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代理合同范文合集五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加盟代理合同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加盟代理合同 篇1
甲方:(以下称需方) 编号: 乙方: 浙江涛涛门业(建湖总代理) 签订地点:
本合同由供需双方自愿签订,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需方同意购买,供方同意出售 下述商品: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颜色、数量、产品配置、价款及其它:
注:1、以上产品数量,结算时以实际安装数量计算,单价含运输费及安装费等全部费用。
2、产品的质量要求: 供方按第一条产品订单中各栏填写的内容向需方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检验标准的产品及配置。
二、送货时间
甲方必须提前30天告知乙方,所需产品的型号、数量和货物到达工地时间,以
利于乙方公司安排生产。乙方应在通知所要求的时间内送达。
三、送货地点: 由乙方负责运输至甲方工地。
四、安装与验收方式
(1)乙方产品运到甲方工地后,甲方先对乙方产品的数量、质量、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出具数量验收单给乙方。乙方必须随产品一并附上相应的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资料,并负责保证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
(2)由乙方负责产品安装,甲方及监理方须在乙方产品安装完成后7日内完成竣工验收(若分批安装,则分批验收)。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验收时间;若乙方提交验收申请后由于甲方故意拖延验收超过十日的,则乙方可以视为验收合格。
(3)乙方产品进场施工,甲方负责免费提供用电等基本的安装条件来保证乙方的安装进度。
(4)乙方安装施工期间应遵守现场管理秩序,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施工违反施工管理、行政管理等原因致使甲方遭受 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五:产品保修
产品保修期为壹年,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乙方免费维修,乙方承诺在接到报修后及时上门维修,如超期未上门的甲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期满后乙方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六、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2)货物运到工地,甲方签收,支付合同总价的
(3)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的,余款于 前 一次性结清。
七、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约定按时付款给乙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则每逾期10个工作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滞纳金。
(2)若乙方在产品运输及装卸过程中有损坏或遗漏的,或在安装过程中造成产品损坏或遗漏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产品安装完毕至使用前,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产品零配件丢失或损坏的,由乙
方收取配件成本费并提供免费服务。若因乙方原因造成零配件损坏或丢失的,则由乙方负责补上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八、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补充条款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若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乙方(盖章):浙江涛涛门业(建湖总代理)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加盟代理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总部) (以下简称加盟店) 负责人: 负责人:
乙方赞成甲方的主导理论思想,自愿申请加盟。
一、加盟费用为一次性叁万元整,此加盟费不返还。
二、总部严格执行以上区域保护政策,以保障加盟店的利益最大化。总部有义务协助乙方选址,店面设计装修,店员培训,开业及经营过程中的策划。总部前期半年内有责任培养2-3名厨师(即勾汤人员),乙方只需付甲方材料费用,若半年过后需再培养厨师,甲方需收培训费( 元/名)。
三、乙方应遵守总部的经营理念,自觉服务好每一位客人。
