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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工作方案范文
为了确定工作或事情顺利开展,常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的内容和形式都要围绕着主题来展开,最终达到预期的效果和意义。那么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督办工作方案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督办工作方案范文1
一、案件管理中心建立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检察业务总量的不断攀升,检察机关内部长期存在的案件管理方式落后、内部监督不力等弊端日渐显现并制约着检察机关的科学发展。问题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内部监督不到位,业务部门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程序不规范的现象难以杜绝。目前对案件执法的监督,主要来自于分管领导监督和下一检察环节的监督,而这些监督均为事后监督,缺乏提前预防的功能,存在不可避免的滞后性。二是涉案款物监管措施不规范,容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目前的涉案款物处置缺乏统一标准,普遍存在扣押、冻结、处理款物法律文书不规范、法律手续不齐全等问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执法不规范甚至违法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均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处置程序的隐秘性,导致对涉案款物的监管难以有效实现。三是缺乏有效的案件质量、办案效果考核机制。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案件质量管理部门,案件管理职能分散,导致对案件质量的考核评估失去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四是检察机关内部横向信息渠道不畅,影响领导统筹决策。目前,检察数据及信息处理由办公室负责,但办公室不是业务部门,而且统计系统软件的功能无法实现对案件的精细化管理,决策层很难及时了结检察业务的开展情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各项检察工作的整体把握和决策。五是缺乏统一的对外协调联系机构。由于各级检察机关缺乏统一的对外协调联系机构,致使不同地域检察机关之间的协查工作、与本院业务部门或者下级检察机关有关的辅助侦查等工作,缺乏统一规范的协调和管理。六是举报线索管理分散,制约业务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除控申举报部门外,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反贪局长、反渎局长手里往往都有一些待查线索,管理分散,一旦这些领导职务变动,很难保证举报线索不流失。
国家森检察长也在去年8月全省检察长座谈会上明确要求:“要创新完善案件监管机制,建设案件管理中心,全程监控案件办理过程,定期分析评估案件质量,实现办案工作由静态控制向动态控制、由事后监督向过程监控的转变,切实防范问题的发生”。成立案件管理中心,就是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使我们的法律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同时,更加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更加符合当前司法改革的要求和方向,更加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案件管理中心职能和特点
就目前成立的案件管理中心来看,具体职能有:协助院领导对刑事、自侦、诉讼监督等办案活动实施规范化管理、跟踪监督、问题预警和质量评估;负责案件的受理、分案及卷宗材料的接收、移交;负责对办案流程进行跟踪、监督、管理;负责赃款赃物登记及处理情况监督等。特点是实现了五个统一:即统一案件受理、分流,统一流程监控,统一赃证物监管,统一法律文书管理,统一案件质量考评。改变检察业务管理一直沿袭的部门分散、条块管理的粗放式管理模式。通过严把案件“入口关”、分流关、程序关、涉案款物关和质量关,建立起执法办案集约式管理模式。通过建立多形式监督渠道,加强对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通过个案督办、案件分析、警示提醒等形式,切实履行对各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变柔性监督为刚性监督,变单一监督为全方位监督。
在统一案件入口、分案上,对进入本院的案件统一由案管中心受理,案管中心工作人员对所受理案件的卷宗、随卷法律文书进行接收、信息录入后,及时将案件通过案管系统分发到办案处室,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材料交接手续。通过对案件“入口”的把握,中心能全面掌握全院案件的进展动态,及时对办案情况进行监督。在统一流程监控上,实行实时流程检查制度,通过案管系统浏览检查,案管中心工作人员对进入检察机关诉讼流程的案件进行“全天候全程同步监控”。对包括侦监、公诉、监所、反贪、反渎、民行等检察业务部门的案件由案管中心对每一起案件从立案或受理到结案直至判决的整个过程中实行跟踪、预警、催办和监控,确定每一个环节的'办案期限和领导审批等制度,案件每缺少一个环节都会预警,把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放在事前和事中,并督促办案部门在法定时限内尽快审结案件;对于违反规定或超时限的行为,实行警示或通报制度,把事后的监督落到实处,随意延长办案期限、随意退回补充侦查、随意延期审理等现象大为减少。发现不符合规范情况的,及时提醒相关办案部门。在统一赃款赃物登记监管上,建立办案部门扣押、财务部门入账保管、案管中心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赃证物监督管理机制。即案管中心负责受理本院自侦部门暂扣和公安部门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将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按规定随案移交有关部门管理,中心负责对涉案款物处理情况进行督促和监督,既避免了赃款赃物的丢失、毁损和随意处理等现象,促进了涉案款物管理的规范化,也有效防范了违纪行为的发生。在法律文书统一管理上,对于以检察院名义对外出具的涉及案件各个诉讼程序、人身自由、扣押款物等填充类和叙述类法律文书由案管中心实行文书或文号集中管理,业务部门需要开具相关文书须持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到案管中心开具,防止和杜绝了法律文书使用的随意和混乱现象,既加强了检察法律文书的规范和严肃性,同时又促进了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在统一案件质量评估上,案管中心作为案件质量评估的常设机构,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可以在案件办理的各阶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确保案件质量。
