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

时间:2021-11-28 12:44:37 服务合同 我要投稿

服务合同范文合集9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服务合同9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服务合同范文合集9篇

服务合同 篇1

  甲方代办人:聂存林 乙方:*******婚礼顾问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以下事宜达成一致,制定本协议书如下: 一、新人概况

  五、结款方式

  所有费用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元),签定本协议时预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定金。 婚礼前七天策划完毕经新人认可后再付余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 六、合同细则

  1. 签定本协议时甲方即付全额的50%作为定金,于婚礼前七天策划完毕新人认可后剩余50%的余

  款一次付清。

  2. 签定本协议后乙方即按本协议约定所有服务内容提前筹备,确保婚礼当天所有服务顺利有序。

  3. 签定本协议后乙方有提供给甲方优质服务的义务。甲方有享受乙方所带来优质服务的权利。

  4. 如因乙方过失造成甲方利益受损的,乙方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婚礼策划书或婚礼流程在合同签定后如有调换或更改,以双方最终协商确定为准。

  6. 在签定本协议之后,甲方不得因故取消,包含取消婚礼,取消已预定项目或自行调换婚期,否则定金不退。(不可抗拒自然原因除外,如地震、霍乱、军变等)

  7.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制定协议附件,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自保存,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服务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姓名:性别:

  部门:职位:

  出生年月:家庭地址:

  户口所在地:电话:

  根据甲乙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员工培训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下列条款:

  一、甲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1、根据工作需要,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在进行有关(方面)的学习与培训,为期天。

  2、甲方为乙方提供学习(培训)费用预计元人民币。

  3、甲方保证乙方在学习与培训期间享受规定的待遇,并有权对乙方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乙方在学习培训中的不良表现进行惩处。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当期劳动合同终止日起起必须为甲方服务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服务期内,如乙方违反培训协议,应将甲方支付的学习培训费用及违约金按“未履行月数/服务期月数”的比例退还。

  二、乙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1、学习与培训期间,自觉遵章守纪,努力学习,完成培训任务。

  2、若乙方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培训任务,乙方须自己出资参加相同培训一次,并作为记录记入年底绩效考核中。

  3、一经签订本培训协议,将严格按照培训协议规定的年限为公司服务。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离开公司,将依《员工培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和违约金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4、乙方学习培训期满,应将毕业证/合格证交人力资源本部审核。如果成绩不合格,应将甲方支付的学费按比例退还甲方。乙方一次退还有困难的,甲方斟情从其月总收入中扣除。

  三、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

  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文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五、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根据上海市有关法规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必要时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xxxx乙方(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服务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设备有限公司

  感谢贵单位对_________________设备有限公司支持和信任,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按下列条款订立设备服务合同:

  一、甲方(接受服务方)详细资料

  公司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地 址

  邮编

  二、设备详细资料

  1.新机、年保设备资料

  客户代码

  品牌

  机器型号

  机身系列号

  起始印张

  服务费

  2.租机、读表设备资料

  客户代码

  机型

  初始读数

  基本收费(元/月)

  标准月印量

  超出部分(元/张)

  押金

  每次支付期:每月____日抄表,____日前支付当月款项。

  注:租机与读表用户,除纸张自行负责外,本合同设备所需更换的配件与耗材由乙方负责免费提供。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是指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合同服务范围

  1.乙方负责对甲方合同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工作,每年不少于_________次;

  2.乙方接到甲方的维修呼叫后,在半小时内响应,市内_____________个工作小时内上门维修,市郊_________个工作小时,修复该设备在正常使用下所发生的一般故障;

  3.打印机、传真机、碎纸机等小产品由甲方送修;

  4.乙方对所售产品、配件、耗材保证质量,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给予免费更换;

  5.甲方需乙方到市区以外地区上门维修,甲方需支付乙方工时费、差旅费_________元。

  五、如发生下列情况,乙方仍可向甲方提供满意的服务,但不属于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应照章收费

  1.甲方违反操作规范所造成的机器及附件故障,合同设备的物件丢失或非正常毁损;

  2.甲方使用非乙方提供的消耗品如墨粉、配件等造成的合同设备损坏;

  3.甲方擅自委托非乙方专业人员对机器进行维修、保养等工作;

  4.因火灾、水灾、地震、电压不稳等而造成的机件损坏。

  六、付款方式(租机、读表用户除外)