四、乙方财务上完全独立,自负盈亏,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总部只负责技术上的指导。
五、总部向乙方供应的秘制底料为260元/桶,结算方式为先付款后发货,物流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遇油价或原材料上涨,可适当上浮每桶价格。
六、如遇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无任何责任,乙方应表示理解。
七、乙方购买底料时,一次最低标准为5-10桶,若半月未购买底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八、乙方必须在店面招牌的醒目位置标注甲方总部的加盟电话。
九、双方郑重承诺一切经营活动都是合法的,任何一方违反国家法律,则独立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加盟代理合同 篇3
供货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共担风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均同意按本合同内容的'规定执行。
二、代理委托
1、甲方同意乙方在合同约定地区范围内,代理推广由甲方生产的产品。
2、合同约定的推广区域为_____ 省_____市______区______县
合同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双方可根据各自意愿另行商讨续约事宜并签定新的代理合同书。如至本合同中所述代理期限届满时没有续签,则视为双方自动放弃继续合作,同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三、代理品种及价格 品种 规格 单位 零售价 结算底价/盒 装箱量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协助乙方制定并安排乙方代理区域内的营销战略、销售形式、管理运作等销售事宜;
2、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知识培训、经销商营业资料;
3、负责向乙方提供用于产品销售、促销、推广、广告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所需相关证明手续;
4、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开具普通发票,甲方承担底价税款,超出部分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享有独家代理权。甲方不再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代理区域内直接销售或授权他人销售乙方代理的产品。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本区域内进行产品推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所代理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招商、销售及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宜;
3、乙方在业务活动中进行产品宣传时,必须严格遵守产品广告批件所核实的疗效范围;
4、乙方不得在甲方授权区域范围外以任何名义进行相关销售活动,如欲扩大代理推广区域甲方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推广工作;
5、乙方必须应甲方要求,随时向甲方报告业务进展及产品流向实际情况,
加盟代理合同 篇4
甲方: 浙江耀华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乙方: (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共同开发市场,创造知名品牌,本着合法、公正、互惠互利、共存共荣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加盟耀华门业以及销售耀华防盗门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总 则:
1授权期限
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耀华防盗门产品在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地区的授权销售
商。
甲方授权期限为20 年____月____日至20 年 月 日止。
2 经营活动
乙方可以用“耀华防盗门品牌授权销售商“的名义进行一切合法的商业活动;乙方在宣传其渠道地位时,前面不得冠以其他厂商的名称,如乙方违反以上宣传原则,甲方有权取消其分销商资格。
3首批进货:
为保证耀华品牌的健康经营,确定首批进货金额须达到万 元(¥元整),在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10天内负责将首批订货发给乙方,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首批,则本合同自动作废。
4供货价格:甲方按《耀华防盗门产品价格表》(见附件)之零售价格的 折供货给
乙方。