三、案件管理中心在检察业务中的作用
就检察机关而言,要在办案中做到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经得住历史的检验,都必须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做到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但是,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在执法办案中,往往还存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程序公正得不到有效保证,从而影响了实体公正的实现。这就需要建立一个新的案件管理机制,即案件集中管理中心。案件集中管理中心对案件进行统一受理、登记、分流;对办案流程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对实体进行审查、复查,将所有的执法行为纳入监督管理的视野,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对预防案件超期羁押、案件流失和久拖不决等问题的发生,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能,切实从程序上和实体上保障了执法公正,在检察业务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案件集中管理作用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通过对办案过程的全程同步监督,改变了原来事后监督的模式,加强了对检察机关内部执行程序法的同步监督,保证案件的程序公正,增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提高了法律监督的水平。二是提高了院领导决策工作的效率。院领导需要了解全市检察业务工作的整体情况、个案情况,或某个办案人员的办案情况,通过案管系统便可一目了然,掌握的信息既准确又全面,极大的提高了工作、决策效率。三是推进了检察业务的规范化建设。各业务部门把案件管理中心的启用,当作提升案件质量,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工作效率的契机,进一步提高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有力推进了办案工作的规范化;通过规范赃款赃物的管理工作,有效杜绝了截留、挪用等问题的发生;通过全程监控、及时预警,有效避免了个别干警不按程序办案,超期羁押等现象的发生。四是增强了干警办案质量意识、效率观念。通过对各项检察业务实行全程统一监督、管理,对办理案件的各个环节实时监控,从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全面准确评判检察业务工作,评价每个主办检察官的工作绩效,有效增强了干警的质量、责任意识和效率观念,保障了案件质量、办案效率的不断提高。五是实现了检察效能的整体发挥。通过案件统一管理,使案件管理机构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保证了检察长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检察机关案件办理各环节的具体情况,便于对各业务部门工作统筹协调,使检察整体效能得到充分发挥。
案件管理系统把受理、分案、办案过程、预警、分析和结案一条龙的显示在案件管理中心面前,及时掌握案件的办理环节、进展情况,将监督寓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从而使案件管理中心能够有效的监控到办案的各个层面。达到“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案件质量,规范法律监督,提升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能力”的要求。
督办工作方案范文2
纵观公诉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历史轨迹,公诉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和完善始终是公诉工作改革的一个永恒主题。新刑诉法的修订又开始了新一轮公诉改革的帷幕。在原有的主诉检察官办案制、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办案质量预警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案件简繁分流、案件诉后量刑建议、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等机制创新后,督办制度是又一重大举措。
如何加强对基层院落实公诉案件督办制度工作的检查、监控和评估,建立一个有力、长效的运行机制和推动机制,对于促进和保障公诉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正是在这一宏观背景下,我院公诉处抽出专人组成督办组,以督办案件为抓手,开始了对9个基层院办案流程进行跟踪督办的初步探索和全新尝试。
一、抓住机遇,发挥督导职能
顺应新刑诉法改革的要求,建立案件督办制度应当从下面两个方面着手:
1.主动适应,强化责任意识。公诉工作机制改革是深化公诉改革的重要措施和关键环节,要真正把深化公诉改革落到实处,就必须加强对公诉改革的监督和指导。我院公诉改革工作是上下领导,横向配合,对外协调的必然要求的共识。通过这次公诉案件督办制度在全市检察机关的建立,对9个基层院承担办理交办案件,检委会批复、决定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流程期限,承办人相应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是我院公诉处在新形势下指导职能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重任在肩,必须主动适应。
