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保证合同8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保证合同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保证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BZ
保 证 合 同
出借人:
保证人:
特别提示
本合同系签字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签约各方意思真实意思表示。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特别提请担保人对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保证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1]出借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2]保证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保证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保证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为确保甲方合法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为甲方与借款人就本合同
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5.1 已全部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及本合同,对主合同及本合同的
条款均已充分理解,并业已了解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责任,不存在误解。乙方自愿为上述借款人提供担保,所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
5.2 依法具备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
和能力。倘若本合同乙方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业已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获批准,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其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应承担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5.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
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5.4 在最近一年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现任高级管理入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5.5 提供给甲方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5.6 有执行本合同的一切授权、能力、技术、资源。
5.7 确认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5.8 保证能够及时完整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6. 保证人承诺
保证合同 篇2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与性质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
保证期间,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如果债权人不依法定方式行为,则保证人于该期间届满后即免除保证责任。
所谓法定方式行为,就一般保证而言是指债权人针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就连带责任保证而言是指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一) 普通的起算点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作出了约定,那么除非当事人此种约定的保证期间存在《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1款或第2款的情形,否则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开始日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即便该开始日早于主债务人的履行期届满日也无关紧要。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属于《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情形,那么就应当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即《担保法》第25条第1款与第26条第1款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此外,当保证合同成立之时,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即此时债务人已经处于债务不履行阶段,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显然不可能再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而应当从保证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二)特殊情形下的起算点
1、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当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或虽有对履行期限的约定但是该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保证期间从该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2、主合同预期违约时保证期间的起算
《合同法》吸收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建立了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该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界定来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无论该不履行债务是发生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还是之后。
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一)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的关系
依据《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债权人在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按照法定的方式行为,则此时保证期间就由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取而代之。依据保证方式的不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也有所不同。
首先,对于一般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内针对债务人提起的诉讼的派决或者申请进行的仲裁的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次,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从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二)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由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两年。在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定的中止、中断的事由当然会引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断。问题是,由于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债务是从债务,因此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是否会引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断。
1、一般保证
依据《担保法解释》中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显然,这些规定是以主债务与保证债务皆已起算为前提的。如果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已经起算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起算,不可能会出现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但是,问题出在一般保证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出诉讼的判决或者申请仲裁的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针对主债务人提出了诉讼或者申请了仲裁,此时发生的是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仍然没有开始计算。进一步说,债权人已经获得了针对主债务人的生效判决与仲裁裁决,虽然此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但是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已经不存在重新起算的问题了。由此可见,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在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后不会发生重新起算的问题,自然也不会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从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不可能因此发生中止、中断。此条文实际上没有任何适用的可能性,是一纸具文。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因此,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内既要求债务人又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那么一方面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另一方面保证期间转换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当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皆在进行过程中时,如果发生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显然有违保证担保之目的保证担保之目的,因此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中止。
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关系,担保法的规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鉴于保证合同具有相应的独立性,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因此引起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事实,并不影响债权人向保证人直接主张权利,因此不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合同 篇3
合同号:
借款人: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号:地址:
联系电话:
保证人: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保证人: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贷款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借款人借款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叁,借款实际金额以借据为准。
第二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即年日起至年04月07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
第三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货款。
第四条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利息执行月息25‰,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第五条贷款发放与支用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贷款人才可以发放贷款:
一、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支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二、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已生效;
三、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还款
一、还款方式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附件中的还款计划表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至贷款人的银行帐户。
