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及证期间的长短及起算点

时间:2023-11-08 09:05:42 炜玲 保证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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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及证期间的长短及起算点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对债权人承诺二签订的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清偿债务责任时承担保证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是有保证期间的,那么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是多久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及证期间的长短及起算点,欢迎阅读与收藏。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及证期间的长短及起算点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及证期间的长短及起算点

  保证期间及保证合同债务的发生

  保证期间,也称保证责任期间,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没有在此期间内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在性质上为除斥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能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此规定明确了保证期间的性质,也厘清了《担保法》对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混淆。鉴此,对《担保法》25条中关于(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已就主合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终结;自主合同的判决或者仲裁书生效时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

  证期间的长短及起算点:

  保证期间作为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其时间长短在保证合同中一般会有明确约定,其起算点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主合同在期满时经协商延期履行,要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起算点顺延至延期履行期届满之日,如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则起算点不变。保证期间的长短一般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同的保证期间。因此,保证期间分为约定期间和法定期间两种。

  《担保法》及担保解释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如下:

  第一,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期间届满日之前债权人是否依法及时行使权利对保证人是否应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债务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如果债权人依法定要求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则能发生保证债务;否则,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于承担保证债务,不能发生保证债务。

  综上,保证期间作为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其时间长短在保证合同中一般会有明确约定,其起算点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希望以上有关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保证期间如何起算,超过了怎么办

  《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的法定保证期间的起算均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双方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且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合法有效(即起算点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那么应从其约定,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起算保证期间。

  (2)保证合同中双方只约定了保证期间的长短,但未约定其起算点,该约定保证期间应与法定保证期间一样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如果过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一般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但若当事人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那么如何起算保证期间

  首先要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民法理论上将这里的“必要的准备时间”称为“宽限期”。债权人通过要求债务人履行并给予其宽限期将本来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即宽限期届满之日即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于是,保证期间就应当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担保法解释》对此作了肯定,其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双方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且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合法有效(即起算点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那么应从其约定,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起算保证期间。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怎样的

  (一)普通的起算点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作出了约定,那么除非当事人此种约定的保证期间存在《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1款或第2款的情形,否则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开始日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即便该开始日早于主债务人的履行期届满日也无关紧要。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属于《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情形,那么就应当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即《担保法》第25条第1款与第26条第1款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此外,当保证合同成立之时,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即此时债务人已经处于债务不履行阶段,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显然不可能再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而应当从保证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二)特殊情形下的起算点

  1、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当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或虽有对履行期限的约定但是该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保证期间从该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2、主合同预期违约时保证期间的起算

  《合同法》吸收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建立了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该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界定来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无论该不履行债务是发生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还是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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