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服务合同合集五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服务合同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服务合同 篇1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方双方本着为社区群众提供更好的家政、保洁服务和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共创服务品牌,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家政、保洁服务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服务范围及标准
1、服务内容
(1)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选派合适的服务人员为甲方提供指定场所内的保洁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为:房屋内指定的日常保洁服务;保洁服务范围包括:全屋保洁、公共区域保洁。
(2)甲方不得给服务人员随意增加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服务内容,如需增加,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并按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服务费用。
(3)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服务,除本协议另有书面约定的,乙方应当自行携带服务所需工具及物料,并乙方应当保证服务工具及物料符合相关的卫生和环保指标。
2、服务场所
服务场所以甲方提供的具体位置为准。
3、服务时间及人数
以甲方每次提供的订单具体信息为准。
4、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订单要求完成相应服务,并严格按照《清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执行。
5、验收
甲方可以随时对乙方为其提供服务的场所进行服务结果验收,对服务质量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达标的服务可要求乙方返工或以其他方式协商处理,如订单在履行完成且乙方通知验收后的次日12点之前,甲方未验收或未反馈任何验收结果的,则视为本次服务已验收合格。
二、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
1、负责联系业主(客户)并与其签订家政服务相关协议(由乙方提供)和其他文件。
2、负责安排乙方进场服务的相关内容和细节。
3、负责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规范。
4、负责服务项目的基本定价、开票、收款。
5、负责积极配合乙方处理清洁服务中的投诉和纠纷。
6、负责给乙方人员统一配发甲方标示服装(洁具、用品、交通工具除外)。
7、负责对乙方清洁质量的回访工作,并将结果回馈给乙方。
(二)乙方
1、提供专业的、相应的服务人员。
2、按甲方的要求及规定在相应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3、负责在服务过程中,承担由乙方人为(责任)损坏客户物品、设施,所造成损失的责任。
4、负责提供所有清洁及服务所需的各项材料,用品(费用自理,不得体现乙方任何标示)。
5、承担服务中因服务人员造成的一系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如盗窃、窃取等)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全部责任。
6、执行甲方合理的服务调派工作。
7、协助甲方处理客户的各项投诉和纠纷。
8、负责物品、材料的保管。
9、入场甲方辖区人员统一穿甲方服装,在清洁保洁过程中不得向客户透露乙方公司名称,保守甲乙双方的协议秘密。
10、提供服务人员的合法证明及有关资料。
11、配备专人与甲方进行家政服务的沟通、酬金等的工作。
12、乙方应该给聘用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以及各类保险的缴纳,在进行保洁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事故、安全事故均与甲方无关。
13、甲方需提前________天通知乙方预约,否则造成损失,乙方不负责赔偿。
14、乙方禁止超出物业约定服务范围的乱收费的现象,否则甲方有权没收违约收费并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约,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结算方式
1、计算金额以甲方开具票据(收据)为依据,按照总金额的________%支付给乙方,其余部分作为甲方的管理费。
2、甲方双方无特殊情况当天计算。
3、乙方在收取甲方支付的保洁金额同时给予甲方开具相应票据(收据)。
4、乙方提供发票(管理费部分另行协商)。
五、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导致乙方不能顺利开展工作,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
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经乙方催讨后仍未支付时,对逾期未付的费用每逾期________天,按合同的________‰支付滞纳金,但累计不超过应付总金额的________%。
2、如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按时进行服务,给甲方造成恶劣影响和损失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所影响服务案例________%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该影响造成的其他损失。
六、争议解决
在履行合同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生效
在合同一式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份,合同自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签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服务合同 篇2
编号:渝房中介( )字[200 ]第( )号
重庆市房地产代办手续服务合同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委托人(甲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话
受托人(乙方)
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等级及证号
电话
注册经纪人姓名
注册证号
电话
经纪人协理姓名
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就房地产代办手续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代办的房地产基本情况
所有权人/承租人: 座落:
建筑面积/使用面积: 标的物价值(万元):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号: 预售合同登记号:
房地产权证号: 土地使用面积:
土地使用证号: 土地使用性质:
备注:
二、委托代办事项(选项打“√”)
房地产交易登记 房屋使用权过户
房屋初始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地产权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规划许可证 二手房按揭
转按揭 其他手续( )
三、委托权限(选项打“√”)
全权代理:乙方以代理人身份,代为行使甲方权利、义务。在委托权限、期限内,乙方与第三人或有关单位、部门洽谈,开展相关工作。委托人可以不到场,但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一般代理: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关咨询、劳务方面的服务,指导甲方填写、整理登记有关表格、资料,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四、限制代办情况
甲方不得将具有下列情形的房地产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服务,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赔偿概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的下列服务或在合同履行中发现下列情况随时终止合同:
1、被司法机关查封、罚没、财产保全等;
2、属公告拆迁范围,即将实施拆迁的;
3、已作为抵押担保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或未告知受让人的;
4、共有人或同住家庭成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
5、弄虚作假和非正当交易一经发现的;
6、其他限制交易的情况。
五、甲方应遵守的约定
1、应出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真实的身份资料证明;
2、提交代办事项所需的、真实合法的、齐备的证件资料;
3、如实申报交易价格,缴纳有关税费;
4、有责任如实向乙方和登记机关介绍房屋基本情况及交易情况,并为其提供查勘现场的条件;
5、甲方对所提供的一切文件和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甲方委托提供的权属文件及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六、乙方应遵守的约定
1、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经营资料证明;
2、在授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代办服务工作;
3、如实介绍代办的程序、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
4、协助整理有关资料,填写相关表格,代为呈送登记要件至办证机关;
5、将代办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告之甲方;
6、在约定的时限内办理完甲方委托的事项,领取有关证件及登记合同;
7、为委托人保守其交易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甲方应交付代办事项所需的证件(选项打“√”不选“×”)
房屋所有权证 国土使用证
买卖合同 抵押合同
借款合同 上级机关批文
董事会决议 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结婚证 身份证明
其他
八、代办时限
从甲方登记要件交验齐全之日起, 共____ 个工作日内完成代办事项。
九、代办服务费及付款方式
乙方全部完成甲方委托事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代办服务费总额为____ 元(大写)。
付款方式如下(选项打“√”不选“×”)
合同签定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代办服务费和税费。
合同签定后,乙方预收甲方代办服务费和税费____ 元(大写 ____ ),在领证时一次性结算。
因甲方原因中途停止委托的,甲方应按代办服务费总额的____ %支付已乙方劳务费。
乙方所收各项费用必须开具有乙方代办机构财务专用章的收款票据。
十、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为代办服务费的____%。
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选项打“√”) :
1、 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
2、 向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十二、本合同(含附件____ 页)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办证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章即刻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注册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服务合同 篇3
委 托 方(甲方):
受 托 方(乙方):
项目名称:
为营造整洁、卫生的医疗环境,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属范围内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实行托管。乙方承诺保证以满意的服务及双方约定的卫生质量标准为甲方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一、合同概况
合同名称:泌阳心脑血管医院卫生保洁、服务合同书。
服务地点:泌阳心脑血管医院。
服务内容:对医院内部所有公共区域进行卫生保洁。
工作范围:医院大楼内公共走廊,门诊室,病房,会议室,医院院内
停车场。
保洁人员工作标准:
1)遵纪守法、服从领导;统一着装,仪表整洁;配证上岗,文明用语;行为规范,服务热情。
2)保持医院范围内的清洁,病室及阳台地面清洁,每天至少全面保洁2次,随脏随洁,确保地面光洁无尘;卫生清洁过程中应避免灰尘飞扬。
3)墙壁、门窗玻璃:洁净、光亮,无灰尘、蜘蛛网、污渍、乱贴乱画,墙壁、门窗玻璃每周至少全面保洁3次。
4)垃圾袋装化,垃圾袋随满随换,不得散倒垃圾。
5)卫生间:每天进行全面保洁,加强巡视,随脏随洁,洗手池、便池、扶手等每周消毒处理1次,符合院方要求。保持卫生间无积水、污渍、杂物;洗手盆池、水龙头干净明亮;便器无水垢、印迹、尿碱、异味;瓷片墙面、沐浴房玻璃干净明亮,垃圾装满及时倾倒并更换垃圾袋。
6)走廊、门厅、楼梯全面保洁每天至少4次,随脏随洁,地面每日消毒1次。走廊墙面每日保洁,全面保洁每周1次,包括各种制度牌、门牌、橱窗等。
7)办公室、值班室、医生办公室:会议室每日保洁2次,确保室内桌柜面、地面光亮无尘、卫生间洁净,室内彻底全面保洁至少1次/周。
8)负责对甲方院内所有的生活垃圾的处理。以及
9)在院方的各种重大活动中,做好各项保洁工作。院方各项应急需要的保洁工作。省、市级突击性检查卫生工作(确保合格,院方单方面有权决定酌情奖励)。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对乙方保洁服务工作的内容、范围和标准,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考核,配合乙方全面做好本合同各项保洁服务工作。
2)甲方可随时组织人员对乙方保洁服务工作进行抽检。
3)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4)向乙方无偿提供保洁用水、用电。
5)向乙方提供存放物料的地方和办公场所。
6)有告知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有关保洁工作的义务。
7)有对乙方不合格工作人员建议辞退的权利。
8)甲方任何人员没有权利安排乙方工作人员进行合同以外和具有危险性的工作。
9)如果在处理生活垃圾的过程中出现卫生和城管部门的罚款和其他的付费项目,均有甲方出面解决和付费。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合同规定工作范围及内容的全面组织实施工作,员工一律统一着装,定岗位,持证上岗。
2)乙方人员如发现设备故障和可疑人员应及时向甲方管理部门报告。
3)保证环境卫生质量,提供优质服务。
4)爱护甲方的设备设施,节约用水、用电。
5)负责对所属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管理以及员工的培训,如造成与甲方员工或乙方内部员工之间发生纠纷,给予处理。
6)文明礼貌优质服务,乙方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能大声喧哗,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乙方工作人员与他人发生口角、打骂事件。
三、报酬支付
甲方应付服务费,每年大写 人民币,每月一个结帐周期,每月 日前甲方以 形式支付乙方上月保洁费用。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在保洁工作中,如果损坏甲方的物品,应该按价赔偿。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支付乙方酬金,则逾期付款之日起,按应付款额每日承担乙方1%的滞纳金。
五、合同履行期限
此次项目合同期限为1年,自20_年十月十日起至20_年十月十日止
六、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如一方欲变更或中途终止合同,需提前壹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15日内予以答复,任何一方不能按时答复,都要赔偿另一方壹月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2、合同期内甲方除支付乙方的每月报酬外,需要乙方承担其他的额外工作,要提前通知乙方负责人,并协商这项工作的费用。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申请仲裁。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因工作量的增大和物价和成本的提高,可双方协商适当增加保洁费用,另外签定补充协议,和本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应。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务合同 篇4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b座605/606/607室,邮编:450002,电话:65995111/66335222/66956777/66253888,传真:66253888
