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书
纳税担保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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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事项注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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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简要注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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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及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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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证│字
号
共有执照
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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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年月日│产权人│
│发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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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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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注地名卡
填表
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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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登记书归档时共计附件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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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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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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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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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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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商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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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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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担保财产证明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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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财产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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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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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财产的价值
│(人民币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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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及担保责任│
限于
年月日前缴清应纳税款,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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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以担保的财产变价抵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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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人:
│税务机关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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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税务机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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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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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书2
纳税担保人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责任的证明文书。纳税担保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纳税担保人明确担保责任及其用于担保的财产,以保证履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出具的纳税担保证明文件。
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三方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纳税担保人必须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但最长期限为15日。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纳税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开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担保书有利于保证纳税担保责任的落实,保障应纳税款的及时人库,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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