2.深入调研,强化督导意识。我市公诉部门紧紧抓住新刑诉法改革的机遇,对公诉案件督办制度建立、落实的进程和操作等问题的主动探索和调研。首先,对积存案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排查,重点为市院交办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自侦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通过具体的案件,深入到基层院办案的第一线,全方位了解基层院办案的各个环节,感受基层院在办案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影响办案质量的突出问题,加深对建立公诉案件督办制度的直观认识。其次,通过对积存案件形成原因的剖析,探求如何在建立公诉案件督办制度中,解决基层院独立办案和我院公诉处督导的最佳结合点,以便在建立公诉案件督办制度中正确定位,充分发挥相应职能。最后,专门召开检委会,对公诉案件督办制度的内容,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实际困难,积极进行对策研究,并及时听取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引导和促进这项制度的建立向纵深发展。
二、把握方向,规范管理职能
我们从呼市地区公诉工作发展需要出发,在集思广益、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督办制度》。这个制度既是促进各基层检察院办理交办案件、拟不案件、执行市院检委会决定事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发展目标,又是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平正义的理想标准,更是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的工作依据。为了增强对公诉工作的针对性指导,促进公诉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在制定公诉案件督办制度时注重了以下几项工作:
1.抓机制,在制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督办制度》时注重规范。一是强调了制度的全面性。从案件受理初始到案件审查完毕,涉及案件流转的各个环节,形成了全方位的管理规范和机制。二是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制定该制度时始终坚持目的明确、内容详尽、责任到人、赏罚分明,保证落实中有程序可遵循。三是保持了制度的及时性。坚持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制度,让制度解决问题,哪里有问题,哪里易出现问题就把制度制定到哪里。该制度针对交办的普通刑事案件、自侦案件及检委会的决定和批复的特点,分别建立《交办案件流程跟踪卡》、《自侦案件督办卡》、《检委会决定、批复回复卡》,一案一卡,在交办案件或检委会决定、批复时,由专人填写《交办案件流程跟踪卡》、《自侦案件督办卡》、《检委会决定、批复回复卡》,随案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审结后向市院专人备案,通过一年来的实践,有效地控制了超期办案现象。
2.抓落实,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实行流程管理,把干警执法行为和案件办理过程置于流程管理的约束和控制之下,不断增强程序意识,一是按照《交办案件流程跟踪卡》、《自侦案件督办卡》、《检委会决定、批复回复卡》的要求,明确具体案件流程,进一步细化每一个办案环节,使其环环相扣,步骤分明,明确每一环节中处长(科长)、办案人、内勤、人民监督员等责任人的职责、要求、做法和办案期限,理顺案件流程走向,避免了责权不清和办案的随意性。二是按照《公诉案件督办制度》的要求,明确案件督办范围,督办方式,明确办案责任制,对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不积极履行职责,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给予处罚,对基层院办案工作有违法现象或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及时指令纠正或撤销基层院的错误决定。确保案件质量。
3.定责任,设立专职监督员。配备富有办案经验、责任心强的老同志,专职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一对交办案件的办理情况、自侦案件证据的审查情况、检委会决定、批复执行情况,通过报备的《交办案件流程跟踪卡》、《自侦案件督办卡》、《检委会决定、批复回复卡》,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发现办案工作有违法现象或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及时纠正。二对办案过程中,由专人根据案件审查期限和退查、重报时间,掌握案件进程,及时提醒办案人员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案件。三对案件办结后,由专人根据归档期限催促、监督干警及时归档,对照卷宗归档标准对主要法律文书和卷宗质量进行检查,并签署评价意见,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案件承办人,承办人纠正后的情况,还要再向人民监督员反馈。
4.重反馈,实行评查制度。一是实行定期评查,由处长主持,对下业务指导员和专案督办人参加,对一段时期内的业务情况、疑难案件、法律法规适用等进行讲评与研讨。二是由主管检察长与部门负责人组成评查组,定期对督办制度的运行情况及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查。
督办制度实施一年来,我处督办各类刑事案件405件,其中对391件普通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进行了跟踪,对14件自侦案件的审查及退补情况进行了督办,发现并纠正了1件超期办理的案件。同时对60件本院检委会决定、批复案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回访检查。通过公诉案件的督办不仅有效地控制了超期办案现象,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使队伍养成讲究规则、程序、质量、效率的工作习惯和工作作风,从而全面带动了各项公诉管理工作。在此我们有必要在建立适应公诉工作的创新机制方面作深入探讨、思考和进一步实践:
