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合同

时间:2024-09-07 22:52:17 担保合同 我要投稿

担保人合同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担保人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担保人合同

担保人合同1

  因为前段担保协议时的疏忽,导致合同无效,甚至要承担因为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那么无效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能不能对于被担保人享有追偿权?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当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承担因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为此,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问题,在实践中,有人认为,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为特别法的《担保法》对此也未作规定。二是在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执行无效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此时,何谈追偿权。

  我们认为,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理由是:

  一是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因过错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从维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承担了赔偿责任,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享有追偿权。

  二是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担保人,无效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这种追偿权不能因债务人无财产而消灭,当债务人将来有财产时,担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偿权(也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原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终极责任人。

  四是从责任性质上,虽然担保人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的过错是决定其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但这种根据只是确定一定的代偿责任的根据,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仍有代偿责任的性质。

  因此,应对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追偿权予以明确规定。《担保法解释》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合同2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于XXX年11月15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15,0000元,共有担保人两人:XX。截止20xx年6月19日已还贷款和利息共计79,721.67元,剩余贷款70,278.33元。现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担保人XX的担保资格,望批准!

  申请人:XX

  XXX年7月7日

担保人合同3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借款,并由丙方进行保证担保,乙方同意予以借款。为维护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 ,(小写)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____ 个月,自乙方实际放款日起算。

  第三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不得用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得用于任何国家法律、 法规、及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

  第四条 利率与计结息

  1、借款利率

  固定利率,借款利率为月利率百分之 ______(小写:____ %);借款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

  2、利息计算

  利息从甲方实际借款日起算,按实际借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

  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个月30天,换算公式:日利率=月利率/30。

  3、结息方式

  按借款月结息和付息,以实际放款日的对应日为结息日付息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结息日付息日。

  按自然月结息和付息,每月的最后一天为结息日和付息日。若出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不在付息日,则该出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为付息日,甲方应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4、罚息

  (1)若甲方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归还借款罚息利率 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借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30 %。

  (2)若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出借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出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挪用借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

  (3)对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挪用的借款,按照挪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4)对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以本条第3款约定的结息方式,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 (本金+应付未付利息) ×实际天数×日罚息利率。

  第五条 借款条件

  甲方向乙方请求本合同项下借款,须按照如下要求提供资料,自然人个人借款提供 1—— 5、 13约定的资料;企业借款提供1、5 —13约定的资料:

  1、向乙方提交个人/企业信用借款申请表;

  2、甲方最新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和收入证明;

  3、有信用卡的,出具最近六个月来的信用卡账单、还款记录;

  4、拟将借款转入的甲方个人账户信息;

  5、借款用途证明材料, 如购买商品的发票, 购销合同、 协议或甲方保证并说明其合法用途的声明等;

  6、借款人已按出借人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7、借款人已向出借人预留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借款人文件、单据、印鉴、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8、借款人已按出借人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9、于提款前【 】个工作日,向出借人提交书面提款申请及有关借款用途证明文件,办理相关提款手续;

  10、借款人已向出借人提交董事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同意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决议书和授权书;

  11、借款人未违反本合同之约定;

  12、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

  13、借款人应当提供自己现有资产状况证明,并有其本人及直系亲属签字认可。

  第六条 借款的发放

  乙方在同意甲方借款申请后,乙方将借款划入甲方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精确

  到支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___ ;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内。

  由于借款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方的原因,而非出借人的原因,造成借款人未能取得该借款,出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还款

  借款到期后,甲方将本金利息划入乙方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精确到支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项下借款以: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

  按本合同第四条确定借款月利率,甲方每月归还本金及利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 万 _____ 仟_____ 佰_____ 拾 _____ 元_____ 角_____ 分,小写:________________ 元。 □按每月偿还利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偿还:

  按本合同第四条确定借款月利率,甲方每月归还利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 万 _____ 仟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元 _____ 角 _____ 分,小写:_________ 元;

