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时应该正确认识了解合同内容
在房屋买卖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活动中,由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实际上的不平等,事实上往往受到侵害的是买受人。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这一活动中避免受到不应有的侵害。在此,提醒广大买受人在进行房屋买卖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活动时,一定要正确认识购房合同。这就是笔者站在买受人的立场确定该文睁开题目的心意。
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有许多环节和相应的内容,较之其它环节中的内容而言,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范的要求,其实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出卖房屋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买受房屋价款的合同。这个合同不但是平等主体的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就买卖房屋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同时它还是买受人按照合同这一合法方式取得买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事实的处分性书证。这一书证是买受人此时作为买受房屋权利人向房屋登记机关作为申请人对于所买受房屋申请登记的产权来源的凭证,是登记机关确立买受人为买受房屋所有权人经依法登记并发生不动产物权设立效力的依据。一旦同买受房屋发生权属纠纷,提起诉讼,还是买受人做为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证明其通过合同这一合法方式取得该房产的重要证据。
合同是一种经济手段,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房屋买卖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协议,这是房屋买卖合同法定的形式要件。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这个行为是当事人能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有意识活动。亦是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识行为。是当事人设立物权归属于买受人具体的法律关系行为。
买受人权利的享有总是以出卖人的义务履行为其保证的。这种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首先要明确买受人的权利与出卖人的义务,严格定出卖人履行义务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合同是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范的要求达成的协议正因为它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因而为国家法律所保护,从而才能产生双方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反之,合同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当然,其预期的法律后果也是违法的。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在这方面买受人一定要依法严格审查出卖人事先制作的售房价格合同,谨防其中的违法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买受人往往只注意了一方表示要买,另一方表示愿卖这一个意思表示一致,却不在意其他诸多个意思表示也要一致。事实证明买受人受到侵害的,问题还恰恰就出在被忽视的其他意思表示不一致上。
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目前我国现实房屋卖合同活动中,经常出现双方当事人没有平等,亦没有进行真诚协商,由于在许多方面买受人没有自由,也就不可能表达在这些方面的真心诚意,出卖人的霸王条款往往强加给买受人。这就使得合同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前提和当事人权利相对等的基础在这些方面受到了一定的破坏。为以后发生纠纷给买受人埋下了非常不利的隐患。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易把合同行为与社交行为混淆,尤其是通过亲戚朋友之间介绍的这种情形。要知道社交行为法律上并不作规定,也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如出卖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并不承担法律责任。还有许多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总是以为出卖人一方处于支配地位,而自己就应当处于被支配地位,这种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行政行为无不困惑着有些买受人。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售房合同,买受人吃亏。
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发展,商品交换的过程变得更加的错纵复杂,因而购房合同其自身区别于其它商品交易的特点,买受人一定要意识到,房屋买卖合同是非计划合同,属普通合同;是双方合同而不是单务合同;是有名合同而非无名合同;是有偿合同而非无偿合同;是诺成合同不是实践合同;是要式合同不是非要式合同;是主合同而不是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不是转移财产使用权、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的合同。买受人正确认识这些特点,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十分重要。
除了上述这些特点之外,我们在买卖房屋合同的实践中,最容易发生问题还表现在买受人对以下几个特点认识不清上。
根据合同之间的关系,合同还可以分为本合同与预约合同。房屋买卖亦如此。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订立了一个合同约定在以后的某年某月某日再再签订一个房屋买卖合同,这种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预约合同,当事人为履行预约合同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本合同。这里应当注意的是,预约合同同其它合同一样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购房时应该正确认识了解合同内容】相关文章:
3.茂名购房合同
4.购房押金合同
5.商铺购房合同
6.私人购房合同
7.住房购房合同
8.全款购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