加强协作,构建促进公诉改革发展的办案、管理、督导联动机制。公诉改革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工程。公诉改革工作涉及到侦查机关(部门)、审判机关等部门和基层院等多个方面,没有各方面的积极参与、通力合作是不可能顺利开展的。在这次建立公诉案件督办制度过程中,我们深切体会到:建立一个由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公诉改革联动机制,是推进公诉改革向纵深发展的有力保障。我院公诉部门在增强事业心、责任感的基础上,正确定位,明确职责,坚持“四强、四重”促进公诉案件督办制度的顺利实施。一是加强对新时期公诉工作的把握,注重调查研究,确保工作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二是加强对落实工作的经常性督查,主动同有关职能机关和部门联系、沟通,注重共同构建各部门在公诉改革中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三是加强情况分析,在落实督办制度的各个阶段,与各基层原定期召开会议,互通信息,注重共商发展良策。四是加强对实施督办制度过程的阶段性评估,帮助各院公诉部门总结经验,注重突出亮点,寻出差距,明确方向。在我市建立公诉案件督办制度工作中,整体联动已成为管理三方发挥职能、推进公诉改革工作发展和提高的一个重要机制。
督办工作方案范文3
一是内部监督制约力度不足。各业务部门受理案件途径、来源不同,形成了多头收案、互不知情的现状;案件质量、办案时限、文书制作和送达各自为政,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无法切实有效解决检察工作流程中出现的超时办案、线索积压和流失等问题。
二是案件信息流转渠道不畅。不能全面准确掌握案件办理动态,及时解决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信息化程度低,无法实现资源共享,制约办案效率,影响领导决策。
三是案件质量考评标准不统一和监督滞后。没有形成统一科学和操作性强的案件质量评定标准,注重案件处理结果,忽视办案程序公正和应急问题的处理预警工作;案件监督多为事后监督,缺乏事前和事中监督。
四是不能充分发挥上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作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仅停留于文书、数字、简要案情、综合情况分析上报等层面,容易发生隐瞒不报,上报不准确、不全面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检察委员会作为最高的业务决策机构,对日常办案工作的监督指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对业务工作分析不及时、不到位、不深刻,弱化了内部。
如何更好地发挥案件管理中心在检察业务管理中的作用。
一、案件管理中心成立的必要性
1、案件管理中心成立有助于检察资源配置。目前办案部门受理案件的途径、来源各不相同,形成了各自受理、互不知情的现状,加之案件办理前需经收发人员登记、部门内勤登记初审、科长审核分案,环节较多等因素,导致案件进出、流转等监督管理相对薄弱。因此有必要从根本上改变现有案件分散管理模式,将分散的案件收发、赃证物品管理、案卷扫描等职能统一在一个部门,节约资源,把干警从具体的繁杂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节省更多的精力从事检察业务;又能够实现公正、公开、透明、高效的管理,增强管理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从而形成良性互动的工作局面。
2、案件管理中心的成立有助于促进执法规范化。此前,全国政法机关已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队伍执法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当前信息化发展为新形势下的检察案件管理工作提供了无限宽广的工作空间。案件管理中心严格运用《案件管理辅助系统》对案件进行管理,摈弃一切人为因素,所有受理案件案号由软件自动编号,不得随意更改,所有审结案件在移交案件管理中心之前在《案件管理辅助系统》已经审结完毕,案件管理中心在移送案件登记前打开《案件管理辅助系统》对案件进行审查,对未在《案件管理辅助系统》审结完毕或者与《案件管理辅助系统》信息不一致的不予移送,为规范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奠定了基础。
3、案件管理中心的成立有助于加强内部监督。案件管理中心实际上是一种流程管理与专门监督相结合的内部案件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它使检察业务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办案质量,促进了执法公正。在部门自我管理体制下,各部门一般仅仅追求责任范围内的规范化操作,部门之间的规范化要求存在差异,部门间的相互制约和配合也较为欠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法院审判等诉讼活动规定了制约机制,但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必须通过细化才能实现。检察机关各部门办案活动传统方式的监督制约主要来自本院领导、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和下一个诉讼环节的监督,没有一个内部独立的监督部门,缺乏有效的预警、催办机制,并且都是事后监督,不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环节上的各类问题。案件管理中心实行案件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编号,杜绝了案件流转、去向的随意性,在案件管理中心成立之前,一般由科室内勤进行受理、审结等的编号,公安移送过来的案件如果与承办人协商一下,确实有问题或者有其他原因的就直接销号拿回去,或者承办人为了借时间进行时间的修改等,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后,杜绝了此类现象的发生。案件管理中心对赃款赃物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和监督。统一监管赃款、赃物,防止违纪现象发生。同时主动加强与内部各职能处室之间的沟通、协调,又注重加强上下级之间的联系,做到上情下达、下达上报。通过对已掌握的."案件数据库"情况的分析,主动超前地为查办案件工作服务