5结算方式:现款现货,款到发货。
6运 输:甲方可代办运输,但运输费用及相应的保险金由乙方自行承担,若货物在运输途中产生意外事故,索赔事宜由乙方负责,但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
7订货及换货:对于甲方的新产品,乙方必须按规定订购,发货后10日内如乙方所订购的某个品种滞销,可向甲方申请换货,但乙方必须保证该产品具有二次销售价值(如包装完好、内容物不短缺等),但其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 ,甲方予以乙方系列营销优惠政策:
1、 按照公司VI规范制作,提供店面照片,经过公司审核批准,给予支持3000元∕门店的费用。兑现方式:抵扣货款或汇款的方式。
2、样品门支持政策:
*7公分普通、7公分丁级最低可按8折计算;
*9公分丁级、9公分甲级最低可按7折计算。
三 ,甲方义务和权利:
1,甲方是耀华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自主拥有该商标的知识产权,甲方授权加盟商在协约期内使用耀华防盗门品牌的知识产权(含商标、管理模式);
2,甲方负责耀华防盗门品牌的总体推广、不断的促销活动策划支持和销售、宣传物料的设计、供应,按订购量配送给乙方;
3,如乙方连续3个月现金进货额没有达到本协议第二项之第1点之销售任务量的70%,甲方有权缩减乙方的经营市场区域范围,连续3个月现金进货额没有达到销售任务量的50%,甲方有权单方取消乙方的加盟经营权;
4,甲方在浙江省永康市加盟商设立配售中心,提供及时、有效的供货保障并分享规模经营的利益;
5,甲方拥有其所发布资料的最终解释权。
四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在协议区域市场内拓展市场、开办自营店,有权使用甲方传授的市场开发、营销培训、用于区域内甲方品牌产品的销售服务经营活动;
2, 乙方承诺在授权区域内积极推广甲方品牌和产品,积极开拓销售渠道和网点,如乙方经营业绩突出,甲方将适当进行奖励或返利。
3,乙方不得进行跨区销售或低价窜货,如该区域甲方尚未有其他加盟商的,则必须事先知会甲方,并补签加盟合同;否则,一经证实且影响到其它文超品牌授权商利益时,甲方予以其销售量50%对乙方进行罚款。
4,乙方对甲方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工作,必须积极配合,并将每月营业情况传回甲方以备研讨及宣传;
5,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名义进行除耀华产品销售之外的商业活动,更不得利用甲方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否则,乙方必须承担其一切法律责任,甲方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权利;
6,乙方不能掺杂经营假冒本公司产品,有义务向耀华总部提供相关的信息,并协助甲方进行打假工作,否则,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7,本协议结束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与甲方签订在区域内的加盟优先权。
五 其他事项:
1 ,乙方每次付款必须采用电汇或汇票形式汇至甲方指定帐号,不得与甲方业务人员发生现金结算或借支货款,如特殊原因必须由甲方财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方可借支,否则,如因此引起的经济损失或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六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即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签约地提起仲裁,或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交裁决。
甲 方:浙江耀华门业有限公司乙 方:
电 话:0579-87918668 电 话:
传 真:0579-87918667 传 真:
代 表:代 表:(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20 年 月 日
加盟代理合同 篇5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
1.1甲 方:
1.2乙 方:
第二条 青岛赛弗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部)
2.1《加盟青岛赛弗快递网络合同书》系青岛赛弗快递网络营运全球快件网络操作规范的公约(简称s.f公约),本合同甲方为s.f品牌的拥有方;
2.2任何要求加盟本公约者,均需签订本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还需有加盟承诺书;
2.3当加盟者收到《缔约认定通知书》时,加盟者即成为《s.f公约》的正式成员,即享受所有加盟者同等待遇;
2.4《缔约认定通知书》到达之前,凡签订本合同书的加盟者,未能按照合同要求交付各项费用,或未交足费用的,视为订约无效。
第三条 合 同 主 题
为维护《s.f公约》的纯洁性和s.f品牌及各附件的严肃性,不断扩大服务区域,保证全网正常运行。现根据s.f速递网络要求,甲方同意乙方加盟公约,乙方亦同意本合同及各附件款项。乙方作为加盟者,应做到服从甲方统一管理,规范服务速递业务,严格按《s.f公约》和《赛弗快递公司管理章程》规定,并执行本合同各附件要求,即履行本合同内容。