法定代表人:席庆超,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因办理事宜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律师的代理服务范围如下:
第二条:乙方接受委托并应甲方的要求,指派律师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
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为二人时,至少有一名律师亲自出庭。承办律师可以将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律师助理办理,律师助理对承办律师负责。
第三条:乙方承办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四条:甲方应保证委托的事项合法并将乙方的工作成果用于合法目的。
甲方只能将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用于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目的,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该成果泄露给与本案范围和目的无关的其他第三人。
第五条: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对乙方的询问、了解作客观的陈述。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证据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真实的.证据,并对虚假陈述作真实澄清。甲方拒绝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第三方表明乙方与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协助,如签署有关协议、法律文书、证实委托关系等。
第七条:乙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故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可终止委托。
第八条: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同意后负责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第九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背景资料以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甲方随时可向乙方了解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确有必要的,乙方应应甲方要求出具阶段进展报告。
第十一条:交通费、行政收费、通讯费、传真费以及文件邮寄费用的处理:
乙方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通讯费、传真费以及文件邮寄费用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预付人民币元,乙方按实际支出和有效凭证核销,多退少补。
(2)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实行包干制,不退不补,乙方亦毋须出具差旅费票据作为报销凭据。
(3)亦包括在律师服务费中。
第十二条: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按以下方式处理:
1、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共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日付清,如甲方需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外的其他事务,将根据乙方的收费标准另行支付。
2、律师收取律师费,应出具本合同项下的法定结算凭证发票。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如果委托事项违法或违背律师职业道德,或者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无法定事由不得中途解约,若甲方中途解约,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乙方不予退还;若乙方中途解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乙方所在地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第十七条:关于本合同的变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
代表:律师:
服务合同 篇5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xx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医疗服务合同。
第二条 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乙方应当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管理人员和一名财务管理人员(二级专科医疗机构视实际情况定),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 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约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 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同时,乙方必须向参保人员及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晰、准确、真实。
第五条 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自费费用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
第六条 甲方应保证医保信息系统整体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及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乙方应保证其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保证与其系统连接的准确性;乙方应满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保证乙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乙方应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对乙方信息系统准确性和安全性的检查。
第七条 乙方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当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包括《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在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就诊时还应当认真核验登记项目。发现就医者身份与所持医保就医凭证不符时应当拒绝记账,扣留医保就医凭证,并及时通知甲方。对乙方明知他人冒名顶替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对乙方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并向甲方举报违规情况的,经查实,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奖励。
第八条 乙方对参保人员在本院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各类检查结果,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互相认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否则,甲方将追回相关的违规费用。
