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锦集八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担保合同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担保合同 篇1
编号:
甲方: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基于自愿、平等、诚信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内容: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为乙方所购买的车辆:
车型(品牌规格):
发动机号:
车身架号: 通过银行支行发放银行按揭贷款 (以下简称贷款银行)提供贷款履行担保,甲方为乙方向贷款银行提
供担保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贷款期限月。(其贷款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为准,如遇上浮下调遵其执
行),具体贷款事项、担保范围以乙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编号:)为准。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规定提供客观真实、有效、合法的贷款
相关材料。
2、甲方的保证期间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3、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
4、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不定期了解乙方的资产状况,如发现乙方有隐匿、转移或减少财产、串通他人等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要求提供反担保,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
5、因乙方逾期未履行按揭还款义务,甲方享有接受贷款银行委托代为追偿、配合银行追偿的权利。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提供客观真实、有效、合法的贷款相关材料。
2、乙方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金额履行还款义务,不得为逃避还款义务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有关对所购买车辆的使用情况的调查,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在贷款行的所有借款和还款情况;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担保标的,否则应承担甲方合法权益由此造成遭受损害应负的赔偿责任。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在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说明原因:
(1)贷款所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2)发生贷款所购车辆发生损毁、灭失等风险;
(3)乙方未能按期履行到期还款义务;
(4)发生财产减少或损失导致不能清偿到期还款义务;
(5)产生对甲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
(6)乙方发生住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变更事项;
(7)、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对本项贷款、担保产生影响的情形;
(8)、发生足以影响本项担保的其他情形。
5、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担保费,支付标准为甲方为乙方担保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并在银行签约时一次性缴纳(若银行贷款审批未通过,甲方依收款凭证按规定予以退还已付担保费)。
6、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支付标准为甲方为乙方担保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三,由甲方代乙方向贷款银行缴纳,待乙方还清全部贷款后由银行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返还,并在银行签约时一次性缴纳(若银行贷款审批未通过,甲方按规定予以退还已缴保证金)。
7、乙方应当按规定为所购车辆投保,投保险种包含:(1)交强险;(2)车辆损失险;(3)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30万);(4)盗抢险;(5)自燃险(6)其他附加险。
8、乙方所投保车辆指定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第二受益人为甲方。
9、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单方撤销、变更、中止、中断该项保险,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期间发生乙方单方撤销、变更、中止、中断该项保险的行为,甲方有权代为办理相关保险工作直至担保义务履行完毕,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车辆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10、因车辆保险事故发生而产生的保险金、损害赔偿金,乙方按规定给予赔付外,不得作其他用途并不得妨碍贷款义务的履行。
11、乙方如不能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月还款,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担保责任,借款到期之日起算,除已付担保费外由甲方另外加收担保费(标准为已付担保费的2倍)。
12、乙方逾期或不履行还款或清偿义务造成甲方因催收或代偿产生的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从已缴保证金扣除相应金额,保证金额不足本条第6款所列比例,由乙方即时补足差额。
13、乙方应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月还款,如产生甲方代偿责任,乙方应在甲方代为清偿相应还款义务的3天内清偿甲方代偿款。乙方同意另行支付给甲方相当于已代偿款百分之十的金额。
14、乙方向贷款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之后不得单方解除购车协议,否则因此造成甲方合法权益受损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5、在贷款期间,乙方自行妥善使用、管理、保养贷款车辆,自觉接受甲方监督,发生有关车辆责任情况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责任情况的发生除对履行贷款义务、担保事项产生影响外,否则甲方不予干涉。
第三条:乙方如违反第二条项下任一义务,还应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除再支付给甲方违约金(按贷款金额的30%计算),还应赔偿给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包括甲方基于本合同可得的商业利益,并承担甲方为追索上述费用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查询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等)。
上述乙方违约行为和甲方损失及费用自发生日起至向甲方实际赔付日止,乙方同意另行支付给甲方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利息。
第四条:双方特别约定本协议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均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方可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双方同意按前述地址寄出相关书面通知及法律文书均视为实际送达。本合同由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时间: 时间:
担保合同 篇2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首先明确了担保合同为从合同。这意味着其产生、效力及其终止都从属于担保的主合同,其合同责任也具有补偿性与顺序性。主合同履行完毕,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终止;只有当主合同履行遇有障碍,担保合同才补充履行。
其次,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属缔约过失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担保无效,不产生担保责任,但并不是不产生其他任何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目前在理论上对此已达成较为一致的观点。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比较而言,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后面增加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可以有例外,但此例外规定,仅仅由法律做出规定,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无权做出规定。
一般情况下,要是主合同无效的话,那么担保合同就是无效的。但对此,法律作出例外规定的话,则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此时,需要注意的是,该例外规定只能由法律作出,而不能是其他文件作出。
担保合同 篇3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急需流动资金,特向甲方申请临时借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一事签订如下: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小写:100万元)。
二、借款期限:1个月,甲方向乙方提出提前归还借款,提前10天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要求归还借款。
三、借款利率:按1.5%月计算,(按实际借款天数折算),借款时支付合同约定时间利息(最短天数不低于7天)。
四、违约责任:借款到期,乙方应按时足额归还,如出现违约,需按借款金额的5‰天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借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由甲、乙、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即生效。借款还清,本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合同 篇4
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借贷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
从一则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此时若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则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 “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规定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但未明确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在我国现有担保法律下,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确约定才使得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由于丙企业仅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而未明确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故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至于丙企业的责任,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视丙企业有否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如果本案中担保合同规定了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不论丙企业有否过错,均应依照此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换言之,此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不再适用。