4、案件管理中心的成立有助于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后,极大地促进了《检察办案辅助系统》运用,所有案件都能在《检察办案辅助系统》准确、及时审结,保证检察业务数据的一致性、权威性,从而客观、及时、全面地反映检察业务的真实情况,并导入市院中心数据库,依据开发的《检察业务统计分析系统》领导可随时在网上查阅办案情况,对办案进行全程动态监督,同步发现和纠正问题;大量办案信息快捷传递,使信息得到整合应用,使决策更加准确、客观。
二、案件管理中心的完善
作为一个运行不久的新生事物,案件管理中心存在着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一)专职管理、精兵配置
目前,大部分基层院由于受编制所限,很难实现单独设立专门的案管工作机构,都是将案管工作纳入原有综合部门,在不增加原有综合部门人员编制的情况下以增加工作人员工作量的办法加以解决。这种案多人少的状况不利于案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案件管理质量。如何解决案件管理中心案多人少的现状,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实行由专职检委会委员“专管”的领导方式。按照相关规定,专职检委会委员不兼任业务部门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工作,是检察业务领导,由其领导案管工作具有两方面的优越性:一方面使案管工作真正地从综合工作中剥离出来,提升了案管工作的地位,使案管工作更易开展;另一方面,专职检委会委员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熟悉检察业务流程,更容易发现案件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发现一个问题,解决一类问题,从而增强管理工作的针对性。
2、案管人员配备实行专、兼职相结合。案管中心本身要配备一至二名工作责任心强、政治素质好、熟悉检察业务、工作作风扎实,有求实精神的人员任专职案管工作人员,负责案管中心的日常工作;再者,由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民行、控申和监所等业务部门各抽一名人员,作为案管中心的兼职工作人员。一是作为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联络员、便于协调、沟通、执行,二是在案管中心组织的活动(如案卷集中检查、法律文书评比、具体评比方案的制定等)中,因这些人员来自于各业务部门,代表着不同业务层面,可以产生较强的互补性,便于交流、反馈和提高工作效率。
(二)转变方式、强化监管
以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为例,案管中心一般都是从案件质量检查、网上监控两方面行使案件监管权,监管的方式以事后监督、静态监督为主,这样的监管方式使案管工作过于形式化,未能真正发挥其监管、指导作用。如何摆脱这种陈旧局面,笔者认为,应从思想认识、监督内容、监管方式等方面进行转变,以强化监管力度。首先,应当明确案管中心的权限范围,在全院干警心中树立案管中心的监管职能,使案管中心在行使权限时有充分的力度;其次,在案件监管内容上做到“重点突出”。以往案管中心对案件监管的范围很广,包括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监所、控申以及民行等业务部门所办结的所有案件,使案管中心有限的人力、精力浪费到对所有案件的检查上,而忽视了对问题的及时总结与纠正,建议对案件监管内容上作出分类,可分为一般检查、重点检查、个案检查与跟踪检查。对于所有案件实行一般检查,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在当地有影响等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对于判决无罪的案件、不立案、不批捕、不的案件、撤回案件、撤消案件、复议、复核或申诉复查后改变原决定的案件、捕后退回公安机关另处的案件、二审法院改判案件、提起抗诉而法院未改判的案件、决定刑事赔偿的案件进行个案审查,同时对于后两类案件进行跟踪检查;再者,改变以往的事后监督、静态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采取静态监督与动态监督相补充的方式,及时、准确发现问题、予以纠正。
(三)建章立制、增强实效
办案质量的高低要靠科学的标准去评价和衡量,靠合理的机制去保障。案管工作方面同其他办案工作、管理工作一样,也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真正发挥出案管工作对办案质量的保证、提高作用。
1、建立案件管理检查、通报机制。案件管理中心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各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线索初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办案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同步监督,对督察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案管人员直接向业务部门承办人员反馈,责其整改;对涉及法律文书不规范等案件质量问题及时向有关业务处室发出《纠正意见书》;同时规定对“三不二撤一无罪”案件(即不立案、不批捕,不、撤回、撤销案件及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案件),办案部门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判决书后,负有向案管中心通报的义务,案管中心再采用调阅卷宗、参与案件讨论等方式进行逐案审查、实体把关。
2、建立案件管理预警机制。借助网上办公办案系统,案管人员动态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对案件进行全程监控,及时掌握案件的办理环节、进展情况,将监督寓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对办案期限即将届满尚未审结的案件,及时向办案部门及承办人下达预警通知书,严防案件超期羁押。对案件运行及流程中发现的各个办案环节执法行为及操作规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别是对重点案件(如“三不二撤一无罪”案件、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进行专项预警,变过去的事后责任追究为事前预防。