  1.合同费用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有效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2.合同期内发生的其它费用在乙方提供完服务后十个有效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3.在整个合同期内,客户不可撤销及无条件承诺按照合同规定的形式支付应付款项,延迟付款按2‰每天加收罚息直至付清为止。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逾期未付清乙方款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缴欠款。

  3.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经双方同意由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附加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合同 篇4

  第一部分甲、乙双方基本情况

  甲(医疗机构)、乙(受检单位)双方名称全称(以在行政审批部门备案的为准);地址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第二部分甲方责任

  第一条实施体检工作的甲方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法医疗机构。

  第二条甲方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证许可》的诊疗科目内开展体检项目。

  第三条甲方参加体检的医、护、技人员应具有合法行医资质。

  第四条甲方体检使用医疗设备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并通过技量监督部门年审。

  第五条甲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体检工作,确保体检质量。

  第六条甲方应做好体检过程中医疗污物及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处理,不得违反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部分乙方责任

  第一条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体检场所进行消毒,体检现场实验室采样及相应检测条件符合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和北京市《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条乙方提供的体检场所符合消防及用电安全等有关规定。

  第四部分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体检工作需要,双方可就本协议未尽事宜作相应补充条款。

  第五部分法律效应及其他

  本协议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备案部门留存。

  甲方(印章)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定日期:年月日签定日期:年月日

服务合同 篇5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也呈现多样化的形态,作为一种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服务期制度也越来越广泛的出现在劳动合同条款中。作为对现实的回应,我国法律也逐渐完善了对服务期的规定,然而对于服务期的性质界定以及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无论实务中还是学理上都争议颇多,本文对此做一些简单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 服务期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一、我国法律中服务期制度的历史及概念考察

  1994 年7 月颁布的《劳动法》没有规定服务期制度,此前的国家和地方劳动合同立法也没有涉及。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背景中,用人单位固定劳动关系、限制劳动者恣意辞职的一种手段,服务期雏形首度出现在1995 年原劳动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第264 号)文件中。该文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1996年10 月,原劳动部颁布《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其第6条承认,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或因单位提供培训、特殊福利而约定的服务期,可视为劳动合同中的专项条款或专项协议,只要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应当认定是合法有效。此后,一些地方的劳动合同立法开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服务期制度,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14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5条等。20xx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3个条款从法律层面对服务期做出了统一性的规定。20xx年国务院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17条对服务期制度做了补充细化。

  对于服务期协议的定义,法学界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有学者指出,所谓劳动关系中的服务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

  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应当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1]这也是目前相对流行的说法。也有学者认为,所谓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基于和单位的特殊约定而必须为单位服务的期限。[2] 所谓服务期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先履行或承诺先履行相应义务或为劳动者提供某种特殊待遇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对其承诺为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作为补偿并在该期限内不另谋职业的特定契约。服务期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双务性民事约定,它是在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所形成的,以用人单位先履行或承诺履行劳动合同以外的义务为前提,以劳动者承诺暂时不另谋他就而在一定期限内为本单位提供工作义务为“交换条件”的民事契约。[3]

  二、服务期制度的正当性的考察。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就其内容来看,有着不同于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的特征。首先,在劳动合同期限的管制方面,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普遍实行的是以不定期劳动合同为常态、定期劳动合同为特殊状态的劳动合同制度,并且大都对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及续订次数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即实行的是短期限、严续订的制度;我国实行的则是将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均作常态施以法律规制的制度,对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续订次数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实行的是宽期限、宽续订的制度。其次,在合同履行、解除规则方面,因为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均较短,受不确定因素影响的概率较低,当事人双方对自己能否完整履行一个较短期限的劳动合同比较容易进行判断、评估,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一般都承继了民事合同的履行规则,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均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而对不定期劳动合同,则采较为宽松的做法,仅引入解雇保护制度——特别是解雇禁止以及预告制度,以维护劳动者的正当利益,除此之外双方均可相对比较自由地解除合同;我国劳动法因为视劳动合同的各种期限均为常态,因而对各种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规则均采用大致相同的履行、解除规则,即在不定期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解雇权的行使与定期劳动合同一样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而无论是定期劳动合同抑或不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均可以随便解除,不需要任何理由。第三,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方面,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多数允许当事人就定期劳动合同的履行约定违约责任;而我国的劳动法,就其立法精神来看,应当是排斥了违约责任对劳动合同期限的适用。第四,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对具有不同地位的劳动者,实行的是差异化保护的制度;而我国劳

