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

时间:2021-06-25 19:25:01 抵押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抵押合同模板汇编6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抵押合同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选抵押合同模板汇编6篇

抵押合同 篇1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住址: 联系方式: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营业地址: 联系方式:

  为了确保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1.1 甲方是抵押物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 享有对抵押物的完全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 完全了解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

  全真实;

  1.3 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4 已对抵押物的瑕疵向乙方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1.5 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1.6 抵押物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已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1.7押物没有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或虽已设立抵押,但已经将设立抵押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1.8 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抵押事项取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1.9 甲方以仔细阅读乙方与被担保人合同编号为 的内容,担保完全出于自愿。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2.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其与 (以下简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定的主合同(名称: 编号: )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

  2.2 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

  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及差旅费等)。

  第四条 抵押物

  4.1、抵押物为 位于 。 抵押物的价值约定为 元;

  4.2、乙方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4.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主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乙方有权收取自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4 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乙方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乙方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4.5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乙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6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 乙方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4.7、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或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证明;

  4.8 、抵押物毁损、 灭失或被征收的, 甲方所获得的保险金、 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 或经乙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第五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乙双方应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 日内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6.1抵押期间,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行使以下行为

  6.1.1转让和赠与抵押物及其所享有的份额;

  6.1.2对本合同下的抵押物再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以及出租抵押物;

  6.2抵押期间,甲方经乙方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应当就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方提前清偿或提存。转让价款超过主合同债务数额的部分所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补足;

  6.3抵押期间,乙方将主合同的债权转让第三人的,甲方仍在原来抵押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

  6.4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 应立即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6.5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避免侵害;

  6.6甲方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鉴定、估价、登记、公证、提存及其他有关费用;

  6.7对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1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下的抵押物。

  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7.2.1依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主合同的债权未受清偿;

  7.2.2发生本合同第6.4条所述情形,甲方未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7.2.3甲方或被担保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等情形足以影响其清偿能力;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7.3被担保人自然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以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虽有上述人员但其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

  7.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7.5乙方实现抵押权时,可通过与乙方协商,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甲乙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乙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7.6 乙方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

  是由第三人提供,乙方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甲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乙方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甲方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7.7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

  7.8 甲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其它应付款项,并履行了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后,抵押权终止,乙方应协助甲方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保证与承诺,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8.2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6.1条的规定,擅自处分抵押物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合同债权总额30%的违约金。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9.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9.2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__________人民法院

  十一条 其它

  11.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交备案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抵押物共有人:

抵押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抵押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 号:

  电话: 邮政编码:

  抵押权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 万元整,抵押率为 %。实际抵押额为 万元整。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 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抵押价额 %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 抵押财产中的 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 抵押财产意外毁损的风险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主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乙方并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由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甲方有权用主合同中尚未偿还的借款与被毁损的抵押财产相抵销,并可追索剩余价款。或者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 %的违约金。

  4.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5.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 %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抵押财产清单一式 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抵押合同 篇3

  出租人:

  承租人:租赁合同(三) 与

  在广州市海珠区共同签署

  目录

  章节 页码

  第一条释义………………………………………………………… 3

  第二条反商业贿赂………………………………………………… 3

  第三条租赁物权属………………………………………………… 4

  第四条租期及租赁物交付…………………………………………

  第五条租金………………………………………………………… 5

  第六条租赁物业维修责任及返还要求…………………………… 6

  第七条转让和转租…………………………………………………

  第八条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特别约定……………………………

  第九条合同解除……………………………………………………

  第十条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

  租赁合同

  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 释义

  本合同中,双方均认可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指 本合同及甲、乙双方经共同签署而作出的对本合同之补充、修

  正或解释等特别约定;

  “标的物业” 指 位于市路号 层 房位臵之房屋及“租赁物业”

  “租赁物”

  “标的区域” 指 标的物业内,乙方所承租的部分,即 ,及该部分所应享“租赁区域” 有的标的物业之附属区域及附属配套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地

  下餐厅、员工宿舍、仓库、办公室、电梯、消防泵房、热水泵房、

  配电房等)。租赁面积为平方米。(详见附件《建筑物平面

  图》)

  “一切损失” 指 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装修损失,预期可得利润损失,律师 费用,调查费用,差旅费用等 其附属房屋、公共分摊物业、房屋外墙、屋顶、场地院落及必要的进出口、

