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时间:2021-09-28 13:11:18 担保合同 我要投稿

【推荐】担保合同范文合集八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担保合同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推荐】担保合同范文合集八篇

担保合同 篇1

  摘 要 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存在诸多争议,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合同法》第52条与《公司法》第16条的衔接,即对强制性规定这一概念的理解与适用,本文拟通过对理论与司法案例的分析,构建一个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逻辑框架,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关键词 公司对外担保 合同效力 强制性规定

  合同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更应强调其私法自治性,避免对其的粗暴的干涉,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也是在不断减小外部因素对当事人之间合同效力的干涉。目前我国立法中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条款是《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它确立了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但单就此条款我们难以在司法中做出判断,它需要结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才能予以运用,学理上这种条款叫做引致条款。豍

  围绕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几个相关的司法解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这就明确了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范围,即对于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适用,但也有学者认为对于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认定需要具体分析其与上位法的关系。豎之后,20xx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20xx年7月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这就更加细化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进一步明确与缩小了用以判断无效合同的法律法规的范围。即把第5项的强制性规定分为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 篇2

  鉴于: ,身份证号:,(以下简

  称:“债权人” )与(以下简称“债务人” )于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款本金为人民币 万元整,利息为万元整)的有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借万元整。

  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诚实信用之原则,本人愿以个人所有的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反担保:

  一、 本人同意上述《借款合同》的全部条款,并保证债务人能够按期清偿所有债务。

  二﹑本人同意对《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的所有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1、如债务人未履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任何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本人保证在接到债权人索赔通知五日内,无条件予以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2、上述情况下,债权人无须先向债务人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其他反担保措施,而有权直接向本人索偿。一经债权人要求,本人将无条件负责清偿债务人欠付 的上述所有债务。

  三﹑本人用于清偿债务人欠付债权人所有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所有的资产和财产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2、夫妻共同财产中减去对方基本生活费用(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后的部份(内容比照本条第1款确定)。

  3、本人已经及未来因任职、受雇、履约等提供劳务,或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或转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及转让其他财产,或许可各种特许权的使用,或作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生产和经营,或对企事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等所取得的一切资产和权益以及从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

  四﹑本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期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债务人欠付债权人的所有债务悉数清偿为止。

  五﹑如本人未按前述约定履行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由此而造成债权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人承担。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律程序追索所有应付款项。

  六﹑本保证书是不可撤销的,在下列情况下,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人,本保证书持续有效:

  1、本保证书中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

  2、本保证书中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无清偿能力或变更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其地位、财力状况的改变或与任何单位签定任何法律文件等事项;

  3、《借款合同》有任何补充、变更、修改。

  八、在所有的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前,本人放弃取代 债权人地位的一切权利,并保证:

  1、在所有的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前,债务人即使欠下本人任何款项或将任何资产或权益抵押、质押或转让给本人,本人将不与债权人并列分享追讨上述款项、资产或权益;

  2、非经债权人书面同意,本人不能同时向债务人索取任何担保或款项,如有已索取者,该项担保或款项一经债权人要求,须照数交还债权人;

  3、在债务人发生破产或任何债务重整的诉讼时,本人如可从中取得任何资产或款项,所得的资产或款项亦作为代债权人取得,并一经债权人要求即全数交还,直至债权人全数收回债务人欠付债权人的所有债务为止。

  总之,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债权人均享有优先受偿权,待债权人收回债务人欠付债权人的所有债务后,本人方可取代 债权人地位。

  九、本人对依据本保证书规定所应付的一切款项,均不得提出任何扣除、抵销或反索偿的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或条件,以保证债权人实际足额收到本保证函规定的债权人应得款项。

  十、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和本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借款合同》及本保证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本保证书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保证书项下应承担的任何债务。

  十一、本保证书为一独立附加担保,债权人可以在本身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接受债务人或任何第三者现时或将来提供的任何抵质押或其他担保,或者解除或变更已持有的抵质押或其他担保而无需知会本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本人均应

  对债务人的所有未清偿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十二、本保证书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借款合同》和本保证书项下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为止,本人保证对前述所有债务不提出任何抗辩。

  十三、本保证书如有任何修改、补充、变更均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十四、本保证书经公证,对费用支付和承担违约责任条款,即成为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条款,本人负有支付义务,债权人即可依本保证函直接向债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无须经诉讼或仲裁,本人不会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十五、本保证函壹式叁份,债权人执贰份,公证处执壹份。

  保证人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电话:年月日

  保证人配偶声明:本人对于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中所作的任何声明、承诺均无条件支持、配合,并视为本人对 所作的声明、承诺。