  动法并没有将具有雇主特征的劳动者以及强势劳动者从普通劳动者中分离出来实行差异化保护,而是予其享受与普通劳动者同等的保护。

  我国劳动法的这些特征所导致的不良后果之一,就是劳动者辞职权过于宽泛,部分强势劳动者毫无诚信,随意乃至恶意跳槽,造成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期限所期待的正当利益完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用人单位能够选择的途径只有两条,即或者不对人力资源进行各种各样的投资,但这显然不符合正常的经营逻辑,盖因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就是人力资源的竞争,不对人力资源投资,几乎等同于放弃竞争。因此,用人单位能够选择的第二条途径只能是寻找替代手段,而服务期正好能满足用人单位的这一正当需求,从而成为用人单位乐于选择的方案。因此可以说,服务期制度的正当性是毋庸置疑的。[4]

  三、服务期的法律性质

  实践中的服务期较之劳动合同一般期限有以下特点:(一)是服务期是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做出的承诺,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不以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的特殊待遇为条件; (二)是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一般期限在时间长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长于后者;( 三)是服务期的法律性质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限;(四)是服务期由于同劳动者享受特殊待遇相对应,对劳动者有约束力,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依《劳动法》第31 条的规定对劳动者几乎没有约束力。但是,当劳动合同一般期限被服务期所覆盖时,对劳动者也就具有了约束力,这可称之为劳动合同特殊期限。

  关于服务期的法律性质,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赋予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同样属性,当服务期长于原劳动合同期限时,可视为是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在延长期间双方可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义务,也可以约定变更原劳动合同义务。第二,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服务期尚未届满时,劳动者有义务在剩余服务期内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而新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新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5]

  立法对服务期的定性的选择,有两种模式:

  (一)是单一定性。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只选择某种定性,即劳动合同期限或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

  (二)是组合定性。法律作出任意性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在现行的地方立法中,已有组合定性模式的立法例。其中又可分为两种:上海模式。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14 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在这里,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劳动合同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二顺序。江苏模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 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里,劳动合同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二顺序。

  单一定性的两种选择的比较。将服务期定性为劳动合同期限,表明服务期专项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的变更,其法律后果是原劳动合同的延期;在延期期间,如果符合法定的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仍然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在这里,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具有确定性,即可以确保劳动关系的继续运行。而将服务期定性为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则不能当然确保劳动关系继续运行。这是因为,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条款仍然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没有要求对方接受其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的权利,也没有应当接受对方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的义务,在单方提出的条款不合法时更是如此。也就是说,双方就新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是合法现象。如果强

  制性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新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尤其是强制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那就违反了劳动合同订立应当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两种定性的比较表明:就服务期对劳动关系继续运行的保障程度和对劳动者的约束程度而言,劳动合同期限大于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就其法律后果的利益倾向而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续订期限中所得利益相对大于在劳动合同期限所得利益;就认定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难易度而言,对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义务的认定相对容易,而对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续订义务的认定相对较难。

  组合定性的两种模式的比较。在上海模式中,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兜底选择,强化了服务期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并且可以降低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成本,但对劳动者相对不利。在江苏模式中,把劳动合同续订期限作为兜底选择,相对弱化了服务期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并相对提高了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成本,但对用人单位相对不利。

  四、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概言之,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所必须约定的一般条款,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它同时也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其性质乃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而共同达成的表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有效存续的起止时限。服务期则是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已经先履行或承诺履行劳动合同以外的特定或特殊义务的情况下,单方作出的要求劳动者承诺必须为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期间。

  第二,前提不同。劳动合同双方在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前通常不存在劳动合同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该约定一般没有特定的前提条件。而服务期约定则一般是以用人单位已经或承诺为劳动者先履行劳动合同以外的义务或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为前提的,服务期约定实质上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以在一定期限内为本单位履行工作义务,同时承诺不到其他用人单位另谋就业,也不自谋职业,以此作为对用人单位先履行或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的回报。

  第三,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法》第19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时,必须要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起止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

服务合同 篇6

  甲方: 某某个人/企业/单位/团体

  乙方: 某某旅行社/会议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安排有关会议(活动),乙方接受委托。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

  1、会议(活动)时间:年 月 日——年 月 日。

  2、活动安排:由双方另行商定并由授权代表盖章,作为本协议附件。

  3、活动人数: 人(具体人数按照实际人数计算)。

  4、活动地点: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和安排本次 活动(会议),包括活动的日程安排、与会人员的交通、食宿、接送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服务项目,具体内容可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方案,经双方授权代表盖章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双方应严格执行。

