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物业服务合同4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物业服务合同4篇,欢迎大家分享。
物业服务合同 篇1
委托方XX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________
受委托方: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住宅及配套设施
座落位置: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甲19号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第一条 根据《怡清园业主公约》、《怡清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怡清园业主委员会委托________公司为怡清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受托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合同约定。
第二条 委托服务的事项
受托方应提供以下服务: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包括:楼盖、屋顶、外墙、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2、共用设施、设备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包括:道路、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自行车棚、停车场、污水管、共用照明、供暖锅炉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门禁、电梯等;
3、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
4、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处理等;
5、小区内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维护;
6、用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手段维持公共秩序,阻止可疑之人进入本小区,将在本小区内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送有司查办;
7、保管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8、按xx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水电等费用;
9、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根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限于紧急状态且不得使用器械)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向法院起诉等必要措施;
10、其他通常应当由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小区公共服务,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受托方可以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或服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嫁给第三方。
受托方不履行上述某项义务或提前终止合同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条 服务收费标准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向受托方交纳以下费用:
1、保洁费(含化粪池清掏费和垃圾清运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XX元收取;
2、保安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 XX元收取;
3、小区绿化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 XX元收取;
4、门禁、监控、消防系统运行费公共照明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XX元收取;
5、水泵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XX元收取,无水泵的二、三号楼不收;
6、电梯费(含电梯检验费与电梯用电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XX元收取,无电梯的二、三号楼不收;
7、公共设施维修费,由受托方按套内面积每平方米每季XX元收取;
8、管理费(含营业税与物业服务公司的利润),由受托方按套内面积每平方米每季 X元收取;
9、供暖费,由受托方按套内面积每平方米每个供暖年度 XX 元收取;
10、停车管理费,由受托方按地上每车每季 XX元、地下每车每季 XX元收取;停车场地使用费,由受托方按地上每车每季XX元、地下每车每季 XX元收取;临时停车,每次逗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来客免收,超过2小时的按地上每车每小时 1 元、地下每车半小时 1元收取管理费,超过半小时算一小时,不足半小时不算,大型车辆加倍。
商铺的管理费、暖气费按套内面积收取。第1-6项收费按每100平米套内面积折算为一户,电梯费暂不收取。如商铺需要经常性地使用电梯,须事先与业主委员会商定电梯费价格。
第四条 交费办法
上述第1-7项收费及第9项供暖费、第10项车辆管理费应与受托方完成相关任务的支出(含提供相关劳务的工人工资)相符,多余部分受托方应交给业主委员会,归全体业主共有。停车场地使用费应于收费后按季交给产权人或共同产权人(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受托方的利润与受托方管理层的工资只能从管理费中提取。
管理费于提供服务后按季交纳,暖气费按供暖年度预交,其他费用均按季预交交。相关服务开始提供满一月后尚未交纳的,受托方可以在公告栏公示催交。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或由物业代收、代交的费用逾期的,从享受服务满一月之日起受托方可以加收滞纳金:逾期的第一个月,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的第二个月,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从逾期的第三个月起,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五条 家庭服务
受托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一周内制定各种家庭维修服务的收费标准(维修辅助材料如螺丝、钉子、凝结剂等包括在维修服务费内)与保证修理质量的时间,报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公布。房屋自有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出委托时,受托方必须接受委托并按公布的标准收费;在保质时间内出现修理质量问题的,受托方应当免费返修。房屋自有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需要的主要材料用户可自行购买,如需受托方提供则应先跟用户就材料价格达成一致意见。
第六条 服务标准
受托方的服务质量应达到下列要求:
1、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建立维修服务回访制度,每年进行年检并保存大、中、小修的相关记录,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2、保洁服务:居住区域的道路、楼梯每天清扫一次,垃圾每天清运一次,及时清理居住区内公共场所的废弃物,及时清扫积水和积雪,及时组织清理乱堆放的物品、乱张贴的宣传品。
3、保安服务:24小时专人值守,进行日常巡查,对火警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件以及其它紧急情况有处理预案并于事发时及时处理,配合派出所处理区内的违法现象,不得对业主及其家属使用暴力,对来犯外人使用暴力时不得超出正当防卫限度。
4、绿化管理:绿地无杂物,基本无裸露土地,草木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及病虫害现象。
5、消防管理:建立消防责任制,定期进行消防训练,定期巡查、检修消防设备,保证消防设备完好并有明显标志。
6、车辆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设有专人负责看管,对区内停放车辆的人为损伤与区内停放车辆的失窃负补充责任(就侵权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后剩余的损失负责)
7、装修管理:监督业主和施工单位遵照有关规定进行装修并对装修过程进行监控。
8、档案资料管理:设专人管理,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并对物业基础资料和业主入住后的相关资料统一管理。
9、急修:12小时内完成,及时率达95%以上;小修:72小时内完成,及时率达80%以上。
10、供暖:保证门窗长时间关闭的情况下顶楼北向房间气温不低于15度。
第七条 保障措施
为保证以上约定达到目的,委托方享有下列权利:
1、审定受托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及需要业主与物业使用人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
2、检查受托方管理、服务工作的执行情况;
3、审查受托方的费用支出情况(管理费除外)并在小区内公告;
4、按季(或按半年、按年,依群众意见的强烈程度而定)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受托方工作的满意程度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的样本数不得低于100人。
委托方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履行如下义务:
1、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受托方无偿提供套内面积____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已提供);
2、向受托方提供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这些材料已由开发商交给受托方);
3、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协助受托方催交;
4、协助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物业服务与收费遗留问题。
第八条 奖惩
受托方提供服务或进行管理应尽量做到服务及时、高效(质量)节约、和善,使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受托方的服务与管理满意。民意测验将对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委托事项分别按及时、高效(质量)节约、和善四个指标打分后取平均值。民意测验对受托方的平均满意率达到60%为受托方取得全部管理费的条件。平均满意率每降低5个百分点,应扣减测验前一季度和测验后一季度的管理费各5%.平均满意率不足40%,委托方可提前单方解除合同并免除负违约责任。平均满意率超过80%,或平均满意率超过70%且有明显的通货膨胀(10%以上),委托方应建议业主大会适当提高下一年度的管理费标准。