3、建立案件质量考评机制。案件管理中心将从实体质量、程序质量及卷宗文书质量三方面对案件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业务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是否及时登记、是否符合诉讼程序、是否超期羁押等进行日常考核,客观评价案件结果,建立检察官办案质量档案,作为检察官业绩评价和岗位考核的依据,并与相应的奖惩措施挂钩,以此激励或鞭策干警,帮助其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全面提高案件质量。
督办工作方案范文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对标比拼勇赶超”活动部署,根据《金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双勇双创”活动实施方案》精神,为促进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力争各条线工作有力、有序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强化内部监督、检查和双向沟通,促进团队协作,不断提升干部职工的工作激情和执行力,确保当前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三、督查对象
市枢纽办、市建管中心在岗在编及全体集中办公人员。
三、督查内容
1.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2.上级和本单位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重要事项;
3.年度工作要点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及工作计划(包括年计划、季目标、月任务、日安排)执行情况;
4.对工作例会、专项协调会明确的事项落实情况;
5.管理制度落实、团队协作及工作效率情况;
6.对于上级收文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公文流转时一并进入督查台账,对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7.上下班迟到、早退现象,上班期间计算机使用情况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敏感行为;
8.其他需要的事项。
三、督查方式
1.日督查。每天上下班时间对全体干部职工上下班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在案;下班时对当天微信群布置需要完成任务的工作组或责任人进行提醒。
2.周督查。各部门对照自身已排定的'月度目标任务,于每周五排定下周工作计划并报至督查组,要求细化到每半天,督查组不定期对每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3.月督查。每月底对当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汇总,与年度目标任务中细化的月任务目标进行比对,并出具督查通报。同时,将月度工作例会上明确的决策事项进行登记并交办。
4.季督查。按季度对督查台账作全面梳理,如有未按照要求截止时间完成任务的,要进行重大事项专项督查,承办部门须书面说明该项任务未按时完成的原因、解决办法及下步措施。同时,将季度工作例会上明确的决策事项进行登记并交办。
四、督查原则
1.围绕紧扣中心工作,政令畅通的原则。督查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每一时期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中心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督促检查,对单位的重大决策、领导关注的重大事项,要加强跟踪督办,狠抓落实,维护决策权威,提高办事效率,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2.实事求是,互相配合的原则。督查组要要坚持实事求是,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各部门要提高对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配合督查工作,如实向督查组提供相关材料。
3.认真办理,及时报告的原则。对已立项的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必须认真抓紧办理,按交办通知的要求报告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同时按时限要求分段报送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束后,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五、督查程序
1.立项登记。由督查组根据督办内容涉及的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立项,明确牵头部门、协办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2.督办通知。督办事项登记后,督查组要立即通知承办部门,明确督办事项内容及时限要求。对文件、会议已明确承办部门和办结时限事项,不另发通知。
3.督促检查。督查组要督促各承办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所承办的工作任务。过程中对决策实施和工作部署落实中落实有难度的问题,可采取实地督查的方式进行跟踪落实。
4.综合反馈。承办各项督办工作任务的牵头部门,负责起草反馈意见或报告,报督查组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由督查组向领导报告落实情况;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原部门重新办理后上报。
5.立卷归档。对督办事项的相关材料,督查组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及时立卷归档。
六、工作要求
1.明确督查和承办主体。督查组为督办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通报;各部门负责人是落实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办工作的落实负总责;各承办部门是督办工作的具体落实部门,对所负责的事项,要按规定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在反馈承办情况时,要力求做到快速、准确、精炼、规范。