  借款到期,甲方一次性归还本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______ 万 _____ 仟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元 _____ 角 _____ 分,小写:_________ 元。

  □按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和利息还款方式偿还:

  按本合同第四条确定借款月利率,甲方在借款到期之日一次性归还本金及利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 万 _____ 仟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元 _____ 角 _____ 分,小写:_________ 元。其中本金_____万元,利息_____万元。

  2、按月偿还借款的,甲方应自发放借款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月还款。

  还款期共计 ______ 期,按月还款的,每月的 ______ 日为还款日。如借款日与还款日不对应,首期、末期还款金额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八条 提前还款

  甲方使用的借款可提前偿还,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提前还款金额应足额清偿;

  2、甲方提前 ____ 日向乙方提出书面请求,并经乙方确认。对提前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计息方法计收利息,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利息。经乙方同意提前还款,除计收正常利息外,乙方有权按借款总额的3%计收损失补偿金。

  第九条 保证

  1、保证人声明:保证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资格,保证人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为主债务人提供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2、保证人丙方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甲方没有按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清偿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乙方《催还到(逾)期借款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3、保证担保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保证期限: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形)

  之日起两年;若主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5、保证期间,丙方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它足以影响保证能力的变故,丙方应提前 60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保证责任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丙方在30日之内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6、保证期间,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7、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的5%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丙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和其他费用,丙方均须承担责任。

  第十条 违约事件及其处理

  1、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向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2)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3)未按约定方式支用借款资金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4)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要求甲方提供担保、保证人,甲方拒绝;

  (5)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3)对于尚未发放的借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4)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甲方与乙方的其他业务;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甲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出借人行使上述正当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概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证

  本合同可办理公证;本合同签订后 ____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和乙方到公证机关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甲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费用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等)由借款人、保证人承担。债权人因向借款人、保证人行使追索权而支出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承担。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整体转让给其他任何第三方自然人或法人,甲方、丙方对此表示认可,丙方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其保证责任,乙方按照本合同载明甲方的任一联系方式通知甲方、丙方即可; 承接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第三方有权代替乙方行使 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第三方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三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三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送达方式:信函、快递、报刊、媒体、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乙方将文书送达到甲方、丙方确认的地址即视为送达。

  5、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6、本合同发生争议由谷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三方签署(法人须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由乙方支付出借款之日起生效。

  甲方、丙方声明:本合同内容经与本人协商并经乙方充分告知、说明,本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备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确定的书面文书送达地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 ____ 月 ____ 日

  本人确定的书面文书送达地址:

担保人合同4

  甲方 (借款人) :___________

  乙方 (出借人) :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 ____________

  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借款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具体约定: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元整, 即¥ 元 ,于订立本合同之同时,由乙方给付甲方,不另立据。

  (二)甲方借款用途为 ,乙方有权监控甲方此笔借款的使用情况。

  (三)甲方借款期限为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四)本合同借款月利率为‰ ,利息总额为 元整,即¥元。

  (五)借款到期当日,甲方须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 借款本息或有违约责任出现(见第三条违约责任),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 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即¥ 元。

  (六)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见第二条保证条款)。

  (七)本合同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八) 乙方可以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将本债权转让给他人,甲方不得干涉。

  (九)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第二条 保证条款:

  (一)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

  对债权人(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自愿为本借款提供担保,自愿以现 在和将来的私人财产及所有收益为此笔借款 提供连带借款偿还责任保证。

  (二)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甲方在约定还款日未按约定向乙方进行清偿,乙方有权 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乙方向保证人提出履行保证责任的要求,保证人不 得援引任何理由加以抗辩和拒绝,并无条件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三)保证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

  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 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公证费、律师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 公告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因债务人,保证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 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 条款的法律效力 。

  (四)在借款期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 保资格力的`变故 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五)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1.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3。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4。 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5。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6。 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借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要求甲方立即归还全部借款,并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

  2.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立即履行保证责任。

  3.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四条 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各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出借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人合同5