从法理对担保法第五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分析,无论是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还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都明确强调: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规定内容系担保权从属性之体现,而从属性规则可谓担保法律制度的奠基性规则;若无从属性规则的.支撑,我国担保法律体系将会严重动摇甚至崩塌。其中,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但书关于“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被理论界和实务界视为允许约定独立担保的重要法律依据,特别是该但书规定在担保法总则部分,故独立担保在解释上,既包括独立保证,也包括独立担保物权。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但书则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正是两者但书之规定,成为两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并表明两法对独立担保的立场。
欲解明独立担保,需先阐释担保权的从属性规则。通常而言,担保权从属性体现有三:其一,发生上从属性,即担保权以被担保债权的发生为前提,随被担保债权无效或撤销而无效或撤销。其二,处分上从属性。担保法第五十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皆宣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其三,消灭上从属性,即被担保债权因清偿等原因而全部或部分消灭时,担保权亦随之相应地消灭。三种实体上的从属性又引发担保人在抗辩上的从属性,诸如被担保债权罹于诉讼时效或强制执行期,则担保人可行使相应的免责抗辩权;此外,一般保证人还独享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实务及审判实践中,虽然独立担保常以“见单即付的担保”、 “见索即付的担保”、“无条件或不可撤销的担
担保合同 篇5
出借人(甲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 话:
借款人(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 话:
保证人(丙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 话:
保证人(丁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 话:
保证人(戊方):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地:电 话 :
乙方因资金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并由丙方、丁方、戊方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方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借款金额、期限、用途
1、借款金额:元人民币(大写:)。甲方从以下账户将资金转入乙方账户,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2、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期限届满时,乙方应无条件地将本金、利息一次性偿还给甲方。
3、用途:。乙方保证按照约定使用上述借款,如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上述借款,即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担保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支付方式:甲方将出借资金转入乙方下列账户:
账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二、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
三、担保条款
1、丙、丁、戊方作为保证人,自愿为乙方的借款行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并自愿放弃一切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
2、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律师取证费、交通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3、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三方保证人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保证担保为不可撤销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各保证人共同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并自愿以现在和将来的财产及所有收益为甲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戊方保证已履行公司对外担保之所有手续,担保行为合法、有效。
四、违约条款
1、乙方应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逾期偿还的,按月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并承担违约金元。
2、乙方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差旅费)
五、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乙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借款期限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利息。乙方收到甲方还款通知后,应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丁方(签字): 年 月 日
戊方(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担保合同 篇6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号码:
丙方(保证人):,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万元,并由乙方提供抵押担保,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宜,经友好协商,现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借贷条款
1、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整(¥:元)。
2、借款期限:从20xx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借款利率:月利率%。
4、借款用途:。
5、上述借款款项由甲方转入乙方以下指定银行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到账后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款借据,借款人不向出借人出具借据不影响本合同借款事实的认定。
6、利息支付:乙方先支付利息后使用资金。
二、担保
(一)抵押
乙方提供座落于肇庆市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
(二)保证
1、丙方自愿为乙方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担保的范围:
乙方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
3、保证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起至乙方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三年。
三、不安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出现以下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出现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财产的情形;
5、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按约定利率计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为止)。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或逾期偿还本金,除应继续偿还尚欠本息,还应按未还本金额的日万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2、因不能依约还款,乙方在借款期满后还款或在诉讼中还款的,按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方式偿还。
3、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主张债权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本合同的变更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年月日
担保合同 篇7
甲方:(供货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需货方)________________
丙方:(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
丙方根据甲方与乙方在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金额为_______的购销合同向甲方提供担保,担保合同从属于购销合同。
一、担保责任:
1、丙方是在___________注册登记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丙方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丙方保证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
2、丙方担保乙方完全适当履行本合同从属的购销合同,否则由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丙方的继承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承)将受本担保书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担保项下的责任。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不得转让其担保义务。
4、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
二、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按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甲方可要求丙方履行担保责任,丙方若对合同履行情况有异议可在接到甲方的付款通知书后一个星期内书面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无异义。
2、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书时应附带能证明乙方违反供销合同未按期支付货款的书面文件。
3、丙方承担连带责任,包括供销合同中约定的未履行货款以及供销合同所约定的违约利息、乙方中途退货的违约金,必须按照付款通知书规定的还款日期、金额、方式履行。如需延期,丙方在付款通知书所规定还款日(分期付款按首笔款项的还款日计算)到期前一星期提出延期申请,经甲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
三、丙方代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作相应追偿。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五、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起诉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担保书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丙方与任何其它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契约)均不影响本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存一份,________公证处存一份。
九、本合同自三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丙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合同 篇8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
1.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2.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担保合同锦集八篇】相关文章:
1.担保合同锦集5篇
2.担保合同锦集8篇
3.担保合同锦集六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