督办工作方案范文5
一、检务督察的基础及必要性
(一)检务督察的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对检务督察权做了制度上的安排,为检务督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赋予检务督察有权参与和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并听取汇报,同时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问题作出说明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还规定检务督察有案件资料调阅权,这项权力将大大强化了检务督察工作的力度。同时,为了防止检务督察权滥用而影响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正常运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检务督察人员在行使检务督察职能时不得干涉被督察对象依法办理案件,因此,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不会因检务督察而受限。
(二)检务督察的必要性
检察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要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定和保障人权不受非法侵犯,另一方面又要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人权上的某种程度限制甚至剥夺,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检察权行使需要法定性和谨慎性。当前,外部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比较薄弱,存在着不足: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如果自身违法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难于被外部监督力量发现和查处。因此,在检察工作体制内部建立完善特殊的监督机制是国家法律完善和司法改革的需要,也是中国特色检察体制不断发展健全完善的必然,能更好地促进公民权益受保护和促使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20xx年,响应党中央对司法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检务督察工作制度的目标,经过各级检察机关的多年实践,取得了有效成果。20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从各级检察机关建立完善检务督察制度的实践来看,检务督察就是检察机关内部成立专门部门对检察人员依法行使法律职权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检务督察制度就是检务督察活动的性质定位、机构建立、运行机制完善的有机结合。
二、当前检务督察中存在的制约因素
(一)现行检务督察法律法规不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六条”要求的规定》、《九条硬性规定》等一批检察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但是,具体如何遵守、如何操作的程序规范细则没有制定出台,导致目前有限的内部监督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监督制度过于原则、笼统;就事论事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定性的规定多,定量的规定少。监督制度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给实践中的监督活动带来操作障碍,如《关于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六条”要求的规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旅游、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申报等制度,就缺乏有效的实施办法。制度的粗、空、虚,必然导致制度约束力的软弱,其约束作用就得不到很好的发挥。
(二)现行检务督察制度存在缺陷
一是检务督察机构及其职能缺乏独立性和保障性。当前,按照现行的检察工作体制,检务督察机构和权限往往在被监督者的领导下,监督活动缺乏中立性,同时又受控于被监督者。二是广大检察工作人员存在重业务、重发展,轻监督管理的思想。表现在执法规范、廉洁、监督者也是被监督者等方面的教育还不够到位,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惩处力度小等现象,大大减弱了监督的效果和权威性。
(三)现行的监督督察工作形式化
近几年,为了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各级检察机关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检察人员廉洁自律、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财务监督以及“一案三卡”等监督检查制度。部分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对检务督察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实践中存在督促落实不够、缺乏有力执行以及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三、建立完善检务督察制度
(一)检务督察的基本内容
1.对检察工作效能的督察
这主要是对各项部署的检察工作督促和落实情况、日常上班考勤、着装、保障等行政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2.对办案情况的督察
针对执法办案中常出、易出问题的岗位和阶段,如审查批捕和审查的情况、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初查和立案的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扣押和返还赃款的情况、对办案区管理等情况进行常态督察,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安全。
3.对重大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