  甲方(担保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担保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住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鉴于甲方与借款出借人 (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了《 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 万元,期限 年/月。现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同意为甲方向借款人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期限为 月的担保。现甲乙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乙方有偿向甲方提供借款担保服务的内容、合同的生效条件及风险责任等实质性条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担保范围

  1、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的主债务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担保服务期限为 年/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担保的范围是: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具体的范围以乙方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其它担保文件为准。

  3、乙方为甲方办理贷款担保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保险费、抵押/质押登记费、见证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反担保方式

  1、乙方在向借款人出具担保函前,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下列反担保措施:

  2、甲乙双方对上述反担保措施将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的约定与具体的反担保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具体的反担保合同内容为准。

  3、甲方保证乙方为上述反担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权利。

  第三条 声明与保证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2、甲方声明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侵害乙方权益的下列事项: ①与银行或银行主要负责人恶意串通、互涉重大违纪、违法或法律纠纷;

  ②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处罚或其他争议; ③存在尚未向乙方披露的甲方向第三人担保的情形;

  ④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及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况。

  3、甲方保证在法律上有资格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并保证有足够的能力完全履行本合同。需要股东会、董事会授权时,已经获得其股东会、董事会的充分授权。

  4、甲方如遇以下情形时保证在事项发生后十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各类产权变更;涉讼事项;对外资金借贷;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门之变更、注销登记情形;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甲方债权、债务的重大事项。

  5、无条件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在借款合同签署后按月向乙方报送上一月度真实财务报表、银行对帐单以及乙方认可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6、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反担保操作规程和要求,向乙方提供用于抵押、质押的资产和权利凭证,提供反担保企业的资信资料,以及便于乙方实现到期权利和保障的各种授权书、委托书,并协助反担保单位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协议。

  7、甲方保证如借款人因有关资料或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而索赔或涉诉时,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8、甲方向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融资用途及范围内使用融资款项。

  9、为抵销乙方向甲方追索保证合同或保函项下的债务,乙方有权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

  10、甲方保证,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出租、出售、出借、转移、转让财产清单上所列的财产。

  11、在甲方未向乙方提供经乙方书面认可的足额抵押、质押反担保情况下,甲方不得对外担保或者与其他第三人作出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行为。

  12、甲方保证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13、甲方在担保期间,保证未经乙方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处理其有权处理的各项资产、债权债务;如需举借新债或实施可能影响乙方利益的其他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14、甲方或其他反担保人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反担保物不存在重复抵押/质押、转让、出租或其他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行为。

  15、甲方保证在担保期间,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均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得到乙方的同意,同时乙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资产清算核定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

  16、甲方保证不因乙方向借款人出具担保函而蒙受任何损失。

  第四条 担保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时,向乙方支付下列担保费、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1、担保费:

  ①担保费以甲方的借款总金额 万元为基数,按每年 %(百分之 )计收,共计 元;

  ②担保费计费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甲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③甲方提前还清借款人借款的,乙方已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还。

  2、滞纳金

  甲方应按时支付担保费、保证金等费用。延迟支付的,每延迟一天,按应付费用总额的 %向担保人支付滞纳金。

  3、其它费用

  乙方因提供担保服务而发生的咨询服务、资信调查、检查、公证、见证、登记等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五条 违约行为及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违约:

  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其中任何一项声明与保证的;

  ②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资产转让给第三人(包括无偿赠与和有偿转让)的; ③如甲方抵押、质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凭证、反担保资料不实,致使乙方无法实现债权的;

  ④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甲方具有转移、损害、拆卸、更换抵、质押物的重要部件的欺诈行为;

  ⑤甲方虚构事实,故意骗取担保的;

  ⑥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提供任何反担保方式,或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反担保方式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⑦甲方或其第三人未按本合同的规定与乙方签署抵押/质押合同;

  ⑧甲方或其第三人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提供抵押物或质物;

  ⑨甲方或其第三人虽与乙方签署了抵押或质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或者质物登记手续;

