延期或已经逾期,或借款方出现任何情况,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担保方仍然负有担保责任,直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止。

  第八条 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如发生挤占挪用贷款,其挤占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

  3、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从借款方或担保方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向贷款方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按逾期贷款办理。

  第九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借款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贷款方偿付贷款本息。

  (3)借款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借款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规定的条件。

  2、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借款方或贷款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成本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借款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凭证,使用留成外汇申请书,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经借、贷方和担保方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的签字人共同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盖章)____________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盖章)____________

  担保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关于借款合同3

  借款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_____行 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依据_______________,特向乙方申请_______________借款,经乙方审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规定用于_____________.

  二、借款期约定为________年_______个月,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用款。预计分次用款计划为:____日期 金额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支用额按月息_______计算,按季(或月)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____%;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部分罚收利息_______%;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_______%.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四、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____日期 金额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保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五、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六、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八、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九、甲方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甲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十

  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十

  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 借款单位:(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担保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关于借款合同4

  年度编号:_________

  项目级别:_________

  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_________银行_________行(简称贷款方)

  借款方在_________年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资金,经贷款方审查,同意给予贷款。为明确双方经济责任,控制年度投资,双方除遵守_________号临时借款协议外,特签订本年度合同。

  第一条 借款方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建设工程,不得挪作他用。

  预计分季用款:一季_________元;二季_________元;三季_________元;四季_________元。

  第二条 贷款利率为年息_________%,计算复利。

  第三条 年度中间,国家调整基建投资计划和利率等,本合同应作相应修订和补充。

  第四条 建设期间或项目竣工后,双方应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总额包括本合同的借款额。借款合同生效后,本合同同时失效。

  第五条 本合同正本2份,签字双方各执1份,副本_________份,报主管部门,总、分行各1份。

  借款方(盖章):_________ 贷款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关于借款合同5

  合同编号: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借款人: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照有关法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借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

  第二条 借款用途: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放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借款放出。

  第六条 借款人用下列资金,但不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七条 本合同到期,借款人应主动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不主动归还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户划收。

  第二章 借款利率和计息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贷款方放款之日起计息,按日计息,按季结息,借款到期还清本息。

  第十条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

  第十一条 借款人在贷款人结息日前应在其账户备足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户划收。

  第三章 担保

  第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由_________向贷款人提供_________方式担保,并另行签订合同编号_________的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如果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事项发生,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

  第四章 双方承诺

  第十四条 借款人承诺:

  (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2)不利用借款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3)在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有任何一种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包括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其他形式)时,应最迟于改变经营方式前三十天通知贷款人,并保证贷款本息的清偿。

  (4)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时,保证立即归还贷款本息。

  (5)当客观上有危及借款安全情况时(包括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财务状况恶化等),应当在事件发生后_________天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贷款本息的偿还。

  (6)按时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等),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生产、经营、财产等情况。

  第十五条 贷款人承诺:

  (1)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2)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

  第十六条 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_________日内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借款人如要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者,应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借款人、贷款人任意一方需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均应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借、贷双方协议变更本合同内容,均应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国家规定,在违约使用期间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_利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_利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不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2项、第3项、第4项、第十七条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国家规定计收逾期代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第5项、第6项时,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根据违约金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万分之_________违约金。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关于借款合同6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出借人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借款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

  第一条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____(大写____)万元。

  二、借款期限及用途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

  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借款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

  第三条借款指定用于,借款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借款利率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月利率为________%.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以下_____方式归还:

  5.1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支付,到期利随本清。每月利息_______元。如涉及到按日计算利息,日利率=月利率÷30.付息日为每月的日,还本日为借款到期日。

  5.2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借款本息。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____(大写金额____).还款日为每月____日。

  第六条借款人应当将借款本金和利息等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出借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四、借款的发放

  第七条借款人符合出借人要求的借款发放条件并办妥相应借款及担保手续后,出借人在个工作日内放款。双方一致同意,出借人将借款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借款人以下账户,转账一旦成功,即视为借款已被借款人提取和使用。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五、借款人债务范围及清偿顺序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九条出借人依本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原则上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再清偿违约金、赔偿金,之后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六、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第十条借款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十二条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出借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出借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七、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借款人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出借人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出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十五条对借款人存在逃避出借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出借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出借人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八、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十八条借款人在出现和可能出现影响其还款能力的行为或事件时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如有)发生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出借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出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九、提前还款

