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签订合同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交易的终极目标,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据有关专家介绍,合同不规范是二手房买卖纠纷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可以说,签订规范的合同已成为防止二手房买卖纠纷一个关键的措施。一般来说,以下几个方面是市民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的问题:
(一)写清房屋的具体情况,如地址、面积、楼层等。
(二)明确房价具体包括哪些设施、项目,如屋内哪些设施是在房价之内,哪些是要另外计算费用的;煤气、维修基金是否也包括在房价之内等。市民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上家口头保证,屋内的装修及家具如铝合金门窗、地板、空调、热水器等全部赠送,而等到实际交房时,下家却发现屋内已空空如也,上家承诺的空调、热水器也不见踪影,有些上家则改口说可以折价卖给下家。其实这种纠纷的发生完全可以避免,只要把上家的口头承诺留在白纸黑字的在合同之中就可以了。
(三)细化付款方式。在此推荐给市民如下步骤的付款方式:
1、决定买房时,和上家或中介公司签订一个定金合同,并付一定数额的定金,需注意的是定金合同中要写明具体的房价;
2、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付第一笔房款,所付定金同时转为房款;
3、把过户手续交到交易中心当天,付第二笔房款;
4、下家拿到产证的当天,付第三笔房款;
5、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当天,付清全部房款。
其中,有些步骤是可以省略的,如付定金;也有些步骤是可以合并到一起的',如第二和第三可合为一步,第四和第五可合为一步。
(四)确定房屋交接日期。过户日期和房屋交接日期是两码事,不能混淆。过户日期是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日期,而房屋交接日期直接决定了屋内的水电煤等费用是由上家还是下家付。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注明房屋交接日期是在过户后第几个工作日或双方约定具体日期。房屋交接前的产生的费用由上家承担,房屋交验后产生的费用由下家承担。
(五)莫忘违约责任。在合同中标明各方的责任、义务,有利于避免纠纷的发生。如违约金的具体数额、逾期付款的责任及其他违约情况的处理等,都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哪些情况下签订二手房合同无效: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 以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 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 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7) 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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