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时间:2021-09-29 09:54:54 担保合同 我要投稿

【推荐】担保合同8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担保合同8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推荐】担保合同8篇

担保合同 篇1

  在生活中很多交易过程中,都会需要合同作为保障。常见就是租房或者在工作中签订的劳动合同。想想如果没有合同作为约束对方的条件,那不是做什么都会法律保障其权益也会受到损失。

  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住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住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_____元,评估值为_________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_______元。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_____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 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____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______邮编:_____传真:____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 年 _____月 ____ 日

担保合同 篇2

  编号:________________

  反担保保证书

  (法人反担保)

  反担保保证书

  (法人反担保)

  致:(以下简称贵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下称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___ 的《委托担保协议书》的规定,贵公司为债务人向 (下称债权人)所申请的期限为(年/月)金额为(币种) 万元 (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提供担保。

  本公司 (下称反担保人)应债务人的请求,愿意以反担保人的身份向贵公司提供反担保,现出具以贵公司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书(下称反担保书):

  1、本反担保书担保的债权种类为:

  依据债务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书》的约定,由贵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金额为 (币种)__万元的(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项下债务担保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具体的内容以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贵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以及债务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书之约定为准。

  2、本反担保书担保的范围包括:

  2.1 贵公司为债务人担保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担保费、逾期担保费、滞纳金、利息、违约金、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2 债权人及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3、本反担保书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反担保人按反担保书约定承担责任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保证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4、本反担保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反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贵公司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担保债务之日后两年止。

  5、本反担保人保证对债务人的上述全部债务负有法律上和经济上代为清偿的义务和责任。若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相关合同或协议以及其与贵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本反担保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代为清偿,不得有任何异议。

  6、本反担保人特别保证:如贵公司还同时享有由债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供的物的反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不论贵公司是否向上述物的反担保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提出承担反担保责任的请求,本反担保人自愿优先承担对贵公司的连带保证反担保责任,并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

  本反担保书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贵公司有权要求本反担保人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贵公司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本反担保人同意继续按照本反担保书的约定提供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7、若贵公司在保证期间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则本反担保保证债权同时转让,本反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若在保证期间,贵公司为债务人担保的债务的主合同发生变更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及方式等内容变更),则本反担保人同意继续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向贵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本反担保书的效力独立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贵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以及债务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等相关合同或协议,本反担保书不受上述合同或协议效力的影响,上述合同或协议无效不影响本反担保书的效力。

  9、本反担保人在此确认并保证:

  9.1 本反担保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照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财务状况,本反担保人有权作出并有能力履行此项担保;

  9.2 本反担保人将按贵公司要求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及其它有关文件,并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的,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3 本反担保人接受贵公司以任何方式进行的定期或随时的检查和监督;

  9.4 未经贵公司同意,本反担保人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分企业资产清单上所列财产;

  9.5 如需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法人代表、地址、电话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发生企业分立、合并以及其它重大经营决策的改变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贵公司,并不得影响贵公司的权益。

  10、本反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债务人分立、合并、重组、改制、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或发生其他任何变化而有任何改变。对本反担保人的违约情形,贵公司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11、本反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反担保书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以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壹)向本反担保书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本反担保书自反担保人签字或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3、贵公司的任何通知以及向反担保人提出的要求可以书面形式按本反担保书列明的地址送达反担保人,反担保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反担保人在变化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贵公司。任何通知或要求按照该联系方式发送,应视为在下述时间送达:①如为信函,以邮戳所示日期为送达之日;②如为传真,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③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④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的,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任何文件或要求送达到反担保人的地址或指定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反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按指模): 电话:

  指定联系人: 年月 日

  

担保合同 篇3

  立契约书人债权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债务人x x x(以下简称乙方),兹因土地抵押借款事宜,经双方同意订立各条款如下:

  第一条 乙方所有下列土地提向甲方抵押借款。

  第二条 本约抵押借款金额人民币x x 万元。

  第三条 本约抵押借款期间 ,自x x x x年x月x日起,至x x x x年x月x日止,共计x 年。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第四条 本约抵押借款利息,依国家银行核定的放款利率计算,并于每月一日计提利息。

  第五条 本约抵押借款的土地应提向政府主管机关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并于办妥抵押权设定时,甲方应将全部借款一次交付与乙方。

  第六条 本约办妥抵押权设定登记后,其土地所有权、他项权利证明书及设定契约书均由甲方收执。

  第七条 本约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所需的印花税、登记费及代办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本约期限届满前后,若乙方还清借款时,甲方应会同办理抵押权涂销登记,不得借词刁难或故意拖延,若乙方届满不清偿,甲方得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的不动产土地。

  第九条 本约自签订日下生效。

  第十条 本契约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甲方:x x 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乙方:x x 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x x x x年x月x日

  -----

  抵 押 人:_____

  抵押权人:_____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_______m2,占地面积_______m2。