第九条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本合同到期时,任何一方不愿续约的,应当提前30天告知对方,否则视为同意本合同自动顺延一年。但因服务质量太差导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抽样调查平均满意率低于40%而提前解除合同的,不受“提前告知”条款限制。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受托方必须于10日内向委托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委托方应当采用公告催交、出具证明材料、出庭作证等方式协助受托方追收欠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交纳的费用。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草签后需依《怡清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15天后无异议或异议者不足规定人数的,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合同正式生效。
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时可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补充协议实质性地修改了合同条款的,需要完成《怡清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公示程序。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当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方签章: 受托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物业服务合同 篇2
一、当前理论界通说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团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的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支付管理费用为内容的,规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权利义务的协议。在该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为业主及业主团体,即委托人;另一方为物业管理公司,即受托人。通说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其理由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具体体现在:
(一)两者的价值取向(或者目的)基本一致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为了克服自己的某些不足,而利用受托人的优势为自己处理一定事务的合同。而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依据“自己事务自己管理”的原则,其本应亲自对物业进行管理,但是,业主由于人数众多、精力、时间、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根本不能亲自管理物业,因而授权业主委员会代替业主,与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有效管理,以期达到物业保值、增值的目的。由此可见,就价值取向(或目的)而言,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基本一致。
(二)两者均以相互信任为订立合同的基础
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既然是利用受托人的优势为自己提供服务,就必然要对受托人的资信、技能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双方以相互信任为基础签订合同。作为委托方的业主之所以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替之对物业进行管理,是因为国家对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公司要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能力,其从业人员也要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并且《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参见20xx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和第33条)。业主也只有在了解了上述情况并对各物业管理公司的资信、服务业绩、业绩等进行综合比较的基础上,才会根据自己的意志在公平的条件下,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当然,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业主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但是,物业服务合同一旦成立,没有法定或约定原因,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显然,物业服务合同和委托合同均以相互信任为基础,而且更加强调委托人(业主)对受托人(物业管理公司)的信任。
(三)有偿的委托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主要承担缴纳费用、支付报酬的义务,受托人则负有处理委托事务以及报告的义务,相应地,双方互享有权利。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也完全符合这一特征。委托方(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负有缴纳服务费用、支付适当报酬以使物业管理公司继续经营的义务,而受托方(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依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维修、养护物业,保持区域内整洁的环境和良好的秩序义务。相应地,委托方享有获得良好物业服务的权利,受托方享有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权利。
(四)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而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条说明委托合同存在有偿与无偿之分。而物业服务合同则是一种有偿委托合同,物业服务的目的在于确保物业的保值、增值,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物业管理公司运用专业技术和管理手段,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向小区业主提供综合性、专业性的服务,相应地就必须要求业主支付费用和报酬,否则物业管理公司就没有了生存的基础,也就失去了提供物业服务的动力。
(五)两者均是诺成性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①一般理论认为委托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②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主要是面向全体业主的,只要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一旦签订即告成立。
二、笔者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不是委托合同,至少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委托合同
20xx年8月完成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将“物业管理合同”单列为第五十二章,共有十四条,该草案将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归位于委托合同,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相比,还有很多特殊之处。具体如下:
(一)主体的特殊性
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中,只涉及两方主体,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且双方不以其它条件为要件。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可能涉及四方主体,即开发商、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但是,在不同阶段,具体涉及的主体是不一样的:1.物业开始销售后,业主入住达到符合召开业主大会的法定比率后,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此时,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涉及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三方主体。2.在物业销售开始后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则由开发商作为“大业主”选聘临时的物业管理公司。此时,合同法律关系涉及开发商、部分已经购房的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三方主体。3.由于我国现实还存在部分小区是由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公房转化而来,业主团体自治意识还不是很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自行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与之签订服务合同。此时,合同法律关系就仅仅存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两方主体。4.以上所述是在合同签订阶段,而在合同履行阶段,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都享有一定的权利,负有一定的义务。此时,合同法律关系涉及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四方主体。
另外,物业服务合同的受托方只能是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不仅必须是独立的法人,而且必须具备相应地资质。这是因为物业管理是一项综合的、专业性强的活动,只有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组织才能提供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相同的管理服务。
(二)形式的要式性
委托合同可以为要式也可以为不要式,而《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则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为要式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三)解除合同的严格性