检察工作中,少数检察人员对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不够积极,执行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不够到位,特别是在遵守落实相关制度上不够坚决,没有完全做到令行禁止。检务督察活动就是要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保证检令畅通。
4.对检察纪律作风建设情况的督察
主要督察对来访群众和案件相关人态度是否粗暴、摆架子、冷硬横推的问题,是否违反警车使用管理条例开霸道车、特权车,滥用警械等问题。
5.对实施党风廉政责任情况的督察
一是督察“一案三卡”实施情况和干警执法档案建立情况;二是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活动进行督察,主要督察警车私用、穿检察制服任意出入娱乐场所、吃拿卡要、酗酒滋事等问题,有效地保障干警廉洁从检,密切了检民关系。
(二)检务督察的重点内容
1.围绕检察中心,积极开展执法办案督察
一是强化案件质量督察。以案件质量督察为切入点,督察执法办案过程中审查案件是否不细致、调取证据是否不规范、书引用法律条款是否不准确、公诉词论理是否不充分,法律文书制作质量是否不高等问题。二是强化落实《检察业务工作流程》的督察。把执法办案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作为督察点,以抓好督察点的督察来促进工作流程的.实施,防止办案的随意性和案件流失。三是开展执法办案现场督察。如在公诉、自侦、监所等部门开展庭审督察、案件搜查、扣押现场督察,对公诉人不注意出庭形象、庭审效果不好等问题,及时向所在部门反馈,督促加以改进;开展案件搜查、扣押现场监督,确保搜查扣押规范有序。
2.解决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专项督察
一是对扣押冻结款物工作开展专项督察。对办案部门扣押冻结款物的扣押冻结程序、数量、处理等情况进行督察,杜绝因涉案赃证物而出现严重违纪的现象。二是对案卷归档工作开展专项督察。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加大归档工作力度,督察是否规范案件装订、是否按规定把档案及时入库等问题,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泄密。三是加强控申、接访工作专项督察。针对各种节假日,政治敏感性强,上访、闹访人员多等问题,组织督察人员重点对控申接待来信来访制度落实是否到位,是否认真做好对当事人的答复和息诉工作,是否依法正当地化解纠纷和矛盾等进行督察。
(三)检务督察工作部门的建立
1.成立检务督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检务督察办公室
检务督察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对各内设机构工作情况、落实年初制订计划情况进行督察;对本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分解立项,拟定督察方案,进行跟踪督察,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作出阶段性的评估,向领导小组进行综合反馈;对上级检察机关交办并要求上报结果的事项,提出拟办意见、承办部门和完成时限,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交承办部门办理;对检务督察领导小组成员、检务督察办公室安排的督察事项和各督察组申请的督察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承办部门和完成时限,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交承办部门办理;对各内设机构办理督察事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2.检务督察办公室工作再分业务督察、纪律作风督察、检务保障督察三项督察工作
业务督察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承担对本院办理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个案抽查,提出案件质量评估报告;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办案制度遵守情况进行督察;发现违规办案、或者有应当追究错案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等职责。纪律作风督察由政工、监察部门负责,主要承担对本院领导班子建设情况、招录检察人员、任命检察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院教育培训、岗位练兵和文化、专业结构是否达到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本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干警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办理人大交办事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职责。检务保障督察由办公室、技术部门负责,办公室对公用经费保障情况、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情况、器材设备配备、业务用车情况进行督察;技术部门对局域网、专线网和计算机终端等信息化硬件建设、应用信息化手段管理业务、队伍和各项工作情况进行督察等
(四)检务督察运行机制的建立
1.逐步建立检察人员执法、荣誉、廉政档案
按照“一人一档、一案一登、统一管理、分级建档”的原则,结合各执法办案部门的不同情况,开始分批分期逐步建立档案。把督察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为干部的考核、奖惩、晋升提供科学全面的依据,切实避免纠错少评优多,奖优罚劣不明确。
2.设立检务督察联络员
在各内设机构设立一名检务督察联络员,通过发挥检务督察联络员的优势作用,充分延伸和拓宽检务督察工作的范围和加强检务督察的力度,主动了解掌握办案部门工作情况,积极强化与业务部门的沟通配合。
3.建立定期的检务督察沟通协调机制
定期与不定期收集掌握的各业务部门执法办案等方面情况,主动与业务部门沟通联系,适时召开检务督察情况通报会议进行反馈和分析研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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