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型材加工合同样本

时间:2020-05-17 20:03:18 加工合同 我要投稿

铝型材加工合同样本

  供方:

铝型材加工合同样本

  需方:

  一、1.产品名称、合金状态、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含包装单价、金额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GB5237—20xx标准执行。

  三、工程名称: **小区

  四、生产周期:生产供货周期 15 日(即合同签定之日起至货到**市)。

  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承担:汽运,供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

  六、检斤方式:以****铝业有限公司厂内检斤为准,合理损耗+3‰。

  七、包装标准: 供方每吨型材包装物重量和喷涂重量不超过10%。

  八、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需方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马上通知供方,供方代表在 12 小时之内到达需方所在地,经双方验证,确属供方产品质量问题,供方包退包换,如因需方保管不善或人为损坏,责任由需方负责。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现金或银行汇票,合同签订之日起 12 小时内需方支付本合同总额20%的预付款约人民币 5000 元给供方。供方收到需方所支付的本合同确定的预付款及相对应的型材订单后开始生产,需方每提一批货物支付该批货物的`总额货款,所交预付款在最后一批所提货物的货款中扣减。

  十、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无法预见或即使预见也无法避免或不能控制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它类似事件,但国家法律及政策的变化不包括在内。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供需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事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取得并向对方寄送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人民法院解决。

  十二、特别约定:

  1、结算计量:需方购买的型材的金额以实际过磅重量结算。

  2、订单更改:供方对需方所订产品做任何更改,应书面通知传真给需方,征得需方书面认可后,供方才能提供更改的产品。

  3、发票开具:供方按实收需方货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4、需方订单型材供方生产完后,需方应在15日内提完,否则需方未提型材将随铝锭价格上涨而等额上调,铝锭价格不变或下跌则执行本合同价格。

  5、供货周期约定:如果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供货,每延误一天供方按合同额3%赔付需方损失。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有效,涂改无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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