二、提前还款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若借款期限不足三个月,借款人提前还款,贷款人有权征收借款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贷款的担保
一、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贷款如果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三年;
三、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四、借款人没有按照还款计划表还款,保证人必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贷款人可以通过处置保证人的家庭财产及收入来源偿还借款。
第八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
二、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二)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三)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四)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五)在未还清贷款人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贷款人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
(六)本合同有效期,借款人如要为他人债务
(七)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及担保;
(八)应当承担与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律师和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
(九)本合同有效期,借款人如果要向其他机构和个人申请贷款,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九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的权利
(一)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文件资料;
(二)对于任何依据本合同发生的借款人应付贷款人款项,贷款人有权经法院从借款人在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上扣划任何币种款项。
二、贷款人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延迟的除外;
(二)对借款人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还款计划表在每期到期日前归还本金和利息,则自逾期次日起计收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借款金额的2‰,直至借款人按还款计划表偿还完所有违约金,到期利息和本金为止。
二、借款人不能清偿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将根据合同条款依法强行执行,并将其信用历史转告其他融资类机构。
三、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执行、催讨等都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
四、借款人如发生以下情形,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且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立即偿还所有未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一)借款人和保证人更改联系方式,住所,生意场所地址,工作单位没有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到贷款人;
(二)借款人未按照还款计划表按时偿还贷款,产生了逾期;
(三)借款人和担保人
(四)借款人未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五)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内生意情况,收入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六)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借款人的保证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对外借债或
(八)借款人和担保人陷入诉讼纠纷或着其他重大不利于正常经营活动的事项。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运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和贷款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十三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人签字:
共同借款人签字:保证人签字: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保证合同 篇4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保证人):
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自愿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与丙方之间就乙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丙方在此最高额度内对乙方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乙方在甲方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
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因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销售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
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甲方与乙方根据《销售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欠条、对帐函等)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三条 保证方式
风险提示:
保证责任方式分为连带清偿责任和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与不履行有区别)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事人应根据担保目的的不同来确定保证方式,降低风险。
丙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只要《销售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即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当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风险提示:
现很多担保公司对于担保期间的设定并不重视,有的保证合同不设定保证期间,有的设定早于主债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期间,这种设定都是被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期间就会大大缩短,极易因一时疏忽而使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1、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五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六条 丙方声明与保证
1、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丙方自愿为主合同乙方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丙方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丙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甲方披露。
第七条 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风险提示:
违约责任条款的设定通常情况下是为了促使合同各方当事人信守约定、严格履行合同的保障性举措,但是,对债权人而言,它又是变通、确保债务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对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超出法律规定利息部分实现的重要手段和杠杆。违约责任即可以强化债权人的权利。但约定不当的,也可能使债权人受偿范围受限。
1、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
3、丙方应定期或随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5、丙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 保证权利的实现:
1、乙方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履行期内,如果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方经营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及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3、丙方有部分或全部失去代为清偿能力的可能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时,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_____份,三方各执_____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附:
1、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保证合同 篇5
很多外行的人不太理解猎头是如何收取定金和费用的,认为猎头赚钱非常的容易,只要将候选人推销出去就万事大吉,等着收钱,其实不然,将候选人推送出去才是服务的第一步,保证期才是猎头最难熬的时候,只有候选者顺利的熬过了保证期,猎头们才能暗自的松一口气,将酬金收进裤兜。
那么正常情况下猎头合同的保证期在多长时间呢?这个其实要根据不同的客户要求不一样,正常来说猎头合同的保证期有一到三个月就完全足够了,但是有些客户对于某些重要的岗位非常的重视,而且其提供的年薪非常的丰厚,大家都知道,猎头的酬金是根据候选者所获得年收入百分比来进行支付的,所以这种情况下,猎头所得酬金必然会更多,但相应的难度会更大,有些会将保证期提升到半年甚至一年的时间,只有候选人安然的度过了这段时间才能安心的拿钱。
其实不管是一个月还是半年、亦或是一年,猎头在保证期内都是非常的“绝望”的,每天起床的第一件工作就是关注下有没有什么幺蛾子事情发生,任何一件小事都会让猎头所有的努力前功尽弃。
在保证期内,猎头们最害怕遇到的情况就是,候选者觉得岗位不合适自己,撂下摊子跑路,这个是让人非常纠结和痛苦,好不容易找的人,都进入保证期了来个说走就走,让人非常的绝望,这个时候猎头不得不按捺住心中问候了他全家几万只奔腾的神兽,还得化身成为知心大姐,为其分析公司前景,宏伟蓝图等等,力图能多留他几天让猎头能赚点微薄的酬劳。还有一种绝望的情形就一段时间后客户公司认为候选人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好用,也不值这个价格,于是开始开人,这时猎头又得起到安慰和沟通的作用。总之,客户和候选者都是大爷,对猎头来说谁都得罪不起。
而对于保证期来说,存在即为合理,如果猎头顾问的水准够高,找的候选人够好,其实无论保证期有多长对其都不会有太多影响。
保证合同 篇6
借款人: (甲方)
抵押权人: (乙方)
抵押人: (丙方)
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编号 的委托借款担保合同,乙方同意为甲方 提供借款人民币 的担保业务,丙方自愿以有权处分的财产(明细见抵押物清单)作为抵押物,为甲方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保证。上述抵押物清单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当借款人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上述借款合同(主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支付为乙方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时,丙方愿意承担上述借款合同(主合同)的连带责任,为此,三方特签订本保证合同。
一、甲、丙方严格遵守履行借款合同(主合同)中的全部条款的有关约定。如丙方丧失或可能丧失代偿能力时,保证及时通知乙方。
二、丙方提供反担保抵押物作价人民币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三、本项反担保金额包括借款本金,即人民币 及借款利息和为乙方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如乙方允许甲方的借款到期后展期,丙方对展期后的借款本息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四、丙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要求丙方履行保证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无论乙方是否向甲方追偿,丙方必须保证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主动向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借款人或乙方出具的付款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对甲方和丙方均有约束力。
五、如果丙方未按乙方通知规定的期限及金额付款,乙方有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将抵押物作价、拍卖、变卖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