  第二十条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提前向出借人提出申请,经出借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双方权利与义务。未经出借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

  十、担保方式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担保事宜以相应的担保合同为准。

  十一、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承诺与保证的均构成违约,出借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交付的借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____%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自逾期之日按照逾期清偿本息的____%/日按日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当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十三、通知与送达

  第二十六条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第二十七条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相互发送的函件或通知应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预留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进行送达:

  27.1如为信函,以邮戳所示日期为送达之日;

  27.2如为传真,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27.3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27.4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

  27.5如用电子邮件送达,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八条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或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仍有权将变更前的联系方式视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自出借人支付出借款项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出借人执两份、借款人执一份。

  (以下为签章处,无正文)

  出借人(签字或盖章)借款人(签字)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市____区

关于借款合同7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20xx年03月XX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出借甲方XX万圆整,期限为六个月,协议有效期为20xx年03月06日至20xx年09月XX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xx年07月25日提前终止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20xx年03月XX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条 借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甲方于20xx年07月XX日向乙方支付(20xx年03月XX日到20xx年07月XX日)剩余利息费用XX万元(人民币大写:XXXXX圆整)。乙方在甲方付款时,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收条。

  2、甲方于20xx年07月XX日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XXX万元(人民币大写:XXX万圆整)。乙方在甲方付款时,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收条。

  3、乙方在收到以上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借款利息费用。

  第四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第五条 其他约定: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为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借款合同8

  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有效吗?

  一直以来,企业之间借贷合同都被认为是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以及金融秩序的,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虽然国家已经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扶持力度,但是由于足额担保的限制有很多小企业仍旧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因此,企业间的相互借款成为很多企业解决资金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那么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应当是大多数小微企业关心的问题,下面通过对当前我国法律规范的分析来回答这个问题。

  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有效

  20xx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为:“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可见,民间借贷不仅仅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还包括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即企业间的借贷也属于民间借贷。那么这种借贷关系究竟是否有效呢?该规定的第11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即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不是像之前一样一直被各项法律规范所否定。而且该规定的第12条也赋予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的自由,不管是企业还是劳动者主张这类民间借贷合同是有效的,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伪借贷合同无效

  但是并不是打着民间借贷旗号的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就会被认定是有效的。一如在法律规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时期,很多企业以联营、投资、融资租赁、委托理财、买卖赊欠等之名,行借贷之实一样,最终合同还是会被认定为无效的借贷合同。企业间的借贷以及企业向职工筹集资金的借贷,其目的均应是为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如果甲企业将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乙企业牟利,且乙企业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那么甲、乙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另外,如果甲企业从金融机构借贷到资金后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乙企业,且乙企业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时甲、乙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如果出借人甲企业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乙企业借款用于违法犯罪

  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那么甲、乙之间的借贷合同也无效。 因此,企业在与其他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注意辨别,防止签订的合同最终无效。对于其中“知道”、“应当知道”的规定,企业不要认为这是我的主观判断法院无从认定而心存侥幸心理,因为主观认识向来是以客观事实进行判断的。

  点击律推出的“做合同”服务,由百位法律专业人士为您精心设计各类合同,其中就包括借款合同,您只需要填写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以及借款数额、借款期限等内容,就可以轻松生成一份标准、正规的借款合同,而且合同中还设置了担保条款,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这不仅节约您的宝贵时间,而且一份正规书面合同也是您日后顺利收回借款的保障。

关于借款合同9

  按照规定,借款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有网友咨询了以下几个问题:

  1、银行给予企业以信用额度的合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2、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贴现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3、企业与企业之间签署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4、银行与企业之间签署的银行汇票承兑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5、信贷额度协议展期,及借款展期,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1)根据《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的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征税。”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汇票贴现协议、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协议、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必缴纳印花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它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

  “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须缴税?”近日,某企业的财务人员打电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对此,税务人员解释如下: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印花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因此,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而作为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虽然概念适用上也遵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但是根据国务院令[1988]11号文的规定,其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这里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55号)的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与银行企业的区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银行金融企业是指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可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从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中的界定,也就是说对贷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由此可知,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缴纳印花税。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对经济活动的实质课税与经济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应正确予以理解与运用,国家对贷款业务是作出了限制及禁入性规定,但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款业务,就营业税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又作出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规定。

