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保证合同汇编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贷款保证合同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贷款保证合同 篇1
编号: 年字号
保证人: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邮编: 电话:_____________
(备注说明: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情形)
保证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备注说明:适用于保证人为非自然人的情形)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 主合同(备注说明:适用的在“□”中划“√”,不适用的在“□”中划“×”)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签署的下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编号为 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 《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合同》/□ 其它贷款合同: 。
第二条 主债务
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备注说明:适用的在“□”中划“√”,不适用的在“□”中划“×”)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提供:
□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汽车抵押登记手续并且债权人收到他项权证正本之日起,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不再发生新的保证义务和责任,但在该日之前已发生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保证人应对之承担保证责任。
□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均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保证人应对之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责任
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若主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第六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但因国家利率政策调整导致利率变更的,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在需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保证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保证责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则保证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第七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1、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严重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
(3)保证人为企业的,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4)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5)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3)宣布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4)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5)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
(6)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将保证人在债权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债权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7)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 信用信息授权(备注说明:适用的在“□”中划“√”,不适用的在“□”中划“×”)
1、保证人授权:债权人在发生与保证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保证人的信用报告。
(1)审核保证人的贷款申请;
(2)审核保证人提供担保的申请;
(3)对保证人名下已存在的贷款或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保证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保证人同时授权:债权人可以将保证人的信用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2、保证人声明: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道若本人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债权人会将因此产生的本人不良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并在本人信用报告中予以体现。 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债权人可以下述方式通知保证人,保证人联系方式以本合同载明的或按约定变更的保证人信息为准:
□ 短信
□ 电话
□ 电子邮件
□ 其他方式:
(备注说明:保证人为非自然人时不适用本保证人声明)
3、保证人知悉并理解上述授权条款内容,上述授权自保证人签署本合同之日做出并有效至主合同项下贷款结清之日。债权人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条 其他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债权人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保证人信息,均构成保证人保密信息;除下述情形外,债权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1)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或授权的;
(2)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或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的;
(3)债权人因税务、审计、律师服务等要求或为履行本合同之必要而向承担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进行披露的。
上述情形下的披露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据此知悉保证人相关信息,并依法为保证人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保证人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具备时生效:
1、保证人签字(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情形)/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保证人为非自然人的情形);
2、债权人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及借款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贷款保证合同 篇2
保证人(甲方)
委托贷款人(乙方)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确保200年委借字第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保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保证期限为借款人和乙方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并同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第二条甲方自愿以存入乙方的本人户名内的住房公积金为保证资金及其本人所合法拥有的其它相应资产。
第三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如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五条保证期间,甲方发生机构变更/撤消或其它足以影响保证能力的变故,甲方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在三十日之内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六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乙方债权落空,或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
第七条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公积金帐户的存款资金予以抵消。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有效。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双方约定由公证处直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甲方自愿放弃抗辩权,甲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直接强制执行。乙方也可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履行告之义务后直接从甲方公积金帐户中划拨,以偿还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
2、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借款人及受委托银行各执一份。
甲方(保证人签字)
联系电话
共有人签字
乙方盖章:法人签章:
年月日
贷款保证合同 篇3
保证人(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贷款银行(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止。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保证期间,甲方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甲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在日之内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十一条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让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_________。
第十四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贷款保证合同 篇4
编号:
自 然 人保
证 合 同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住所及单位电话:
工作单位:
手机号码:
配偶: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住所及单位电话:
工作单位:
手机号码:
债权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为了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债权人于年日签订的编号为 《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向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约束双方共同信守。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的业务种类为 ,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个月,自年 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如主合同实际履行债务的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5.2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5.3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5.4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5.5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6.1 保证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6.2 保证人有合法的财产和收入来源,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或逃废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且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6.3 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且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已征得配偶书面同意。
6.4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保证人保证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保证人依本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5 如实提供个人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股权、银行存款、债券等),并按债权人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收入、财产、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主要财产清单经保证人及财产共有人签字,作为本合同附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自愿接受债权人对其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
6.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授权债权人基于信用风险管理之目的,通过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保证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
6.7 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保证人自愿如实提供在其他银行的个人帐户,清单如下:
银行: 户名: 帐号:
银行: 户名: 帐号:
银行: 户名: 帐号:
6.8 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在《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6.9 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6.9.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资产和债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等;
6.9.2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6.9.3 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财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
6.10 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6.10.1 企业发生隶属关系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组织结构调整等;
6.10.2 企业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6.10.3 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6.11 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6.11.1 姓名、住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或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个人身份关系、婚姻状况、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发生变化;
6.11.2 出现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
6.11.3 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
6.12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增加主债权金额、提高贷款利率或变更币种之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1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债权人书面许可,保证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6.1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发生本条6.9、6.10和6.11款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得以实现。
6.16 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7.2 保证人在本合同第六条中作虚假声明,或不履行本合同第六条所作出的承诺,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3 非因债权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8.1 本合同自保证人、保证人配偶、债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8.3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8.4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归还主债权本息和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保证人、债权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采用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9.1.1 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1.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9.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0.1 配偶书面声明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书面声明附后)。 10.2 。10.3 。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之间的所有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债权人给保证人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经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保证人。
11.2 本合同一式份,保证人份、债权人 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特别提示
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贷款保证合同 篇5
合同编号: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_号
保证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__________依据借款合同向债务人__________所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小写)。如借款合同双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减少贷款金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则以借款合同项下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准。
二、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二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从主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借款合同最后一期还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一、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如同一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为数人,本合同的保证人仍然按照约定的保证范围向债权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二、如果债务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一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合同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支付,保证人须履行保证义务。本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借款合同中所规定的利息支付日、还款计划或借据中的本金偿还日或债务人依据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子。本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的日期。
三、如果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贷款债权落空,保证人须履行保证义务。
四、如发生了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事件,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其发出通知后________日内,将通知中所要求支付的金额付到债权人指定的账户中。债权人的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可以下述任何一种方式发送:
1.挂号信;
2.特快专递;
3.专人送达;
4.传真。
五、保证人在收到前述通知后,须及时支付通知所要求的款项,而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免予支付或迟延支付。
第四条 保证合同独立性
一、本保证合同为独立性担保。借款合同因任何原因而发生的无效、可撤销均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款合同双方解除借款合同或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对于借款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保证责任。
三、借款合同双方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除展期或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展期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双方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增加借款金额的,保证人仍在原借款金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四、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将借款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 声明与承诺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保证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资格,保证人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的内容,为借款人提供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的授权。
三、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保证人应向债权人预先通知在保证期间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保证人不因上述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任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立即通知并将有关登记副本送交债权人。
六、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其因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或其他原因造成其全部或部分丧失承担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以下情况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的规定,作出虚假陈述或声明的;
2.保证人未按本保证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及时清偿借款人的债务;
4.因保证人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本合同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证人违约的,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解除与保证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无需通知,将保证人在债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债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任何债权与担保债权相抵消。
第七条 权利放弃
一、在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应当全额支付保证范围内债务,不得提出抵消的主张。
二、债权人给予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据本合同和法律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三、保证人在此承诺:不以债权人首先行使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物权作为其履行保证责任的前提。
第八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根据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予以解释或处理。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九条 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与管辖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由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保证合同及其修改、补充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及借款人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债权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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