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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和批示的不同
批示,对下级的书面报告批注意见;批示的文字。
常见公文批示用语
一、审批公文用语的一般规则
(一)圈阅即表示同意(签发文件除外)。
(二)如果文件上出现审批人姓名,审批人在自己姓名上划圈即代表签字;如果文件只出现审批人所在单位名称或职务统称(如:办公厅、人教司、署领导、司领导等),审批人应当在单位或职务上划圈并在近旁签字。
(三)批示应该注明年月日。
(四)批语对象是上级的,一般称职务;是平级、下级的,一般称同志。
(五)批语对象为多人的,区别以下情况表述:
1、如果是任选的组合,应按惯例排序,可用“并”字按一定标准分类。例:按职务分类如“副审计长并同志(司长)”;按性质分类如“司(以上为署内单位)并特派办(以上为派驻单位)”。
2、如果是工作流程组合,可按照流程顺序排列。例:“局长并副审计长”;“主任并副审计长、审计长”。
3、如果是多个对象承办事项,须明确主办人。例:“负责(或牵头)会同(或配合)办理”。
此外,审批公文应使用符合档案规范的书写工具。
二、几种常见情况的批示用语
(一)署领导、办公厅主任签发文件
1、直接签发:签发人批示“发”、“同意”、“速发”等,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如不同意发文,可批示“不发”、“缓发”、“修改后重报”等,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2、请他人审阅后再发:签发人批示“请阅后发”,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3、改请他人签发:在发文单“签发”栏之外批示“请××签发”。
4、请补充、修改后发:签发人批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意见后,先行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只适用于做简单补充修改的情况。如果需要做较多重大修改,则应批示退回办文单位重办。)
(二)请署领导签发文件
1、直接签发:“请签发。”
2、请他人审阅后再报签发人签发:“请(单位或个人)审阅并报签发。”
3、先会签(复核)后签发:“请单位会签(复核)并报签发。”(适用于各会签单位事先已经基本协调一致的情况。)
(三)请办公厅签发文件
1、直接签发:“请办公厅签发。”(如确知主任在署内,也可直接批示“请主任签发”、“请同志签发”。)
2、请他人审阅后再签发:“请(单位或个人)审阅并请办公厅签发。”
3、先会签后签发:“请(单位)会签并请办公厅签发。”(适用于会签单位事先已经基本协调一致的情况。办公厅签发文件即已包含自己的会签职能在内,无须在此处另外出现“请办公厅会签”字样。)
(四)批示阅读文件
认为需要送他人阅读的文件,通常批示“请阅”、“请阅”、“请阅研”。如必要,可以注明送阅的理由或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要求。(此类阅件通常不须回复意见。)
(五)批示办理文件
1、对需要由上级作出批示的办件,可批示拟办意见“拟……,请阅示”、“建议……,请批示”;上级批复“同意”或其他意见。
2、对一般办件,通常批示“请阅处”、“请办理”。
3、对需要研究的办件,通常批示“请研办”、“请提出意见”,也可以在批示中提出自己的意见。
4、对需要司外会商、会签的办件,通常批示“请商办理”、“请提出意见,并送会签”、“请办理,可先请提出意见”;派出审计局送审的审计业务文书,可批示“请行政事业司审核,并送法制司复核”。
5、对需要他人共同作出批示的办件,在自己作出批示后,可写“请××核批”。
6、对有时限要求的办件,通常批示“请于年前研复”、“请于年月日前办结”。
(六)批示送审文件
1、送审征求意见的文件,对上级通常批示“请阅示”、“请审示”;对平级或下级通常批示“请审阅”、“请阅改”。
2、送审内容已经基本确定的文件,对上级通常批示“请审定”,对平级或下级通常批示“请审核”、“请复核”。
(七)批示会签文件
1、单方会签的,通常批示“请会签”、“请审签”。
2、多方会签的,一般批示“请会签”。
(八)请示的结束语
1、请示由自己办理的事项,结束语通常为“请批复”、“请指示”、“妥否,请批示”。
2、请示需要他人办理的事项,结束语可为“以上如可行,建议批转办理”。
指示和批示的不同:指示
指示是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要点及要求、步骤和方法时所使用的一种具有指导原则的下行公文。
指示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政策性,可以使某项重要事项、工作能顺利进行起着决定性作用。
指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普遍或全局性的问题作出的;另一类是针对特殊问题或重要的局部性问题而制定发布的。从时间的要求上可分为紧急指示和一般指示。
指示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构成。
(1)首部。包括标题、成文时间、发文字号和主送机关。
1)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
2)成文时间。用括号在标题正下方注明年、月、日期。
3)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位置在标题之下居中处。
4)主送机关。即受文单位,格式与一般公文相同,顶格书写,后面用冒号;也可以用抄送”形式写于公文最后一项的下方。
(2)正文。由开头、主体和结尾三部分组成。开头部分是指示的开端,主要交代发出指示的原因、目的、依据、意义。主体部分是指示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任务、指导原则、具体步骤、措施方法等项内容。结尾部分要以简洁的文字向受文者重申工作的重要性,提出希望和要求。
指示范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御特大洪水的紧急指示
今年我国气候异常。进入7月以来,长江中下游地区接连发生大水,一些地方已超过1954年特大洪水的最高水位。沿江广大军民,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军区领导下,积极投入抗洪抢险,全力以赴,日夜奋战,目前已取得很大胜利。中共中央、国务院特向参加这一斗争的广大干部和群众,向解放军指战员,表示亲切的慰问,希望再接再厉,夺取全胜。
一、当前长江洪水险情未过,黄河、淮河、海河和松花江、辽河都进入大汛时期,珠江流域仍有发生洪水和台风灾害的可能。据气象部门分析,对此必须有高度警惕,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省、市、自治区都要做好防御特大洪水的充分准备,认真检查落实各项防汛措施,做到有备无患,力争在发生不可抗御的特大洪水时,尽可能减少损失。
二、根据我国目前大江大河防洪工程的能力,如遇特大洪水,为了保全大局,减少损失,需要在一些地方有计划地采取分洪、蓄洪措施。各有关地区要及时做好组织群众安全转移的各项准备,同时向分洪区、蓄洪区的广大干部和群众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说明小局服从大局的道理。要求在洪水面前,每个人能以大局为重,一切行动听指挥,不允许违抗上级命令。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对不服从指挥调度而造成恶果的,要严加惩处。
三、各地在防汛抗洪斗争中,必须大力加强治安工作。对制造遥言、聚众哄抢的为首分子,对乘机抢劫、盗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破坏防洪抢险设施,以及其他破坏防洪救灾工作的犯罪分子,可采取特别措施和必要手段坚决镇压,严厉打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以确保防汛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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