第四条 甲 方 责 任
4.1乙方按甲方授权的期限一次性付清加盟前应缴费用后,甲方即s.f将营业区域划拨给乙方经营。
4.2经营期限为200 年 月 日始,至200 年 月 日。经营权分为一次性买断或不买断两个标准。乙方若一次性买断经营,标准为3万元。
4.3维护s.f商标尊严。做到对所有加盟着公平、公正、严格按公约和《网络管理章程》认真执行。
4.4只要乙方在自主经营过程中,不违反《s.f公约》和网络所公布的各项管理规定的条 款,甲方就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
4.5乙方应承担自己在市场速递业务中经营的风险,甲方只有配合协调、代理诉讼(仲裁)义务。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经济、民事、行政等责任,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4.6甲方应负责解答乙方用书面形式提出的各项工作想法或采纳其合理化建议。
4.7甲方应负责协调、管理、指挥、检查、培训、奖罚、行风监督、协调理赔、查询等工作,尽加盟s.f速递网络管理责任。
第五条 乙 方 责 任
5.1乙方自愿加盟《s.f公约》并自觉遵守公约、网络管理章程及附件条款,服从甲方的协调和对个案的决定。
5.2乙方应完全遵守国家有关快递、运输、外贸、海关、工商、税务、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乙方不得将s.f商标挪作其他用途。违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5.3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速递业形势发展而出台的规定和通知等所有文件精神
5.4乙方要自备开展业务所需的营运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电话、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相关设备。业务员必须具有专业的快递知识。乙方有义务按时交付各种费用和执行按时结算的责任。
5.5乙方应保证运件包装合格,各种单据清晰、明了、并及时登记。
5.6乙方承担按时派送、出车、接货、拖车和优质服务责任。
5.7承担报告和汇报责任,同时接受加盟同仁的监督。
5.8在s.f网络内能到达的块件,必须在本网络内运转。严禁转运其他网络。如使用s.f面单未在本网络内转运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即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接受总部的处罚。
5.9乙方严禁交接承运法律所金质的物品,如:易燃、易爆、流质、腐蚀、白色粉末、油漆、易碎品、泄漏、污染、等其他影响安全的一切物品。如有违规者,一经查处所产生的后果造成的事故责任全由自己承担。
第六条: 违 约 责 任 :
6.2乙方不得经营和派送其他非s.f品牌块件,如发现前例情况,每票罚款1000-5000元。罚款自总部通知到达后15天内,必须交付给甲方,除有约定外,双方还必须签订违约备忘录。
6.3严禁乙方自发通知各种函件影响网络正常运作,以及不准时参加会议或各种培训,违者按(例会制度)和(培训制度)规定标准处罚。签约后,乙方一年内连续三次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约合同。
6.4乙方保证交给甲方速递的快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所有包装及品质必须完好,因乙方的原因所发生内件短少、内装物质不佳、快件延误、部分损坏或丢失等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6.5乙方应与所有加盟方一样,在快件进仓或出仓时,均需立即做台帐登记,核对后进行数据上传。对货物发生疑问,应通过电话或传真查询,确认到出货站点,核对是否收到所有货物。否则,视为货已收齐。若有缺货现象,由出货方承担责任。若应答方无人值班应答,查询方就视为已转达。所有加盟方应统一购买s.f面单,面单每份0.5元计收。
6.6乙方与各加盟公司相互之间受理快件,如遇到付款拒付、少付、运单地址不详、货物未到、货物未齐、件到付款改为预付、到付金额偏高、客户需要协商变更或者因错误包装、分拣错误、车辆事故、航空拉货、被偷盗、破损、重量与记录不符等,都将用传真相互确认为准,并记录发现时的。如有延误、自作主张不派送,或者不按客户指定的地点放置货物所造成损失的,由肇事人承担所有损失赔偿,肇事者公司负连带责任,先予赔付。
6.7乙方若因服务质量被投诉,每次罚款50元。市区速递派送业务,须上午11点前送完。违者,即超过三十分钟,每票罚款20元;超过二小时,每票罚款50元;迟至次日上午派送的,每票罚款100元;迟至次日下午派送的,罚款200元;又隔日延迟派送的,罚款400元。凡因通联、延误派送引起损失有投诉记录的,每次加罚20元;未经确认程序先予退件的,以延误派送者处罚。
6.8乙方与甲方争议,先由甲方网络经理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甲方总经理负责监督执行。s.f网络严禁扣件、压件、勒赎等违法行为发生。一经发现,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5000-10000元罚款,并向全网络通报批评。若乙方在一周内被三次投诉,甲方网络管理中心对其进行整改培训,费用由乙方支付。