六、本保证合同是持续性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只要甲方在借款合同项下,按有关条款承担了任何现在的、将来的或可能发生的债务和责任,丙方就始终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宽限,只要不增加丙方的担保金额,丙方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均不能解除或减少。
七、只要不增加丙方的保证金额,本保证合同不会因为甲方与乙方同意对借款合同(主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删除或因甲方与其他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而受影响或失效。
八、如果乙方现时或今后持有甲方的任何其他担保,包括存单、汇票、留置权和其他抵押品,本保证合同仍然有效,并不取代、影响丙方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
九、如果甲方无能力履行借款合同(主合同)的法律义务或入股其它企业,并不解除丙方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
十、丙方的继承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承)仍受本保证合同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及其继承人不得转让其保证义务和抵(质)押物品。
十一、如果本保证合同及上述的借款合同(主合同)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款项在任何运用法律之下被宣布非法、无效或不能执行,不影响丙方的连带责任,丙方确认决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免除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十二、本保证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属无条件不可撤消的保证合同,丙方与任何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或契约)均不影响本保证合同的效力。
十三、本保证合同自甲方偿付完毕全部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包括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后即告失效。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十五、本合同为《借款合同》主合同的从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条款的说明,如有异议可作单列补充说明后,签约三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十七、本合同附抵(质)押物清单 份(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丙方各执一份,乙方执二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内成立,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保证合同 篇7
出借人:(以下简称为“甲方” )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借款人:(以下简称为“乙方” )
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
常驻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 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 常驻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甲方、乙方、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1.1本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本合同借款用于
第三条 借款利率
3.1本合同借款年利率为%,月利率,借款利率自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借款期限
4.1本合同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2实际借款发放日与本合同约定日期不一致时,以实际借款发放日期为准计算借款期限。
第五条 借款发放
5.1甲方发放借款的前提是乙方提供了符合甲方要求的证明材料,履行了向甲方要求的申请借款和担保手续,签署了申请借款所需法律文件并经甲方审查同意。
5.2借款的发放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给付乙方:
Ⅰ、现金
Ⅱ、乙方授权甲方将借款直接划入乙方指定的下列帐户,即为甲方依约履行了向乙方提供借款的义务。
帐户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
5.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发放后,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六条 借款偿还
6.1利息给付方式按对接双方约定执行,到期一次性还清。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乙方如欲提前还款,应征的甲方同意,甲方同意乙方申请后,乙方方可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日前已收取的利息不予退还。
第八条 借款担保
8.1.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8.2.2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1)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3)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8.3.3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8.3.4在借款期限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变故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8.3.5保证期间,甲方与乙方变更本合同,只要不加重保证人的责任,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对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3.6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九条 其他权利与义务
9.1乙方保证提供的申请借款文件是完整、真实、有效、合法的,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检查。
9.2乙方应定期或随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反映乙方财务状况或收入情况的文件和证明。
9.3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十日内通知甲方。
9.4乙方不得将借款挪用于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借款不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应按提前还款与甲方结算,否则,视为改变借款用途挪作他用处理。
9.5本合同履行期间,担保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其担保能力的变化,乙方应当在变化发生后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应当在十日内提供新的、符合甲方要求的担保或者采取甲方认可的补救措施。
9.6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投保保险并以甲方为保险的优先受偿人;且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中断、撤销保险。
9.7乙方应当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律师费、保险费、评估费、登记费、公证书费等费用。
9.8除担保人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外,乙方同时提供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如乙方违约,甲方对其有权依法处置;处置期间如因其引起的任何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其相关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9.9除担保人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外,担保人同时提供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如乙方违约,甲方对担保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有权依法处置;处置期间如因其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出质人及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其相关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10.1.1乙方改变借款用途;
10.1.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10.1.3乙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10.1.4乙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保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10.1.5保证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甲方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10.1.6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丧失担保能力乙方未能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担保;
10.1.7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中断、撤销甲方要求投保的保险;
10.1.8乙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借款的行为。
10.2发生违约情况时,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0.2.1乙方按合同借款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2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到期借款及相应利息;
10.2.3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10.2.4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公证
11.1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如甲方提出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要求的,乙方同意甲方可持本合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如甲方的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未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得到足额清偿,甲方可持该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无条件同意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
12.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曲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13.1本合同自甲、乙、丙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四条 附则
14.1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申请借款文件、资料、证明、凭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4.2共同借款人承诺其将承担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连带责任。 14.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丙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出借人)(签字): 乙方(借款人)(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保证合同 篇8
主合同变更主要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合同内容的变更。该三种变更对担保主合同实现的保证责任影响各异。
关于债权转移对于保证责任的影响,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法院对《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债务转移对于保证责任的影响,《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还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主合同变更对于保证责任的影响,《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对主合同的担保,除保证外,还有抵押、出质、留置等其他形式。主合同的变更对其他形式担保的影响也各有不同。
【有关保证合同8篇】相关文章:
1.有关保证合同六篇
2.有关保证合同7篇
3.有关保证合同三篇
4.有关保证合同5篇
5.有关保证合同6篇
6.有关保证合同九篇
7.有关保证合同四篇
8.有关保证合同3篇
9.有关保证金合同