  ⑩ 在乙方担保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对外提供担保行为的;

  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规定将乙方所担保的借贷款项挪作他用;

  甲方存在损害、危及或可能危及乙方权益的其他行为。

  2、当甲方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乙方可以采取以下部分或者全部措施,并依法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①要求甲方继续向乙方提供经乙方认可的反担保人;

  ②要求甲方或其第三人按合同的规定与乙方签署抵押或质押合同,继续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登记手续;

  ③要求甲方或其第三人以其拥有的其他财产抵押或质押给乙方,并办理相关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④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其中任何一项声明与保证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担保合同,并要求甲方及其反担保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借款人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

  ⑤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以履约保证金抵偿甲方所欠的贷款本息,以及造成乙方损失时充抵赔偿金。不足抵偿的,乙方有权以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的反担保方式向甲方追偿。

  ⑥当甲方出现逾期偿付借款本息时,乙方有权直接接管甲方的全部经营项目,并将从中所获收益用于清偿甲方所欠的全部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清偿完毕后,乙方即时退出接管;

  ⑦乙方依法享有借款人的抗辩权,甲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乙方仍有权抗辩; 3、如甲方未按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履行义务,导致乙方向借款人承担代偿担保责任,则甲方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①将应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尚欠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乙方所支付的一切代偿款项,在乙方向借款人支付后3日内,甲方应当返还给乙方。否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代偿款项总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②甲方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上述代偿款项的利息(从乙方实际向借款人支付代偿款项之日起计算至甲方实际偿还乙方上述款项之日止);

  ③乙方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出的评估、鉴定、登记、公证、抵/质押物拍卖、变卖等费用、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交通费用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④甲方有上述违约行为的,应当向乙方支付担保的借款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其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差额;

  ⑤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选择甲方所提供的反担保方式中其中任何一项或者全部,要求甲方或其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提前还款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甲方应无条件提前归还借款,否则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主张反担保权利:

  1、甲方违反本合同或《借款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2、反担保人违反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损害了乙方的利益或出现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提前实现反担保权的事项;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或出现涉诉或仲裁或受到行政制裁等任何可能加重乙方担保责任的。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合同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须事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完全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有效。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经甲方或甲方授权代表签名,以及乙方和授权代表签名、盖签后生效。

  2、甲方全面履行了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乙方在接到借款人解除担保通知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 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三 份,甲方 一份、乙方 二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担保人合同6

  放款人:

  担保人:

  借款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 。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大

  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 年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还款方式:

  借款人同意按以下时间清还借款:

  于 万元整( 元)。 于 万元整( 元)。 于 万元整。

  第五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七条放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权。

  第二部分 担保条款

  第八条 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九条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担保产品其它机械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20%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20%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共三页, 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各持一份。

  放款人 (签字或盖章): 借款人 (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担保人合同7

  借款人:周 忠 身份证号:5224285

  担保人: 身份证号:

  贷款人:吴道华 身份证号:5224286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年

  第四条 借款利息:

  借款期限内的月利息为(大写): 元整,小写:¥ 元并在每月30日前支付利息。

  第五条 还款方式:

  . 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及本月利息。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权。

  第二部分 担保条款

  第九条 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人合同8

  保证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债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与债务人

  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被保证的债权

  一、被保证的债权是指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因乙方向债务人连续发放贷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中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币种 金额(大写) 。

  二、在上述期间内的任一时点, 只要乙方对债务人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上述金额,乙方可以连续、循环地向债务人提供贷款。甲方对债务人在上述期间内向乙方申请贷款产生的、贷款本金余额未超过上述金额的债务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不论贷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也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

  甲方的保证范围包括上述期间内发放的贷款本金,以及贷款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义务的,按履行的金额对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作相应递减。

  三、在第一款约定的期间内,乙方与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按乙方对债务人每笔贷款分别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二、乙方与债务人就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展期无须再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 被保证的主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有关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事项,由乙方与债务人在主合同中约定。

