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时间:2021-07-21 16:30:42 担保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担保合同合集七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担保合同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担保合同合集七篇

担保合同 篇1

  篇一:借款合同担保问题

  (一)争取落实借款的担保

  1、明白借款担保的必要性

  借款担保是确保债权得以实现并促使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因此对借款合同进行相应的担保是非常重要的。有了担保,就可以使自身利益将来受到最小程度的损害。

  2、借款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

  (二)落实担保措施时应注意的问题

  1、由于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做担保的,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要重点考察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代为清偿能力)。首先,要避免无效保证合同的出现,其次是要防止保证期间超过的风险。同时,贷款人应明白,在借款关系中,仅起居间介绍作用的人,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只有明确表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愿意代为履行”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才被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借款有保证人的,应在借款协议中明确并经保证人签字确认。

  2、抵押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尝的担保方式。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不得事前有绝押的约定,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尝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人所有。”但如果该约定在债务人已经实际发生不履行情势之后,则为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约定,为有效约定。

  (2)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具备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无效。

  (3)抵押登记非常重要。因为法律规定,大多数抵押(如抵押物为房产等不动产)必须依法办理登记,否则抵押不发生法律效力,如以机械设备等动产作抵押,不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担保合同 篇2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首先明确了担保合同为从合同。这意味着其产生、效力及其终止都从属于担保的主合同,其合同责任也具有补偿性与顺序性。主合同履行完毕,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终止;只有当主合同履行遇有障碍,担保合同才补充履行。

  其次,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属缔约过失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担保无效,不产生担保责任,但并不是不产生其他任何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目前在理论上对此已达成较为一致的观点。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比较而言,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后面增加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可以有例外,但此例外规定,仅仅由法律做出规定,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无权做出规定。

  一般情况下,要是主合同无效的话,那么担保合同就是无效的。但对此,法律作出例外规定的话,则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此时,需要注意的是,该例外规定只能由法律作出,而不能是其他文件作出。

担保合同 篇3

  什么是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如何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本次小编整理带给大家的有关分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如何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合同 篇4

  [摘要]当前,我国市场商品质量问题很多,比如假药、假酒、伪劣化肥、劣质电器等商品不断冲击市场,愈演愈烈;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恶性事故屡有发生,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伪劣商品造成的严重危害已构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转移标的物的所以权于买受人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义务,即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义务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以及法律效力问题。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一、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支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53、155条的规定属于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使用价值的瑕疵。效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效用的'瑕疵。例如,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冰箱为了保存和冷冻食品等即属于物的通常效用。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出卖人对标的物所具有的品质保证,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出卖方违反品质担保义务应如何承担责任,依照我国合同法,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可协议解决;不能协议的,买方可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减价或退货等救济措施,买方有损失的可请求损害赔偿。另外,买方还可选择合同解除权,但解除权的行使须在卖方规定的期限内。

  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

  1.权利有瑕疵。其大致有两种情况:第一,权利不完整或欠缺之瑕疵,其常见情形有:全部权利属于第三人;权利一部分属于第三人;权利受第三人权利之限制,即买卖标的之权利虽属于出卖人,但其上附有第三人的权利;在出卖之货物上有他人享有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第二,权利本身不存在之瑕疵,包括两种情形:债权及其他权利之不存在,这限于买卖债权或其他权利的契约;买卖有价证券的,有价证券已经公示催告而无效。

  2.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权利瑕疵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存在,这是出卖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如果买受人是在买卖合同成立后知道标的物权利有瑕疵时,那么出卖人仍然要负责任。这是因为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既有可能在订立合同时存在,也有可能是在买卖合同成立后才出现。至于瑕疵之产生是否由可归则于出卖人之事由所致及出卖人是否知情,则在所不问。合同成立后才出现权利瑕疵则是出卖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瑕疵担保责任。

  3.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后履行时仍存在,若权利瑕疵仅于合同成立时有在此后履行前即已去除者,则无需承担权利的瑕疵责任。所谓权利瑕疵已经除去,是指第三人不能向买受人就买卖的标的物主张自己的权利。

  4.须买受人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是否知道应由出卖人负举证责任,但买受人的知道不必是实际知道,若通过合理途径即可了解而不做了解,视为知道。

  5.须因权利瑕疵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害或损失。

  (二)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情况

  1.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对标的物也享有所有权。

  2.标的物的所有权受有限制。这主要是指出卖的标的物上设定有其他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优先权等,从而使买受人不能完全地行使所有权。或者,当第三人行使标的物上的权利时,买受人就会丧失所有权。

  3.出卖人享有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该标的物的设计或制造却侵犯了他人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三)权利瑕疵担保的效力

  出卖人违反这一担保的法律后果,从出卖人方面看是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且该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从买受人方面看是他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通常主张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或要求损害赔偿等,但买受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另外,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该项规定是赋予买受人积极的救济权,能够更好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是对传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冲破和完善。

担保合同 篇5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号码:

  丙方(保证人):,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万元,并由乙方提供抵押担保,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宜,经友好协商,现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借贷条款

  1、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整(¥:元)。

  2、借款期限:从20xx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借款利率:月利率%。

  4、借款用途:。

  5、上述借款款项由甲方转入乙方以下指定银行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到账后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款借据,借款人不向出借人出具借据不影响本合同借款事实的认定。

  6、利息支付:乙方先支付利息后使用资金。

  二、担保

  (一)抵押

  乙方提供座落于肇庆市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

  (二)保证

  1、丙方自愿为乙方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担保的范围:

  乙方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

  3、保证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起至乙方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三年。

  三、不安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出现以下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出现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财产的情形;

  5、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按约定利率计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为止)。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或逾期偿还本金,除应继续偿还尚欠本息,还应按未还本金额的日万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2、因不能依约还款,乙方在借款期满后还款或在诉讼中还款的,按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方式偿还。

  3、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主张债权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本合同的变更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年月日

担保合同 篇6

  履约担保合同

  甲方:

  住所: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

  住所: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根据《担保法》《合同法》《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乙方就甲方与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X合同(合同编号:)提供履约担保,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担保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上述主合同项下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配合甲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丙方违约以致解除合同产生的合同之债。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

  上述主合同约定丙方将合同所涉房屋转移登记期届满,丙方未将合同所涉房屋转移登记至甲方名下,甲方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短信、电话、书面通知)丙方解除合同,自丙方收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返还购房款并按照主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四、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对解除主合同时丙方应当返还甲方的购房款###元及丙方违约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律师代理费承担担保责任。

  五、保证期限

  自主合同解除,甲方与丙方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之日起两年。

  六、乙方权利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履约担保费壹万元(小写:元),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条。

  七、其他

  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三方均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各方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日期:日期:日期:

担保合同 篇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就对担保的原则作出了规定。1995年,在总结我国担保制度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担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担保方式: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连带责任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一般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在借款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

  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的范围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抵押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质押。

  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转让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担保方式。以下权利可以设定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

  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其风险都是由贷款人承担。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的采用担保的方式。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全面审查,确定保证人是否真实地提供保证;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认定、核实,查明其产权证明并对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只有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担保。因此,金融机构借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担保的方式。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担保问题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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