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而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需要有严格条件,《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3款规定:业主大会作出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同样对于业主委员会违反合同约定,错误地行使权利或不履行相应地义务,使物业管理公司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如果任由一方随意解除合同,必然会造成物业管理公司短期行为,小区管理极度不稳定,从根本上造成对全体业主利益的损害,并且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激化各种社会矛盾。
(四)转委托的范围限制性不同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要亲自处理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没有范围限制,因为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信任才成立的。《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则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不需要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这主要是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小区业主利益。
(五)隐名代理问题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发生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在合同履行阶段,物业管理公司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即使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物业服务合同也只能约束物业管理公司与第三人,发生的后果直接归属于物业管理公司,而不是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例如:物业管理公司以自己名义与清洁工签订合同并且清洁工知道物业服务合同的存在,当清洁工因为意外事件受到伤害,此时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排除物业管理公司与专业清洁公司签订合同,因为此时涉及的是民法中雇佣关系,应由清洁公司承担责任)?如果由业主来承担责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是一种委托合同,发生的后果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在实践中是不现实的,因为业主并没有为任何侵权行为,依据“自己行为自己负责”的法理,要求不是行为主体的业主承担责任是不合适的,虽然物业管理公司是因为业主的利益与之签订合同,但是不能因此就必然得出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结论,同时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众多,假如由业主承担责任,究竟如何分配才能公平?因此由业主承担责任是不公平而且是不现实的;同样由业主委员会承担责任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在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如何本身还不统一,业主委员会是否为法人机构,是否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非法人组织,是否具有一般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都没有做出清楚的回答,虽然业主委员会有自己的名称、场所,但是没有独立的财产、组织机构,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是最可行也是正确的。
(六)归责原则
委托合同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具体体现在:1、如果委托合同是有偿的,那么,()只有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2、如果委托合同是无偿的,那么,只有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而物业服务合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物业管理公司有没有过错,只要其没有按照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或者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符合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或者标准,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物业服务合同不是一种委托合同,至少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委托合同,现行合同法中没有任何一个合同类型可以包容物业服务合同,因此,从性质上说物业服务合同应属于混合型合同。国家建设部20xx年9月6日颁布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是以20xx年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52章所规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而是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标题,不仅可以说明建设部似乎已经清楚、准确的认识到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是综合性的服务合同,而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而且这也是上述理论的一次成功的立法实践
物业服务合同 篇3
甲方(业主大会):____________
乙方(物业管理企业):________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业主大会)
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委员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物业管理企业)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物业区域《业主公约》的约定,甲方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选聘乙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________(物业名称)实施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
占地面积: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四至:东至:______南至:______西至:______北至: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具体物业构成明细及所配置的共用设备设施明细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二章 委托服务事项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为:
1.物业共用部分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分具体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垃圾通道、污水管、雨水管、楼道灯、避雷装置、____________________。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具体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____________________。
3.市政共用设施(不属市政部门管理的)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水池、井、停车场、?路灯_______。
4.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公厕、_____________。
6.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
7.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的管理。
8.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9.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0.物业项目使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______承担。
第十条 停车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的,使用人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该项停车费中________元/个·月的停车管理服务费归乙方所有,其余停车费为全体业主所有,可根据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支出或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2.停车场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业主享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________元/个·月、车库车位________元/个·月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3.车位权属系业主的,应按露天车位________元/个·月、车库车位______元/个·月标准或按占地面积(包括公摊面积)_____元/平方米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协议》,明确双方在停车位使用及管理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全体业主或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使用会所,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使用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乙方经营管理会所,可按______标准提取管理服务费;乙方经营配套商业设施,可按______标准提取管理服务费;乙方经营管理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按______标准提取管理服务费。
第十四条 乙方利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共用部位、共有设备设施进行经营(如:设置商业广告招牌),应当征得甲方相关业主的同意,所得收益扣除乙方管理服务成本和佣金后剩余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归全体业主所有,可根据业主公约的规定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乙方接受业主委托,提供专项服务的,专项服务的内容和费用按其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和大中修方案的财务预算和决算,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计划的实施;