  甲方确认,乙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均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无须通知甲方,甲方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保证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而变更主合同利率的,也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乙方无须通知甲方,甲方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五条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甲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能力

  保证期间,甲方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或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被撤销等情形,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由对甲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由甲方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提供为乙方所能接受的新担保,并重新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保证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七条 对保证人的财务监督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甲方应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该提前到期日起 个银行工作日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按乙方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 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予以划收。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一、保证期间,债务人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的,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减少或免除;

  二、保证人有义务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甲方同意:债务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申请并获得的贷款可用于归还其原所欠乙方的债务;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或加盖公章(如甲方为自然人的,则其仅须签)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份。

  第十四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体加黑的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人合同9

  甲方(出借人):xxxxxx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xxxxxx身份证号:

  丙方(担保人):xxxxxx身份证号:

  乙方向甲方提出借款,丙方作为担保人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现三方经协商就借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xxxx元(¥xxxx),借款利息为月息xx,并计算至全额还清之日。

  二、本合同签订之同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付款方式为以下第xx种:

  1、现金支付;

  2、银行汇款或转账支付,乙方账号为:xxxxxxxx

  三、借款期限:从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四、借款还款责任:乙方应按时还款,如到期未还,乙方除按月息xx向甲方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借款总额xx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罚息,直至全部还清为止,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五、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丙方提供的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后两年内。丙方自愿与乙方连带偿还借款本息、违约责任、一切追偿损失包括而不限于甲方为追尝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律师费为借款总额的5%)。

  六、如三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约定由xxxx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同签订日期:xx年xx月xx日

担保人合同10

  合同编号:142671

  出借人xxx,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xxx。

  借款人xxx,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xxx。

  保证人xxx,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xxx。

  借款人因x需要(比如购房、买车、生意周转),今借到出借人xxx的人民币大写xx万元整,(¥xx元),借期叁个月,年利率xxxx,x年x月x日到期日本息共xxx元一并还清。如到期没有还清,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付违约金,所借款项借款人现金已实收(转账到借款人指定账户户名:xxx账号:xxx开户行:xxx),立此为据。

  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保证期间至借款人偿还完毕全部借款本金利息之日止。

  借款人(签字摁印):

  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摁印):

  借款日期:

  后附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身份证复件。

  最后,建议在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时,最好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并且是借款人本人的`银行卡号,并保留好收转账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担保人合同11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提出借款,丙方作为担保人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现三方经协商就借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借款利息为月息_________,并计算至全额还清之日。

  二、本合同签订之同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付款方式为以下第xx种:

  1、现金支付;

  2、银行汇款或转账支付,乙方账号为: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四、借款还款责任:乙方应按时还款,如到期未还,乙方除按月息xx向甲方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借款总额xx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罚息,直至全部还清为止,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五、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丙方提供的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后两年内。丙方自愿与乙方连带偿还借款本息、违约责任、一切追偿损失包括而不限于甲方为追尝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律师费为借款总额的5%)。

  六、如三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约定由_________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

担保人合同12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甲、乙、丙三方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及利率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借款期限为_________,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借款年利率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需要一笔资金。

  第三条丙方保证责任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限: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两年。

  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第四条借款交付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乙方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将借款资金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以银行转账到甲方指定的账户的'方式支付。

  第五条借款的偿还及利息

  1、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

  2、乙方应于每付清一次利息,不得拖欠。

  3、借款人偿还的利息、本金等一律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汇入出借人的银行卡: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甲、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按合同约定时间清偿本金、利息;

  3、乙方按照约定期限与金额向甲方提供借款;第七条违约责任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偿还本息的,视为违约,甲方则就逾期部分的本息按每日计收违约金,直至全部本息还清为止,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差旅费和律师费等)。

  第七条本合同自甲、乙、丙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当事人三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担保人合同13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1月15日,我申请了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元,有两个担保人:xx。截至20xx年6月19日,已偿还贷款及利息合计79,721.67元,剩余贷款70,278.33元。特此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担保人xx的担保资格,望批准!