6.9凡发生丢件情况,丢件方须在五天内主动确认,并先将赔偿金划给受损方。延迟处理按《s.f网络管理章程》规定论处。主动积极配合和服从总部管理中心调解。
6.10无保价快运件丢失,全网络一律按运送契约条款予以赔偿。局域网内的由自己经理协调处理;全国网先由当事双方经理协调处理。处理不了的,由总部管理中心网络经理复检决定,财务部落实追款到位。需要或者发生司法(仲裁)程序解决的,另议。
6.11保价快递,属于高风险作业范畴。凡有保价的,须有专人专送。发货之前,须将面单 传真给总部管理中心及目的地公司确认,并将收取保价费的40%打卡给派件公司。没有该程序的,视为无保价运递。如果程序合理,发生丢失事件,各方按揽件方赔偿60%,派送方赔偿40%比例赔偿保价金额。发生司法(仲裁)程序解决的,另议。
6.12甲方一旦发现乙方因受理违禁品致航空货运、班车快件被污染的现象,先按每次罚款20xx-5000元处理,并由责任人赔偿因此造成的至发货后再发生的任何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费用。
6.13查询签收单的保存期为三个月。到第四个月,各站点将第一个月的全部签收单集中打包,发往青岛管理中心档案室继续保存三个月,查询时限为30天。若在规定时间内拿不出签收单的,按丢件处理,每票处罚人民币500元。凡发生丢件事故后瞒报十天者,或事后再复报的,即应视为自动放弃要求赔偿权利。
第七条结算标准
7.1青岛地区的结算标准和方法,以及时间的规定,均按青岛地区的执行标准施行。如派送费、中转费、到付款、大宗货派送费等,按青岛地区附件规定执行。
7.2到付款返还90%,带发票与不带发票同样结算。s.f网络均执行同一标准,青岛地区执行标准必须经总部审批。
7.3空运中转一律以《内部价目表》公布价格实行现金结算,无款不中转(参照7.1),不能按压件或扣件处理。引起延误,由发货站点承担责任。有条件的,先打预付款。
7.4青岛地区各站点之间的大宗货物,派送费每票50千克以下(不含50千克),一律互免派送。青岛地区每票50千克以上(含50千克)每公斤按0.30元计算征收派送费,结算方法和时间按青岛总部财务部规定为准。全网另有规定的除外。
7.5加盟者入网后,在s.f网络内实行统一标准,即押金3000元、到付押金1000元、网络建设费每月200元、赛弗快递系统每月200元、站点预交3000元结算金,交付方式及时限,按《缔约认定通知书》规定执行。
7.6如客户要求退件的,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发件方承担。
第八条 解约条件
8.1任何一方都有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以书面通知送达为准,解约过渡期为七天整。过渡期结束后,延期查询期限为三十日。查询期内,双方应做好对帐和清帐工作。查询期的最后一天,如乙方没有违法、违约的行为,甲方应将乙方原交付的押金如数退还给乙方。甲方每迟延返还押金一日,应加付乙方五十元。
8.2乙方在解约三十七日内,必须配合甲方网络查询。若发现乙方有一票不配合查询,视为 丢件处理,并在乙方押金中直接扣除。
8.3退还给乙方的押金为不计息。退款时,乙方须将有签收结果的所有签收单,如数返还给甲方。少返还一张,即按丢件处理,并在乙方押金中扣除。
8.4乙方不配合甲方查询标准的,是指不按规定时限答复查询结果。亦包括有损于s.f品牌形象的任何行为和结果。
8.5自《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和延期查询日,总计为37天。双方理清关系后,在乙方领款之日,须将所有手续和物料返还给甲方,不得以丢失或找不到为由。否则,每项按20xx元标准赔偿(即s.f品牌标识合同书、印章、授权书,以及各类通知、文件、价目表、签收单等)。嗣后,甲方仍具有追偿权。
第九条 其它
9.1若加盟公司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由总部管理中心先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总部管理中心调解,要向发生纠纷的双方收取5%的调解费,其收取的调解费全部应用于网络开发之用。但通过司法或仲裁解决者除外。
9.2为维护网络整体利益,凡被s.f系统内各加盟公司所除名者,一律不得再进入本网络内其它公司参加工作。一经发现,接受的公司将被处以500-20xx元的罚款。
9.3乙方按时交纳各种费用,若有拖欠,须在第二天补齐。并通过s.f总部向网内各公司通报批评。
9.4全网络查询答复时限为30分钟之内。如不能在30分钟内完整答复结果,须将实情回复给查询方。违者,每次罚款30元。如因此被投诉,亦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9.5局域网内上、下货时必须严格仔细检查。卸货时(唱票)制。遇有其它公司客户货物错卸,须在最早时间内,主动送往目的地公司。如因外包装上有两个始发到两个目的地错误标识,应由错发方承担责任。
9.6各项赔偿和罚款一律由s.f总部复核认定,由财务部下发财务处罚决定书,如不服裁决,即由总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9.7本合同所列币种均为人民币,以元为单位。各单据及所有出台的表格价,均以此币为标准收取。此处不再一一赘述。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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