3.制订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方面的规章制度;
4.审批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项目和使用预算,负责组织对物业设施、设备和共用部分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
5.定期听取乙方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定期向业主公布报告;
6.代表本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
7.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8.监督乙方实施物业服务的其他行为;
9.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有权与乙方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专业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10.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绿化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资料;
(2)规划设计资料;
(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2.协助乙方督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依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3.协助乙方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配合做好相关业主的工作,并协助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4.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使用人与乙方的关系;
5.负责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续筹;
6.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7.协助乙方对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8.协调、配合乙方共同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相关遗留问题;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享有的权利:
1.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本服务合同进行管理,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2.按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3.可以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4.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5.自主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管理事项获取不当利益;
6.对欠费业主停止约定服务或进行法律诉讼,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
7.根据甲方授权,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8.根据甲方授权,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
9.根据甲方授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
10.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履行合同、提供物业服务;
2.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3.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和签认工作;
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向业主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5.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维修保养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仅适用酬金制收费方式),经依法议定后组织实施;
6.制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规章制度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7.协助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保安人员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时,要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8.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甲方审批,并且每六个月应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帐目,每年与甲方共同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应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告之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负责监督;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请相关部门处理;
10.非经甲方和相关业主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
1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12.不得在处理物业管理事务的活动中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13.本合同终止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及时如数地移交给甲方。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九条 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其中包括:办公用房______平方米(含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位于______,______住宿用房_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其他用房_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由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产及时如数地移交给甲方。
第七章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及解除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甲方作出续聘或选聘的决定,在甲方与续聘或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物业项目因拆迁等原因灭失的;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3.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决定解除合同的;
4.二分之一业主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物业管理活动无法正常开展,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需提前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时即行解除,并在二十日内办理交接,在办理交接期间,乙方应维护本物业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支付费用。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因管理不善造成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损害,达不到使用功能和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可要求甲方履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清退,并由乙方按多收费用的3倍标准给予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赔偿。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管理服务不能达到本合同“物业服务质量”约定的,由乙方按以下标准赔偿损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如数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日万分之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双方约定,以下条件下所致的损害,可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或物业价值的贬损;
2.因物业本身固有的瑕疵造成的损害;
3.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的(除排危抢险情形以外,乙方应事先通知业主及使用人);
4.因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供热、供冷、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的效力及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可监督本合同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调解,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选择以下_______方式解决:
1.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人民法院诉讼。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_______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自_______起生效。
物业服务合同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物权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伴海山庄物业服务事项达成共识并订立本合同。
第2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别墅、连体住宅
