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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初级职务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及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5.继续教育条件: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6.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7.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8.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⑴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⑵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⑶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教师资格:具备相应教师资格(高可就低但低不可就高),暂不作学科要求。
(二)学历与资历:(以入编时间为准,按周年计算)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二级教师资格: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初中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2年;
(4)具备中等师范(幼师)学校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幼儿园)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3年。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三级教师资格:
(1)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在幼儿园、小学或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幼师)毕业学历后,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能力条件
(一)中小学
1.二级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提供班级管理(或兼任工作)方面的相关材料,包括班主任(或所兼任工作)总结、计划、工作记录及工作效果等材料。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能够应用信息技术等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教学效果较好,工作量饱满。提供由学校或教务部门认定的上一学年的教学总结、教学效果证明,教学设计或集体编写的导学案(必须有教师个人每课时的教学札记和教学反思)、授课计划、课程表和工作量证明、出勤情况的证明等。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基本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提供本人参加教研活动方面的证明、听评课记录等。
(4)申报当年参加学校(县直学校、中心学校)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标研究演讲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2.三级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提供教育和引导学生方面的总结1篇。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应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提供由学校或教务部门认定的上一学年的教学总结、教学效果证明,教学设计或集体编写的导学案(必须有教师个人每课时的教学札记和教学反思)、授课计划、课程表和工作量证明、出勤情况的证明等。
(3)申报当年参加学校(县直学校、中心学校)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标研究演讲达到合格等次以上。
(二)幼儿园
1.二级
(1)比较熟练地掌握幼儿教育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指导要点,能科学制定幼儿一日活动计划,胜任小、中、大班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教育教学经验总结1篇以及学校教务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教学设计或集体编写的导学案(必须有教师个人每课时的教学札记和教学反思)、教育教学计划、听课记录等。
(2)比较熟练地掌握学前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胜任班级管理工作,教育效果较好,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工作量饱满。提供由学校或教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学年的班主
任(或兼职)工作材料,课表和出勤情况的证明、工作量证明等。
(3)教学基本功扎实,掌握幼儿教育弹、唱、跳、画及观察了解儿童等技能。提供能反映个人教学基本功方面的材料。
(4)申报当年参加学校(县直学校、中心学校)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标研究演讲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2.三级
(1)基本掌握幼儿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幼儿。提供教育教学经验总结1篇。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保教工作。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工作量饱满。提供由学校或教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学年的教学设计或集体编写的导学案(必须有教师个人每课时的教学札记和教学反思)、授课计划、课程表、听评课记录和工作量证明、出勤情况的证明等。
(3)申报当年参加学校(县直学校、中心学校)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标研究演讲达到合格等次以上。
四、业绩条件
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教育教学工作受到学校(县直、中心学校下同)或乡镇以上表彰,或所任班级被学校或乡镇以上授予先进集体称号(须附获奖证书原件);
2.教师本人在县或县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各项比赛中获得奖项(须附获奖证书原件);
3.所辅导的学生在县或县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各项比赛中获得奖项(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并能证明是教师本人辅导获奖);
4.村一级小学(教学点、幼儿园)教师,或申报三级职称教师,由学校班子成员或同学科教师5人以上出具的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证明(须证明人逐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五、教科研条件
所撰写的论文在乡镇(街道)中心校(县直学校)论文评比(交流)中获得三等奖以上,须附获奖证书及论文底稿;乡村教师或申报三级职称教师不作论文要求,也可以提供从事教育教学关爱留守儿童、班级管理等方面的心得体会或经验总结一篇(不少于1000字)。
六、评审规则
1.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条件、标准,综合评定申报职称。
2.对具有下列情况者,直接认定为“暂不具备”:
(1)基本条件不具备;
工作量达不到本学校工作量平均值(兼任校长、副校长及学校中层分别按正常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计算)。
(2)学历资历条件不符合;
教师资格低就高。
(3)业绩或教科研条件不具备。
(4)提供虚假材料。
(5)其他不具备上述五项条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