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承包合同范文合集5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承包合同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承包合同 篇1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为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根据国家合同法,国家建筑法等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地点:吉林省松原市
二、工程名称:春兴花园小区式号楼。
三、施工项目:给水、排水、采暖和电气包工包料安装。
四、建筑面积:(约)平方米,(注)结算时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五、开竣工日期:年月日开工,年月日竣工。
六、承包方式:甲方以包工包料形式发包给乙方,一次性包死,乙方自行组织购料并在施工前向甲方报验主要材料检测报告及合格证,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七、承包价格及付款方式:甲方以建筑面积(暖、水、电包工包料安装)每平方米元的价格包给乙方进行施工,甲方根据土建主体工程进度起到三层,按照乙方三层总进度的75%,给乙方拨款。其余四层同样根据土建工程进度主体封顶时,再按照乙方四层总进度的75%给乙方拨款。交工后除按总造价预留5%的质保金外,余款全部付清。
八、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由于乙方原因发生的人工费和材料费由乙方承担,由于外部其它人为损坏原因,由甲方指定行为人承担经济损失,乙方可进行有偿维修。
九、因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七条及时拨付工程款,影响施工进度,造成不能按期完工,给乙方造成停工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由于乙方组织施工不利,延误工期,给甲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在施工中,甲方临时提出设计变更,应由甲方给乙方下达书面变更通知单,涉及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甲方不算帐,反之按实际发生额给予鉴证。
十一、给排水、采暖和电气包工包料安装工程,包括设计和会审图纸全部内容。
十二、关于施工用电和作内业问题:
十三、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十四、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和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第一。由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机具损坏等事故的,可根据损坏程度,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五、需要说明的事项:
⑴此工程不包括给水,排水和采暖的外网在内。
⑵不包括热表和卡式水表在内。电表为普通式的。
⑶不包括隔油器和三盒在内。
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
20xx年月日
承包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为丰富小区的物质文化生活,为小区提供一个运动休闲场所,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优势互补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说明
1、 甲方将游泳池的经营权及游泳池相关硬件承包给乙方,在合作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额外费用。
地点:
时间: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2、 游泳池的收入归乙方所有,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承包费、水电费。
二、甲方责任说明
1、 甲方提供存放物料的地点,确保非营业时间游泳池相关设施的安全。
2、 甲方保证供给乙方充足的水、电。
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工作,但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自主经营权。
4、 甲方有义务协助做好卫生部们的检查及处理游泳池内发生的治安突发事件。
5、 甲方出示游泳池可开放的相关证明。
6、 甲方需负责非营业时间池水和不能存放的设施的安全。在非营业时间内如果出现的任何问题由甲方负责。
三、乙方责任说明
1、 游泳池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方可对外开放。
2、 乙方负责游泳池的管理,在承包期间的营业时间内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3、 乙方需加强游泳池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确保池水符合检测标准。
4、 乙方负责门票、泳具等的出租销售。
5、 在承包期间营业时间内,由于乙方管理不善,设施被盗或损坏,乙方负全责。
6、 乙方应按时向甲方缴纳承包费、水电费。
7、 合同期满,乙方将游泳池、房屋、设备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非正常磨损外的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
四、费用收支
乙方在订立该合同时,即向甲方缴纳游泳池承包费 元,水电费押金 元。
水、电计费标准为 水 元/吨
电 元/度
在合同期满时,双方进行账目核算,若实际水电费用及设施损坏赔偿低于 元,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的押金;若实际水电费用及设施损坏赔偿高于 元,乙方向甲方补交齐所需费用。
五、附则
本协议尚未涉及的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各条款均经双方认可,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20xx年 月 日
承包合同 篇3
甲方:乙方:
依照《中华任命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文件相关规定,遵循和平、自愿、和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工程)劳力施工承包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二条 劳务承包范围
第三条 工程日期
1. 年月日,计划完工日期:年月 日,总日历天数 天。
2. 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的进度安排计划(包括新调整的进度计划)
第四条 甲方负责和义务
1、负责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施工计划、物质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2、根据工程情况要求乙方增减施工人数,满足施工生产需要。对施工质量低劣、技术差、不服从指挥、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予以清退。
3、及时提供由甲方供应的施工机械设周转材料。
4、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5、甲方提供水 电 气等基础设备。
第五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严格执行合同中对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的要求,调配甲方要求的相应工种及工人数量,服从施工人员的安排,按规范进行施工。
2.加强对工人的管理,教育工人遵纪守法,办公流动人员务工的暂住证等相关手续。加强安全、防火、防盗意识。若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伤害,乙方负担全部损失和责任,与甲方无关。
3.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周转材料实行调拨制,根据工程计划需要向乙方提供。
4.乙方就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包括领用、保管、装卸、退库、办理相关手续、按甲方指定的场内地点归类堆放);因保管和使用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按领用时的价格赔偿。
5.材料按预算分析量对乙方实行限额领料,乙方应合理用料、注意节约。如材料使用超出预算用量,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负责现场自身承包范围内的材料验收及搬运,负责自身承包范围内的现场卫生清理及材料保护,工完场清,活完料清。
7.乙方必须按期交工,不得无故拖延工期,不能按时完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承包方式单价:
① 合同包含的承包内容均是清工
② 门窗制作费用 元/平方米(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③ 门窗安装费用 元/平方米(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第七条 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
1、门窗制作与安装工期少于一个月的验收合格后费用一次性支付。
2、门窗制作与安装工期大于一个月的按工作量分期支付。
第八条 施工验收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毕,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自检报告,通知验收;甲方应当及时对乙方施工成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检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作业;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结果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竣工验收时,业主、监理等相关方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乙方应无偿维修。
2、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第九条 保险
1、乙方负责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由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第十条 争议
1、如执行本合同产生纠纷,双方接受劳动仲裁部门调解。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做成果。
2.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2 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2.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4 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甲方代表(盖章):
合同签订地点 乙方代表(盖章)