座落位置: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山海天路北。
占地面积:62504.2平方米。
建筑面积:约34000平方米。
第3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4条本物业小区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5条本物业小区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第6条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7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及构筑物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及设施、配电房等。
第8条公共绿地、公共场所内的花木、公共场所内的建筑小品的养护与管理。庭院内的绿地、花木可以应业主要求给予适当管理。
第9条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公共场所、场地的清扫保洁及垃圾的收集。
第10条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小区公共秩序。
第11条进一步完善物业档案管理。
第12条按照《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做好小区维修基金利息及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13条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可以委托乙方实施,但委托方要承担一切费用。
第14条规劝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伴海山庄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决议及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15条委托管理期限为二年。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16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代表和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监督业主、使用人遵守《伴海山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4、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议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维修财务预算及决算;
6、查阅本小区物业档案资料(与物业公司内部管理有关的资料除外);
7、向业主筹集或续筹维修资金,审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8、监督公共建筑、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及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二)甲方义务
1、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乙方;
2、保证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守《伴海山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和小区物业管理制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3、协助乙方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各项管理目标;
4、当业主、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时,协助乙方催交;
5、协助乙方搞好社区文化和社区服务工作。
第17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实施管理;
2、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编制维修基金使用计划及预决算报告;
3、编制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
4、依照本合同和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5、负责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6、规劝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及《伴海山庄管理规约》的行为;
7、有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工程的权力;但不得将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
8、当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9、依法向业主、使用人追缴欠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乙方的义务
1、履行本物业服务合同并依法经营;
2、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3、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4、对本物业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经甲方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5、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定时向业主公布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使用管理情况;
6、向业主、使用人提供优良生活工作环境,搞好社区文化和社区服务;
7、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8、定期对房屋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和险情;
9、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向甲方移交相关资料和设施设备。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标准
第18条依据国家、山东省和日照市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屋及共用设备管理
1、小区园区、房屋幢号、户号有明显标志,设有引导方向平面图、指路牌和引导牌。
2、物业管理人员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进一步完善房屋档案资料,包括按幢、户立档,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便于查阅。
(二)共用设施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3、保持道路畅通。
4、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
(三)绿化及养护管理
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清除枯叶。
(四)环境卫生管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善,设有果皮箱、垃圾箱等保洁设施。
2、道路、公共绿地、公用场地,保持清洁。
3、雪后及时扫净小区内道路积雪;雨后及时清理污水。
4、公共场所发现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现象及时制止或处理。
5、发现小区内有乱搭乱建的现象及时劝阻。
(五)社区秩序维护
1、小区内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严禁脱岗。
2、值班人员统一着装,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责任到人,相片公示,有值班巡逻记录,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3、进一步完善小区内的监控工作,监控设备完好,监控画面尽量保持清晰;无特殊情况监控资料7天有效。设施设备的完善、改造或更新,需要动用维修基金的按照以上相关条款执行。
(六)消防
1、消防系统标志明显,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2、配备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七)公共文体娱乐场所原则上仅对小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开放。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19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依照日照市物价局的批复,住宅房屋,乙方按业主房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0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二)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20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费用,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21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甲方义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
第22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标准管理物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第23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24条乙方不按规定和甲方审定的计划使用维修基金,或将维修基金利息挪作他用的,甲方有权制止。
第八章附则
第25条本合同期满前二个月甲乙双方应就续签合同事宜进行协商。
第26条双方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但是补充协议须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7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8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报请物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时双方同意:
(一)由日照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9条其他约定:
1、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2、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或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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