  综上所述,从税收层面上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是一种狭义上的借款合同,而并非经济合同法所界定的广义上的借款合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第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两者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却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关于借款合同10

  借款人(甲方)

  地址:

  电话:

  贷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个人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个人贷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及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 (¥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款用于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将该借款资金挪作它用。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乙方第一笔放款时的贷款发放凭证(借款借据,下同)日期为准。

  第四条 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一、浮动利率:

  初始贷款月利率为 ‰(按基准利率 浮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固定利率:

  月利率为 ‰,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

  第五条 计、付利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按 (月/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 (月/季末月)的第 日,日利率=月利率/30.

  第六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合同已生效及(或)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已设立;

  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4.乙方对甲方情况和评估测算的依据没有发生异常变化;

  5.甲方所提供的借款用途证明材料与约定用途相符;

  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二、用款

  用款计划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一)用款计划如下:

  (二)用款计划如下:

  (三)按实际需求,随时申请用款;

  (四) .

  采用第(一)种用款计划的,若甲方未遵守用款计划的约定延迟用款,则甲方应对应用而未用借款,自借款计划约定用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用款。违约金计算公式为:可用而未用的借款金额×延迟用款天数× ‰。

  采用第(二)(三)种用款计划的,自可申请用款之日起,甲方应对可用而未用借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用款。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可用而未用的借款金额×可用而未用的天数× ‰。

  三、贷款资金的支付

  (一)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及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1.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由乙方将贷款资金通过甲方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采用受托支付的,甲方所提供的提款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要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乙方审核同意后发放相应金额的贷款资金至甲方账户,并根据甲方的支付委托在当天划转至甲方交易对象账户。

  2.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后,由甲方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采用自主支付的,甲方要按本合同约定定期向乙方提供用款记录及相关支付凭证等资料。

  (二)贷款人受托支付标准

  除下述情形外,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都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甲方交易对象支付:

  1.甲方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甲方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停止支付或变更支付方式

  如甲方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甲方未按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等,乙方有权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或变更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四)禁止支付

  甲乙双方不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或事项支付资金,不能将资金支付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

  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本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须按以下第 项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一)借款期限届满日一次性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

  (二)按下列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内容较多时,可另附页)

  甲方如需变更上述还款计划,须在相应贷款到期 个银行工作

关于借款合同11

  “打架”的最高法公报案例——以买卖合同

  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

  20xx年第12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了“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有分析认为,该案通过“以房抵债”协议的特殊约定,规避物权法对“流押”的禁止,得到了最高法的认可。但是,针对几乎完全相同的案情和法律关系,最高法机关刊《人民司法》20xx年第16期引用的“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一、案情简介与裁判摘要

  1、有效:最高法公报(20xx)民提字第344号判决(以下称“判决一”)

  20xx年1月25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购买14套目标商铺,并于同日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嘉和泰公司出具了相应销售不动产发 票。

  20xx年1月26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嘉和泰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目标商铺抵押给朱俊芳,抵押的方式为“和朱俊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 票”,“如到期偿还借款,则将抵押手

  续(合同、发 票、收据)退回,到期不能偿还,将以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

  该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朱俊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借款协议”约定将到期不还的借款作为给付的房款,实际上是为已签订并正在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加了解除条件,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应受保护,支持原告的诉请。抗诉机关与原再审法院认为,双方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内容,合同中“到期不能还款用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之间互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最高法认为:当事人实际上是先后设立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法律关系,两份协议属并立又有联系,即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为之后的借款协议所借款项提供担保,同时,借款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附设了解除条件,即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的,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两份协议没有约定,借款到期不能偿还,朱俊芳直接通过前述的约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而必须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实现;而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并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设定解除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两份合同均应有效。

  2、无效:(20xx)民提字第135号判决(以下称判决二)

  20xx年6月27日,杨伟鹏与嘉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53间商品房,并约定了过户、违约责任等问题。次日,双方于房屋登记部门对合同办理了备案登记。杨伟鹏向嘉美公司支付340万元并收取61万利息。后杨伟鹏诉请确认该合同有效,判令被告交付房屋,被告嘉美公司答辩称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民间借贷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民间借贷中的担保环节。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诉请。