  三、费用

  此次会议单人活动费为人民币 元/人,甲方为本次服务须向乙方支付会议(活动)费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费用明细见行程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笔款项 元人民币;本委托事项履行完毕后,乙方提交实际费用明细表,甲方在收到费用明细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在收到每笔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发票。会议(活动)期间,应甲方要求或客观情况变化,在不增加乙方损失的情况下,上述费用因会议(活动)有增加或减少时,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甲乙双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结算。如果该项变化要求给乙方造成损失,或者乙方提出该项变化给甲方造成损失,并且该项损失无法挽回时,提出方应当对此损失予以赔偿。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甲方的要求事先提交本次商务(会议)活动安排方案,并取得甲方授权代表的同意;如甲方在上述方案确定后提出取消或增加等更改服务项目的要求,乙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若该等取消或变更产生实际损失时,则该损失由甲方承担。

  2.完成甲方要求及前款方案确定的事项、任务和标准;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前款方案要求,乙方应向甲方退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3.为保障参加人员在会议(活动)期间的安全,为参加活动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甲方的义务

  1.事先明确对活动安排的要求,及时审核乙方提交的安排方案,并为乙方组织安排本次商务会议(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2.对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应尽到管理职责。因非乙方原因,参加会议(活动)人员的行为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损失时,应当先行履行赔付义务。

  3.按照约定支付活动费用。否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迟延支付费用 的违约金,同时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六、协议的变更

  1.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协议条款或转让协议项下权利义务,但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将部分工作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不在此限。

  2. 一方在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后变更协议内容的,应当确保另一方的权利不会受到损害;因该变更行为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一方承担,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应当给予充分补偿。

  七、第三方责任

  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甲方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前款所述的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不包含负责运输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从居住地(或出发地)到会议(活动)地,以及从会议(活动)地返回居住地(或出发地)的航空、铁路、轮船及其长途汽车的承运人,乙方只是代购此项运输的相关运输服务,不产生委托的法律后果。若因提供此项服务的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人身、财产损失时,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运输票据向责任人及相关保险机构行使赔偿主张,乙方不负任何赔偿义务。

  八、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守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赔偿。

  九、免责条款

  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十、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约定

  1、成团人数为参考人数,具体旅游者人数按照甲方提供的名单人数计算,但甲方最迟不能晚于 20xx年 月 日向乙方提供人员名单。

  2、活动费用单价为固定价格,即 元人民币/人;暂估总费用为 元(具体金额按照实 际人数*固定单价的方法进行核算)。

  3、如遇到住宿需要住单人房间,每个住单间者需要补 元/人的住宿差价;

  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协议的执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该补充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应当履行。补充协议可以由双方授权代表或会议(活动)负责人签署。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之前甲乙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服务合同 篇7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婚礼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为

  (新郎)和

  (新娘)的婚礼仪式提供相关服务。

  本合同中“□”后内容为可选内容,双方可根据实际需求以划“√”方式选定适用,可多选。

  二、婚礼仪式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三、婚礼仪式举行地点:

  市 区(县) 路(街) 号。

  四、婚礼服务项目

  □ 策划服务 □ 主持服务 □

  □ 摄像服务 □ 摄影服务 □

  □ 化妆服务 □ 鲜花服务 □

  □ 乐队服务 □ 场地服务 □

  □ 推荐婚车服务 □ 代租婚车服务 □ 婚车租赁服务

  各个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要求和费用标准由双方以附件形式约定。

  五、服务费用及支付

  1、各项服务费用合计为 元,大写 元。

  2、本合同签订后当日,甲方应;

  □按服务费用总额的20% 即 元向乙方支付定金;

  □按服务费用总额的 % 即 元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定金和预付款可抵作服务费用;

  3、策划方案经签字确认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总额的 %,即 元。

  4、余款 元,应在 付清。

  5、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新增加或取消服务项目的,相应费用应计入服务费用总额或从服务费用总额中扣除。

  6、乙方收到钱款,应即时向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六、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

  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以及服务中所使用的各种产品,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有关规范确定的标准。

  □ 策划服务

  (1)策划方案为乙方智力成果,仅供甲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使用。甲方不得擅自将策划方案用于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或提交给第三方使用。

  (2)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策划方案,策划方案经验收合格,甲方应予以签字确认。

  □ 主持服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提供合格主持人供甲方选择。

  (2)婚礼仪式举行当日,甲方指定的主持人由于生病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亲自主持的,乙方应及时提供同级别以上的主持人代为提供服务。

  □ 推荐婚车服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为其推荐符合汽车运营管理规定的汽车租赁企业提供婚车租赁服务。

