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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制教育心理机制的思考与应用的内容
摘要:本文从心理学的角度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进行了粗浅的探讨,阐述了这一工作的心理机制,提出了法制教育的心理目标及相应的实施办法
关键词:青少年 法制教育 心理机制
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并做了大量工作,然而,青少年犯罪现象仍令人担扰。因此,如何进一步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使教育成果落到实处,从而杜绝青少年犯罪,实在是学校(尤其是职校)法制教育工作必须认真探讨的问题。在我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法制教育并不单纯是向学生宣讲法律知识,要真正做好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就必须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心理机制层面上来把握其实质,并探讨相应的实施办法。现将我们从心理学的角度对青少年法制教育(以下简称:法育)所进行的研究,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制教育措施报告如下:
一、法育的心理机制
法育的目的应该是形成良好的法制素质,因而,必然遵循素质形成的心理规律。我们在运用素质形成的心理学理论进行法育的实践中,觉得“心理内化论”能很好地揭示法育的心理机制。心理内化论认为:人的道德、知识、智力等,归根到底都是从外部的东西(活动)转化或移植而来的,也就是把外部的东西(要求)内化为自己的东西(自觉的要求)。而对学生进行的法育,实际上是,也应该是德育的组成部分,因此,必然遵循心理内化的规律:把外部的法制规定转化为自己的自觉行为。那么法制规定的心理内化是如何实现的呢?我们试用道德内化的心理规律对法育的心理机制解释如下:
(一)、知,情,意,行模刷式
这一模式把法制规定内化的过程概括为:法制认识〔知〕、法制情感、法制意志、法制行为四个环节。
法制认识(知)是对法律、法规等的认识过程,主要经历三个阶级:①法制知识的理解。了解和掌握法制知识,知道如何按法办事。②法制观念的形成。承认,接受法律规定并认识自己应该依法办事。③法制评价能力的发展。能够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评判自己和他人的行为。
法制情感(情)是对法制行为产生情绪、情感体验的过程。守法是产生愉快的情感体验,违法时产生痛苦的情感体验,这样就产生了法制情感。
法制意志(意)克服困难、百折不饶地依法办事,并能抵制形形色色的诱惑,坚决不违法的心理过程称为法制意志。
法制行为(行)依法办事,不做违法的事,并形成习惯,这就是法制行为。
以上法制心理内化的各个环节是互相关联、紧密结合的:知是法制内化的前提或基础,没有法律知识,没有意志到要依法办事,情、意、行均无从说起。 情、意是由知到行的中介,并具动力和调节机制,只有伴有明显的情绪体验,并用意志力量来调节我们的行为,才能使守法坚定不移,违法的行为不会发生。行是法制内化的归宿,同时也是提高法制认知,培养法制情感,锻炼法制意志的重要方面。因为,只有在依法办事中才能进一步理解法的正确性,体会到守法的愉快,并使法制意志增强。我们在法育的实践中深深地体会到只有把知、情、意、行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发育,才能切实取得发育的效果。泰州市十佳律师之一的蔡桂才由于婚外恋而杀人的例子,就是法制认识与法制情感、意志、行为脱节的结果。可见完成法制心理内化,知、情、意、行相统一是何等的重要。
(二)霍夫曼的内化理论〔2〕
根据霍夫曼的内化理论,法制内化的标志在于人们法制行为独立于外界压力的程度。也就是说当人们依法办事时能够不考虑外界威胁或惩罚,则法制规定才能认为是已经获得了内化,而且,一个人对外界监督越不注意、那么,他的法制内化的程度就越高。
根据这一理论,法制内化过程中,需要有各种心理因素的积极参与。主要有:动机因素。在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时可能会困难或障碍,必须具备一定的动机力量,才能保证法制行为的实现。例如:学生中发生的聚众斗殴犯罪,不少参与者就是因为守法的动机力量较弱,没有战胜“哥儿们意气”,他们虽然知道参与打架不对,结果还是去了。
情感因素。当一个人有违法行为时深感内疚,这样就能保证他自觉地不做违法的事。
这一理论还向我们提示了:惩罚手段、爱的取消与诱导,这三种方法对法制内化影响的心理规律。惩罚手段、爱的取消如果强度适当会使学生重视法制教育,但如果强度太高则往往会引起学生的抵触情绪。而诱导方式会使学生自觉地积极地接受法制教育。这是因为:①诱导能使学生注意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别人,对社会的影响:②诱导哭避免单纯说教、降低强制性,从而减少青少年的抵触反应。
(三)性格理论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决定人行为的核心因素是性格,因为性格是决定人们做什么,不做什么以及怎样做的稳定的态度
和习惯的行为方式。“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形容性格稳定的,可见,法制内湖的最深层次,就是形成有法必依、守法必严、执法必公(公正)的性格特征。因此,性格形成的心理学机制对法育的指导意义也是不容忽视的。(关于性格形成的心理学机制,限于篇幅在此不作介绍,请参阅有关心理学书籍。)
二、法育心理机制的应用
在法育中探讨、研究其心理机制,就是为了运用相应的心理规律来提高法育的效果,造就大量的具有良好法制素质的公民,为依法制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那么,怎样用心理学的理论来指导法育工作呢?我们的粗浅看法和做法是:
(一)把握好法良的心理目标
法育从不同的角度出法可有不同的目标,例如:从内容的角度可有:了解、熟悉、掌握“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目标;从形式的角度可有:开几次讲座,进行几次测验等目标。而目标具有导向(影响法育的方向),评价(对照目标判定效果)等作用。可见从心理学的角度探讨一下法育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站在心理学的角度看,制定法育目标要考虑心理内化和身心发展等诸多因素,具体说来可分为四个方面:
1.提高法制认识
要根据小学、初中、高中等学生身心发展的不同阶段,确定相应的法制认识目标。例如:小学生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可能难以理解,但我们完全可以把使学生认识到“法律“是每个人都 必须无条件遵守的规矩作为法制认识的目标。形成基本的法制观念的法制评价能力:不偷窃、不伤害他人身体等等。