  申请人:xx

  xxX年7月7日

担保人合同14

  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仲裁协议的方式确定同意仲裁,这是仲裁的原则和出发点。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的规定要求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原则上将书面协议分为两大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所以在存在担保合同情况下,如果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严格解释来看,虽然担保合同为债务主合同的从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主体的不同,如果担保人没有在主合同上签署确认,在担保合同中也没有明确接受适用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则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担保人。

  但实践中的另一个问题是,20xx年12月13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合同管辖。”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选择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这是在管辖权问题上贯彻主从合同的原则,即担保合同的管辖随主合同的协议管辖。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也严格适用该司法解释裁定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当约束担保人。按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法院在管辖问题上所作的裁定是具有权威的。而上述主从合同原则显然与仲裁法严格解释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做法相冲突。

  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担保人的分析与思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法定方式。其中留置和定金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保证、抵押、质押可能涉及第三人,即保证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为主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的担保人。所以仲裁实务中在这三种情况下会出现主合同当事人依据主合同仲裁条款,向保证人或者向为主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的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情形。

  在涉及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而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时的处理时,不能一概以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为由排除仲裁管辖,应该探究当事人各方的立约原意,区分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1、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保证担保人

  保证有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之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其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承担履行的义务。

  在连带保证合同中,主合同有仲裁条款,保证合同没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有约束力。因为保证人愿意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应视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且愿意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如果保证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则仲裁庭只能裁决主合同的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越权裁决保证人承担责任,所谓的连带保证责任就会变成一句空话,这明显违背当事人各方的立约原意。当然,如果保证合同明确选择诉讼或者明确排除仲裁协议,则另当别论。但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主合同当事人是事后即在担保合同之后没有经过担保人同意达成的仲裁协议,那么即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应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因为保证人不知道仲裁协议,也没有受该仲裁协议约束的意愿。

  在非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合同有仲裁条款,保证合同没有仲裁条款,一般应严格遵照合同当事各方的原意,在主合同纠纷未经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也不能强行被拉入仲裁。但写明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或者写明其解决争议方式或未尽时宜依照主合同的规定的,则应该认为该仲裁条款对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为保证合同已经通过援引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方式,使得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受合并而来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2、主合同仲裁条款对抵押担保人和质押担保人的效力

  前面部分分析了仲裁实务中较为经常出现的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保证人的相关问题,其实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也会涉及到债务人之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问题,如果主合同有仲裁条款,第三人提供的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主合同仲裁条款是否必然约束提供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呢?

  抵押和质押属于物的担保的范畴,都是以一定的财产权益为担保,保障主债权的履行和实现为目的的,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对担保财产折价变卖 (或权利质权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以当主合同当事人就主债务履行发

  生纠纷,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必然会涉及到抵押权和质押权的问题,即通过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分以实现主债权。而作为抵押人或质押人在提供担保时,应该对主合同内容给予应有的关注。

  就是说,抵押人或质押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时有义务了解主合同的内容,包括应该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如果抵押人或质押人不希望通过按照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束时,应该提出异议,否则就应该视为对主合同仲裁条款的默示接受。而且,如果提供抵押或质押的第三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则仲裁庭不能越权裁决抵押人或质押人承担责任,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也就没了意义,这也不符合同各方当时立约的原意。

  提供抵押或质押的第三人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在理论分析上应该没有问题,但为了减少争议,需要在立法或司法上予以明确。

担保人合同15

  在国际贸易中,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日益受到合同当事人的青睐。然而,由于我国现行仲裁立法还有待完善,仲裁实践中出现了以下于法无据的难题。

  例:甲为国内的买方,乙是国外一个清偿能力较弱的空壳公司,甲乙签订了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了以中国的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有效的仲裁条款。知名公司丙做乙的保证人,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戊与乙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三个担保合同都未约定仲裁,也没有援引或拒绝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甲到期不支付货款,乙能否对甲、丙、丁、戊一并提起仲裁?这属于仲裁协议对担保人效力的问题,这里的担保人指:保证人、债务人以外的为债务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担保人。目前国内的法律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有很大争议。