  (2)甲方应自行与乙方推荐的汽车租赁企业洽谈签约。

  □ 代租婚车服务 □ 婚车租赁服务

  (1)乙方应保证婚车符合《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DB11/T475-20xx)的要求。

  (2)乙方应保证每辆婚车配备合格驾驶员1名。

  (3)代租服务费是乙方提供婚车代租服务所应收取的报酬;婚车租赁费是甲方所应支付的婚车租用费用,其中包含车辆使用费、燃油费、驾驶员服务费,停车费、过桥费等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4)甲方不得要求婚车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

  □ 化妆服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提供试妆服务,以确定化妆师的具体人选和测试被化妆人员有无过敏反应;因化妆产生过敏反应的,应允许调换化妆品,如皮肤仍无法适应的,甲方可取消本项服务;对乙方提供的化妆师均不满意的,甲方也可取消本项服务。

  (2)化妆师人选及使用的化妆品一经确定,双方均不得随意更换。

  □ 摄像服务 □ 摄影服务

  (1)甲方变更拍摄时间应提前1日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应于拍摄前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

  (3)乙方应为婚礼仪式配备合格的摄像、摄影师和设备。

  (4)除署名权外,乙方对于摄影、摄像作品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只有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行使。

  (5)乙方留有原始图像文件或复制件的,应妥善保管,并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6)乙方应保守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甲方隐私。

  七、双方主要违约责任

  1、因自身原因,一方于婚礼仪式14日之前(不含14日)要求取消具体服务项目的,应以该项目服务费的

  %作为违约金;于婚礼仪式7日之前(不含7日)要求取消具体服务项目的,应以该项目服务费的

  %作为违约金;于婚礼仪式7日之内(含7日)要求取消具体服务项目的,应以该项目服务费的

  %作为违约金。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以外,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应支付乙方实际支出的费用;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乙方应退还该项目服务费,并按该项目服务费的

  %支付违约金。

  3、由于一方原因给另一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代租婚车服务违约责任

  (1)婚车无法按约定提供服务的,乙方除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约定的备用车辆,还应退还差额婚车租赁费。

  (2)实际婚车低于约定级别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租赁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

  (3)实际婚车数量少于约定的,乙方应退还代租服务费和相应的租赁费用,并支付相应租赁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

  (4)婚车未在约定时间内到达起始地点超过

  分钟以上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租赁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婚车未在约定时间内到达婚礼仪式举行地点超过

  分钟以上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租赁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

  (5)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婚车毁损或违反交通法规的,车辆维修费、罚款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 摄像服务违约责任 □ 摄影服务违约责任

  (1)摄影、摄像师无法按约定时间提供摄影、摄像服务的,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及时安排职业等级或技术水平相当的其他摄影、摄像师;乙方未做出替换安排或甲方不同意替换安排的,乙方应按该项服务费用的

  倍支付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照片、影像全部或部分灭失的,乙方应退还相应服务费用,并按相应服务费用的

  倍支付违约金。

  (3)乙方交付的拍摄成品中缺少约定必拍场景的,应按每个场景

  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乙方交付的拍摄成品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按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1)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全部或部分约定义务的;

  (2)甲方迟延支付全部或部分服务费用,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支付的;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或增加服务费用,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改正的; 。

  3、在婚礼仪式举行前,一方因上述以外的原因提出单方解除合同的,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有权要求解约方在

  日内按服务费用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已支付定金的,也可选择适用定金规则:甲方违反约定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违反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甲方(新郎或新娘)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

  身份证号码 : 营业执照号码 :

  住所:(新郎) 住所:

  (新娘)

  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服务合同 篇8

  最近,姚明与休斯敦火箭队的续约问题成了舆论关注的热点。其实,不管姚明是否愿意留下,只要火箭队同意留用姚明,今年他还将身披“火箭战袍”。因为姚明在20xx年与火箭队签过一份“3+1”合同,所谓“3+1”意思是:合同期前3年,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而在后1年合同期内,火箭队可以履行合同,也可以不履行合同,但姚明服从火箭队的决定。可见这个“+1”条款对于姚明来说,是带有强制性的。

  不过,姚明早就表示:“我不会忘记火箭在当初为了得到我所付出的艰辛和努力,我是一个重感情的人,做什么事情都要凭良心,如果没有什么意外,我会选择继续在火箭打球。”所以,尽管火箭湖人放走了奥尼尔,丹皮尔离开了金州勇士,而鱼腩快艇也腾出大约20xx万的薪金空间,但是这些球队最早也只能在20xx年得到这位巨人。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要问了:我们国内的用人单位是否也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类似的“3+1”合同呢?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这种约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要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劳动者续约。但如果双方依法签订了服务期协议,那就另当别论了。