承包合同 篇4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发生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第三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四条 省、地、市、州、县(市、区)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政府法制、农业综合管理、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司法行政、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等部门设立。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和委员5至7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应当聘请7名以上仲裁员。仲裁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并经省农村承包合同主管机关培训、考试,取得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员资格。
第六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承包合同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七条 仲裁协议包括承包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发包方所在地的县(市、区)或地(市、州)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3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先予裁定恢复生产、变卖不易保存的产品和停止采伐林木等。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当指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仲裁员,共同审理案件。
简单的承包合同纠纷,可以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独立审理案件。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十九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二十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不服仲裁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的期限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地、市、州、县(市、区)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当事人申请仲裁复议应当向原主持仲裁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在3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送交上一级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应当组成仲裁庭,对申请复议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上一级仲裁委员
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审理终结。
第二十三条 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审理仲裁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即视为撤销。
调解不成的,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并制作仲裁复议裁决书:
(一)原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申请,维持原裁决;
(二)原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作出裁决;
(三)原裁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直接作出裁决。
复议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生效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复议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时效为两年。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省物价、财政和农业综合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承包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由甲方承建的奇台县三个庄子乡等一乡三镇饮水安全工程,经双方平等协商由乙方负责工程的施工。为了完成双方商定的工程相关事宜,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甲方与奇台县水管总站签定的《奇台县石梯子乡等一乡三镇饮水安全施工合同》以及新疆昌吉州浩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新净达字20xx)20号文件《关于执行公司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昌吉州浩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20xx年6月20日文件)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工程施工承包协议。
一、工程名称、内容、承包方式、质量和保质期
1、工程名称:奇台县三个庄子乡等一乡三镇饮水安全工程
2、工程地址:奇台县
3、工程范围及内容:奇台县三个庄子乡等一乡三镇饮水安全工程水池及附属设施工程。
4、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方式
5、工程质量:质量标准达到水利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新疆
建设厅有关规定合格标准。
6、工程质量保修期: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执行奇台县水管总站关于本工程的保修规定。
二、工程期限
总工期为 30天,自20xx年 5 月 14日开工,至20xx年 6月14日竣工。
三、工程造价及管理费用
在核算时,甲乙双方按监理及业主认可的实际工程量,以甲方中标清单中的单价和实际完成分项工程量进行计算。甲方负责承担该项工程管理费用,乙方承担该项工程税金5.36%。
四、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办理本工程相关手续而必须使用的文件。乙方签订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文件,必须经甲方复核同意后方可签订,并及时报甲方归档,否则甲方不予认可。乙方应严格履行甲方与奇台县水管总站所签订的本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工程承包协议的各项内容。
2、乙方在结算劳务费、机械费用时,应建立进出账款账目,支付时应要求对方打收条并注明收款内容、收款人、收款时间、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复印件;乙方在每月领取工程款时,必须把当月发生的人工、机械费用使用情况及付款收条报给甲方存档,并有双方签字确认的确认书(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后甲方再进行支付。若无上述资料,甲方有权利拒绝支付当月工程款。
3、本工程在施工期间,甲方将安排人员到工程施工现场核实工程进度及工程款使用情况;工程款支付到60%时,甲方将安排人员核实乙方财务账目,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驻派人员的工作。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全款。
4、乙方对奇台县三个庄子乡等一乡三镇饮水安全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负完全责任。乙方必须严格依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水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水利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在质量、工期上达不到合同的要求,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上的责任。
5、乙方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均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赊欠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相关的费用;本工程对外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6、工程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管理人员名单和各工种人员名单(上述人员须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及手印留档)、施工组织设计及各项指标落实的保证措施。乙方负责全面组织、管理好现场施工人员,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条例进行施工,不得违规操作。由乙方违规施工造成的一切人员及机械安全事故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
担任何法律经济责任。
7、乙方在本工程中应签订好劳动用工合同,及时将劳动考勤、劳务费结算及支付情况报甲方备案,并监督好劳务内部的工资分配。乙方必须确保本工程竣工后,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及时结清。本工程所有的劳务用工、机械费用、外购材料等结账均由乙方负责,由此产生的债务纠纷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若因上述费用的拖欠而导致人员上访及造成其他后果,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并按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每领取一笔农民工工资,必须将上一期发放给农民工工资的签名表(应与开工时提供的人员名单一致,签字并按手印)提交给甲方备案,以核实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每期工程款支付完毕后,乙方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签名表;材料、机械费用的支付发票等),证明本期农民工工资、机械费、材料费及其他费用已结清,保证不会出现拖欠款现象。
9、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并移交工程资料,清理账务,提供给甲方一套完整的工程资料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归档。全部资料交甲方后,方可办理退还质量保证金手续。
10、工程保修期内的修复工作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该协议产生后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总造价的20%的违约金。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前提下,可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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