  反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有约束力的一方理由如下:

  ⑴在仲裁法领域,仲裁协议是基础,当事人自愿是原则。担保人并没有仲裁的意思表示,强行拉入则违背了担保人的意思自治。

  ⑵债权人申请或仲裁庭主动追加担保人进入仲裁程序,导致仲裁诉讼化,具有了非契约和强制性,也就违背了仲裁的本质。

  ⑶将担保人强行拉入仲裁承担担保责任,对担保人是不公平的,担保人丧失了选择正以解决方式的自由,对已开始的仲裁也丧失了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等自由。

  ⑷目前多数国家未形成仲裁第三人制度,即使比利时《仲裁法》、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对仲裁第三人有规定,在上例中债权人请求仲裁庭追加担保人的情形中也需要担保人同意与债权人另签订仲裁协议并取得仲裁庭同意才可。

  赞成方的观点有:

  ⑴公平合理期待原则。该原则是现代合同法的解释原则,即当合同内容发生异议需要解释时,应探究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确立一个合理的标准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担保人虽然表面上没有与债权人订立仲裁协议,但就此对其排除适用,则仲裁庭只能裁定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越权让保证人来承担,也不能对担保财产折价、变价(权力质权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这样的仲裁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订立担保合同的目的也就落空。

  ⑵程序不可分原理。在民事诉讼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担保人的,列为共同被告,是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地不可分。该原理同样有理由适用于仲裁,如果对担保合同的争议另行起诉的话,将担保人对主合同承担的实体义务分离出来,会加重债权人的负担,浪费司法资源,并且可能出现矛盾裁决。在价值衡量上,程序不可分应优于担保人的程序选择权。

  笔者认为,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的约束力是有条件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⑴从国内立法上考量,《仲裁法》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该问题都没有规定,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受理主合同纠纷,当事人同时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可以一并审理。主合同和连带责任保证约定有不同的仲裁委员会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主张权利,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一并仲裁。”第15条规定“与仲裁事项不可分的应予仲裁时一并审查处理的事项,视为仲裁事项。与仲裁事项有密切联系,且另行诉讼会给法院管辖与审理以及当事人诉讼造成严重不方便的,仲裁机关可以一并仲裁。”而在20xx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删除了以上条款,再次对该问题不予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虽然大力支持仲裁是大趋势,但是司法解释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担保人是谨慎的,目前仍未明确规定。

  ⑵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人可基于先诉抗辩权排除仲裁管辖。

  ⑶对连带保证人、债务人以外的抵押人和质押人是否有约束力要看担保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仲裁条款的存在。提供担保时,担保人理应对主合同内容,包括争议解决方式给与应有的注意,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仲裁条款的存在时就推定其知道。若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在担保合同之后签订的,或者担保合同明确反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另有约定的,该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若担保人在主合同上签字、或者担保合同表明未约定的事项依照主合同规定,那么对担保人是有约束力的。

  从以上分析可得,实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⑴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务必注意主合同的内容,尤其是争端解决方式:是否约定仲裁或约定管辖法院,若约定仲裁则应关注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选择,仲裁适用的法律等。若接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要明示同意,该重复的要重复;若不接受,要明示拒绝或者另行约定担保合同争议

  解决方式。但是,如果另行约定了与主合同不同的仲裁机构仲裁,势必造成仲裁实务的复杂,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建议如果同意仲裁,选择与主合同相同的仲裁机构、仲裁员。

  ⑵目前国内立法对仲裁协议生效要件的规定虽有从宽的趋势但仍然是比较严苛的,在实务中由于对仲裁机构的名称表述不准确、约定了多家仲裁机构,仲裁事项过于宽泛等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问题频繁出现,建议签订仲裁协议时咨询专业人员,以实现签订仲裁协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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