  第二条 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条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抵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抵押房地产现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周记

担保合同 篇4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保证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贷款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借款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称丙方):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乙签订的 年 字第 号合同提供担保,保证合同-范文。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还款的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根据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 (币种)资金本金(大写) 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

  第二条 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

  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

  通知后 个营业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 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合同范本《保证合同-范文》。

  第四条 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承担。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以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证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第八条 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保证总额的 %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2.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保证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

担保合同 篇5

  一、合同担保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并不适用于劳动担保合同。

  《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由此可见,担保具有特定的法律涵义和特定的适用范围,这种担保的目的是保证交易中债权的实现,其适用范围主要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这种债权债务具有相对的确定性。而我们这里讨论的劳动担保,其目的不是要实现用人单位的债权,而是要保证劳动者在工作中不要有违法行为,不损害单位利益,否则就对其行为给单位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要对劳动者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的一切经济责任担保,这与《担保法》中所规定的`担保相去甚远。而且,这种担保也不具有一般民事担保所要求的确定性,因为,被担保的所谓“债权”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既可以是正常履行职务产生的,也可以是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产生。这种担保合同实际上是用人单位想将自己因怠于对本单位职工的管理所带来的风险转嫁给担保人的一种不平等合同,确定其法律效力难有法律依据。

  二、意思自治原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劳动法领域。

  民事法律领域里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在订立民事合同时应体现和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则和精神。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民事合同的主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与另一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虽然劳动法律关系从总体上看也属于民事领域,但是,劳动法律关系和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征。其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隶属性,劳动者要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所以,民事法律所体现和倡导的意思自治原则并不能简单地适用于劳动合同。同时,这种担保虽然从形式上看似乎是自愿达成的,但实质上并不是出于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很多用人单位在选择劳动者时要求提供保证人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否则,就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现实情况下,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在劳动合同中设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以期得到就业机会。所以,不能仅仅因为劳动法律关系属于民事领域,就简单地套用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只要法律法规无明确具体的规范予以禁止,且当事人自愿,则担保关系就应肯定。这一观点和说法明显忽略了劳动法律关系本身的特点。

  三、劳动担保合同不符合劳动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也不符合劳动保障部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贯主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不同于一般的民法,带有明显的社会法的色彩,它追求的是公平正义的社会目标,强调的是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以及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对劳动合同的担保问题,劳动法虽然并没有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明确规定,但是,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在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中却有明确的体现,这些文件明确禁止各用人单位以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作为订立合同前提的行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重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以保证人的方式提供担保,但是,这种做法本质上与强制劳动者交纳保证金的行为并无二致,只是形式不同而已,同样是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所设立的障碍。因为,以物的方式担保和以人的形式担保都属于担保的范围,目的都是保证劳动者如果因违法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单位的利益有相应的保障。

  因此,对于目前用人单位所采用的劳动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不能简单地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而应站在劳动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高度,从我国劳动领域的现状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将其认定为无效。

担保合同 篇6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_

  出质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金额(大写) 用途

  种类 利率

  期限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分期提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年 月 日 金 额 年 月 日 金 额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万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的赔偿金。

担保合同 篇7

  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反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担保人与 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担保协议”);

  鉴于担保人与 银行 分行 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1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 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 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

  1.5 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6 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若反担保人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二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 (币种) 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12 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 在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范围

  4.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5.1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5.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2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约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

  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2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担保协议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代借款人向担保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3 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6.4 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6.5 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6.6 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

  6.6.1 反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6.6.2 与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6.6.3 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6.6.4 反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6.6.5 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6.7 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

  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6.7.1 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6.7.2 反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6.7.3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

  6.7.4 反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6.7.5 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6.7.6 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6.8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6.9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0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1 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6.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2 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3 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7.3.1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7.3.2 反担保人的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

  7.3.3 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7.4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6.7项的规定,担保人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保人实施相关行为。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8.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8.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8.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继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借款人全部缴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所有款项、利息、费用及支出等。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地方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文本

  10.1 本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担 保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反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8

  接受方(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1、抵押物价值(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整)

  2、抵押物:型汽车辆,车辆牌号为抵押的车辆为所有。

  3、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将汽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等原始凭证、单据交给甲方。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项下义务,乙方被宣布解散、破产,甲方有权提前处理其抵押财产。

  5、乙方如出现未按约定还款期还款,甲方有权处理抵押财产。

  6、乙方对抵押物提供切实证明,抵押物完全为乙方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纠葛致使甲方遭受损失时,可归责于乙方及担保物提供人,或借款合同中的连带担保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7、所得款项不足以弥补本协议项下甲方的全部债权的,甲方继续对乙方行使追索权。

  8、抵押期限:年月

  接 受 方(签字盖章):

  电话:

  抵 押 方(签字盖章):

  电话:

  连带担保人(签字盖章):

  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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