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中的表见代理
一.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又被称为表现代理,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又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第三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可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在民法上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情况,其成立出须必备无权代理的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因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因此,只有行为人无权代理却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才会发生表见代理。
2. 客观上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表见代理最根本的实质在于行为人无代理权而又表现为有代理权。因此,只有从外表上看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才会发生表见代理。所谓的从外表上行为人有代理权,是指虽然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实际上无代理权,但客观上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如行为人持有本人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正因为在行为人方面有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相对人基于此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所以为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法律才规定表见代理,使其成为有效代理。
3. 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是指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且无过失的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若相对人为恶意,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而仍与之发生民事行为,则因法律不保护恶意当事人,没有对相对人加以保护的必要,也就不能成立表见代理。相对人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因其过失而不知道的,因相对人主观上的过错,一般也无保护的必要,也不应该成立表见代理。相对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应由否认表见代理的本人负举证责任。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为有效代理,本人应承担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只有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民事行为有效时,才能成里表见代理,才发生由本人承担该行为后果。若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根据上述可以看出张某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表见代理,其中张某手持的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就是从外表看上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一个表现。
二.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现象。《民法通则》中第六十六条对无权代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法》中对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分别作出规定。
1. 无权代理发生的`三种情形
一是行为人自己自始没有代理权;二是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所为的民事行为超越代理权;三是行为人原有代理权但代理权已经终止。
2.无权代理的条件
第一,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无权代理本不属于代理,但因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符合代理的外部表征,所以将该现象规定于代理制度中。如行为人不是以本人的名义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则不成立无权代理。
第二,行为人没有实施该代理行为的代理权。无权代理的前提是行为人没有实施该行为的代理权。
第三,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是有效的。如果行为人与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则不涉及能否对本人发生效力的问题,不属于无权代理。
根据《合同法》中关于无权代理的解释,不难发现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
三. 表见代理的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效代理的相同效力,即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应当承受该代理行为所设立的权力义务。但表见代理毕竟属于无权代理而不同于有权代理,其设置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因此,表见代理是否为有效代理,应决定于相对人的意思。 综上所述,案例中,张某手持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100吨草莓的合同,而后才发现张某没有代理购买草莓的权力。根据《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解释,可以看出乙公司在不知张某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同时张某手中有使第三人相信他有代理权的事实,即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所以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乙公司去函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是合法的,甲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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