第九条 乙方应当按照《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沪医保〔20xx〕92号)为参保人员配药。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限2周内用量。对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第十条 参保人员要求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
第十一条 乙方经甲方准予开展的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应严格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乙方在机构新建、扩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新的一次性贵重医用器械等时应事先与甲方协商,未经协商事项所发生的医保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甲方可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xx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对乙方的预付费用实行暂缓支付。
第十五条 甲方在年终时对乙方实行考核扣减和分担清算,对超预算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合同范本《医疗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乙方应当按甲方规定的程序与时限,在日对帐通过并正确上传数据后,申报参保人员上月的医疗费用,由甲方进行审核;对未能通过日对帐或明细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可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其医保费用的申报结算。甲方在接到乙方医保费用申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乙方拨付;对违反规定的医保费用,甲方有权作出暂缓支付、不予支付或扣减处理的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和检查。乙方应按规定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当予以合作。甲方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向乙方反馈,并在10日之内接受乙方的陈诉和申辩。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加强医保支付费用的预算管理,若乙方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比例较高的,甲方将对乙方的医保费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甲方在对乙方监督检查时,可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门诊处方、住院病史或原始凭证,对违规费用加倍予以追回。
第二十条 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整改、追回费用、根据情节轻重处予通报批评或3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1.在诊疗过程中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相符合或提供过度医疗服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2.违反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
3.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的;
4.其他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除按第二十条处理外,还可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对其医保约定服务项目或相关科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结算;对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其医保结算关系,或解除本约定书:
1.私自联网并申请结算有关医保费用的;
2.为未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的;
3.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或执业地址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并发生医保费用结算的;
4.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的人员或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且发生医保费用结算的;
5.未经许可或不按医保规定开展约定的服务项目,并结算医保费用的;
6.通过制作虚假医疗文书或凭证等,骗取医保基金的;
7.无故拒绝、推诿病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8.其他严重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甲方若发现乙方的执业医师或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医保规定的,可处以警告;对情节严重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除处以警告处理外,还可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对其提供医疗服务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结算:
1.滥用药物、无指征或重复检查、滥作辅助性治疗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2.协助非参保人员冒充参保人员就医,并结算医保费用的;
3.串通参保人员伪造或篡改处方或医疗费用收据等,骗取医保基金的;
4.其他严重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约定书执行期间,乙方机构合并或机构性质、执业地址、执业范围、核定床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xx〕1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或进行变更登记。否则,甲方可停止其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
第二十四条 本约定书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采取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在甲乙双方的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约定书有效期自20xx年8月1日起至20xx年7月31日止。约定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约定书。若乙方在当期约定书有效期内未受到甲方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本约定书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乙方在次年仍未受上述处理的,本约定书有效期再自动延长一年。本约定书有效期(包括延长期)总共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 在本约定书延长期内,甲乙双方对需修改的约定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提出终止约定的,自终止约定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本约定书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约定书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约定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县医保办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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