  我们还是拿姚明来说事吧。假设国内的某个篮球俱乐部与姚明签订了4年期的服务期协议和3年期的劳动合同,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好比是签订了一份“3+1”合同。因为3年期的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篮球俱乐部可以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要求姚明续签“+1”期限的劳动合同,当然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就是为了掌握续签合同的主动权。但必须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或者强制性地续签剩余服务期的劳动合同,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看其是否出资招用、培训或者向劳动者提供了特殊待遇。如果未曾提供出资招用、培训或者其他特殊待遇,那就不能约定服务期。所谓特殊待遇,最主要的特征是,不是所有员工都能享受到的待遇。

  拿假设中的国内某篮球俱乐部来说,如果向姚明提供的某种待遇是俱乐部的所有成员都能享受得到的,那就不是特殊待遇,强制性地续签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而如果篮球俱乐部确实提供了特殊待遇,那么姚明就要续签剩余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否则俱乐部可以追索赔偿责任。

  当然,当劳动合同期满,篮球俱乐部也可以放弃对“+1”期限的要求,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俱乐部不得追索姚明剩余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另外,这个“+1”合同继续履行期间,如果俱乐部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

  各国的法律毕竟不同。姚明的“3+1”合同,和本市有关服务期的规定还有许多不同之处。但是,我们的用人单位在要求职工履行服务期协议时,不妨听听姚明的这段独白:“一开始我向往的是一些大城市的球队,但是经过休斯敦的一年快乐时光,如果现在叫我再一次选择的话,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火箭队,因为她给我带来快乐。”的确,法律上的约束是需要的,更重要的还是从事业发展上吸引职工。

服务合同 篇9

  甲方:(委托方)

  新郎:

  新娘:

  乙方:(婚庆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婚礼庆典服务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婚礼庆典基本情况

  举行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

  举行地点: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

  (饭店)________厅

  婚宴:共________桌

  第二条约定事项

  各具体项目类别及价款(请在选定的项目前打√,未选择项目请划去):

  总体策划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婚礼主持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婚车使用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化妆服务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纪实摄影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纪实摄像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其他服务项目价款:人民币_________元

  各项目的具体约定内容详见相关附件。

  第三条约定事项的总价款

  上条选定约定事项的价款总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

  第四条付款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按所选约定事项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________元向乙方交纳定金;

  (二)如选择婚车使用项目,则试妆、婚礼主持人见面、策划完成后付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_______元;婚礼当天车辆到达验收合格后付总价款的10%即人民币________元;

  如未选择婚车使用项目,则试妆、婚礼主持人见面、策划完成后付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__________元

  (三)完成所有服务项目后付清余款总价款的1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四)如需增加服务项目,需另订补充协议,价款及付款方式以补充协议为准;

  双方所有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结束后乙方应统一开具发票交甲方。

  第五条乙方义务

  乙方应严格遵照本合同的内容,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及要求,安全、有效、及时地完成各约定事项。

  第六条甲

  方义务

  甲方应按时支付各约定事项的价款。

  第七条任一方如单方面无故终止本合同,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元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乙方违反第五条的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乙方给予赔偿.

  第九条甲方违反第六条的约定,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甲方给予赔偿。

  第十条若附件对违约条款及赔偿标准另有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所直接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需承担责任,但该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乙方如遇不可抗力事件,经甲方同意后,可将本合同中乙方的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如该转让使甲方遭受损失的,该实际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通过下列方式(请选定的方式前打√,空置内容请划去):

  向仲裁机构(名称:)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合同的未尽事项及变更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对本合同及附件内容作补充、删减或修改等变更事宜的,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变更协议,取代其所修正的内容。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

  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与第五条的约定相对应(请在需要的项目前打√,空置项目请划去):

  附件一:总体策划约定附件二:婚礼主持约定

  附件三:婚车使用约定附件四:化妆服务约定

  附件五:摄影服务约定附件六:摄像服务约定

  附件七:其他服务项目约定附件八:补充约定

  附件九:服务变更约定□附件十:服务验收单

  合同附件上均应有甲乙双方的签名及具体签署日期。如企业另有合同附件的,其内容应当包括上列示范合同附件内容。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新郎:婚庆单位:

  新娘: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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