  汽车通道等。

  “经营损失” 指 按每日2万元计算

  “装修损失” 指 按装修发票总额除以10年均摊值乘以未履行合同年数

  二 反商业贿赂

  2.1 在与乙方洽谈、签约过程中,甲方不得主动或被动的向乙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任何

  的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暗中向乙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金钱、物品(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或是进行其它的贿赂行为。

  2.2 甲方违反第2.1条的,乙方有权:

  a 直接解除合同,甲方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并须额外向乙方按照本合

  同第10.3条的约定进行赔偿;

  b 不解除合同,甲方按当年租金总额向乙方进行赔偿。

  c 向有权机关举报甲方的行为。

  2.3 乙方反商业贿赂举报,甲方可随时通过该举报邮箱反映乙

  方工作人员之索贿行为。

  三 租赁物状况

  3.1甲方承诺并保证如下事项:

  a.标的物业(包括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除本合同3.2披露情况外,未设定其他任何担保,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等任何纠纷。

  b.标的物业符合政府规定的规划、环保、卫生、消防、建设等部门的要求或标准,并已通过整体验收合格,也未被法院或其它机构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c.标的物业可以被乙方合法承租并可合法用作酒店经营等商业用途。

  d.具有标的物业、标的区域于本合同项下的合法出租权及收益权并提供相应证明,该等权利为充分、完整、惟一且无暇疵。

  e.甲方已向有关政府部门了解并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标的物业的使用功能、土地使用性质符合市政府关于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规划的内容,规划部门未就标的物业的全部或部分作出拆迁、征用、旧城改造的安排。

  3.2 标的物业已于年 月 日抵押给银行,贷款 ,贷款期

  限为 至 ,银行现已同意本租赁合同,并出具了《抵押权人同意书》(见合同附件)。

  甲方提供标的物业权属证照复印件作为本协议附件,承诺该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并承诺该等证照为真实、合法、有效且无遗漏。标的物业的权属证照情况为:

  房产证 份,编号为 ,租赁物业所有权人为甲方,建筑面积共 平方

  米;租赁物业建筑结构为 结构;房屋用途为。

  3.3甲方特别承诺并保证:标的物业房产及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用途、性质、结构、承重、安全性等方面均合法合规,以及物业在抵押的状况均不会影响乙方正常、合法地用于酒店经营。若因上述任一方面的问题导致乙方的租赁使用受到限制或无法使用全部的租赁区域,或乙方无法正常及时办理酒店正常经营所需的消防、卫生、环保、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的,甲方负责办理上述所有证照,并承担所有费用,且因此而产生的租金损失由甲方承担。

  如因甲方或标的物业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在申请办理证照之日起30日内获取所有经营所需证照的,则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并按本合同10.1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同意不解除合同的,则甲方同意延长免租期到乙方取得所有经营所需证照之日止,且甲方仍应按前款相关规定履行义务。

  除前述情况下,乙方经营所需证照由乙方负责办理,办理证照所需正常费用由乙方负责,但甲方须在乙方发出协助通知后10日内提供办理证照所需的全部文件。

  3.4 乙方承租甲方标的区域用于酒店经营(含酒店配套经营服务)用途。

  四 租期及租赁物交付

  4.1该租赁物业租赁期自起租日起至结束日止共计 年。即:

  租赁期限起租日为: ;

  租赁期限结束日为: 。

  4.2甲方应于起租日之前交付标的区域。甲方同意,自起租日起至年 月 日(首次支付租金日)为免租期,免租期共计 天,在此期间,乙方可无偿使用租赁区域。具体交付日以双方签署确认的《物业交接确认书》为准。但局部交付、交付标的存在主体结构或配套设施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等问题均视为迟延交付(不视为完全交付),此情况下《物业交接确认书》不作为完全交付的依据,交付日自完全交付租赁物业开始计算。

  4.3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租赁物业,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物业的,

  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五 租金

  5.1 自计租日起,租金如下表:

抵押合同 篇4

  抵 押 人: 身份证号码: 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车辆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车辆抵押。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车辆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车辆型号及车牌号为:○1 和○2 。

  第二条 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条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

  第四条 抵押车辆现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车辆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车辆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车辆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定时间:

抵押合同 篇5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财产清单”所列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2.1 依据中国法律具有担保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抵押担保,并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和)处分权。

  2.2 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产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其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2.3 完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的融资用途,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2.4 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2.5 在债权确定期间债务人与乙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没有在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明确不是由本合同作抵押担保的,均视为由本合同作抵押担保。

  2.6 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担保范围内的担保责任。

  2.7 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的情况如下:

  第三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按照主合同项下借款借据约定的借款期限或债权债务凭证所载明的起止期限。

  第四条 债权确定期间

  4.1 甲方在债权确定期间,在最高限额内,就乙方和债务人之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

  4.2 债权确定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期间届满之日简称“决算日”)。在该债权确定期间内,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终止之日为决算日;甲方依法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之日为决算日。

  第五条 抵押担保范围

  5.1 本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含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若有)、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处分抵押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5.2 因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甲方自愿以本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甲方不得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经设定抵(质)押权、出租等情况(包括本合同签订当时及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全额赔偿。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保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八条 甲方应于___________(期限)内办理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的足够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并在上述期限内保险单证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如主债权经债务人和甲乙双方同意展期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甲方逾期办理保险、上交保单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______(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在乙方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之前,因甲方未及时办理保险、上交保单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获得保险金并将其视为抵押财产的替代的,视为乙方对该部分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视作抵押财产的替代,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也可以经甲、乙和债务人协商提前偿还债务。

  第十条 甲方的行为不得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该行为。若该行为已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则甲方应在十五日内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甲方不予恢复且未按照要求提供担保的,乙方可以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有义务办妥抵押财产清单中列明的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手续。若因为甲方原因未能在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_______(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的违约金,如乙方同意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前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的,甲方除需继续支付违约金外,还视为甲方为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直至登记手续办理完成。甲方应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帐号、借款用途、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如果该变更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仍在本合同规定得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尽管有上述约定,但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变更合同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为自然人的,由甲方及共有权人签章)。

  第十六章 本合同需签署五份以上,每份均被视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债务人各一份,乙方二份,登记机关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

  27.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7.2 除另外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27.3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27.4 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抵押合同 篇6

  尽管调控政策下,银行贷款条件一再严苛,但贷款买房依然是购房者的主要方式。因此,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环节中,所有权人常会因为没有处理好房屋的抵押和租赁的双重法律关系而产生法律纠纷。

  我国是根据抵押权设定和租赁关系建立的先后来处理房屋抵押与租赁关系的。简而言之,就是设立在先的权利可对抗设立较后的。

  首先,先租赁后抵押的,先建立的租赁权可以对抗后设立的抵押权。《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此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租赁权物权化的集中体现。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房屋让与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对该受让人仍然有效。《担保法》第四十八条也有类似规定:“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按照“举重以明轻”法律解释原则,可以认为先建立的租赁权可以对抗后设立的抵押权。即使抵押权人为了实现抵押权,对抵押的房屋进行强制拍卖,租赁关系仍能够对抗买受人,即为“拍卖不能击破租赁”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由此可见,租赁对抵押权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所以抵押人应将已出租的事实告知承租人和抵押权人,由抵押权人决定是否接受抵押,否则,抵押人应对抵押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我们来看看先抵押后租赁的情况。在这种顺序之下,后成立的租赁关系对先设立的抵押权无对抗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可见,后成立的租赁关系对先设立的抵押权无对抗效力,抵押权人在实现权利时,能以房屋并无租赁关系存在(即无权利瑕疵)变卖、拍卖而获得清偿,租赁关系对于受让人亦无约束力。至于承租人可以依其与出租人之间的内部合同关系主张权利,即如果在订立租赁合同时

  出租人没有告知承租人有关抵押的事实的,出租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已告知的,则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租赁合同关系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还是存在的,而且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受抵押权存在的影响。也就是,即使租赁关系成立在后,承租人对该租赁房屋仍享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也有类似规定。可见,优先购买权是以存在租赁关系为条件的,即只要租赁合同关系存在,优先购买权就存在。承租人始终享有优先购买权有其法理基础,即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本质是为了实现债权,只要抵押权人从抵押物上获得相当的补偿即可。所以,不管租赁关系设立的先后,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

  另外,如果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短于抵押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租赁合同不会影响抵押权的实现,也就不会发生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作者系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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