我校学生属于高中生,法制认识的目标就应该包括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方面的内容,形成相应的法制观念和法制评价能力。
2.形成法制情感
要根据法制认识的目标,提出相应的形成法制情感的目标,使青少年忌罪如仇,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很强的内疚感。
3.锻炼法制意志
要制定出不断增强学生法制意志的具体,使学生最终能形成依法办事百折不挠,抵制犯罪毫不动摇的坚强的法制意志。
4.养成法制行为习惯
法育最深层次目标应该是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形成有法必依,守法必严,执法必公(公正)的性格特征。据说美国人喜欢打官司,可见依法办事的习惯已成了美国国民的性格特征之一,而我们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的行为习惯尚处于形成阶段,可见法制教育工作任重道远,意义非凡。
(二)法律知识灌输与行为训练相结合
从法育的心理学目标出发,对广大青少年来说,法律知识的学习是为提高法制素质,最终形成法制性格特征服务的。所以法律知识的灌输要有针对性,要避免对分繁琐和复杂,并要告别强调进行相应的行为训练,可采取的办法有:①开设法律常识课。②进行法律知识讲座。③观看法制宣传的影视节目,及其它文艺作品。④参加一些司法活动(如旁听案件开庭审理)。⑤进行模拟训练(如表演小品)。⑥进行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的训练,并在学生的日常管理中严格依法依规章制度办事,使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因为一旦形成了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的习惯,就自然会严格守法)。这当中要十分注意教师以及学校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以身作则作用,营造一种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三)激发动机,培养情感
根据霍夫曼心理内化理论,我们要采取惩罚、爱的取消和诱导等手段来激发学生严格守法的行为,并且要注意以诱导为主。主要做法有:①为学生树立遵纪守法的榜样,以诱导学生产生相应的行为。②及时评价学生中发生的守法和违法的典型事例。③及时、适度、有效地运用批评、纪委处分、表扬、奖励等手段不断强化学生遵纪守法的动机。
培养法制情感的主要方法有:①引导法。当学生遵纪守法时,教师要表现出很高兴的情绪,并引导学生体验愉悦感。当学生有轻微违法行为时,要引导他认清该行为对他人、对社会的不良影响,使其产生内疚感。②移情法。大多数学生并无建法行为,因违法而产生痛苦体验的情感不易出现。这就可以由失足犯罪的青少年亲自讲述自己犯罪后的痛苦与内疚,通过心理学生的移情规律,使学生产生相应的情绪、情感反应。在姜堰市少年法庭和看守所的支持下,我校每年都要进行一次这样的活动,受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法育、德育和心理教育有机结合
心理教育(以下简称心育)的主要任务之一
是使学生形成坚强的意志和良好的性格。坚强的意志是产生坚强法制意志的基础,而良好的性格应包括对法律的态度和法制化的行为方式。德育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爱国守法,与法育相辅相成。因此,法育、德育和心育三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我们应将这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①全方位进行,全员参与。我们要在学校的方方面面(教学的全过程、校园环境、学生管理等方面)、社会的方方面面(家庭环境、社会氛围、大众传媒等方面)渗透法育、德育和心育。我们要要求所有的人(学校的教职员工、家长、政府官员,各种从业人员)都来参与法育、德育和心育。②培养良好的意志品质。我们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发现,学生中违法行为的产生不少与自控能力不强有关,他们常常因为不能抵制诱惑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所以,坚强意志的培养在法育中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要开展各种活动,并注意在学生的学习、生活中培养他们良好的意志品质从而形成坚强的道德意志的法制意志。而良好的意志品质又应该是在道德和法制行为训练中产生的。 ③形成良好的性格特征。我们可通过如下途径来培养学生良好的性格,并使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内为相应的性格特征。a说服教育,b树立榜样,c提供练习机会,d 实施有效奖惩,e注意个别指导,f发挥集体作用。
(五)一般教育和个别指导相结合
学生的身心发展既具有共性,也具有个性,所以,我们在开展法育的过程中既要注意面上的、共性的教育活动,又要注意对重点学生进行个别帮教。对个别学生帮教可采取:①个别辅导,②办训练班(或训练营)等方法进行。我校是采取举办心理教育训练班的方式对个别后进生进行强化教育的。(我们觉得后进生犯错误常常不是因为认识问题,而是因为自控能力差造成的。所以在进行德育、法育中侧重心育。)
(六)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法育效果的正确检查评估对法育的过程有良好饿调空作用。因此,我们除了考查学生基本的法律知识外,还应检测他们法制情感、法制意志和法制行为的形成情况。这当中可借鉴心理测量的有关方法。我们目前主要采取的是行为观察法。关于建立科学的发育评价体系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我们在用心理学的理论指导法育工作的实践中已经初步尝到了甜头,我校在籍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已经基本消失,大家斗殴、小偷小摸等不良情况得到了有效的控制,遵纪守法已蔚然成风。
以上是我们从心理学的角度对法育工作进行的粗浅探讨,一定在不少疏漏与错误,敬请指正。很显然,要取得法育的最佳效果,仅从心理学这一侧面进行研究是远远不够的,不免有“盲人摸象”之嫌。然而,目前在法育工作中,心理学方面的因素似乎并未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心理学知识普及的程度还不够,我们在法育工作的实践中切实体会到了应用心理学规律的重要性,故作此文,以为抛砖引玉之用,并建议在法育工作者中大力进行心理学知识的普及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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