  保证人配偶: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年月日

  附:附个人财产清单

担保合同 篇3

  担保合同(供借款保证用)

  保证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___ 签订的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确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第二条 本合同的保证人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保证期间,甲方机构发生变更、撤销,甲方应提前_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甲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货款、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一条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担保合同 篇4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从字面上来看,没有多大区别,但实际债务人是两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合同保全的产生依附的是法律规定,而合同担保多数则是双方当时人的约定。

  一、两者的概念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两者都旨在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二、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

  1、合同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2、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3、合同担保较之合同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为前提。

  三、什么是合同保全,合同保全相关问题

  合同保全在一定意义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怎中保护措施从法律的角度保护了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很多情况下,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与保护力,下面,就简要介绍一下合同保全的具体情况。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有了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项权利,就可以用来保全债务人的总财产,增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以达到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目的。中国<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分别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虽然规定的内容比较简略,但填补了中国民事立法的空白,意义重大。

担保合同 篇5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 (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方、乙方于 20xx 年 月 日 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总价: 00000。00 元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履行主合同的保证人。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丙方为甲方履行主合同的义务,即支付乙方货款提供担保。保证金额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而末支付的款项,保证期间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壹年。

  二、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付清货款,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三、丙方同意在乙方依约提出代偿要求时,丙方以所有财产为限予以清偿。丙履行债务后有权向甲追偿权。

  四、乙方在此同意,在甲方暂时没有能力及时还款时,若甲方能根据乙方的要求提出合理有效的还款计划,则乙方将暂不向丙方提出代偿要求,乙方向丙方保证期间相应顺延。但若甲方末能按照还款计划如期还款,则乙方在保证期间内随时可向丙方要求代为清偿。

  五、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 10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丙方如发生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如丙方破产,甲方应丙方破产前二个月内重新提供保证人。

  六、违约责任: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乙方可视情况担保总额的10 %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丙三方解决争议的方式与主合同规定的一致。

  八、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公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公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6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_贷款_________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 期 借 款 计 划分期还款计划日 期金 额利 率用 途日期借款本金

  第二条 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 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利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 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 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 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______作担保。

  第八条 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_________份,担保方_________份,_________公证处一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担保合同 篇7

  第三条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__年期_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2.按贷款人制定的__年期_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3.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优惠利率执行,目前为__或4.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__计收一次,结息日为__(复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要写明)。

  第四条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它用。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作其他支付。

  第五条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贷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副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

  第六条用款计划:根据项目进度,本项贷款提款期为______年至____年,每年用款计划如下:

  __年____万美元;__年____万美元;__年____万美元。

  贷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贷双方无期他约定,借款人不得再继续支用贷款。

  第七条贷款偿还:贷款人以项目新增创汇和利润、折旧或其他资金归还贷款。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下列计划偿还贷款:

  __年____万美元;__年____万美元;__年____万美元。

  如贷款项目提前实现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偿还贷款;如年度还款计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在年底前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将按贷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日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xx年____月____日自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借款利息:月息_____‰,年息_____%;或比照中国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利率按_____月浮动。

  贷款方按半年(季)结息一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息。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成变更计息办法,按调整后的利率和计算办法计算,并通知借款方。

  第五条借款方办理借款时,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贷款借据,提出用款和还款计划。

  第六条借款偿还:借款方在本着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和金额内按还计划以________为资金来源归还本合同借款之全部本息。

  第七条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担保方,应按贷款方的要求向借款方出具担保书,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按额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方承担还款付息责任。无论借款经过延期或已经逾期,或借款方出现任何情况,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担保方仍然负有担保责任,直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止。

  第八条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方保证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借款方2‰的违约金。借款方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少用或多用部分须向贷款方支付2‰的承担费。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如发生挤占挪用贷款,其挤占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

  3.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从借款方或担保方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向贷款方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按逾期贷款办理。

  第九条其他规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 )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借款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贷款方偿付贷款本息。

  (3)借款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借款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规定的条件。

  2.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借款方或贷款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成本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借款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凭证,使用留成外汇申请书,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经借、贷方和担保方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的签字人共同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担保合同 篇8

  如果一份担保合同无效的话,那么就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对住债权来讲是很不利的一件事。对于债权人而言,了解哪些情形下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这点很重要。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常出现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以下是具体介绍: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上述七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定担保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实践当中的情况比较多,也有一些小编没有介绍到的无效情况,还请各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分析了。要是你还想了解担保合同其他方面的内容,可以上我们网站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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