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担保合同
履行保证金是指有关单位在从事一项有害活动前,向国家管理部门缴纳的费用,当活动者完成该活动达到要求时,就退回这笔费用。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保证金担保合同,欢迎参考。
保证金担保合同1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保管人(第三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就编号为的《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中保证金的具体事宜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保证金的管理
保证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北京市市场协会)管理,并计取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条乙方保证金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是/否)应支付《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 %计元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务质量的担保。
第三条乙方保证金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由甲方转交第三方的,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并出具第三方的收款凭据。
2、乙方直接支付第三方的,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第三方的收款凭据。
第四条乙方保证金应用于以下第种情况:
1、《租赁合同》终止后因乙方的商品、服务存在缺陷导致顾客投诉、索赔经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应从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中扣除相应的费用补偿顾客或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支出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的商品、服务存在缺陷导致顾客投诉、索赔经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中扣除相应的费用补偿顾客或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支出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
4、《租赁合同》终止后乙方拖欠税费或行政管理机关罚没款的,甲方有权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进行支付。
第五条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的`,必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在《租赁合同》终止后甲方按照约定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的,应保存好相关凭证。
第六条乙方保证金的补足
在租赁期限内使用乙方保证金的,乙方应在使用后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补足方式同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
第七条乙方保证金的返还
《租赁合同》终止后日内,如甲方确认乙方无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之情况的,保证金及利息应全额返还乙方。
第八条乙方逾期日未支付保证金或补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九条甲方保证金支付方式
甲方在市场内收取租户保证金的,应采取市场整体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对应保证金,数额为市场当年租金总额的 %(- %),以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甲方保证金应于每年月日前向第三方支付,甲方保证金使用后,应于日内补足。新设立的市场应于开业后个月内向第三方支付保证金。
第十条甲方保证金应用于以下情况:
甲方因自身原因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给乙方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及利息等额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第三方的权利义务
1、妥善保管甲、乙双方支付的保证金,保证金应存入指定银行的指定帐户,不得转存、隐匿。
2、确认保证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事由支取,不得挪作他用。
3、收取保证金应开具合法、规范的收款凭据。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三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第三方 份。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乙方(章):
住所: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市场登记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保证金担保合同2
签约地点:
贷款方:
借款方:
担保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担保人,贷款方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方为了的需要,现申请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币种)元(大写)。
第二条借款利率:本合同所涉借款利率为日.借款时间以对应日为准(即借款日与还款日都在利息计算范围内)
第三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___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还款期限如下:还款时间为年月日。(请于还款日16:00时之前将应还借款打入贷款方指定帐户)
3、付息方式:借款利率为日提前付息,以实际使用天数结算,多退少补。
第四条担保条款
1、担保方为借款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向保证方主张债权。
2、担保范围和期限:担保方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期限为主合同到期后的6个月。
3、担保费用:借款人按照贷款额元的 %向担保人缴纳担保费用。
第五条各方权利与义务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贷款方有权利审查借款方指定用款账户现金流动情况,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的审查)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担保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借款人)追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A.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视为诈骗,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有权加收日5‰罚息。
B.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回借款本息,且按借款额的日5‰要求借款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订合同,但合同的顺延并不当然排除借款方按照前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结算利息,否则借款方仍要按照本条前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C.如借款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利息,则每逾期一日按照未支付利息的双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D.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有权收回贷款本息。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鄂托克旗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担保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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