  最高法再审认为:结合双方签订该合同的具体情况、杨伟鹏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原件、不能说明支付款项性质等事实,应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借款法律关系。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的行为为非典型担保方式。既然属于担保,就应适用物权法有关禁止流押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债权人实现担保债权时,对设定的担保财产,应当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受偿。最终最高法驳回了杨伟鹏要求交付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的实质与摇摆的司法观点

  首先,两份结论相反的判决的争议实质在于:《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即所谓的“禁止流押(质)”和生活经验里的“作死”。实践中,一般处于优势地位的抵(质)押权人,为了避免物权法对流押的禁止性规定,会采取某些变通的做法。两份判决里通过另一份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其与标准意义的“流押(质)”的区别在于:债权人并非约定

  债务到期不能偿还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行为(取得所有权),而是约定债务不能偿还时发生其他的原因行为(如本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他的原因行为不是取得物权的直接原因。用通俗的话解释,钱如果还不上,不是直接拿走你的房子,而是要履行一份新合同,虽然这份新合同可以让我拿走你的房子。

  其次,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担保借款合同的方式在房地产开发融资中并不少见,学者如杨立新教授称之为“后让与担保”。判决一关注债务未能履行时,债权人并不能直接获得物的所有权,只是依据合同取得债权,物权效力的发生与否依赖于合同履行情况,故不属于流押(质)条款,并独辟蹊径地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角度予以解释;判决二强调“禁止流押(质)”是物权法的原则性规定,对非典型担保亦应适用,该做法变相实现了流押,自应认定为无效。

  作为统一裁判尺度标杆的最高法,“神仙”打架,自然令司法实务工作者“小鬼遭殃”。虽然判决一为最高法公报案例,但判决二亦为《人民司法》、《民事审判与指导》等权威刊物刊载,且做出时间晚于判决一(20xx年做出),合议庭成员包括最高法民一庭庭长张勇健法官与民一庭审判长韩玫法官,亦具有相当权威性。两份具参考价值的判决相互矛盾,应如何把握其中的裁判规则?

  三、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应无效

  1、非典型担保的担保物。

  两份判决的交易模式在实践中没有统一的称呼,但两份判决都承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上是借款协议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实际是用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之后签订的《借款协议》提供担保”,见判决一)。

  首先,以另一份合同为债权提供担保,无疑不属于“成文法有明确规定、法律适用清晰、担保效力易于确定、担保权利义务稳定”的典型担保方式。厘清这种非典型担保的担保物和担保作用如何实现,是必须的。

  其次,回顾最高法判决一,其之所以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流押(质)协议”,潜藏的法理实际上是将担保的标的物视为合同债权——因为担保物是债权,债务到期并不直接变动物权,而是获得对债务人的合同债权,这种非典型担保并非以物权为担保物的“物保”,自然不需考虑流押禁止。

  然而,从实质上看,对借贷合同发生担保作用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而不是该合同的债权。杨立新教授将这种所谓的“后让与担保”发生担保作用的链条概括为“行使买卖合同债权——交付买卖标的物即房屋——房屋价值抵偿债务——消灭借贷债务”(判决一中“将以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反映了这一点),可见实质上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担保作用的不是债权,而是债权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房屋。

关于借款合同12

  贷款方:__ ___ 身份证号码: 借款方:___ 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整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 %。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借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每月偿还利息或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还款保证人(需担保人亲笔签名和附身份证复印件),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本人同意为借款方 向贷款方借款(大写)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借款方未能履行借款合同,本人自愿偿还借款方所欠贷款方的全部本金、利息和罚金。贷款方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

  _______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借款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

  特别提示: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尤其是用黑体字表明的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贷款人征询,贷款人将进行解释。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二条贷款用途。贷款用于 。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挪用贷款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计收罚息。若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收罚息。

  第三条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3%,利息从贷款放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按月结息。借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前述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无论法定利率是否调整,均执行本合同的约定利率,不分段计息;

  第四条贷款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以借款人名义将贷款以转帐形式划入 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开户行: ;帐号: ),以支付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用途之款项。上述行为视为借款人提用了借款,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六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本付息除外),还款日为每月 日。借款人自愿按下列第 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如放款日与扣款日不同,首期、末期还款金额按实际天数计算):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本息之和元;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首期归还本息之和元,利息逐月递减;

  (三)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四)其他:

  第七条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确认后即不可撤销。同时,贷款人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计收损失补偿金。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足以使贷款人认为借款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的;

  (二)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六)借款人挪用借款的; (七)根据本合同担保条款约定,因担保人违反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担保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八)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贷款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的借款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情形。

  第九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借贷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有关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抵押条款

  第十一条抵押人自愿将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之借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

  第十二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因偿还贷款而引起的信用卡透支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从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四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或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不能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选择提前处分抵押物以行使抵押权。

  第十六条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须通知贷款人;抵押人以变卖、抵偿债务、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

  配偶承诺书

  一、本人作为借款申请人 的配偶,对借款申请人向贷款方提出的贷款申请承诺如下:

  二、本人完全同意借款方上述借款及提供担保的行为,同意借款方于贷款方签署的相关借款合同或文件的全部条款并且承诺受该条款的约束。

  三、本人承诺将于借款方共同承担该笔借款的偿还义务。如借款方不能履行借款合同,贷款方可依法处置抵(质)押物,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人于借款方身份关系的解除或财产的分割不影响对贷款方的偿还责任、

  借款方配偶(签字):

  年 月 日

关于借款合同13

  贷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全国各地均可办理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 款 方: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月息 1%,按季度收息,利随本清。

  第五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 1 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于借款合同14

  借款合同印花税的问题

  按照规定,借款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有网友咨询了以下几个问题:

  1、银行给予企业以信用额度的合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2、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贴现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3、企业与企业之间签署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4、银行与企业之间签署的银行汇票承兑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5、信贷额度协议展期,及借款展期,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答:

  (1)根据《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的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征税。”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汇票贴现协议、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协议、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必缴纳印花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它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

  借款合同印花税常用知识

  问:公司给公司借款,借款印花税怎么算,是根据借款合同还是根据具体的发生额,借款合同是一年期的,但发生的时候可能借了还,还了又借,每次发生的金额也不一定相同,这样一年根据发生额累加的金额就超出借款合同上的金额,请问一下公司应怎么算印花税?

  答:关键是合同怎么签订的,如果是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是企业与银行,企业与企业之间较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的规定,借款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就不另贴花。

  如果不是周转性合同,那么按合同上面记载的借款金额贴花。

  印花税同其他税种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⑴征收面广,税源广泛。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频繁,书立、领受和使用凭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因而对书立、领受的凭证征税,其税源广泛。

  ⑵征收简便,费用低廉。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自行计税、自行纳花、贴花、销花的办法,税务机关只负责检查等工作。因此,征收比较简便而且征收费用少。

  ⑶不退税、不抵用。对企业溢贴或多缴的税款,不予退税,而且也不许抵用。

  ⑷轻税重罚。印花税税负轻,最高税率为1‰,最低税率为0.5‰,但对于未贴、少贴或揭下重用印花税票者,可处以重罚。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不同纳税对象,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帐簿人,立据人,领受人。

  (一)各类合同的纳税义务人是立合同人。

  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义务。如果一份合同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的,签订的合同的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

  (二)营业帐簿的纳税义务人是立帐簿人。立帐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帐簿的单位和个人。

  (三)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义务人是立据人。所谓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该项凭证是由两方或 两方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书立的,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

  (四)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义务人是领受人。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关于借款合同15

  甲方(出借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方):______________公司

  丙方(担保方):______________公司

  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整.

  该借款乙方已经收到,其中现金______________万元,转账______________万元.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借款用途:经营需要.

  乙方应将借款用于合同约定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___个月,自20xx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

  第四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付款,应向甲方支付借款总金额%的违约金,同时承担乙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第五条、担保条款

  丙方同意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乙方本金和利息全部偿付完毕后两年.

  第六条、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和丙方加盖公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相关文章:

借款合同借款范本08-01

小额借款的借款合同05-05

个人借款合同模板_借款合同05-14

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08-22

抵押借款借款合同10-10

借款合同中借款集合04-27

公司借款给个人的借款合同 公司向个人借款借款合同怎么写05-11

公司借款给个人的借款合同03-12

民间借款协议借款合同08-19

简易的借款合同范本_借款合同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